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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重婚罪

2014-04-29史雪飞

2014年31期
关键词:重婚罪损害赔偿

史雪飞

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重婚现象与日俱增。表现为通奸、虚拟婚姻、姘居等,这些方式是对一夫一妻制为核心的婚姻家庭制度的一种强力冲击,严重影响家庭和谐,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必须把弘扬良好的婚姻风气,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予以足够的关切。

关键词:重婚罪;事实婚姻;无效婚姻;损害赔偿

对于重婚这一现象,在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重婚在我们国家是严格禁止的。但是我们仔细地分析这些法律规定,它们原则性太强,操作性较差。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很难分辨出某种行为是否为重婚,从而给该行为的定性增加难度,达不到惩治的效果。法学界对于重婚的认定也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就关于重婚的几个方面的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重婚罪的概念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是指男人或女人都有各自的妻子或丈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没有经过法律程序解除还仍然存在的;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而导致夫妻关系自然消失,那就不再是有配偶的人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还故意与对方结婚的。这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当然构成重婚罪。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那么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而有配偶的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现状、成因及危害

(一)重婚罪的现状

现今社会重婚的行为在不断的增多。据广东妇联统计:1996年至1998年接受所谓“包二奶”的投诉分别是219、235、348宗,分别增长了7.3%和48%。并且,“包二奶”、“三奶”甚至“四奶”,还有的妻妾成群;2000年4月全国妇联就修改《婚姻法》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民意抽样调查,有94.2%的人认为对重婚行为要予以法律制裁。而现今的法律无法全面的对这些人进行惩罚。另外,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仅在2005年上半年,全市重婚案件数量较上年同期就上升了33.3%。虽然一个直辖市的统计数据不能代表全国,但是可以说明的是我国重婚犯罪的现象和数量是在逐年的增长,重婚这种行为还没有得到應有的扼制,这也是对当今法制社会的一种挑战,笔者认为应该要引起国家相关法律部门的足够重视。

(二)重婚罪的成因

在我国,重婚罪的成因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我国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由于我国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古代社会的“三妻四妾”旧思想的影响,导致一些人对重婚的不屑一顾。2、法制观念淡薄。当今社会法制观念在一些人心中还很淡薄,对法律的认知不够,再加上国家的法制宣传力度还不够深入,导致重婚罪的发生。3、法律制度漏洞的存在,立法也存在着明显缺陷。4、我国地域辽阔,民族复杂,风俗观念有差异,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也是导致重婚罪的发生的原因。

(三)重婚罪的危害

重婚导致的危害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从道德上讲。重婚罪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和家人不负责任的表现,也是对别人和家庭的破坏。应该受到良心的谴责。2、对家庭的危害。重婚,不说多的,至少破坏了两个家庭,在重婚中,受伤最重的是双方的另一半,谁都不愿意自己要依靠一辈子的人,在外面还有人。把对自己的爱分成两份。其次如果有子女的话,是对子女的伤害。可能对子女以后的成长留下阴影。3、对社会的危害。重婚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侵害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主义婚姻关系。如果国家不用法律来约束,重婚的人很多,就会危及社会的安定。

三、对完善重婚罪的几点设想

(一)从刑法的角度上来看。我国刑法就重婚罪这一罪名仅规定了两种刑法: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随着社会的发展,重婚现象日渐猖獗,重婚者花招百出,显然这种规定明显过低。这样不利于对重婚行为的严厉打击。笔者认为,在现实的婚姻状况下,应当完善相关立法制度,增加相关的刑法种类。具体来讲:一是提高最高刑期。面对重婚行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现象,扩大刑种,提高犯罪成本,使处罚设置更加合理。二是适当发挥公权力的作用。可以增加相关的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罚款等。这样对重婚者可以取到威慑作用。三是利用舆论的压力。让重婚者的亲戚、朋友给他施加一定舆论压力,让那些重婚者感觉到重婚的恶劣,给另一方带来的巨大损伤,直至让他们无处立足。我想通过这些渠道,对保持良好的婚姻关系也许取到一定的成效,我们的社会也多了些许和谐。

(二)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因重婚而导致离婚的,首先因重婚者有错在先,使本因完好的婚姻破裂,这对另一方来说是个巨大的伤害。因而在离婚时可以对重婚者不分或者少分财产,以达到惩罚的目的,或者规定其承担相应的更大赔偿责任等。对那些重婚者予以重罚,让他们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一定的经济上的代价。

(三)应制定合理的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标准。“以夫妻名义同居”司法解释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在日常的生活中,要制定完善的标准也比较困难,我们说只能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以是否具有实质夫妻生活为原则,结合多种标准加以认定,譬如:看是否有建立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看已婚的人是否又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是否有固定的住所和共同的经济生活;是否生有并养育了子女等。当然婚姻生活复杂多变,仅仅采用这些认定标准不可能涵盖所有的现象。但是法官的判定此时就可以发挥作用了。在制定认定标准的范围内,法官就可以对于什么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对重婚罪的认定进行规范和确认。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重婚罪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重婚罪中相关当事人关系的解决也并不是一纸判决即能奏效,更多的时候依赖于庭外的调解和安抚。希望立法上能在上述方面加快脚步,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这一社会现象,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使婚姻立法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期待变为现实。(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南昌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 如何构成重婚罪。找法网[引用日期2012-10-25]

[2] 马原《新婚姻法疑难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55页)

[3] 胡康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4] 论我国重婚罪的缺陷及对策。中顾法律网[引用日期2010-11-11]

[5] 陈运亚《浅论我国重婚罪的缺陷及对策》常德市人民检察网[引用日期2013-7-13]

[6] 李冬梅(学年论文)论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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