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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闯黄灯扣分透视行政立法的合理化

2014-04-29刘建义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4年3期

刘建义

摘 要 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我国交规中又增添了一项新内容,即闯黄灯也要给予处罚,该规定在现实中能否被全面贯彻引发了广大网民的思考。闯黄灯扣分并非我国独创的法律制度,它是交管部门基于长期的交通事故处理数据以及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制订的。在实施中表现出的浅层次问题是该规定如何顺利执行,而深层次问题则是行政立法如何合理化的问题。

关键词 闯黄灯 扣分 行政立法

2010年,浙江嘉兴海盐县的舒某因闯黄灯,吃了一张罚单,他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把交警部门告上法院。这一案件也因此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

一、案件回顾

2010 年 7 月,,嘉兴海盐县舒江荣在交通信号灯转为黄灯时车辆尚未越过停车线时继续直行,被监控记录认定其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做出罚款的处罚决定。2011 年 7 月 11 日,舒江荣缴纳罚款,舒江荣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 条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认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通行",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并7月14日就此事向海盐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原处罚决定。舒江荣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为由,于9月26日向海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把海盐交警部门告上了法院故向海盐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此后海盐县法院判定舒江荣败诉。舒江荣不服一审判决,向嘉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2012 年 2 月 29 日,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闯黄灯的行为是否合法,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一方面,驾驶人在黄灯亮时有什么样的通行权,关系到其通行效率和利益;另一方面,作为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体系,必须要面对怎样的黄灯通行方式才能确保安全的问题。故认定闯黄灯系违法行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闯黄灯扣分观点驳议

依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交规,闯黄灯也要被扣除6分,这一规定被视为“史上最严交规”,一经出台就引起了广大司机朋友的热议,该规定随着2013年元旦的到来,争议之声更是此起彼伏。支持对闯黄灯处罚的人认为,从以往交通事故发生比例上来看,由于抢黄灯而导致的交通事故数量远远大于闯黄灯,对闯黄灯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可以约束驾驶人遇到黄灯抢行的行为,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共安全;反对对闯黄灯处罚的人认为,目前对闯黄灯进行处罚操作比较困难,一是驾驶员的驾驶习惯一时难以适应;二是绿灯变黄灯前没有任何提示很容易造成闯黄灯现象的发生;三是若对闯黄灯与闯红灯均给予处罚,那么黄灯的存在已无任何价值,使用红绿两个灯一样可以解决交通违章的行为。

三、国外对闯黄灯行为的不同态度

对闯黄灯给予处罚是交管部门对我国长期以来交通状况进行综合性数据分析的结果,其出发点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从世界的视野观察,对闯黄灯处罚绝非我国首创,世界各国对于黄灯的态度也有所不同。

日本《道路交通法施行令》规定,黄灯亮时车辆不得驶过停止线。然而也存在例外:变黄灯时如果车辆已经接近停止线“不能安全停车”的情况不再必须停止的范围之内。根据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黄灯亮时车辆不能进人路口(无法安全停车的情况下除外)。对违反信号灯的处罚,日本没有将黄灯与红灯进行明显区分,一律按照“无视信号”进行罚款扣分。

韩国交规规定,车辆通过停止线后黄灯才亮的,将不会被罚款和扣分;但在通过停止线前黄灯已经亮起,则必须停车,强行通过的,则会被除以罚款和扣分。

在新加坡闯黄灯也是要受处罚的。不同于国内的情况是,新加坡给予了司机缓冲时间,在绿灯路中的停止线之前有3个箭头,箭头之间间隔10米,车辆在从绿灯变为黄灯时,。如果车辆处于离停止线较近的第二或第三个箭头时,车辆通过则被视为正常通行,只有从最远的箭头的位置强行通过时才被罚款扣分。

美国:黄灯亮时为注意红灯即将亮起。当看到黄灯是,如果能够安全停车(以红灯亮起时整车完全通过路口为准)就安全停车,如果不能安全停车,就需要小心的穿过路口。此外在美国黄灯提示左转弯的作用。

英国交规对黄灯定义是:黄灯亮起时意味着如果车辆可以停止则要停在停车线后;车头超出停车线或接近停车线则可以继续前行。

法国对黄灯的规定与我国新交规相类似,只是没有扣分处罚。法国交通法规定,黄灯亮时已经驶过了停车线但不能安全停车得车辆 ,可以继续前行而不会受到处罚;而黄灯亮时还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 则必须刹车, 否则将会被处以35欧元的罚款, 但不扣分。

俄罗斯交规原则上在黄灯亮时是禁止通行的,在司机来不及刹车的情况下是被默许通行的,不而会被处以罚款或扣分。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的:“(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己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②该条规定,措词简洁,没有对“闯黄灯的行为做出明确判定。

由上可见各国黄灯警示基本包含三方面意思:一是警示机动车驾驶人要转红灯了,注意路口交通安全,并根据接近路口的具体位置和车速判断是否可以在亮红灯前安全通过路口;二是警示非机动车和行人冲突方向的车辆就要放行,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不要影响冲突方向车辆的通行;三是警示交通执法要人性化,对一二秒内发生的行为不宜过分较真儿,但也不能对恶意“闯黄灯”行为不管不问。

四、闯黃灯扣分在实施中折射出的问题

2013年1月1日之后我国闯黄灯处罚的规定正式生效,但全方位实施还存在众多困难,因而公安部解释称对闯黄灯暂不处罚,以说服教育为主。从目前的实践来看,虽然驾驶员都已经意识到闯黄灯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面对“史上最严交规”和绿灯与黄灯转换之间无征兆的现状,很多驾驶员在遇到信号灯时都不同程度出现过畏首畏尾的现象。

例如,某地段高峰时车流排队现象严重,一司机驾车开到信号灯前为绿灯,但该司机并未通过而是停下来等下一轮绿灯,后面排队的车尽管喇叭一直在响,其仍然不动,交警过来询问其为何不走,答曰:“我不知道绿灯什么时候变黄灯,怕绿灯马上变黄灯后被处罚,所以不敢贸然前行,为保险起见等下一轮绿灯再说”。交警说:“现在时间还早,不会变灯,后面车排队现象严重,请赶快通行”。司机仍然不敢前行,答曰:“万一变灯我就被罚了,还是等下一轮绿灯再说吧,交规中只是说见了黄灯仍然通行要处罚,但是并没有说见了绿灯不通行也要处罚”,后等到了下一轮绿灯,该名司机才通行。这样的事例中实际生活中并不少见,直接原因是红绿灯没有数字提示所致,而折射出更深层次的原因却是行政立法出台时,较少考虑相关配套措施的制订,从而使行政规范在实践中实施混乱。

五、实施闯黄灯扣分须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对闯黄灯行为给予处罚其出发点是好的,但该立法并未考虑到我国交通信号灯的硬件现状,更未兼顾城乡差异。现实中信号灯的安装都是由地方财政出资负责安装,在繁华的一线城市由于各个区的财政力量不尽相同,因而配备的交通信号灯硬件参差不齐,外观并不统一,较好的信号指示灯配有数字提示或者绿灯闪烁,而绝大多数并没有数字提示绿灯也不闪烁,这种现象在普通的城市、县城等地表现的更加突出。这样的信号灯硬件条件对交管部门行政执法带来很大的不便,因而在现有的硬件环境下出台闯黄灯扣分的规定显然是超前了。

为了尽快使闯黄灯扣分的规定加以实施,当务之急是需要解决交通信号灯的硬件建设问题,最佳方案是为信号灯配备数字提示,使驾驶员能够准确的估算车辆是否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交管部门要制订全国统一的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将信号灯的硬件标准予以公布,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处罚合理。

六、行政立法合理化须要克服的困难

从闯黄灯扣分这一交规来看,反映出我国目前的行政立法尚存在很大的不足,不解决这些问题,行政立法就不能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单一行政立法与配套规定相脱节。主要表现是立法者长期形成的哪痛医哪的立法模式,在这样的立法模式下只注重单一问题化解,而忽略支撑其结论体系的配套法律制度建设,最终行政立法往往形成的是单一立法文件,而缺少相关的体系性规范文件,使得该立法在实践中会遇到很多的问题,结果经常是按起葫芦起來瓢,既不治根又不治标,社会效果并不理想。所以在制定立法草案的时候,应当改善和加强立法预测和规划,加强立法协调工作,使行政立法显示实效。

二是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相脱节。主要表现是立法者往往对实际执法情况掌握不够,对于执法中将会遇到的实际困难估计不足,立法偏离实际的现象大量存在,这样的立法在执行过程中会遇到较大的阻力。

三是行政立法滞后的状况有待解决。要改变行政立法与实际生活脱节,行政立法与改革“两张皮”的状况。从观念上以及从实际操作方面解决行政立法的及时性、实效性问题。

四是行政立法存在无序状态,。行政立法结构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既要注意横向门类上的立法的均衡,也要注意纵向层次上的有序排列。在立法过程中必须保持立法结构的均衡,加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无论是英美法还是大陆法都有各自的体系结构,牵一发而动全身,我国行政立法借鉴国外先进做法是应该的,但是必须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联系,为其成活提供合适的土壤,这样的借鉴才是成功的。

我国的行政立法应当在制订时多听取基层执法部门意见甚至召开听证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并且同时出台配套规定,如果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做法的也应当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这样才能够使行政立法更趋合理化。

注释: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TXkH61zVU2f3BtU1Ev46LVYSAQiEA Yk07LcFq3aA8MpLpxGK31elmFbcZ9B3ZOUSvXR6pGYRjGIR1NEbrxaOzK.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05-01.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