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监理工作不规范带来的风险思考

2014-04-29葛洪清

中华民居·学术版 2014年3期
关键词:监理工作规范

葛洪清

摘 要:本文基于本人在监理行业的多年实践工作经验,对我国建设监理行业的现状及监理工作不规范可能带来的风险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探讨了防范风险的方法和手段。

关键词:监理工作;规范;责任风险

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监理工作不规范会带来的责任风险主要有质量责任风险、安全责任风险、经济责任风险三大方面。

1 质量责任风险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及《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这几条主要规定了因监理工作主观行为的不规范。如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以各种方式降低工程质量,除对监理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外,还对主要责任人给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来自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风险主要是指建设单位项目代表在施工现场越过项目监理机构而直接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命令,从而给工程留下质量隐患,尤其是在工期紧、资金缺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监理工程师虽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向建设单位项目代表提出赶工的合理化建议,请建设单位项目代表停止其行为,但多数建设单位代表拒不接受,也拒签监理工程师向建设单位下发的监理工程师备忘录,个别监理单位或总监理工程师考虑公司还要继续承接建设单位的监理业务,也就默认了建设单位项目代表的行为,从而也就自留下可能发生的质量隐患的风险带来的损失。

来自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风险,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原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进场把关不严;第二是监理在监理过程中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跟踪整改情况检查不到位。

第一方面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强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等,或者在没有材料现场复试报告的情况下就使用了应该复试的原材料或安装了应该复试的构配件等情况下,监理只是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对施工单位的这种行为采取默许的态度,一但因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造成质量事故或在没有材料现场复试报告的情况下使用了应该复试的原材料或安装了应该复试的构配件因材料复试不合格造成的返工及给建设工期带来延误的风险损失是监理单位难以想象的。为了防范这种风险,监理工程师在工作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监理工作流程,检查建筑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等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需要复试的还要检查复试报告。对没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和应复试但复试不合格的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坚决不准使用,并责令限期退场,如果施工单位强行使用,监理工程师则可下发各种指令单,乃至备忘录。

第二方面是指监理工程师在巡视、隐蔽验收检查、平行检验和旁站中发现并提出的一些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监理人员跟踪检查不到位造成检查出来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和彻底就进行了隐蔽和下道工序的施工,我个人认为造成这些的原因有:①现在的工程项目工期多则几年、少则半年以上,监理人员的就餐多与施工单位搭伙,住工地的监理长期与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在一起,难免会相互产生感情,对工程检查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当场提出时,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许诺一定整改,出于对施工管理人员的相信就没有进行跟踪检查,只是口头问相关的施工管理人员是否整改,有没有整改只有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知道了,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质量责任风险只有监理单位承担了;②监理人员没有做到三勤(嘴勤、脚勤、手勤),认为只要把发现并提出的一些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方式发给施工单位就万事大吉了,施工单位把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一回复,不管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整不整改就完事了,把监理的原则性丢到一边,不管因这些没有整改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会给自己的监理单位造成什么样的损失后果和社会影响。为了防范这种风险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并跟踪整改的情况,整改完成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才能批准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施工单位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则下发备忘录并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

来自监理工程师本身的质量责任风险我认为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指监理工程师虽然尽心尽力,兢兢业业地工作,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了必要的检查或检验,但还是未能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在新工艺、新材料层出不穷,新技术、新设备日新月异的这个时代,并不是每一位监理工程师都能臟及时了解、熟悉并掌握这些新知识,所以每一位监理工程师都可能面对这种风险。要防范这种风险,就必须及时学习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设备的有关知识,增长监理工作技能。尤其是当施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设备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报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再签认。另一方面是指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欠佳、责任心不强。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毫无疑问,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应的风险。如果监理工程师未按照《监理规范》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的规定派监理员对隐蔽工程或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则有可能面对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监理工程师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其技术服务得到了社会公众的信赖。因此监理工程师在为建设单位服务的过程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努力勤奋地按相关规范进行工作,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

2 安全责任风险

安全责任是由《建設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

现阶段多数监理单位没有自己的安全组织网络和安全责任制度,项目上也没设主管安全的监理工程师,当然这与安全费用没有在监理费中另行支付有关,监理人员多数对安全管理方面的知识掌握的不多,只是一知半解,这就要求监理单位健立起自己的安全组织网络和安全责任制度,组织监理人员努力学习安全方面的知识来消除因监理人员安全知识的缺乏带来的安全责任风险。

在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现多数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只设置一名安全员,个别施工单位安全员只是挂名,人证不符,如发现施工单位安全体系没有或不健全,监理工程师要以书面通知形式报告建设单位,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

在施工前,个别监理工程师虽然按照《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了审查,但对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初审并签字和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并签字盖章不仔细审查,还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列的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等必须由施工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与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组织了专家论证并有专家签字不认真审查,一但有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在方案审查程序不合法的风险就只有监理单位承担了。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虽能在检查中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也及时下发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时也能及时下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但时,多数项目监理组只是向监理单位报告而没有及时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一但因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是不可避免的了。为了防范此类安全责任风险,除下发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工程暂停令,请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们时刻牢记必须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报告,不要考虑因上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给建设单位带来建设工期等其它影响。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还要检查施工单位是否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是否附上了安全验算结果,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是否已经审查签发;对于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是否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审查。若施工单位没有进行上述工作,一定要施工单位做到上述工作,只有这样监理单位才能有效防范安全责任的风险。

监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巡视工程项目的危险部位或场所,如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查看施工单位是否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若没有设置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一定要求施工单位按标准进行设置,从而防范自己的安全风险责任。

再说施工单位虽在施工现场建立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了消防安全责任人,现场布置了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但监理工程师没有检查消防安全责任人到没到岗、人与证是否相符,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无损,检查灭火器材是否过了有效期等,从而增加了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的风险量。

在安全监理过程中,为更加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风险,监理人员应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去督促施工单位的安全员履行其职责。

3 经济责任风险

经济责任是由《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所规定。从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可以看出,经济责任风险依附于质量责任风险和安全责任风险。如果对质量责任风险和安全责任风险进行了有效的防范,则经济责任风险也就同时得到了防范。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监理单位的责任风险主要有质量、安全和经济三大类,其中经济责任风险依附于质量责任风险和安全责任风险。有些风险来自于建设单位,有些风险来自于社会环境,有些风险来自于施工单位,有些风险则来自于监理工程师行为本身。

监理单位的责任风险和施工单位的责任风险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施工单位是承包单位,有义务保证其生产的安全并为建设单位提供合格的建设工程,如果出现了质量或安全事故应该承担全部责任;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有义务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一旦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应该承担监理管理责任。即工程上一旦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日常监理工作中就有关质量或安全隐患及时发出了必要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指令和必要时的向主管上级部门履行上报义務,则监理单位就不应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反之,则监理单位就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因此,作为监理工程师,必须对监理责任风险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在监理服务中,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工作,并及时下达有关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指令和向上级主管部门履行上报义务,这样才能长期有效地防范可能面对的责任风险。

猜你喜欢

监理工作规范
来稿规范
来稿规范
来稿规范
PDCA法在除颤仪规范操作中的应用
来稿规范
来稿规范
环保工程管理中监理工作探析
解析深基坑支护施工中监理工作控制要点
试论市政道路施工监理问题研究
监理技术在促进土建工程质量安全高效性方面的策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