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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与风险研究

2014-04-29聂涛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6期
关键词:借款人借款借贷

聂涛

摘 要:

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借贷双方广泛、交易方式灵活高效、风险性与收益性齐高等特点,但因其尚处于发展初期,仍存在诸多潜在问题。为此,深入分析了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模式和主要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揭示了P2P平台面临的风险,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风险

中图分类号:

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6016602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内众多媒体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的大篇幅报道,互联网金融逐渐成为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而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是指个人与个人或点对点的直接借贷,国内称之为“人人贷”,实质表现为借贷双方进行的资金匹配与信息交互。由于在债权债务归属过程中脱离了传统金融媒介的参与,因此P2P网络借贷属于“金融脱媒”的范畴。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降低了信息互联与搜集的成本,在一定方面缓解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海量历史数据的累积和数据挖掘技术的深入,又使得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价值性有所提升。这些技术的创新都成为了P2P网络借贷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P2P网络借贷的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能在于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信息交互、促进借贷交易顺利进行。自2005年国际上第一家P2P平台Zopa在英国成立以来,以Lending Club、Prosper等为代表的网络借贷模式就在全世界推广起来。短短几年间,P2P网贷借贷模式在国内如雨后春笋般相继出现,同时这种借款模式也被广大参与者逐渐理解与认同。根据第三方网贷论坛的统计,2013年国内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超过2000家,仅排名前100的平台全年累计成交量就达到了500亿元。P2P平台的归属地区也由北上广深等经济发达地区逐渐向二、三线城市拓展,其注册资本逐步增加,风险控制不断加强。

2 国内P2P网贷借贷平台的模式

2007年6月,中国第一家完全参照国外经验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自此之后,特别是经历了2012年P2P行业迅猛发展时期,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市场逐渐呈现出平台数量众多、网络借贷参与者层次多样化、平台运营模式趋于集中等特点。就目前我国存在的2000余家P2P平台而言,主要可以分为3种模式。

2.1 附加条件担保的线上服务模式

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被行业公认为是中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也是第一家由工商部门特批,得到政府认可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2012年末,拍拍贷注册用户突破100万,仅2012年就为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人撮合成交高达7亿元人民币的借款。

拍拍贷的业务流程十分简单,借款人无需提供抵押或担保,但需要提供相应的信用证明,借款人经过拍拍贷的审核后可以发布借款列表,放款人可以自由投标。拍拍贷实行的是竞标的方式,利率有贷款人自主确定。

2011年7月4日,拍拍贷推出了第一期本金保障计划,以一年为限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放款人进行坏账的本金赔付,至今已成功进行了2期保障服务。具体的赔付条件是:当放款人坏账的总金额大于收益总额,且通过身份认证;成功投资50个借款列表;每笔借款金额小于5000元且小于列表借款金额的1/3时,拍拍贷会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差额赔付。拍拍贷本金保障计划的实施,标志着拍拍贷由单纯中介型网贷平台转型为附加条件的本金担保线上服务平台。

2.2 无附加条件担保的线上服务模式

江苏三六五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主要从事计算机技术开发与应用。2010年7月365易贷网站正式上线运营,首次将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系统引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评价借款人的网络信用提供数据支持。在365易贷平台,借款人通过审核后可以自行发布借款需求,实现自助式借款;放款者可以根据借款人的借款列表,自行决定出借金额,实现自助式放款。

365易贷对借款人逾期还款承担垫付责任,借款人一旦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还款,则365对逾期部分向放款人先行垫付资金,同时债权转为网站所有。365易贷对大部分类型的借款标进行100%本金和利息担保,只有对网上评级的信用标进行本金担保。2013年9月12日,为理顺江苏三六五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和365易贷网站之间担保法律关系,由365易贷作为发起人创立的江苏韵乾担保有限公司正式成立。韵乾担保公司主要为365易贷网站的借款人、放款人提供担保和抵押借款业务,极大的减少了365易贷网站运营风险,提高了网站投资人的资金安全。365易贷为借款人构建了严格的风控制度、逾期借款垫付、风险准备保障基金补充和担保公司进行担保等4项安全措施,全面保障借款人的利益。

2.3 线上线下服务模式

线上线下服务表现为理财服务模式。与线上服务模式不同,借款人和放款人并不直接通过平台进行信息交互,即放款人在网站上并不能看到借款人的相关信息。网站通过线上模式发布理财项目向投资者筹集资金后再通过开展线下业务将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资金需求者。线上线下服务模式的典型代表有宜信、陆金所。

陆金所成立于2011年9月,注册资金4.2亿元,总部位于上海,作为中国平安集团倾力打造的网络投融资平台,隶属于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稳盈-安e贷是陆金所推出的个人投融资服务项目。其特点是年化收益率在8.4%以上,并由担保公司承担全额担保责任,每月收取利息,期限灵活,持有60天以后即可通过平台进行债权转让,风险极低。陆金所通过提供稳盈-安e贷理财模式向投放款人和融资方提供资金借贷服务,帮助双方快捷方便地完成投资和借贷,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发布借款需求、管理借贷双方以及担保公司之间的借贷以及担保活动、进行资金的划拨。

3 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

我国P2P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在模式与制度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3.1 不良贷款风险

P2P网络借贷业务主要针对个人或小微客户进行资金借款服务。在我国征信体系不健全的前提下,P2P平台主要将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学历证明、资产证明、婚姻状况等纳入到信用评级体系。在现实情况下,会出现冒用他人信息,一个客户在多个平台注册账号骗取贷款,增加了平台的不良贷款率。

3.2 利率风险

P2P网络借贷属于一种新兴的民间借贷方式,P2P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提高交易量与平台知名度,会对放款人进行一些奖励措施。因此投资者实际所获利润包括投标到期后的利息和投标成功后即时返回的一部分奖励,其结果是投资人的实际的年化收益率会大于基准利率的4倍。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多出合理利率的部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3.3 监管缺位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成立门槛很低,中间账户缺乏监管成为了P2P平台进行金融诈骗的主要原因。中间资金账户归属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利用可以被平台独立支配。中间账户的主要职能是来连接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实现交易中的资金转账结算,进行平台交易的核实与记账。由于P2P平台具有较高的运营风险,第三方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均不承诺对中间账户进行操作与监管。目前资金账户普遍出于监管缺失状态,资金的使用权仍然归属于P2P平台。

3.4 担保风险

国内众多无附加条件担保的P2P平台均承诺本息保障,其第三方服务业务通常与担保业务有所关联,有些平台甚至将两项业务合并在一起,有些平台则是采取引入关联担保公司为P2P平台的投资者的借款进行担保的形式。在这种关联中,运营风险仍然存在于平台内部,并没有达到分散风险和转移风险的目的,严重的情况下担保物和杠杆率差异化过大还会导致发生杠杆风险。

3.5 制度风险

资金来源、用途不明,非法挪用会产生非法集资问题,金融诈骗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会对金融秩序的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对于P2P平台而言,这些风险均属于制度风险的范畴。P2P平台要避免先行转移资金后进行投资交易,即避免资金池的形成。不存在资金池问题、投资者完全了解投资信息,也就是说减小了融资项目的投资风险与借款人实施金融诈骗的可能性。也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央行将P2P平台定义为非法集资性质后对平台的不良冲击。

3.6 信息披露风险

P2P平台大部分都不披露自身的财务状况,即使极少数的P2P平台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其准确性和完整性也会受到质疑。对于P2P网络借贷模式而言,平台的坏账率也不会反映在财务报告的指标中。此外,投资者将自有资金借给借款人,但是P2P平台通常不会公示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借款的真正用途。这样,P2P平台很容易就会伪造虚假的借款合同,甚至会形成自融行为,放款人无法对借款人的信息真伪做出判断。

4 对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政策建议

4.1 加强P2P法律建设,构建P2P法律体系

首先应该从政府方面对P2P网络借贷予以立法规范,明确P2P网络借贷在金融市场中的职能和地位。P2P网络借贷从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但因其借助互联网进行信息交互和资金匹配,对提高交易效率,降低贷款成本,发展普惠金融有非常积极的作用。所以必须为P2P网络借贷正名,赋予它合法的身份。再者,还需要将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模式区分开来,从法律层面建立隔离墙制度,防止资金从正规的金融机构流向民间借贷,在源头上减少风险的转移。

4.2 明确P2P监管主体,加强风险控制

P2P网络借贷具有平台跨地区、较分散的特点,对其监管主体的确定较为困难。监管主体可以确立为中央与地方两级监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监管部门对P2P网络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则可以充分发挥其独立监管职能,对辖区的民间金融中介进行规范检查、进行登记备案和相应的风险防控。

4.3 加强第三方支付监管,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标志着在国家层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互联网金融是自上而下的推进,对信息的对称性和渠道通畅性进行了改进,有着普惠金融与民主金融的重要意义。其实,这也是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具体体现之一。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方支付承担了P2P平台与P2P参与者资金流动的桥梁作用。因此加强第三方支付监管,使平台逐步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使P2P平台不能私自动用P2P参与者的资金,而只能作为为参与者进行资金配对的金融中介而存在。

4.4 完善P2P行业透明性与自律性

P2P平台需要定期公布其财务数据,在不涉及商业机密与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与投资者资金安全息息相关的数据均应该及时披露。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可以有效的降低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自律组织还可以协调各个P2P平台的工作,避免不正当竞争,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评定并建立诚信档案,对P2P参与者进行不定期的投资者教育,通过业务交流促进行业发展。

参考文献

[1]钱金叶,杨飞.中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及前景[J].金融论坛,2012,(1):4651.

[2]张正平,胡夏露.P2P网络借贷:国际发展与中国实践[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8794.

[3]李有星,金幼芳.金融改革环境下金融中介的发展与规范探讨[J].浙江社会科学,2013,(4):150152.

[4]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R].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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