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贵州习水案看改革嫖宿幼女罪的必要性
2014-04-27周倩
摘 要:贵州习水县的嫖宿案的发生,一时间让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成为众矢之的,多数认为这个罪名与强奸罪重合没有存在的必要。虽然幼女罪在其逻辑上确实存在着不完善不完整之处,但作为一个罪名它的存在有他的合理之处,完全取消是没有必要,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其构成要件修改,在保留其优点同时适应社会打击犯罪和保护幼女的需要。
关键词:嫖宿幼女罪;存废;改革;强奸罪
一、嫖宿幼女罪概述
1.嫖宿幼女罪的定义。我国《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本罪的权威的学理解释认为,嫖宿幼女罪,是指故意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本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主观方面为嫖宿幼女的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幼女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幼女的身心健康”。
2.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它是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一个罪名。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视幼女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愿的性行为,也属无效的法律行为。嫖宿者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亦因其嫖宿行为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主要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像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需指出的是,这里的卖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愿或主动卖淫的,则一般地说明了幼女认识到其行为的卖淫性质,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则不要求其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只要求客观上是在卖淫即可。所谓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实际年龄未到十四周岁,不包括十四周岁本身,满十四周岁的计算方法是自幼女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起算。过十四周岁的生日亦视为不满十四周岁,如果行为人对幼女于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加以嫖宿的,则不构成嫖宿幼女罪。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且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2001年6月l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解释,本罪的主观方面需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嫖宿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进行嫖宿。
二、司法实践实施现状
1.实施的效果不理想。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对嫖宿幼女行为产生的威慑力不足,同强奸罪相比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要轻得多在我国强奸罪法定刑有两档:一档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一档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嫖宿幼女罪法定刑只有一档,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其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奸淫,这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理应按强奸罪处。
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对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的保护也明显不足。在刑法上,14岁是一个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界限,14岁以下的人无论犯什么罪,都不以犯罪论处。而在嫖宿幼女罪中,刑法却给这样一个14岁以下的幼女贴上了一个卖淫女的标签,这对任何一个女性都是极不公平的,这等于是司法判决对一个刑事犯罪受害人在法律层面上的二次伤害。此种状况的存在表明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并未能够充分发挥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的作用。
2.民众的质疑与不接受。在习水嫖宿幼女案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人员面对本案的主要定罪量刑问题曾解释说:对嫖宿者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对袁荣会以“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提起公诉的解释是:很难有证据证明袁荣会有强迫的行为,强迫学生卖淫的是未成年人刘某和袁某,“我们也想对他们重判但不能感情用事,必须严格依法。”
但是民众对司法机关的解释与处理结果并不满意,很多人对本案的有关刑事司法问题提出质疑。有评论认为,司法机关的解释只向民众介绍了两罪的最低刑,而闭口不谈最高刑。因为强奸罪是一个远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种,根据《刑法》的规定,嫖宿幼女罪最高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刑,而强奸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三、保留嫖宿幼女罪的理由
盡管嫖宿幼女罪有诸多不足但它没必要完全取消。最为刑法中的一个罪名它的存在仍然有它的合理性。
(一)嫖宿幼女罪的设立维护了幼女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卖淫嫖娼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是犯罪的行为,整个刑法典中除了嫖宿幼女罪和传播性病罪外,对卖淫嫖娼的行为,刑法是没有作评价的。但是在现实中,有那么一些荒淫无耻的人,追求对幼女的性侵犯,也有那么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引诱、容留、强迫幼女卖淫。这样的行为,不仅仅是对幼女身心发育的人身权利的侵害,同时对社会风气、伦理道德等也是一个很大的破坏,因此有必要给与打击。所以在刑法体系中有必要对嫖宿幼女的行为进行评价,认定为犯罪。
(二)嫖宿幼女罪是对强奸罪的补充和完善。嫖宿幼女罪在主观上必须明知嫖宿的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按照刑法规定,明知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与之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取了强迫的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了强奸罪,并从重处罚。刑法规定,一般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三)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并不是排除强奸罪的适用。嫖宿幼女罪包含了一般强奸罪的犯罪行为,但是并不包含情节严重的强奸罪。当嫖宿幼女的行为出现了强奸罪中规定的严重情节的时候,显然是已经超越了嫖宿幼女罪的评价范围了,相对来说,情节严重的强奸罪的起点刑和最高刑就比嫖宿幼女罪的要高,是重法。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就理所当然的适用了情节严重的强奸罪定罪了。因此,嫖宿幼女罪并没有排除强奸罪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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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周倩(1989-1),女,陕西西安,西北政法大学,2013级硕士,研究方向: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