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主动城市化者刑事被害的系列问题探讨
2014-04-27周楠
周楠
摘 要:本文对社会转型期主动城市化者刑事被害的后果及发生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控制主动城市化者刑事被害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主动城市化者;刑事被害
一、主动城市化者刑事被害产生的后果
(一)对被害人异化心理的影响
A、被害人被害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和心理反应
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人发生直接冲突,被害人的生命、财产和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这时,每个被害人都会有相应的心理反应和行为表现。乡村流动人口被害过程中,其心理状态和心理反应表现为:
1.渴望外援,力求免遭侵害。這是乡村流动人口即将被害或正在被害时的普遍心理。他们渴望得到的援助主要是道义上的和力量上的援助,特别是在紧要关头,这种渴望最为迫切。他们在外界的援助下得救或者减少损失,会对周围援助过自己的好心人感激不尽。
2.沉着冷静,机智斗争。有的乡村流动人口在受到犯罪侵害时,沉着冷静,心理稳定,巧妙周旋,理智地与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斗争。结果有的擒获了罪犯,有的躲避了侵害,有的实施了正当防卫,有的获取了重要罪证。
3.强烈抵御,激愤抗争。有的乡村流动人口在受到犯罪侵害时,宁折不屈,强烈抵挡,拼死反抗,这种情况在抢劫、强奸、伤害案件中较为多见。拼死反抗有时可以遏制犯罪或抓获案犯,但有时也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甚至会遭被害。
4.惊慌恐惧,失措盲动。有的乡村流动人口在受害时,恐惧万分,失去理智,只能做出一些下意识的反应。如躲闪、求饶或者消极躲避退缩。
5.冷漠麻木,怯懦忍受。有的乡村流动人口认为自己是外地人,举目无亲,吃点眼前亏,只要能保住性命就行。这种胆小怕事的心理使他们在遇到不法侵害时麻木不仁,顺从忍让,消极承受,被犯罪分子的淫威所吓倒,无任何反抗举动,结果强化了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使犯罪行为恶化,被害程度加重。有时即使是几位同乡同行,在力量对比上比犯罪分子还强,由于大家存在保命心理,结果仍让犯罪分子逃之夭夭。如有的打工者被敲诈勒索、抢劫时,抱着破财免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想法,屈从就范,满足其要求。有的被偷窃时,不敢吭声,甚至假装不知。这些乡村流动人口的怯懦软弱被犯罪分子所掌握,结果导致多次受害,而且一次比一次受害严重。
B、刑事被害人被害后的心理状态和心理反应
乡村流动人口受害后往往有以下一些心理反应和行为表现:
1.强烈要求惩罚犯罪分子。这部分人的法律意识比较强,注意自己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保护,嫉恶如仇,不能让侵犯过自己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继续作恶。因此,有的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请求他们的同乡好友向公安机关报案,有的向自己打工的单位报告自己受害的经过,由单位出面报案。报案后,他们积极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破案,使犯罪分子被缉拿归案,正义得到伸张;有的被害人受损失的财物被追回;有的被拐卖或被强迫卖淫的被害人及时得到解救。由于这部分被害人报案的目的和要求部分或全部得到满足和实现,因而,他们对公安机关的信任感得到加强。
2.重新树立生活信心。社会的关心和援助,使他们的损失得以减少,并使他们很快地从受害的阴影中解脱出来,重新投入到工作、生活和学习中。
3.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有的被害人害怕报案后遭到犯罪分子的报复,摄于淫威不敢声张;有的被害人怀疑公安机关办案的公正性和破案能力,对是否报案举棋不定,一部分人放弃了报案的权利和义务;有的人担心把自己受害的事声张出去后,会被别人瞧不起或担心用人单位会因此解雇他们,种种顾虑使他们只得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有的被害人本身涉嫌违法,害怕报案后自己也受处理,因而不敢报案。这类被害人不仅不会主动报案,甚至有时公安人员找其了解情况,他们也往往闭口不谈或否认被害。这无形中增加了公安机关办案的难度,实际上起到了变相放纵犯罪的作用。
4.与犯罪分子“私了”。有些人面对不法侵害,放弃了法律武器,不是依法让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而是采取双方当事人或中间人牵连担保的方式私下达成某种协议来解决问题。如有的打工妹被老板或同事奸污后,怕真相披露后影响名誉,于是要求对方给补偿费;有的被侵害后老板给安排了好的工作,事情也就不了了之。从结果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很难真正从调解中得到完全有效的赔偿,有的甚至因此埋下了继续被害的祸根。
5.转移发泄或寻求非法补偿。有的被害人受害后,不是寻求法律途径获取补偿,而是用非法的方法解决问题。如,报复敲诈加害人,甚至报复无辜和社会,发泄自己因受害而积累起来的不满和愤怒情绪,获得心理平衡。如有的打工保姆被男主人骗奸后,趁无人之机将主人家的财物洗劫一空,或把主人的小孩拐卖;有的打工妹被强奸后,故意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幸福,甚至卖淫;有的打工者被盗、被抢、被骗后,把矛头指向他人和社会,疯狂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最终这类人由原来值得同情和保护的被害人变为后来受到世人厌恶和法律制裁的犯罪人。
C、刑事被害人异化心理的产生及后果
被害人的心理异化,是指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恶性刺激后,原来的心理环境被破坏,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被害人在调整心理状态的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其心理环境不能得到回复,由起初的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
简单地说,被害人的心理异化,就是指被害人由被害人向犯罪人的转化。被害与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在特定的情境、特定的个体和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具有明显的可逆转的可能性。被害与犯罪之间、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联系,取决于内在的作用或影响机制。被害之所以与犯罪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或者被害人之所以会向犯罪人转化,其原因在于,被害是通过特定的个体或群体,对犯罪发生直接或间接的作用,这种作用是内在的或必然的。
乡村流动人口刑事被害主要是由于盗窃、诈骗、抢劫、强奸、伤害等性质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因此,可以把被害人分为暴力型被害人、侵财型被害人和性犯罪被害人三类。他们被害后心理异化,向犯罪人转化。
1.报复社会
(1)暴力型被害人报复社会的方式。暴力型被害人对社会的侵害表现为释放自己心中的积怨,放纵自己的报复欲望。对社会进行报复的人往往心胸狭隘,把自己所受的侵害夸大,认为自己的受害是由于黑暗的社会造成的。出于这种想法而产生的犯罪动机往往不需要长时间的萌发过程。但是一旦形成犯罪动机,就很难遏止,以致被害人最终走向犯罪。
(2)侵财型被害人报复社会的方式。在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型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财物遭受犯罪分子的无端侵害,有的损失较小,气愤心理容易得以恢复,有的损失较大,甚至几年打工的积蓄,心理创伤很难得以平复。因此,为寻求心理平衡,一部分被害人便采取极端行为,模仿犯罪人的犯罪手段,如法炮制。抱着别人偷了我,我要捞回来的想法,对他人进行盗窃甚至抢劫,演变为犯罪人。
(3)性犯罪被害人报复社会的方式。一些乡村流动人口中的女性被猥亵、强奸,遭受性侵害以后,认为所有的男人都不是好东西。在这种观念的驱使下,羞耻感丧失,道德防线崩溃,利用她们特有的优势向男人发动进攻,主动和男性发生性关系,而后对其进行敲诈勒索等等。很多卖淫女起初都是受害者,后来转变成为自愿,甚至有意传播性病,危害社会。
2.报复他人
报复他人包括直接对加害人进行报复和对其它人进行报复。由于乡村流动人口刑事被害人不懂法或不能及时得到法律的援助,很容易以各种方式对加害人或其他人实施报复。例如在抢劫被害案件中,被害人在制服了犯罪人的情况下,不能平息遭遇侵害的怒火,超过正当防卫的范围侵害犯罪人的利益。在强奸被害案件中,有的被害人强迫犯罪分子接受某种条件,有的则想方设法将侵害者打伤,以解心头之恨。在拐卖妇女的案件中,被害人心里的异化往往也是以求得补偿为起点,在目的达不到的情况下被害心理进一步恶化,引发其他犯罪。
3.影响周围人群
由于乡村流动人口在城市无依无靠,多为老乡、工友共同居住,他们彼此的心理影响非常大,无话不谈,无所顾忌。特别是在女性之间,由于缺乏知识引起的好奇心会在一定程度上压抑女性的羞耻感,当歪风邪念传向她们时,强烈的好奇心引起她们尝试的欲望。一旦性犯罪被害人产生异化心理,可能影响周围女性走上犯罪道路。
(二)对流入地城市治安及市民的影响
A、對流入地治安状况的影响
刑事被害产生就必然有犯罪行为的实施,主动城市化者流入城市,其刑事被害机率增大的同时城市犯罪率势必会相应增高。犯罪行为增多又引起更多的刑事案件发生,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给流入城市的治安状况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近年来,城市刑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从全国范围来看,八十年代末期我国进入犯罪率的高峰时期。以河南省某市某区为例,1990年以来城市中乡村流动人口数量逐年增加,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提请的流动人口被害的刑事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据笔者统计,流动人口刑事被害案件1993年共159起,1994年共210起,1995年共228起,到1996年竟高达355起。这些统计数字中并不包括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案件。其中盗窃、伤害、抢劫性质的案件明显增多。
近年来,公安机关加大城市治安管理力度,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控制刑事案件发生,也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犯罪数量、类型的增多,危害性较大的重大恶性案件也不断增多,暴力型犯罪增加幅度大,城市治安仍面临非常严峻的形势。
B、对城市市民的影响
本来主动城市化者的流入就给城市带来很多负面影响,给城市居民带来诸多不便。城市住房、供水供电、交通电讯、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一直处于超负荷状态。主动城市化者的刑事被害又给城市居民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认为他们影响了社会治安。还有一些被害人家属不分青红皂白,认为亲人在城市受到伤害,纠集很多邻里相亲打着横幅标语到城市上访。从而更增强了城市居民对主动城市化者的群体歧视,使乡村流动人口的社会地位的得不到提高。
(三)对流出地农村治安及个体家庭的影响
由于主动城市化者的打工经历,他们在适应城市生活的过程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无论在心理上,还是生活习惯、生活方式上,都与农村的生活格格不入了。特别有些人在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后回到农村,易与其他群众发生冲突。
A、对流出地农村治安的影响
前面已经谈过乡村流动人口刑事被害后容易产生异化心理,遭受犯罪侵害的一部分人带着不健康的心理回到流出地之后,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增加了农村的不安定因素,影响了农村的正常发展。
B、对被害人个体家庭的影响
外流的人口大都是在农村具有较高素质的青壮年农民,是家里的“顶梁柱”。在城市遭受不法侵害后不但其自身受到伤害,对其家庭也产生很大的影响,有的家庭甚至因此失去了经济来源。从而进一步影响乡村社会的发展。
二、主动城市化者刑事被害的原因分析
(一)刑事被害发生的社会原因
主动城市化者进城后与城市居民的融合,是城市社会的一个重要现象,也是城市化的一项重要内容。但二元化结构导致了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的社会地位有着明显的不同,他们常常遭受着各种形式的歧视,是一个既缺乏保护又缺乏约束的弱势群体。
A、制度性歧视
1.进城就业面临着种种人为设置的门槛。农民进城就业,需要办多种证卡,并被额外收取种种费用。主要有暂住证、劳动就业证、健康证以及对打工子女上学的额外收费。同时,前些年收容遣送被越来越多的用于农村进城就业人员的社会管理,损害了他们的公民权益,使其就业常处于一种半合法的不稳定状态。主要是因为“三证”未办全,或是有暂住证而没有随身携带。而在遣送过程中,一些收容管理人员行为严重失范,对被遣送者打骂、体罚、虐待、侮辱。而被收容的人,从被收容、押送、关入收容所到释放,在整个收容过程中失去了人身自由,导致对公民正当权利的侵犯。
2.在同城市劳动者竞争中面临行政性和市场性的双重歧视。在行政性歧视方面,自1994年以来,我国不少城市陆续制定了对外来人口就业的行业、工种限制办法,为农民进城就业设置了人为的障碍,而城市人口在许多领域继续享有垄断的或优先的就业特权,即“职业保留制度”,这就难以实现公平竞争。加之体制、文化、技术和产业特性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得乡村流动人口往往难以真正稳定地进入城市正规产业,相当多的乡村流动人口聚集在城市非正式产业的“亚部门”中,这些部门技术专业特征不明显,劳动力进入和推出壁垒低,易进入也易被替代,使得乡村流动人口就业的职业和部门领域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再加之对乡村流动人口权益法律制度上保护不充分的原因,使得雇主解雇他们成本很低,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不仅使流动人口就业和生活极不稳定,而且使其难以对未来做出稳定的合理的预期。在市场性歧视方面,譬如乡村流动人口的工资水平往往比同类城市劳动力工资水平低得多。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许多乡村流动人口往往辛苦了一年,到年底却拿不到应得的工资。这是由于乡村流动人口的就业机制不规范,很多老板利用了这一点,他们通常的做法是不按月发给工人工资,只发给少量的生活費,他们承诺到年底会补齐,然而到年底却又借口没有流动资金采取拖欠的策略。
3.缺乏劳动、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待遇。据调查显示,在城市务工的乡村流动人口,其超时劳动问题相当普遍和严重,有大约三分之一的人每天劳动时间超过12个小时,有大约六成的人超过10小时。虽然他们一般都是年轻力壮,但由于从事的多是繁重的体力劳动,居住简陋,生活条件又很差,所以容易导致生病。而他们所就业的单位为他们看病的平均支出却仅有几十元。由此可见,乡村流动人口虽然已经生活、工作在城市,但并未被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着相对于城市经济发展中的风险增大而缺乏社会保障待遇的弱势。
4.难以公平地享受应有的城市社会福利。由于种种原因,现行城市社会福利往往不包含乡村流动人口,公共财政对城市居民的各种补贴和福利性支出流动人口大都不能直接享受。比如住房补贴和购房积金,子女上学,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费用减免和受教育机会的提供,市内相关交通费用的补贴,城市职工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等等。乡村流动人口在城市直接或间接地纳税,但却在福利制度上难以公平地享受应有的福利,这既是一种不公平,也是其本身表现出来的重要弱势。他们得不到和城市居民同样的待遇和应有的保护,使其易于成为城市各种各样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
以上这些都源于还没有根本改革的户籍制度,它依然是主动城市化者进城就业的最基本的制度约束。所有的待遇都是根据户口的性质的不同来区别的,虽然城市中已经出台许多偏向性政策,但只要现有的户籍制度存在,就有差异存在,而由此产生的诸多矛盾就都难以避免。
B、群体性歧视
日常生活中在对待乡村流动人口的态度上,具有偏见的城市人认为乡村流动人口素质低、愚昧无知,破坏了城市的秩序;认为乡村流动人口是一个犯罪率较高的群体;一些下岗工人自己不能顺利就业时,将乡村流动人口作为“替罪羊”,认为是他们抢了自己的饭碗。如果说偏见是一种基于某种信念上的认识态度的话,那么歧视则是一种基于偏见上的外显的行为。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见的市民对乡村流动人口的歧视行为主要有:
1.语言轻蔑。城市居民对农民经常有“农二”、“乡巴佬”、“老杂皮”之称,都是歧视性语言。
2.故意避开。我们经常见到这样的景象:在城市公交车上,一些衣着时髦的年轻人见到衣着打扮象农民工的人,即有意绕过去躲开,以显示自己身份的不同;在公共场合,有些人见到农民打扮的人,即做出掩鼻状态,嫌对方不整洁、有气味、肮脏;有些持有偏见的城市人将穿着打扮、口音举止等行为特征或生活方式都作为傲视乡村流动人口的资本。
3.人格侮辱。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城市执法人员或市民对乡村流动人口的人格不尊重。譬如同样是骑自行车违章,警察对城市居民态度比较和蔼,但对乡村流动人口却较恶劣。等等。
流动人口从农村来到城市,因其文化水平低,缺少技艺,本身生存能力就不高,再加上城市人对他们有所歧视,相当部分的农民工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或者说找到活干但不稳定,没有固定的收入,长期居住在城市的角落和边缘地带,构成了城市的下层和弱势群体,他们的各个方面都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极易得手。同时,因为流动人口在城市受歧视的不利地位,当他们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很少受到人们和社会的关注,极易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C、社会保护机制弱化
社会保护机制弱化和乡村流动人口自身保护能力不强增加了他们的被害机率。
1.社会约束机制弱化
乡村流动人口来自农村,来自乡土秩序约束下的熟人社会,在那里有依靠规矩、习惯、传统等的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犯罪较少发生,人们不易遭受犯罪的侵害。可是流动人口从农村来到城市以后,失去了有效的非正式社会控制机制的制约,而且不能很好的融入到城市秩序当中。流动人口大多居住在城市和乡村的结合部,那里城市的正式社会控制机制相对较弱,犯罪特别猖獗,流动人口受犯罪侵害的频率相应增高。同时,城乡结合部管理机制的弱化使流动人口本身犯罪增多,流动人口之间的犯罪增加,也增加了其被害的可能性。
2.基本生活保障措施欠缺
流动人口从农村来到城市,大多没有固定的职业,固定的收入,甚至没有固定的住所,他们经常流落在车站、公园、街头等公共场所,处于失控状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等条件难以得到保障,易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
3.国家和地方城市的偏向性政策
如果仅仅依靠用人单位的自觉来行为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显然是不够的,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承担起监督这些法律法规执行的责任,甚至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对用人单位的种种违规做法视而不见,不能承担起保护乡村流动人口合法权利的责任。健全的法律法规与真正的落实之间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刑事被害發生的文化原因
刑事被害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刑事被害是由犯罪行为造成的,犯罪也被视为一种文化现象,刑事被害不是消极被动发生的,刑事被害人的思想意识与犯罪人的意识观念相互作用,共同导致刑事被害的发生。从广义上说,文化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人类一切文明的结果。从狭义上说,文化是人类精神领域的产品。
任何人的行为都具有一定的文化背景。在社会流动过程中,由于乡村流动人口本身角色的变化和社会生活内容的改变,其文化背景也必然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又常常带来背景的冲突。文化背景的冲突,一方面是由于文化背景的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差异所引起的,另一方面也同这种背景差异所引起的心理冲突分不开。这也就是说,当社会个体或群体的文化背景发生变化时,他们在原有文化背景中所形成的心理状态就变为一种心理背景,而在新环境中出现的心理反应又首先会落在这个心理背景之上。乡村流动人口流向城市,所带来的结果之一就是其文化背景发生了与以往不同的较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文化冲突。
A、宗族文化与乡村流动人口的刑事被害
我国的宗族制度产生于氏族社会末期,成熟于西周时期。宗族作为封建国家的细胞和社会基础,对维护封建秩序、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起过重要作用。它一方面直接有效地控制着个体,利用族规、宗约、祖训来束缚族人,使他们的言行举止符合伦理纲常,起到国家机构无法起到的作用;另一方面又把向封建国家缴纳田租赋税以及差役当作重要责任,积极为国家提供有效的基层服务。因此,封建统治者十分注重宗法宗族,使宗族成为地方的组织力量,发挥着地方社会控制的功能。通过宗族组织牵制个人来维护封建统治,充分发挥宗族在社会控制和调节中的巨大作用。进入现代以来,反帝反封建的民族革命给宗法制度以沉重的打击。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使宗法制度被彻底摧毁。在长期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经过土地改革和人民公社,宗族势力的政治、经济基础不复存在。但是,宗法制度在中国毕竟存在几千年,宗法观念根深蒂固地积淀在人们的头脑中,顽固的宗法思想仅靠几场政治运动是不能轻易革除的。传统的宗族文化、宗族意识和宗族情感中蕴涵着中国农民对“类”的认同感、归属感的需求。一旦乡村流动人口离开家乡,这种主观上的心理需求与客观现实就会产生冲突。在城市中,人们的宗族观念已经淡化,法制观念相对增强。对事物的认知和接受能力也有很大区别。不同的文化背景势必会影响人们的行为,因此在流动人口之间以及流动人口与城市人口之间极易产生矛盾,再加上流动人口的弱势地位,从而使其更易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B、暴力文化与乡村流动人口的刑事被害
不管我们主观上承认不承认,犯罪在绝大多说情况下是处于社会底层的人干的,而他们的侵害对象又大多数是与他们的社会地位差不多的人。处于社会底层的人容易被害,他们构成了一个社会刑事被害人的主体。而处于较高阶层的人们成为下层犯罪者被害人的机会不多,因为他们之间的社会交往很有限。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可以归诸社会交往外,通常国家对犯罪正式监督的重点在社会上层而不在社会下层也是一个原因,社会资源可能更多地用于保护社会上层不致被害。而文化程度与社会阶层有一定的关系,即社会上层文化水平高,社会下层文化水平低。文化水平代表了一个人对社会、对他人的认知程度。文化水平高的人比文化水平低的人更懂得预防自己被害,所以后者的被害可能性相对很高。暴力文化对暴力犯罪而言是一种诱因。改革开放以后西方及港台地区大量充斥暴力镜头的影视作品及宣扬暴力的书籍、画报涌入我国。1988-1997年我国城市暴力犯罪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
由于乡村流动人口青壮年较多,文化程度偏低,加上法律观念较薄弱,很容易在暴力恐怖和色情影视节目的影响下走上犯罪道路。因此,由于处于同一阶层,乡村流动人口被害机率也大大增加。
(三)刑事被害发生的环境原因
A、城市社区乡村流动人口刑事被害
城市历来是犯罪的高发区。我国城市犯罪问题十分严重,城市由于具有人口多、人流量大、死角多等特点,因而更能诱发犯罪。
1.流动人口高密集区
例如车站、影院、超市等,人流量大,非常拥挤。在这些地方乡村流动人口较多,他们的注意力往往被其他事物所吸引,警惕性下降,容易成为盗窃犯罪分子注意的对象,特别是妇女,更易受害。此外,由于人群拥挤,各种摩擦纠纷极易产生,而人们各自的社会背景又不相同,彼此之间陌生,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增大。所以在这些地方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很多。
案例:
(1)1996年6月的一天凌晨,在某市西街口喝酒后的邢某来到火车站广场,手持菜刀向无辜旅客乱砍,砍伤了正在接站的乡村流动人口李某头部。当天因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
(2)1996年6月6日凌晨,某县农民侯某,伙同王某在某市火车站广场利用暴力、威胁的手段抢走外来务工人员丁某现金1080元。该侯被以抢劫罪批准逮捕。
另外,地下通道,地下街道是城市特有的区域,在这里特别是夏季夜晚一些没有固定住所的乡村流动人口借以安身,从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2.流动人员相处的交通工具及旅社
流动人口相对集中于长途汽车、火车和车站附近的小旅社。人在长时间的旅途中容易疲劳,警惕性下降,再加上人与人之间彼此陌生,缺乏关心,对大多数人来说只要犯罪行为不侵害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往往不去制止。在这种情况下,盗窃、诈骗、抢劫、强奸案件经常发生。
案例:
(1)1996年农历8月底,农民贾某等六人,在某市三零三长途汽车站利用秘鲁币冒充美元诈骗乡村流动人口钱财,获赃物一万余元。
(2)1997年5月,马某等六人在长途客车上,用假的秘鲁币冒充英镑,骗取打工者杨某现金3300元。
(3)1997年8月,李某等六人在长途客车上,用秘鲁币假冒英镑,骗取打工者孟某现金1000元,金戒指一枚,手表一块。
在这些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较多,他们有的充当货币持有者急需兑换,有的充当“托”来迷惑人,他们的目标多为文化程度低、分辨能力相对较差的农民和乡村流动人口。
在小旅馆中,更是鱼目混杂,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案件时有发生。
案例:
1996年7月,胡某在某市火车站站前商场招待所209房间,将同房间住宿的外来打工者郭某的全部现金盗走,携款逃跑时被抓获。
B、城乡结合部乡村流动人口刑事被害
近年来,在城市边缘出现许多“都市乡村”,在八十年代这些地区还多是农村。由于离市区较近,在城市发展和建设过程中,这些地区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他们在政府补偿后大多盖起多层楼房专供出租。这些地方租房价格相对便宜而且交通方便,长时间下来就形成了所谓的“都市乡村”,这些地区“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成为乡村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既有本地居民也有外乡人,成份较为复杂。这里年轻劳动力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经济结构处于城乡之间,比农村复杂,但远远赶不上城市规范。
都市乡村这种松散性特点要求有较强大的社会组织来调控,但在城市中这些地区的各类组织远不完善。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组织调控能力也有待加强,普遍存在社会管理体系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的问题。面对日渐复杂的社会关系,缺少整套规章制度,犯罪分子利用這些漏洞,在这里大肆作案。城市一些犯罪分子将都市乡村作为后方,在此聚居、隐匿。
案例:
李某、秦某在某市打工,二人在城乡结合部合租房子居住。1998年9月,邻居郭某趁李某、秦某上班之机,撬门入室,共盗走现金七百元,录音机、照相机、身份证、暂住证等物品。
(四)刑事被害发生的个人原因
主动城市化者之所以被害,除了犯罪分子主观故意和无端侵害外,与被害人也有很大的关系。也就是说,人自身存在一些易遭犯罪行为侵害的特点和弱点。这些因素与犯罪分子的不良动机吻合,成为被害的主要诱因。
A、盲目求富
主动城市化者都是抱着挣钱、发财的希望外出做工的。但是,他们的发财梦很多是建立在盲目的基础上的。他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文化水平低,缺乏技术能力,在城市没有亲人,无依无靠,对自己适合干什么工作,考虑的不够周到,而是抱着碰运气的心理。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其盲目性的弱点,投其所好,往往以介绍好工作,挣大钱为诱饵,使其上当受骗。盲目出外打工的心理,使不少打工妹糊里糊涂地被拐卖、强奸和被迫卖淫。使不少打工仔遭抢劫、杀害。
B、防范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欠缺
乡村流动人口离开家乡到陌生的城市,往往缺乏独立性,他们单纯、轻信、无知,以致轻易上当受骗。如,有的人打着职业中介机构的招牌,以帮助他们联系工作为名,轻而易举地获取急于打工者的钱物;有的犯罪分子以帮助外出打工女性介绍工资高的工作为名,将其强奸或者拐买;有的犯罪分子假装自己遇难,已经身无分文,需要帮助,使不少打工者慷慨解囊而被骗;有的过于相信同乡,盲目随其外出打工,结果被拐买或被强迫卖淫,在转移过程中长途跋涉,却不能引起打工妹的警惕,心甘情愿地跟随;还有的将自己打工挣的血汗钱放在集体宿舍或随身携带,以致轻易被盗。
案例:
1.1999年7月以来叶某冒充民警多次在靓妞、丽人等美容美发厅进行招摇撞骗,骗吃骗喝,并骗取靓妞美发厅小姐朱某与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
2.1999年6月卖淫女张某在某市火车站广场把外来务工人员范某骗到天宇商厦后的无名旅店与范某发生关系后伙同老板张某抢劫旅客现金1300元。
3.1999年11月20日凌晨,耿某在宋园商场后院、民西派出所治安室内帮助看守因无身份证而被传来的外地女青年谢某时,采取恐吓手段将谢强奸。谢某当时由于存在恐慌心理,不敢呼救,使犯罪嫌疑人得逞。
C、虚荣心强,追求享受
不少主动城市化者初到城市时较为淳朴、节俭。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都市生活之后,城市的现代气息让他们羡慕繁华的都市生活,不少人丢掉了传统美德,追求高消费。他们穿名牌、进歌厅,只看到了城市物质文明的一面,对城市的黑暗面却知之甚少,加上有某种迫切需要和急切愿望,以致注意力狭窄,判断力减弱,警惕性降低,对自己所处的危险疏于防范,从而诱使不法之徒投其所好,设置圈套,最终成为受害者。
D、本身具有犯罪动机,法制观念不强
有些打工者性格粗暴,甚至还有案底在身,外出打工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一旦与人发生争执,他们的攻击性很强,触发对方犯罪行为的发生,以致自身被害;还有些打工妹在卖淫过程中被嫖客抢劫杀害;有的打工者嫖娼赖帐,结果被打伤。等等。
总之,我国的主动城市化者男性多,以青年为主,年轻气盛,不容易服输,和人交往过程中对外界的反应过激,与他人发生冲突的机会较多,诱发犯罪的因素较多。流动人口中有些女性为了求富,举止轻浮,以色情诱惑,结果往往成为自己被害的诱发因素;流动人口从熟悉的农村来到陌生的城市,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对新的环境压力和竞争条件极不适应,使一部分人生活无出路,四处流荡,由此产生紧张、焦虑和挫折感,容易被犯罪人利用而将其引入被害境遇。同时,由于流动人口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导致其识别能力差,容易上当受骗,因而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此外,流动人口还常常因为命运所迫或是处于对现实的憎恨而易于冒险,甚至实施犯罪行为,导致自身被害。
三、主动城市化者刑事被害的控制对策
(一)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被害预防
A个人预防
1.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城市打工生活中,乡村流动人口一定要有一定的警惕性,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遇事不能轻信,要三思而后行。
2.提高自身素质,主动适应城市生活。乡村流动人口从农村来到城市,原有的文化水平,行为习惯,思想观念都不太适合新的生活环境,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加强学习,尽快适应。否则会产生许多矛盾,难免与人发生争执,甚至受到伤害。提高乡村流动人口自身素质,增强其对城市生活的适应性,对预防被害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乡村流动人口之所以地位低下,制度性歧视固然是主要原因,但也与自身的活动条件与个人素质的限制而引起的对城市生活的不适应有关,具体来讲:一是社会交往的局限性。由于绝大多数的乡村流动人口所从事的工作具有行业性特点,他们的生活圈子相对较为封闭,与城市居民的沟通较少。同时职业的类型决定了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进而影响到他们的闲暇时间和精力。乡村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在互动中以业缘关系为主,情感的互动则较少发生。二是文化适应力不强。乡村流动人口在与城市居民的互动中总是处于被动的地位,这种被动性来自于他们经济、社会地位的劣势引起的“二等公民”的自卑心理和过渡的心理敏感,使他们处处抱着谨慎的态度,自觉或不自觉地回避与城市人交往。城市的生活方式、人际关系、风俗习惯等,使乡村流动人口大都感到不适应,这就客观上形成了与城市主流社会、主流文化的相疏离状况。因此,乡村流动人口要扩大自己的交往圈,加强与城市居民沟通,提高自身素质。
3.增强法制观念。只有懂法,才能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才能更好的守法。因此,主动城市化者一定要加强法制学习,增强法制观念。要主动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B社会教育
1.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过去在各项法规的宣传上多采用开大会的形式,这种形式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也不完全适应流动人口的特点,并且在内容上讲大道理较多,讲具体规定的较少。因此,应当认真分析流动人口的特点,把握好宣传时机,多宣传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再者,要保持宣传的连续性、深入性。将宣传与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相结合,以此来提高流动人口对法规的信任度和依赖性。
2.加强社会救助。被害是由犯罪行为导致的,而犯罪是社会的产物。被害人由于社会问题付出了自己的代价。因此关心和救助被害人是整个社会成员应尽的义务。由于犯罪行为多种多样,社会救助方法也各不相同,如见义勇为,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及时送被害人去医院等等。还要消除乡村流动人口自身存在的被害诱发性、易感性因素。
3.全面普及教育。对乡村流动人口应该侧重于文化知识教育,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从而提高他们的生活技能,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培养他们的参与意识,让他们感觉到自己的重要性,而不是随波逐流,麻木不仁。要注意加强对乡村流动人口的文化和劳动就业教育,对其提供相应的成人再教育和劳动就业教育及各种劳动技术培训等,使其具有相应的就业能力和谋生手段。取消对外来人口子女入学受教育的各种限制,合理解决外来人口子女的上学受教育问题,不断提高其文化素质,增强自我约束力,减小被害的可能性。
4.营造良好社会氛圍。长期生活在城市中的人们,在天然的而不是通过努力获得的社会资源与竞争方面占据着优势。他们将乡村流动人口视为外来人,认为他们没有权利享受城市的优越条件,在认识上表现出偏见,在行为上表现出歧视。加之长期以来城市中的舆论导向一度较为片面,仅仅把乡村流动人口看作是劳动力的重要源泉,而没有看到他们也是有多方面需要的社会活动群体。因此,要纠正对乡村流动人口的群体性偏见,引导市民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他们。
(二)强化社会保障机制
主动城市化者容易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原因之一就是制度性歧视造成其社会地位低下,保护机制弱化.因此,要避免乡村流动人口受到侵害,就要加强社会保障机制,从而提高乡村流动人口的社会地位.
A、强化法律保障机制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就是,社会中往往是那些处于弱者地位的人最容易被害。以法律加强对弱者的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之一。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在立法上存在很多问题,如立法体系不健全,立法工作滞后;立法覆盖范围窄,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规章多,立法层次不高;法律效力低,实施机制弱等问题。从现行的社会保障的各种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的涉及范围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主要适用于城镇,不适用于农村;二是主要适用于城镇公有制的机关、团队和企业,而不适应于非公有制的企业。从这两个特点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把乡村流动人口排除在这一范围之外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45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因此,社会保障权应是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而不应仅仅成为城市居民的专利。
法律由于其固有的稳定性、法律后果的必然性和强制性等特征而使法律在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法律保障应该从依法打击犯罪和加强乡村流动人口法律素质两方面进行。
1.依法打击犯罪。依法打击犯罪就是要靠国家的法律性文件,惩罚危害社会的行为,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样既可以促使犯罪分子积极改造,又可以威慑潜在的犯罪人。从而维持社会秩序。乡村流动人口对法律的确信需要一个过程,只有他们亲身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才能从心底认同它,从而形成对法律的归属感。
2.提高法律素质。乡村流动人口中很多的刑事被害人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的被害人多次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有的被害人走极端,采取以牙还牙的手段,结果使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必须提高乡村流动人口的法律素质。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保证法律健全,就是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一切可能领域都纳入到法制轨道上来,如果法制不健全,犯罪分子就有机可乘。如流动人口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面临生活困难,而我国关于被害人补偿方面尚没有法律法规可循。等等。在乡村流动人口心中要树立起法律不仅仅用来惩罚犯罪,还是保护人民权益的自卫武器的观念。
B、强化社会保险保障机制
我国每年拿出很大一部分资金用于社会保障,但主要用于城市失业人口和贫困人口,而用于乡村流动人口的则较少,这在客观上也导致了流动人口社会地位低下,进而使其容易被犯罪行为侵害。作为针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为他们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建立针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制度,最重要的是政府严格规范用工制度,规定所有的企业在雇用流动人口时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现在,很多城市都建立了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城乡二元制社会经济结构造成的发展不平衡状况,另外还可以消除外出打工人员的后顾之忧,降低他们潜在的被害倾向。根据我国的劳动法,流动人口应享受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但是很多用人单位和雇工老板都图省事或多捞钱,拒不执行相应法规。所以,如何监督法律法规实施也非常关键。
如果不把流动人口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他们来讲是很不公平的,但要强行将其纳入一个对其未必有利的社会保障体系,可能更加不公平。因此,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要建立在有利于流动人口利益的基础上。
1.建立规范的就业制度。规范用人单位与乡村流动人口的劳动关系,是保障乡村流动人口社会保障权益的前提。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与所雇劳动者,无论是城镇户口还是乡村户口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另外一方面,乡村流动人口在城镇中就业时还会遇到种种不合理的就业限制,这些限制是对其劳动权的剥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消除对乡村流动人口的偏见,打破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废除这些不合理的限制,给他们一个公平的就业机会。
2.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与生产密切相关,对乡村流动人口的身心健康以及生命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应该建立针对乡村流动人口的以普遍性为原则的工伤保险制度。在立法方面,笔者认为应当出台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即《工伤保险条例》。由于流动人口的流动性较强,即使参加了工伤保险也可能由于其改变工作区域而中断这种保险关系。制定这样的法律可以把农民工问题加以强调,保险关系应等同于城镇正式职工,这样就不容易中断这种保险关系。至于工伤保险的资金筹集问题应当由国家和用人单位全部承担。建立完善的事后补偿制度固然重要,但更应该强调事先的宣传和预防工作。政府的劳动监督部门应加大对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及事故多发或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和监督力度。《安全生产法》的全面实施对乡村流动人口来说是一种福音,各地加大监督力度,重点检查职业病、工伤事故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检查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安全防护措施实施情况。建立现代的、科学的安全管理手段,以预防为主,而不是“事后处理”型的管理和监督。
3.建立乡村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尤其是大病医疗保障,是乡村流动人口的现实需要,因为疾病不仅会影响他们的工作,而且还可能使他们陷入贫困的境地。因此,应该逐步建立起乡村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农民工的生育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女性农民工的健康并维持其生活水平。这两种保障制度都需要庞大的资金,仅仅依靠用人单位或个人缴纳保险费都是不合理的。因此要改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各方合理分担社会保障费用。在现阶段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国家不可能全部承担社会保障的资金,而是应当开辟各种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并实行保障经费的基金化。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都有责任而合理地承担相应比例。
4.建立乡村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制度。有些地方虽然已经出台了有关乡村流动人口养老保险的地方法规,如北京市的《北京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这体现了政府对乡村流动人口社会保障问题的关注。但实际上应该说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难度是相当大的,因为正如前面所述他们的流动性很强,而且现在过高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会提高农民工就业单位的人工成本,从而直接影响到乡村流动人口的就业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可以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可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领导机构。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过于分散的管理体制,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安排。如果建立一个集中管理的社会保障部门,有利于消除农民工自身的一些缺陷,把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全面安排各项工作。另一方面建立乡村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制度应当逐步进行。对于工作较为固定,已经在城镇安定下来的乡村流动人口,可以考虑其养老保险,并且在费率上也应当有整体考虑。
C、强化就业保障机制
许多城市普遍制定了控制使用外来工的规定,这就给乡村流动人口增大了就业难度。流动人口中绝大多数是为了就业而奔波于各城市之间的,为他们提供广泛的劳动就业机会,有利于缓解流动人口在城市盲目寻找工作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1.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第三产业发展,鼓励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发展与城市化进程是一致的,由于第三产业有较强的吸纳就业的能力,因此应重点发展城市第三产业。如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民营中小企业是乡村流动人口在城市就业的基本场所,很多就业岗位是他们提供的。
2.建立合法的劳务市场。要根据实际需求在城市中建立不同规模的劳务市场,由劳动部门牵头,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比如非正规部门就业、正规部门的灵活用工等。这些就业形式具有就业门槛低,就业时间灵活等特点,是乡村流动人口在城市就业的首选方式。还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保障乡村流动人口的就业机会均等。还要建立省、市际劳务市场,开展地区间正常的劳动业务关系,并利用新闻媒介及时报道劳务供求信息,从而为乡村流动人口提供就业保障。
(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社会制约的各种手段,诸如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惩治各种犯罪,调动群众自治组织的力量,发挥社会风尚的作用,来调整和解决社会矛盾。社会治安的基本特点就是综合性,即要组织和动员各种力量,维护社会治安。
A、强化社会治安运行机制
1.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主要职责。第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第二,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重点控制。第三,对出租房屋、施工工地、集贸市场、旅社、文化娱乐场所等流动人员落脚点和活动场所进行治安整顿和治安管理。第四,依法严厉打击流窜犯罪活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范网络。
2.对流动人口进行社区化管理。社区化管理主要是从保障流动人口的利益出发,为流动人口提供急迫和必需的服务,为其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并培养相对一致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社区化管理最大限度为流动人口创造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待遇,让外来人口参加社区服务和管理,从而促进社区居民的和睦平等相处。社区化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日常性管理。流动人口的登记、证件发放、就业状况了解等,并建立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二是专项管理。房屋出租管理、治安维护等。三是提供服务项目。如为乡村流动人口提供必要的职业介绍、法律咨询等。
3.加强阵地布控。公安机关要在公共复杂场所、特种行业、危险物品的管理活动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值班、巡逻、设卡等治安防范措施;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交通沿线等流動人口经过地、落脚居住地、活动地的巡逻防范和日常管理。
4.开展集中打击行动。集中行动能够打击一批犯罪分子,同时也威慑大量潜在的犯罪分子。在集中打击强大的声势下,警力云集的压力使他们不敢轻举妄动。
B、依靠群众力量搞好治安防范
1.要充分体现群众路线的理论。最基本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依靠群众自己管理自己。在各基层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群众性的治安群防群控体系。对公安机关来讲,遵循了群众路线与专门工作相结合的方针,也就缓解了警力不足的难题。
2.利用相对稳定的地缘关系。在乡村流动人口聚居区内吸收暂住人口中有威望、热心治安的群众担任治安联防员,以调解流动人口之间的纠纷,化解它们之间的矛盾。
C、加强规范化管理
1.在乡村流动人口多、流动性大的地方,可以建立外来劳工接待站,提供相对安全、廉价的食宿条件。还可以为外来人员提供岗前职业培训和安全常识教育。对那些暂时找不到工作的外来人员进行疏导,与交通部门合作,将滞留人员送回原籍等等。
2.加大用工單位的管理力度。各单位在用工同时要做好管理工作,吸收进成农民工参加到单位工会组织中来,使其找到新的人生坐标,以主人翁的身份投入到生产生活当中,实现人生价值。
3.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的管理和教育工作。近年来,流浪在城市中的青少年人数增长较快,已有相当数量。这批未成年人大多是随其在城市中打工的父母或亲友流入的。由于不具有城市户口,又由于缺乏有效的家庭监督,这批本应享有受教育权利的少年往往会成为童工,从事报酬低、工作条件差和期限长的劳动。这些受教育程度极其有限而又涉世不深的农村少年,很容易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又常常成为犯罪分子教唆的对象。因此,要加强对这一部分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D、建立刑事被害的整体防护体系
犯罪与被害之于侵害的事实是一个两面的关系:从加害者角度看是犯罪,从受害者角度看是被害。因而预防也应是一体两面的:从加害者角度看是犯罪预防;从受害者角度看是被害预防,但针对的事实却是一个。
从历史的角度看,最初人们关注的是犯罪预防,即从遏制犯罪人使其不实施犯罪这一方面防止侵害事实的发生。但犯罪的持续增长以及累犯与惯犯的大量存在及层出不穷宣告了这种以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为中心的预防措施的失败。
以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为中心的预防犯罪的“失败”很大程度上是人们的一种感觉,科学无法为之找到经验性数据.即便是犯罪增长的统计数据也说明不了什么,因为缺乏相应的对照数据。试想,有个国家会冒这样的风险,通过取消预防犯罪的措施来证明其自身的效果是成功还是失败呢?所以从被害人一面研究与防治之策决不意味着对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的政策将被束之高阁,不理不睬,而是坚持“双面预防主义”即加害和被加害双向审视。从犯罪与被害的关系出发,我们可以说犯罪预防即是被害预防,而被害预防也就是犯罪预防,二者构成一个完整的预防体系,但这决不排斥犯罪预防和被害预防自成体系。
从被害预防的角度,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多种手段,为达到防止潜在被害人变成现实被害人目标而建立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即为被害预防体系。被害预防体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多层次性。被害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个体现实,因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把被害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从全社会的角度来预防是最高层次的预防,它包括国家的预防与社会的预防。次层面上的预防带有根本性与全局性,可以从被害现象产生的深层社会原因出发,采用合理的对策,直接或间接地消除被害现象产生的原因,为其他形式的被害预防打下坚实、深厚的基础。在此层面上我们可以提出这样一个口号,即“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被害预防政策”。狭义的或浅层次的被害预防即个体预防,被害是一种个体现实,总是与具体的社会成员相联系。在一个社会里其成员千千万万,某些个体成为刑事被害人并非全出于偶然,而是与个体的特征有关。因而个体被害预防也是一项重要的且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这一预防能带来直接的现实效果。事实上在以上两个层次预防之间还有一中间层次预防,即社区预防。社区预防兼有社会预防与个体预防的特征。在感情淡薄的城市,这一人际共助措施或许具有其他措施所不具有的功效。
2.多主体性。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每一个人都是一定社会关系的总和。交往是由人的本质决定的,人不能离开交往。加害与被加害是一人际互动过程,也是人际交往。被害者学理论揭示:人际交往的密度与被害成正比,交往越频繁,被害的可能性就越大。人际交往越少,产生冲突的机会越少,人被害的可能性就越小。而在今天这个人际交往变得越来越复杂的世界里,人们被害的机率显然是增大了,因而人人都是潜在的被害者,而不论是直接的被害还是间接的被害。在这样一个时代,在这样一个世界,被害预防就不仅是某些个别人的事,而应当是社会的事。所以被害预防呈现出多主体性。根据被害预防主体与国家权力关系的不同,可以把被害预防主体分为正式的被害预防主体和非正式的被害预防主体。正式的预防主体是代表国家对被害进行预防,如国家司法机关。非正式的预防主体来自民间,与国家权力没有直接关系,如民间的联防组织。正式和非正式被害预防主体是一种比较重要的分类。它不排斥其他标准的分类,如家庭预防、个人预防等。
3.多手段性。被害现象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如前所述,引起被害发生的原因很多,因而采用单一的手段预防被害肯定达不到目的,所以在被害中除了要多方面共同努力之外,还要注意选择合理的手段从不同的侧面进行预防。如法律手段、教育手段、医疗手段等。在实践中,某些手段可以单独实现预防目标,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往往需要两种以上的手段结合起来才能达到最佳预防效果。所以,从被害预防手段的多样性特征来看,被害预防是综合预防。而社会预防属于最高层次被害预防,是指从全社会的角度,采取全面的政策对刑事被害的预防,具体包括消除社会弊端、改善社会环境、净化社会空气、强化社会控制、严密社会防范体系等方面的措施。社会环境由政治、经济、文化、治安等环境构成。一个社会大的环境若是良性的,不仅对犯罪具有遏制作用,而且对刑事被害的预防也会产生积极的效果。从实践来看,往往在一个环境不好的社会里,被害比例呈上升趋势,人们对犯罪活动的恐惧感就增强,该社会人们的生活压力就大。净化社会环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净化一个社会的政治环境。政治与国家的权力有关,净化社会的政治环境应当把反对特权当作核心工作来抓。特权是这样一种东西,“在它看来,除了它自己,其余一切都是零”。有特权者或有特权观念者无视他人的权利和尊严,并在最大程度上抹杀个人的情感和个性。而根据被害者学的人际互动理论,把对方非人格化恰恰是成功实施犯罪,使对方被害现实化的一大条件。特权之下必有被害人,这已是一条被实践证明了的规律。净化政治环境还应当加强国家机关的建设。权力意味着支配控制,权力的行使不当会直接加害于人,形成被害人。应当加强国家机关的民主建设、廉政建设,为社会的良好风气树立一个正面的形象。
其次,要净化一个社会的经济环境。许多财产性案件的被害人的被害,与社会混乱的经济环境是分不开的。如一些诈骗案件,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经济生活中的一些漏洞,而被害人又未能识破这些漏洞而被害。净化经济环境还应当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实现社会的公平。净化经济环境还包括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人人有所养。总之,净化经济环境对于从根本上控制犯罪、减少被害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要净化一个社会的文化环境。文化观意味着一定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和社会规范,与该社会的传统有密切联系。文化对社会的影响是潜在的,但又是深远的。不良的文化刺激会加剧一个社会的犯罪,使被害对象增加。同时不良的文化使一部分人形成不良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从而加剧人际冲突,导致其被害。
最后,要净化一个社会的治安环境。治安环境不好,违法犯罪案件增加,往往会造成数倍于加害者的被害者,实践中大量女青年的被害与当地特定的治安环境是分不开的。治安环境不好,社会上就会出现好人怕坏人的现象,犯罪分子就会有恃无恐、气焰嚣张,沉默的被害人会越来越多,这往往会引起连锁被害或连续被害。要净化治安环境,必须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包括被害者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使犯罪分子无处藏身,树立“邪不压正”的良好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