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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4-04-26马千里

商品与质量·消费研究 2013年12期
关键词:通则连环术语

马千里

【摘 要】全球经济一体化势不可挡,随着全球交通运输方式的巨大改变,多式联运的蓬勃发展,大批航线的开通,使得《2 0 0 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中的贸易术语在实践业务中已不能运用自如。新版本《2 0 1 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10年9月公布,并于2011年1月1日在全球正式实施。本文通过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分析,从而使外贸从业人员能熟练掌握、灵活运用新版本,避免贸易纠纷,减少贸易风险,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变化;适用性

一、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产生背景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术语。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采用国际贸易术语,可以简化磋商程序和合同内容,节省谈判时间和交易费用,从而提高交易效率。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通则自1936年首次制定后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为适应不断变化的贸易形势,先后历经1953年 、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 、2010年多次修订和补充。现行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基础上根据近10年国际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进行的第七次修订,内容更加清晰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也进一步加强,更符合当前国际贸易实务的需要。《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 ,2011年1月1日在全球正式实施。

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

国际贸易术语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贸易发展的需要,新的贸易术语不断应运而生,不符实际的则逐渐被淘汰。《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发生了变化:

1. 术语分类: 由原来的 E、 F、 C、 D 四组术语分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两种类型的术语,以应对近年来出现的多式联运运输方式产生的责任划分问题,另一方面也提醒术语使用者,不要将仅适合水运方式的术语用于其他运输方式。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E X W 、F C A 、C P T 、C I P 、D A T 、D A P 和 D D P;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F A S 、F O B 、C F R和C I F 。

2、术语的数量:由《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13种贸易术语变为11 种, 删除了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DAF(Delivered At Frontier)、DES(Delivered Ex Ship)、 DEQ(Delivered Ex Quay)。前三个用新增的DAP(Delivered At Place)取代,DEQ则由DAT(Delivered at Terminal)替代,这里的 Terminal 指运输终端,即指定目的地的任何地点,不论该地点是否有遮盖,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3. 取消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 FOB、CFR、 CIF术语下与货物有关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的概念,不再规定风险转移的临界点,改为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位置的一切有关费用和风险,而买方只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以后的一切风险。

4. 从国际贸易扩大到国内贸易 即贸易术语适用于国内贸易 这是一项重大突破,虽适用于欧美国家及地区间贸易,但对于我国来说,使用贸易术语规范合同单价和价格, 明确买卖双方责任 风险 费用划分,尤其是交货认定,减少合同及履约争议同样有着重大意义, 从间接意义来看, 也可起到代表货权凭证的运输单据作为结算单据,推广国内银行信用证使用的作用。

5.新增了连环贸易 INCOTERMS 2010 在FAS FOB CFR CIF CPT CIP 等几种术语的指导性说明中,首次提及String Sales ,这是因为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 至少含一个及以上的中间商) 中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转让,又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 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而是由获得所装运的货物的单据而履行义务,因此,新版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的卖方的交付做了细分,也弥补了以前版本中的问题上的不足。

三、INCOTRMS2010 的适用性问题

1、INCOTERMS2010 的约束性虽然INCOTERMS2010 于2011 年1月1 日正式生效,但是INCOTERMS 2010实施之后并非INCOTERMS2000 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即INCOTERMS 2010 实施之后并非INCOTERMS2000 就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INCOTERMS2000 甚至INCOTERMS1990。

2、INCOTERMS2010 也适用于国内和区域内贸易INCOTERMS 主要适用于跨境(关境)贸易,次修订试图往国内(区域内)贸易渗透。一方面,很多交易者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普遍运用于纯粹的内贸合同,在美国,人们更愿意选择《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而不是《统一商法典》的装运和交货条款运用于国内贸易。另一方面,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如欧洲单一市场而言,国与国之间的边界手续已不那么重要了,新版本首次正式明确这些术语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参考文献:

[1]肖飞: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读《考试周刊》2012年第65期第153页

[2]王蓉:浅析《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新变化 《时代经贸》2012年5月第21页

[3]吴总建:对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析《西部经济管理论坛》第22卷第4期第80-81页

[4]王炳焕: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修订背景和主要变化 《国际经贸》2011第17期第37-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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