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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开征环境税的思考

2014-04-26刘永平

商品与质量·消费研究 2013年12期
关键词:可行性

刘永平

【摘 要】环境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用收费的方式调节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的矛盾,但对于环境税还处于探索阶段。本文对我国现阶段开征环境税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基本构想,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税制度,加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

【关键词】环境税;可行性;基本构想

对于环境税的界定,现在国际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共识,而从名称上主要有以下几种称法:生态税制、绿色税制、环境保护税制。一般来讲,环境税的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环境税主要表现在国家机关运用税收手段引导经济朝向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层面进行政策引导,即税收的绿色倡导。另一方面,在税制实施执行的作用中,环境税表示国家对环境保护政策下一定经济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用以调节社会利益分配,是一种客观的税收行为。

一、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可行性分析

(一)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开征环境税已为多数民众所接受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转势头依然迅猛,居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在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今天,人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PM2.5、紫外线强度等环境指标开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为环境税的开征提供了新的契机,同时,现阶段,我国贫富差距不断拉大,迫切需要国家运用各种手段调节收入再分配,环境税同样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二)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及税收制度的建立,为生态税制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内的100多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近700部地方性行政法规,在其中,有多部法律法规与之相关,如《水污染防治法》等,而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可以丰富我国环保事业的治理手段,促进我国环境的可持去发展。

(三)采取环境税政策比其他经济手段更有优势

环境税的开征,可以有效地使外部成本内部化,生产者为使利润最大化,会积极改进生产工艺,研究防污新技术,并根据自身的成本—利润函数以及自身特点做出最优选择,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有效保护环境。

此外,环境税的开征为环境的治理提供了新的财政支持,拓宽了政府的资金来源渠道,并用于弥补地方财政赤字;同时,使得市场上的污染型产品价格上升,人们减少对其的消费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四)国际上的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具有借鉴意义

在世界范围内,环境税的发展在许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已经颇具规模,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发达国家在开征环境税制后,税收收入显著增加,为有效治理环境提供充足资金,且为其他国家提供了一套可供参考的环境税制模式,为我国环境税制的初步探索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使得我国在开征环境税时有的放矢,能够通过经验借鉴,均衡环境治理和经济发展利益关系,逐步探索出我国的环境税征税体系。

二、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基本构想

在考虑环境税构想时,不仅仅需力求环境税的理论设计合理,更应当考虑在我国实际开展中的可行性。考虑到我国缺乏环境税制的征管经验,应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先从易于课征的对象入手,从重点污染源着眼,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进一步构建环境税体系。

(一)税种构想

第一类是因环境污染会对人的健康造成直接危害的税种,主要包括:硫化物税、水污染税以及噪音税。主要用于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行业和企业所征的一种税,以督促其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硫化物税主要是向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硫化气体的污染企业征收的一种税。水污染税征税对象主体应为在生产过程中对水源造成破坏的企业。噪音税可根据国际通行准则,对释放噪声的污染源进行征税并用此税向收到噪声伤害的对象进行补偿。例如机场向在机场附近居民进行补偿。第二类是因处理不善可能会对环境、人体造成不良影响的税种,主要包括:固体废弃物税、垃圾税等。固体废弃物属于不易于自然消融的物质,在实施税收征定时,可根据其体积进行定额征收,也可以考虑其用途以及产生原因等进行的定额征收。垃圾税制由于在我国征收缺乏必要征管经验,因而初期不应征收太宽泛,应采取逐步推进的办法,先从重污染垃圾和便于征收管理的课征对象下手,例如有迹可循的城市居民垃圾。此后再逐步推进,扩大课征范围。第三类是可持续发展税种,分为资源税和农药化肥税。由于我国的现行资源税税种仅仅只对盐类资源和矿产品课税,狭窄的征收范围已经起不到环境保护的作用,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可以在日后考虑扩大税种范围,增加非矿藏资源,例如草原资源税等,而其他资源,例如地热资源、海洋资源等可以视条件逐步开启。而对于不可再生资源及稀缺资源则可以提高税率,以达到可持续发展目的。由于农药化肥的使用会使土壤逐渐遭到破坏(如板结),同时使得食物对人体的健康产生威胁,适当利用环境税调节此行为的外部性,有利于限制农药化肥的使用,引导环保性药物的开发与使用。

(二)税率构想

根据外部性理论,税率应使得企业污染环境的边际收益和污染环境的社会成本相等,也就是说,税率应由企业的环境污染程度来确定,税收水平应该与边际环境污染值持平。

而在设定税率时,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第一,环境税的税率不宜过高,同时应当有适当的弹性。因为随着环境税的开征,企业工艺的更新,以及防止环境污染技术的更新速度会提高,治理环境的边际成本会不断的变化,此时环境税的税率理应得到合理的调整,以使得防止环境污染的总成本总是趋向于最小。

此外,税率的口径不能绝对的统一。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气候条件、 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的密度以及相同污染物在不同地区所造成的社会边际损害是不同的,因而其税率也应当有所区别。

(三)税基构想

税基的基础设计主要考虑污染的范围、污染物生命周期、污染源监测成本以及实际可操作性等。而环境税税基的选择主要为污物排放量、污染企业生产销售数量、生产投入中污染物的含量以及产出品性能等方面生产技术标准。通常在选择以上说明的税基时,应该着重考虑各种税基所产生的不同的经济效应和环境效果。

鉴于我国实际经济情况,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环境监测手段,污物排放量是最优选择:以此作为税基,企业只要在生产商品时,减少排污量,既可减少因环境破坏而产生的税收负担,能够直接刺激企业增加防止污染设备的购买,或者改进生产工艺,以减少废弃物的排放,从源头上控制污染,这是其他所列税基中无法达到的效果。

(四)纳税人选择

参照庇古效应和科斯定理,应实施“污染者付费”原则,环境税的纳税人应是排放环境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而对于纳税人的选择,我们应该从各个环境问题出发,针对不同的环境污染行为,实行“税种不同,纳税人不同”的方略。在实际选择中,为了便于控制税源,也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征收,可以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进行课税,并依据税负转嫁原理,借助于价格导向机制,达到课征税收的目的。

例如,有些税种可以将污染者作为环境税的纳税人,如大气污染税;有些税种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可能会对环境造成损害,则可以将生产者作为纳税人,例如烧制的木炭;有些商品将对环境造成特殊破坏,则应该向消费者课税,例如空调中氟利昂对臭氧破坏。

由于我国环境税制处于初级阶段,征税监测能力有待于提高,现阶段,我国的环境税纳税人可暂定为生产应税包装物和从事应税排污行为的个体经营者、企业、企业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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