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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探讨

2014-04-23王成银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 2014年11期
关键词:特种设备程序单位

王成银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合肥 230051)

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探讨

王成银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合肥 230051)

201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提出: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是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障制度,它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特种设备而建立的。我国缺陷特种设备召回法律制度立法刚刚起步,应借鉴其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国情,建立我国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本文主要从我国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必要性、缺陷特种设备的界定、借鉴其他产品缺陷召回成功经验、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体系来探讨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建立。

特种设备 检测 召回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汽车行业。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在商品召回制度成熟的国家,召回的程序、监督和赔偿问题等都有明确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为特殊产品,在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且安全性要求高,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是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障制度,它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特种设备而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1 我国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必要性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和设施。这些设备因本身存在缺陷容易发生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特种设备质量安全问题不仅会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而且直接与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由相关政府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建立我国的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十分必要。

1.1 有利于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通过缺陷产品召回,督促生产单位及其负责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承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实行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就是为了能及时召回有缺陷的特种设备,减少或避免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生故障甚至事故,并且可以促使企业不断改进产品质量,使产品的质量不断提高,从而降低造成使用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

1.2 有利于促进特种设备技术进步,树立我国特种设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缺陷召回的施行增加了生产的成本,生产单位为尽量避免召回事件的发生,必将不断改良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因惧怕高昂的召回成本和缺陷产品赔偿,生产单位必将会更加注重从原材料、工艺流程、质量管理等方面来规范自己的生产活动,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生产质量保证体系。随着国际贸易的增多,有更多的国外特种设备将进入中国市场,为了保护我国使用者的国际经济利益,有必要建立我国的缺陷特种设备召回法律制度。我国特种设备产品也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从当前利益而言,设立缺陷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会对企业利益带来一定的冲击。但从长远着眼,建立这样的产品责任机制符合国际趋势,有利于树立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有利于增强我国产品市场竞争力。

2 缺陷特种设备的界定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可见,我国对产品缺陷的认定,首先采用“不合理危险”的标准,这个标准根源于美国。但是,在确定了产品缺陷的一般标准外,我国又规定了另一个标准,即“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从《产品质量法》的原意看,对“不合理的危险”在判断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为了便于操作,需要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来界定。

特种设备种类繁多,在立法和实践中,缺陷特种设备的判断将是十分复杂而困难的事。《特种设备安全法》所谓的“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特种设备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同类别的特种设备缺陷,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存在危及安全的主要缺陷见表1:

表1 特种设备主要缺陷及安全因素

上述缺陷是否到达召回标准,笔者认为在对特种设备缺陷的认定上,采取国际上通行标准是比较合适的,即“不合理危险”的标准,这些标准应该在相应特种设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中予以界定。

3 其他产品缺陷召回制度经验借鉴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始于21世纪初,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产品召回的部门规章,与其配套的操作法规也相继出台。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成功运作为我国更为广泛领域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和执法提供了经验。2007年《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相继出台,为更高位阶的立法作了准备工作。200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严格意义上则是我国首部规定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2009年12月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在产品责任中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召回义务,在立法上确立了产品责任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衔接,即对特定缺陷没有尽到召回义务就要承担产品侵权责任,反之如果善尽召回义务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流通时未发现之责任免责或减轻责任。2012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综上可见,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由无到有、由部门立规到中央立法、由特定产品召回立法到一般产品召回立法,且立法位阶逐渐升级,产品召回立法与配套操作规程相结合,形成了我国初具规模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

3.1 缺陷汽车召回

2012年10月国务院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从3个方面对召回程序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召回启动程序;二是规定了召回实施程序;三是规定了召回报告程序。《条例》还对一些可能导致各方相互扯皮的细节进行了明确。例如,汽车产品存在缺陷需要召回时,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条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3.2 不安全食品召回

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食品召回将采用“二级监管”的模式,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监督、指导省级质监部门开展召回工作;省级质监部门根据国家质检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市级质监部门配合省级质监部门实施召回过程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规范程序要求,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导致的危害。

4 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探讨

4.1 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

完善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法规标准体系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在立法宗旨上,体现保护特种设备使用者权益的立法取向;在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过程中,应加强对政府在产品召回中的地位、职责的思考,确立政府对产品召回制度监管人身份和职责的定位等。通过科学合理地构建中国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来防止可能出现的由缺陷产品导致的损害,形成一个良好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机制。应借鉴国外缺陷产品管理体制的合理规定,借鉴其他产品召回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应制订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配套的缺陷特种设备召回法规,需要建立和完善一套完备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体系。

4.2 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体系

构建我国的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首先要制定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相配套的专门的缺陷特种设备召回法规,其中包括界定缺陷召回标准、缺陷产品召回的评估、缺陷产品召回的方式、缺陷产品召回的主体、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和法律责任等。

●4.2.1判断标准

只有明确界定缺陷特种设备的标准,才能在此基础上确立缺陷召回制度。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即由于设计失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工艺或生产过程中的失误,造成一种型号、一个批次设备普遍存在的缺陷。对是否符合缺陷召回的判定,制定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来认定。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原则,直接采用不合理危险这一种判断标准来判定产品是否具有缺陷。

●4.2.2缺陷评估

特种设备生产者获知其提供的产品可能存在危及安全的,应立即进行缺陷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启动监管部门调查和评估。设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专家委员会,或者委托特种设备专业行业管理协会,为缺陷特种设备安全危害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做出认定。

●4.2.3召回方式

不同的国家召回的方式有所区别,主要有生产单位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我国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应当实行主动召回、指令召回、强制召回相结合的制度。生产单位自行或者使用者发现其产品缺陷,以及通过主管部门获知缺陷存在,可依照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召回是生产单位在确定其产品存在缺陷以后,根据缺陷严重程度、缺陷产品数量、销售市场分布情况等因素,对缺陷产品采取修理、更换、退货、回购等措施进行处理,以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带来的危险。

生产单位在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或确认生产单位有隐瞒产品缺陷、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又或者生产单位未将召回计划向主管部门备案即行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生产单位按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召回。对于拒绝接受召回指令的,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同时强制召回,并施予相关行政处罚。

●4.2.4召回主体

只有明确缺陷产品召回的义务主体、确定谁应该承担召回的责任才能保障缺陷产品召回的具体实施。反之,没有明确规定义务主体,再完美的制度都将流于形式。对于缺陷特种设备召回而言,生产单位是召回行动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并具体负责组织销售、租赁等有关方进行召回行动。政府主管部门是召回行动的管理者,负责接受生产单位主动召回备案、审查召回效果和必要时责令生产单位进行召回并进行监督。虽然产品召回大多应该是企业主动召回,但政府的有效监督不可或缺。

●4.2.5召回程序

国际上产品召回一般有两套召回程序: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生产单位提交缺陷报告;制定缺陷消除措施;通知和通告使用者;召回和缺陷消除。简易程序比一般程序简便。它简化了传统召回程序中的一些步骤,包括对产品含有引发严重危害的缺陷进行初步认定,以使得监管部门能够与生产单位的合作更具效率。参照各国的产品召回制度,结合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缺陷特种设备召回程序可以采用以下一般程序:生产单位对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生产单位及时制定召回计划并提交主管部门备案;通知有关销售、租赁商和使用者缺陷情况并实施召回计划;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结果总结报告。主管部门经调查、检验、鉴定确定特定产品存在缺陷,而生产单位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生产单位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实施指令召回的程序。

●4.2.6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是生产者对其所生产的产品缺陷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应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对于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若未及时召回而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还要负刑事责任。

5 结束语

我国缺陷特种设备召回法律制度立法刚刚起步,应借鉴其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国情,在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上建立并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形成缺陷评估、召回方式、召回主体、召回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建立我国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1 阚珂,蒲长城,刘平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10月

2 周鹏.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责任性质初探[J].财经界(学术版),2013,(03).

3 蔡文灿,纪润慈.试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2,(02).

4 汪张林.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现代经济探讨,2011,(03).

5 马晨清.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探讨[J].法治与社会,2008,(12).

Discuss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Defective Special Equipment Recall System

Wang Chengyin
(Anhui Province Bureau of 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Hefei 230051)

China had to establish the defective special equipment recall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special equipment security law, which implemented from January, 1st, 2014. The recall system, also could be considered as a security system, had been established to supervise the market-selling special equipment. As we just started the lawmaking in policies of special equipment recall system establishment, our entity lawmaking was far from perfect. Thus, it was necessary for us to learn from other countries’ successful experience in security lawmaking, and combine the experience with our national conditions to create a Chinese defective special equipment recall system. In this article, we were going to discuss the necessit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defective special equipment recall system, the defnition of defective special equipment, how to draw lesson from other countries’ successful practice in defective special equipment, and fnally gave a suggestion of establishing a Chinese defective special equipment recall system.

Special equipment Defection Recall system

X924.1

:B

1673-257X(2014)11-51-04

10.3969/j.issn.1673-257X.2014.11.015

王成银(1963~),男,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特种设备安全。

201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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