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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2014-04-29檀蓓蓓

2014年31期
关键词:保护制度

檀蓓蓓

摘 要:因为驰名商标凝结着经营者的经营汗水,代表着企业良好的商業信誉和企业的发展水平,还代表着企业的文化内涵和竞争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鉴于此,建立科学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对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研究,分析我国目前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一、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1. 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作为知识产权法上的一个概念用语,已为许多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确认,但各国赋予它的法律内涵和保护措施不尽相同,学者们对其概念的界定也颇有争议。因此,科学而准确的界定驰名商标的概念,是研究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前提。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定义主要规定在《商标法》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司法解释》中。

2. 司法实践中的驰名商标保护[1]

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需要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情形,另外一种是不需要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情形。

(1)不必进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情形

①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侵权

在我国,驰名商标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注册取得,另一种是通过使用取得。所谓注册取得就是指,当事人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在同商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后,经过商标管理机关审查核准予以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方式。所谓使用取得是指,通过当事人的使用已使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却并未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的情况下,该商标也可以取得专用权。如果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通过不同方式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发生了冲突,不影响对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事实认定,所以不需要再进行商标驰名认定。

②域名与商标产生冲突

企业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一种地址,作为对一种经营活动的虚拟场所的表示,其不仅展示了经营主体,也展示了相应的商品或服务,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说,域名与商标一样为商业标识。在实践中,行为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恶意注册为域名而使得域名与商标产生冲突。域名的申请注册相较商标注册而言要容易得多,如果将认定商标驰名作为对抗域名注册或者使用的前提,容易诱导行为人制造假案,故意设局认定驰名商标,反而不利于市场秩序的有序发展。因此,涉及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案件不需要再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

⑵ 需要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

①对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同时有力的市场竞争力,所以会更容易扩展到原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以外的领域,因此需要对其跨类保护。但是在我国,对于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却是不同的,对于前者一般采取同类保护,而对于后者通常采取跨类保护,这种保护范围上的差距必然导致保护力度的差距,所以如果需要对某商标扩大保护范围,进行跨类保护,前提是需要先核准是否为驰名商标。

②在商标与商号发生冲突时

商号权也是商业标记权的一种,它与商标权一样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如果在后登记的商号与在先的驰名商标发生冲突,为了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商号权人或者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权人的请求,应当对冲突商标进行商标驰名认定,依法严惩恶意注册商号并使用的行为。

③对未注册驰名商标

与未注册驰名商标是相对于注册驰名商标而言的一样,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是相对于注册驰名商标的。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之后也沿用了其规定。如前所述,如果未注册驰名商标权人想要获得商标专用权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通过使用使该商标驰名。

二、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建议

1.在立法方面的建议

(1)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目前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薄弱的问题,首先就应该明确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规定。对比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改善未注册驰名商标在法律法规中的地位,使其与注册驰名商标受到相对应的保护。且应当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持有人受到侵害时享有救济的权利,可以禁止他人继续侵权行为也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受到的损失。

(2)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建立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驰名商标的冲突解决机制。建立预防与解决机制,做好前期保护与事后解决的全套措施。只有建立有效的冲突解决机制,才能在冲突发生后有规范的法律依据援引,针对不同的情况提供不同的解决方案,从而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

2.加强法律间的联合保护

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规定与《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笔者认为加强法律间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联合保护,就是结合《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法规,结合其相似之处与不同之处,借鉴各自规定,将其有效运用到不同的领域之中。全方位的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商标法》规定的主要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基本概念及范围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从实践中的侵权行为方面作了相关规定,[2]因为规定的方向不一样,且在实践中两部法律中的规定都很重要,所以应该加强两部法律之间的联系,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从而实现市场的和谐和稳定。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改决定》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处理。这样的规定加强了《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结合,这是完善对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一个好的开始,在这样的趋势下,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全面化实施应该也不会太久。(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张楚.《知识产权法》(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3;

[2]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2号;

[3] 夏姗姗.使用许可商标如何趋利避害[J].中华商标,2009(2);

[4] 文希凯.谈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J].中国法学,19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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