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节目记者的责任感
2014-04-29辛爱兰
辛爱兰
2013年 9月,一条“山西6岁男童被人挖眼”的消息震惊全国,许多媒体先后转载。“挖眼”这个词在这里显得那么地“刺眼”,在美国,媒体使用“挖眼”这样的词语是要被诉讼的,因为美国是不允许用犯罪术语、血腥暴力的词语来报道儿童受伤害案件的。“挖眼”一词在媒体上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刺伤双眼致双目失明”。尽管在我国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但媒体不能放弃责任唯收视率而从众,记者不能没有责任感,特别是做法制节目的记者。
一、要有较强的自律意识和执着的专业精神
法制节目是一个有尊严的节目,是电视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之一。作为法制节目的记者,应有更强的自律意识和执着的专业精神,在采访报道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的原则。记者不做有罪推定,更不能搞媒体审判。
2.必须严格遵循未成年人保护“不可识别原则”。未成年人受法律保护,记者在采访报道中不能公开失足孩子的照片、姓名等能够识别的个人信息和犯罪经历。
3.不能有“消费暴力”“消费苦难”的嫌疑。记者报道的新闻不能有嗜血嗜暴倾向,不能热衷于呈现杀人命案、血腥刺激、残酷斗狠、阴暗无情或悲惨凄凉的故事和情节。
4.坚持公正客观、信息源平衡原则。记者通过多种方式获得多方观点意见,对当事人双方意见的充分呈现要平衡,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不对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言行做倾向性的评论。
二、要有责任意识和公益精神
一个负责任的媒体应该是有担当责任、有引领作用的媒体。穆青曾经说过:“对国家和民族怀有一种责任感,是一个记者应该具备的素质。”法制节目记者要充满人文关怀,富于社会同情心,以自己的社会良知和真知灼见鞭挞丑恶现象,弘扬社会正气,展示人间真善美。
1.法制节目记者不能滥用舆论监督。一些群众对舆论监督期望值过高,一旦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纠纷,受到冤屈,首先想到的是去媒体找说法,这恰恰违背了法制节目的法治精神。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记者应该清楚舆论监督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合法合理地把握舆论监督的尺度,正确引导舆论。
2.法制节目记者要通过节目揭露犯罪,弘扬社会公德,纯洁社会风气。法制节目记者不能只单纯做违法、涉法案件事件的报道,同时还要用法律、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给予分析评论引导,用公平正义彰显强化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的力量,给人以安全感和正确的引导,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3.法制节目的记者应对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给以特别地关注和关切。
4.法制节目记者要自觉抵制凶杀、色情、恐怖、荒诞、猎奇和低俗的报道内容,努力提升法制节目的品位,拒绝有可能造成对青少年身心伤害的内容和形式,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舆论氛围。
三、要有使命意識和职业精神
当代中国利益多元、权利喷张、板块冲撞,导致社会矛盾多发。要解决这些矛盾,只能在法治的轨道上来运行。这是时代的需要,也是时代的主题。
1.记者要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传递正能量,自觉引领社交化媒体,给自媒体以专业示范。
2.记者要有坚定的使命精神,日拱一卒地启蒙,潜移默化地影响,强化自己的可持续发展思维。
3.要充分地体现媒体是社会瞭望者的角色定位。媒体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瞭望哨,记者是瞭望哨后面的那个眼睛。法制节目记者要抓住一些社会重大选题,直面社会热点,充分地体现媒体是社会瞭望者的角色定位。
记者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更好地承担起肩负的重大政治使命,“不要因为走得太远,而忘了我们为什么出发”。
责任编辑:邰山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