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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权益保护的司法实践思路

2014-04-29何敏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以人为本

何敏

摘 要 现代司法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时间很短,在司法实践中,传统的法律思想如权力本位、义务本位、司法惩治等等,仍然深刻的影响着司法实践,阻碍司法活动的科学化。在新的历史时期,司法活动需要贯彻以人为本、重视私权、司法扶弱和司法服务等现代司法理念,切实做到司法服务于人民。

关键词 司法理念 以人为本 公民私益 司法扶弱 司法服务

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或非农领域务工的劳动者。它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了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在我国的传统户籍制度中,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十分困难。改革开放后农村率先实行改革,打破了传统集体化生产经营方式,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对农民的束缚逐渐削弱,出现了剩余劳动力。与此同时,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获得了飞速发展,寻找出路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迅速发展的新兴城市,但进城务工的农民并没有改变其农民的固有身份,进城务工人员现象由此而存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逐渐形成了数量庞大的进城务工人员群体。进城务工人员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他们使我国工人队伍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对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一方面,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另一方面也加快了城镇化的发展,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因此,进城务工人员的辛勤劳动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侵害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的现象在我国现阶段广泛存在,不但损害了进城务工人员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的生活,而且此类纠纷易引起进城务工人员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据不完全的统计,全国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约在2.1亿人左右,面对如此规模巨大的社会群体,任何轻视或者不能妥善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做法都将导致极为严重的社会后果。如何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将是我国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能力的巨大考验,因此,应当将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作为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功能头等大事来看待。进城务工人员作为劳资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其在权利与义务的天平中,义务占据了上风,司法具有社会的调节功能,司法的天平应向进城务工人员倾斜,以保持两者的平衡。

一、在解决纠纷的功能上,增强进城务工人员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的信心

解决当前进城务工人员对司法信心不足的首要任务就是培育司法的诚信,让进城务工人员对司法产生信赖,而司法的诚信,首先来源于司法的公正和对司法公正的维护和认同。表现在审判活动中,就是司法主体对法律的绝对忠诚和严格遵循。特别是对法院的生效判决,必须给予坚决的执行。由于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即使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对进城务工人员来说毫无作用的,可以说是司法对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期待的失信。一个毫无作用的司法要取得进城务工人员的信任是不可能,更不说具有司法权威。其次,司法诚信同样来源于进城务工人员对法律与司法的理解。进城务工人员文化知识不高,法制观念落后是普遍存在,司法機关应该把改变这种局面作为一项社会责任,除了能坐堂问案外,还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法制宣传除了在宣传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还要让进城务工人员懂得法律赋予他们的基本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司法诚信的树立,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是进城务工人员自身受到法律的关怀。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是进城务工人员最为关切的问题,要通过普法让进城务工人员了解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进城务工人员缺乏劳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机关要深入到进城务工人员之中,结合审判工作,抓住进城务工人员最感兴趣的问题,围绕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律服务,把劳动纠纷往依法解决的轨道上引导。

二、在裁判依据的探寻上,遵循倾斜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原则

裁判依据的探寻也就是法律适用,是法官职业最艰难、最有挑战性的一面。艰难在于正确适用法律之前提不仅包括对事实的准确把握,而且包括对法律的深刻理解。作为法官,我们更多地受到职业需要的现实教育,对法律适用的理解经常停留在裁判需要的层面,不可能脱离实用主义的限制。我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要考虑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上级法院的态度、当事人的反应以及其他社会价值的认同,尤其是在审理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的案件时,就不能不考虑适用法律的社会需求。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探寻到供以裁判的法律前提,民事案件由私法作为裁判前提,行政案件由公法作为裁判前提,而涉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具有社会法属性使其前提更为复杂和特殊,其有可能将公法和私法均包含在之内。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首先、应当优先适用倾斜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裁判规范。国家的劳动法、劳动行政法规、劳动地方性法规、劳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几乎均是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宗旨制定的,而且全面了规范劳动者的权利与用人单位的义务,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进城务工人员是当然的劳动者,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这些规范。其次、当缺乏上述专门的劳动规范存在时,则可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等,因为在没有倾斜保护规范的情况下,至少应当实现形式上的平等,故而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值得一提的是,规范劳动关系有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可以说是相当繁杂,特别是部门的劳动规章,在寻找裁判依据时,从中挑选出有利于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适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经常会出现既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也可适用劳动规章的冲突。单就级别效力而言,前者效力高于后者,但前者是适用平等主体的规范,而后者是专门规范,因此,法官面临着法律适用价值判断与科学性问题。我们实践的做法是,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特别条款优先于普通条款的规则,即便是规章只要是专门性的劳动规章也可优先适用。

三、在审判程序的运用上,充分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诉讼权利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现行劳动争议程序是一裁二审制,对于进城务工人员来说,是无法承受的繁长的程序,因此,对于审理进城务工人员劳动争议案件程序的运用,首要在于简捷和快速。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后应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开辟进城务工人员 “绿色通道”,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其次,在诉讼程序上保护进城务工人员。法院的司法裁判是实现法律平衡双方利益这一目的的最后途径,因此,在诉讼程序上对弱者加以保护也是与立法目的相一致的。如对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不予受理的,法院也视同为经过仲裁;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做出减、缓、免的决定;在举证责任方面,也应对劳动者予以充分的保护,严格执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上,强化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

用人单位对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为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保障,支付劳动报酬义务,保证实现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和择业权,依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卫生制度。从目前法院审理的进城务工人员劳动纠纷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是因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履行其社会责任所引发,主要集中表现在未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显失公平甚至违法的劳动合同、千方百计压低雇工工资、延长劳动时间,随意加班加点、生产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进城务工人员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等方面。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较多,有立法相对滞后、执法不严、用人单位经营者意识淡薄等等。但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是用人单位刻意回避其社会责任。之所以回避其社会责任,有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的原因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最大化的攫取利润这一资本的根本属性使然。客观方面的原因,是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不平衡。司法除有解决纠纷,惩治犯罪的直接法律功能外,还具有社会的调控功能。司法的社会调控功能通过个案的审判活动具体作用于社会。人民法院在审理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权益争议案件时,强化用人单位社会责任这一理念,通过每个案件的实体处理,维护用人单位与进城务工人员之间利益的平衡,体现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不仅可以充分维护进城务工人員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推动用人单位的和谐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牢固的基石。因此,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企业规章制度效力的认定、劳动合同效力及争议条款的认定上均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有利于进城务工人员的解释。在判决时,将进城务工人员诉讼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判决生效后对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让用人单位意识到在涉及其社会责任方面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其处于不利地位,让其意识到不做比做更糟糕,促使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避免纠纷产生。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牵涉到5亿以上人口庞大群体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问题能否得到较快、较好的解决,直接关系我国经济社会能否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程序。i当前农民工为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经常采取集体上访或“闹”的形式,然而上述的形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司法机关作为运用法律的部门,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意义非凡。然而,基于司法的被动性,司法机关的功能发挥只能限定于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范围内,司法机关在农民工问题的有效控制以及矛盾的事前化解方面无能为力。这需要国家各个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应对方略,将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置于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加以考虑,通过进行一步完善立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加大执法力度,加大法律援助机制等措施,有效化解越来越大的城乡差距,有效保障农民工各项合法权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才能更有力的促进和谐社会的成功构建。

注释:

①郑功成,黄黎若莲.中国农民工问题:理论判断与政策思路[J].中国民人民大学学报,2006(6):2-13.

(作者单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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