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出台
2014-04-26
中国农资 2014年49期
《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出台
取消出口窗口期,氮肥、磷肥出口实行全年统一关税
本报讯为充分发挥关税对统筹国际、国内市场和资源的引导作用,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对外贸易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请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其中,2015年我国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化肥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根据国内化肥供需情况的变化,适当调整化肥出口关税,对氮肥、磷肥实施全年统一的出口关税税率,适当降低煤炭产品出口关税税率。
2015年度,国家调整了部分化肥品种的出口关税征收方式。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尿素、磷酸一铵和磷酸二铵3个品种不再区分淡旺季,全年出口统一关税分别为80元/吨、100元/吨和100元/吨;氮磷二元复合肥改为全年5%。其它品种与2014年保持一致:磷矿石出口关税为全年35%,出口配额为100万吨;肥料氯化铵、硝酸钾、普钙、重钙、其他化学磷肥及磷钾二元肥全年5%;三元复合肥全年30%;钾肥出口关税全年600元/吨。
进口方面,2015年继续对小麦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二铵和三元复合肥的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对尿素、二铵和三元复合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配额外最惠税率50%,配额外普通税率150%。
(详细报道请见本期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