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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入户抢劫中的“户”

2014-04-29彭石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住所入户外界

彭石

摘 要 入户抢劫的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且十分严重的,现行《刑法》把入户抢劫规定作为抢劫罪八种加重处罚的行为之一,非常合理、有必要。但是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入户抢劫问题中的 “户”的界定并不明确从而造成司法适用的不统一,对刑法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正常发挥有严重的影响。对入户抢劫中“户”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阐述,进而指出这一概念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对入户抢劫进行整体性的分析和把握,在一定程度上能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 入户抢劫 “户”

一、“户”的概念及特征

“户”是入户抢劫发生的场所性要件,是入户抢劫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把握“户”的含义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入户抢劫。首先,由字面解释入手,《现代汉语辞海》关于“户”的解释有:(1)门;(2)人家、住户;(3)门第等。与刑法条文中所涉及的“户”关联最密切的是“人家”、“住户”的含义.其次,依照人们通常的观念,“户”的基本外在表现形式是“私人住宅”,是人们饮食起居、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庇护场所。再次,按照法律条文来看,刑法第245 条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住宅” 一词在法律规定中的适用,着重强调对人们私人场所相关权利的保护。 《抢劫解釋》第1 条将“户”规定为“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绝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该解释勾勒出“户”应具备“他人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点。《抢劫、抢夺意见》进一步明确:“入户抢劫”中的“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 后者为场所特征。具体表现为:

其一,家居生活性。与《抢劫解释》规定的“户”是供他人“生活”的住所不同的是《抢劫、抢夺意见》将“户”规定为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住所。从语义上来说,生活与家庭生活的内涵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家庭生活应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私人性,私人性要求“户”能够为公民提供权利保障和生活秩序的安全感,可以避免他人的干扰和窥探。公民享有使用、支配和进出自由的权利,未经允许,他人不得随意进入;二是居住成员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三是居住成员的结构相对稳定,具有社会生活性和长期稳定性。

其二,相对封闭性。“户”应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周围的房屋等外界环境相对隔离从而表现出封闭性,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和保障功能,这是“户”的场所特征。具体来说,就是“只要门一关,该场所就可以排他地、隐秘地承载家庭生活的基本功能:起居、休闲、娱乐、安宁和庇护等。”综上所述,认定是否为“户”,要以行为人是否进入一个相对封闭区域为标准。在具体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种特殊场所:一是院子和楼道。如果院子和楼道不是居民私人独家所有而为各家居民所共有,则属于公共场合,具有一定开放性,因不具备相对封闭性而不属于“户”。二是旅馆、宾馆。一般情况下,上述场所因具有公共性和经营性而不能认定为“户”,如对于短时间居住在旅馆和宾馆内的客人实施抢劫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户”的主观认知

“入户抢劫”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客观上发生在属于“户”的场所内,这是不容置疑的。当行为人实际进入的是“户”时,对“入户”的评价, 仅仅是纯客观的评价还是同时必须包含主观的评价在内? 是否需要考虑行为人对其所进入的场所是否为“户”这一因素?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入户抢劫” 的评价是包括主观评价因素在内的,并非任何在客观上进入“户”抢劫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 的评价是包括主观评价因素在内的,并非任何在客观上进入“户”抢劫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也即“入户抢劫”情节的主观评价内容应当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对“入” 的意思支配, 二是行为人对“户”的认识,三是实施抢劫等犯罪的一般故意内容。这三方面共同构成行为人“入户抢劫”的主观认识和意志内容. 刑法第263 条明确将“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以“入户”修饰“抢劫”,作为抢劫行为实施时足以影响量刑轻重的一种重要情节, 惟有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对案件的事实予以准确认定的基础上,才能真正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况且,根据《抢劫解释》和《抢劫、抢夺意见》,“入户抢劫”行为人是为了实施抢劫而进入“户”,亦即行为人在“入”之前,不仅在主观上已有抢劫等犯罪的故意,而且对其即将进入的场所为“户”也应该是有故意意义上的“明知”的。

三、对一些特殊“户”的理解

行文至此,笔者还想就抢劫农民工长期打工的临时住处,社会特困、低保人员为生活简易搭建的房屋以及乞讨人员占据某处当作的住处的定性问题进行探讨。个人认为以上行为都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因为被抢劫对象的身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他们都是社会最底层的人员,基本上上述的抢劫地点都是他们赖以生存的住所,至少他们内心认为那是他们唯一的避风港,是能够不受外界干扰甚至说不受外界白眼的憩息地,他们把这里认定为自己的家,而事实上,这些地方也确实是他们唯一的、长期的、稳定的居住地。

参考文献:

[1]黄明儒.刑法分则典型疑难问题适用与指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2]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李佳丽.入户抢劫若干问题探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3).

[4]张永红.“入户抢劫”新论. [J].河北法学,2006 (11).

[5]苏文海.析“入户抢劫”中的“店家一体”问题[J]中国刑事法杂志·检察论坛,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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