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时期民主与法制
2014-04-27米有为
米有为
民主与法制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就新时期民主与法制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民主的概念
民主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人类历史的不同阶段上,民主都有适应各个不同阶段的内容,通常在学说上是按不同的社会形态,将民主划分为原始社会民主、奴隶社会民主、封建社会民主、资本主义社会民主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五种类型。与人类社会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规律相适应,人类社会的民主也是不断的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其范围和内容不断地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而得到扩展和深化。目前,我们正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阶段,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更是题中应有之义。它是作为我们立国之本的四项基本原则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核心内容,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可以说密切相关,因为在现阶段,民主的范围获得空前扩大,包括全体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一切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而专政的对象只是针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事业的分子。我们的目标,就是利用各种手段,发展与完善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从而证明社会主义民主与现存的资本主义民主相比,是更进步的民主。
二、谈到发展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就不能不考虑作为主要手段之一的法制在促进民主发展上的关键作用
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旨在维护该社会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和对社会的管理,以及促进符合该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民主的发展。在私有制社会里,民主的范围一般只局限在有产阶级的阶层,法律制度也是着重维护不平等的等级关系,包括身份上的或财产上的。但是在处于上升阶段的私有制社会中,其法制也或多或少反映出以平等为特征的某种民主成份。例如在我国封建社会由于刚正不可的官吏秉公执法出现的“包青天”现象,及“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想就是一个例子,所以,我们要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而不能以现代的观点去苛求法制在促进民主发展的不同阶段所应有的作用。總起来说,法制在促进民主发展的作用上,具有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
民主与法制具有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关系,民主需要法制保障,法制也只有在民主的条件下才能得到完善。纵观新中国50多年的发展史,凡是民主与法制结合得比较好的时期,就是二者都得到发展的时期,相反,在出现动乱的时期,就是民主与法制都遭到践踏的时期,以十年文革动乱为分界点,从建国到文革前夕,以54年宪法颁布实施为重点,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使社会主义民主得到空前提高,人民当家作主的热情高涨,有利的促进了国家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但由于在指导思想上的根本错误,民主与法制建设最终在挫折前进中处于停滞,使我们的国家和人民遭受了重大损失。文革后,以十一界三中全会为起点,我们国家在改革开放之初就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三十多年来,我们国家不仅找到了一条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成功路子,同时也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成功发展之路。
最后,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十八大确定我们的目标是建设法制国家之后,依法治国、民主法制观念更加深入人心。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北京奥运会与上海世博会举办成功,以及“一带一路”战略提出,可以说我们国家的世界地位已经占到了历史新高度,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处在了加速发展的又一个新阶段。在这一阶段,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国家各项建设提供精神动力支持和制度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需要做的首先继续加强法制建设,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立的基础上,不断吸取群众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使我们的法律体系不断得到完善,另一方面,我们需要采用包括法制在内的综合的方法手段,全面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以此为动力,从而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