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定价机制解手机上网“流量月底清零”之争
2014-04-29黄秋鸣
黄秋鸣
摘 要 随着电信业从语音向数据的结构转型,群众的消费习惯转变与电信商固有的运营模式冲突激化,从手机上网“流量月底清零”争议可窥一斑,本文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访谈等方法总结手机上网流量消费现状,剖析弊端,论证从定价机制政府管控来解决矛盾的新思路。
关键词 定价机制 政府管控 流量月底清零 争议解决
2014年1月28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两手机用户诉移动公司清零未用完包月上网流量费案”,关于电信行业清零未用完月流量的规定引发热议:支持者从“月底清零”规定系格式条款有效,电信服务具生产、消费同时性的特点,服务合同仅表达了分配流量额度的承诺,且有国际惯例支持来立论,但消费者、消协等意见大,反对者辩驳该举限制用户使用权,而国际惯例存反例,不具法律效力。
一、手机上网流量消费现状调查
為探究运营商与消费者“对阵”的根源,笔者从不同年龄段、职业中抽出40人进行问卷调查、实地访谈,见图1:
图1
“后付费模式”存风险。由上图可推,一是消费者操作隐含风险,因对手机系统不熟悉,操作失误、流量陷阱等难避免,而大部分群众又没能养成查询流量的习惯;二是超出流量后获得提示的时间有差别,超出流量后获提示、未收到提示的占半数,先消费后付款的“默示”情况普遍存在。
政府监管缺位。去年,北京两高董正伟律师申请“移动电话3G通话和上网等资费的定价依据、程序信息”公开的波折,即发改委与工信部的答复模糊、矛盾,两家监管机构的相互证伪,侧面反映出电信业市场价产生程序监管缺失,才会一时拿不出从法定价的依据。
定价问题是矛盾核心。55%的群众认为流量费贵、45%选择了一般,选项“不贵”“落空”,流量仅为一种计量方式,消费者反对流量月底清零的主要原因是感觉流量费贵了,从“您对手机上网流量月底清零有什么看法?”的回答上可见端倪,赞成“如果自己花钱买的,不应清零”、“无论是送的还是自己买的,都不应清零”两个选项的占30%、55%,而运营商是否取缔月底清零也系定价机制的组成部分。
二、流量定价由市场调节“反潮流”
(一)流量定价现由市场调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将价格机制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且只有在“中央或地方定价目录”里的商品才能政府定价,其余重要商品价格除非经国务院批准,均由市场调节。而在2001年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中,“电信基本业务”的定价内容为“资费”,范围是“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格”。从文本分析,法律并未将手机上网流量费纳入政府监管的行列,该领域现只能进行市场调节。
(二)电信基本业务政府定价范围与发展脱节。2001年颁布价格听证目录时,数据流量业务发展仍不具规模,因而只将通话费用纳入监管范畴,但近十年来,我国电信业务结构发生了变化,从语音向数据过渡的趋势明显。据工信部发布的《2013年9月份通信业经济运行情况》,截止2013年9月,我国移动互联网用户数达8.20亿户,智能手机的研发使得手机上网势头猛,近96.2%的移动互联网用户现通过手机上网。与此相对,语音业务中的点对点短信业务下降至一半以下,全国移动电话通话时长比去年同期下降8.4%。
(三)电信业竞争不充分,“无奈之选”难改垄断。尽管我国消费者可选择流量的额度、使用时间等,且电信运营商不止一家,但移动、联通、电信三家提供的服务类型、质量,价位等差别不大,现实中消费者的选择空间有限,存在着被动选择的情况。商家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的情形多见,另一边,消费者因争议标的小、诉讼成本高而“拒诉”。
三、建议
(一)“倒逼”商家先提示,拓宽消费透明度。与流量相比,日常必需品水、电等国家垄断行业的价格鲜有争议,部分人认为水、电按使用量收费,花销透明。对此,有人提议恢复过去按所使用的时间收费,但调查结果中,因“按用的时间收费”难以做到按照服务项目的耗流量程度区分划价,支持率仅有10%。实际上,如果商家严格遵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执行,对移动数据流量做到主动、及时地提示,回归流量消费的透明度,类似争议将逐渐弱化。
(二)政府“掌舵”流量定价,消费者控发言权,使买卖良性互动。若将流量市场调节归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消费者除能通过听证会发表意见外,定价后还可提调整建议。用政府制衡将运营商与消费者间的“拉锯战”引向良性循环,电信业也可借此听取、收集消费者意见,如上海自今年1月起实施的流量“季度清零”便是一个利好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