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的成因与治理引导
2014-04-22张传香
张传香
【摘要】网络谣言是网络群体性事件形成的主要诱因,对网络谣言的治理与引导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安全。网络谣言是网络群体性事件形成的主要诱因,对网络谣言的治理与引导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安全。这是因为,网络谣言对网络群体性事件具有催化作用:网络的特性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提供平台,易于激发群体性事件;网络谣言对受众进行引导和暗示,导致群众性事件的发生。杜绝网络谣言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网络应建立相应机制自我把关,同时发挥网民自治组织的力量。网络谣言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除了监管外,舆论引导要实现信息零时间传递、关注受众媒体素质提升等。
【关键词】网络谣言;网络群体性事件;舆论引导
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有谣言的存在。谣言传播的终极目标就是使众人信以为真。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看,谣言可以理解为既是一种信息的扩散过程,同时又是一种解释和评论的过程。从媒介现状来看,随着网络生活越来越成为现代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网络谣言也成为当前社会流行的谣言和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源头,对社会诚信、公共秩序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本文将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释网络突发群体性事件中的谣言成因与治理引导策略:
一、网络谣言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催化作用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运行机制处处体现着网络谣言的催化作用。
(一)网络的特性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实时的传播、海量的存储、方便的查询,互联网在提供便捷信息服务的同时,也使谣言的传播成本降低,为造谣、传谣提供了空间和通道。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功能强大,在分享海量信息的同时,网民往往认为信息是经网站核实过的,对信息的真实性往往深信不疑,这也误导了网民应有的理性判断。微博和微信出现之后,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快,获得信息也更加方便快捷。借助微博的技术环境和条件,谣言的危害性和破坏力也呈几何级数增加。
1.网络社会的匿名性易于激发网络群体性事件。有时,众多分散的谣言传播者决定了谣言的真正源头不易找到,来源的未知性无疑减少了传递网络谣言的风险,更容易导致未知的危害性和后果的不可挽回性。网络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常常挟带了传递者个人的情绪,是民众心理的一种歪曲表达。某些普遍或个别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遭到片面化的放大扭曲后,经由网民集体无意识的非理性传播,最终升级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有的是经由网络酝酿甚至是网络媒体的炒作;有的是片面信息引发的网络群体心理所致,而网民这一群体通常不会对事件做出严密的逻辑思考及求证,他们大多数都只是看到了网络上单方面发布的描述或观点,即加以判断和评论。网络谣言之所以具有让人信以为真的传播效应,就在于这些谣言综合了人性多疑等诸多弱点。谣言不是凶器,但可以杀人越货。谣言总是带来恶果,又常被谣言传播者忽略。网络社会的匿名性在消除个体身份识别系统的同时也使得去等级化和个体化成为可能,这无疑滋生了群体的聚集。正如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勒庞曾指出的,“群体的基本特点,它与理性或智慧无关,而是几乎完全受着无意识动机的支配。”[1]20“群体是如此遥远地背离了他们存在的依据,以至于让我们对这个世界上所发生的事情再也无法坚守自己的判断能力。”[1]16可以说,当一群人聚合在一起,构成所谓的“心理群体”时,此时他们不再是原来的自我,也不是个体的简单累加,他们会表现出迥异于个体的特征。
2.网络媒介与网络谣言的关系决定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运行特点。网络媒介滋生网络谣言,网络谣言对受众进行误导和暗示,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网络谣言对受众施加强大影响的路径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
其一,网络将伪装后的谣言直接传播给公众。网络使得谣言传播范围扩大,并且使其合理化和权威化,谣言因此变得更令人信服。换言之,网络不负责任地以新闻的方式传播未加证实的信息,网络媒介本身就成为谣言的制造者,而且这种谣言是已经公开了的、获得官方认可的,就此而言,新闻本身就是谣言。网络即使不是制造谣言的罪魁祸首,也是推波助澜的帮凶。谣言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的网络承认甚至宣传转而成为具有官方性质的新闻。谣言获得了大众传媒的“通行证”,便成了新闻。这种假象让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带有正义性和合法性,参与者觉得这是必然要采取的行动。
其二,网络谣言借助媒体信息传播的薄弱环节发力。新闻对于某个谣言过分关注,对其进行大量的批评报道和辩论,就使得这个谣言更加引人注目。这种行为的结果,不是打破谣言,就是更加扩大谣言的影响和显示舆论监督的薄弱。反之,大众传媒始终持沉默态度就是在变相鼓励谣言,使事实变得更加模糊不清,也会助长谣言的士气,使其更加肆无忌惮,也使得公众开始猜测谣言是否触及了媒介的敏感部位,因此更加关注谣言,促其传播。在此信息传播过程中,谣言如果没有被媒体打破,大规模的群体性行动必然会给媒体以有力回应。
其三,微博谣言的存亡体现了新媒体运行的特点。网络中如果爆出一起事件,必定围观者众多,其中总会有几个见证真相者,不同的看法和最新爆料都会对事件全貌进行很好的还原和补充。这时的微博不是制造谣言的地方,而是粉碎谣言的地方。反之,当微博传递未加甄别的信息甚至谣言时就会导致受众偏听偏信,还会引发群体性事件。这时的微博就不是消灭谣言的地方,而是滋生谣言的沃土。总的来说,微博只不过是一种信息传输工具而已,功过要看媒介所传递的具体信息性质和信息使用者的接收理解效果。在真相和谣言同时竞技的新媒体环境下,应当相信谣言的力量还不足以抗拒真相。围观者往往就是群体性事件的积极参与者,这种围观是谣言的粉碎者还是谣言的传播者,直接决定了围观的性质和社会影响。
(二)网络谣言的生成特点决定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运行特点。谣言古已有之。谣言的最大迷惑性在于有的谣言是具有事实成分的,只不过是具有部分事实,与无中生有的谣言一样,这些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发生变异,最终导致谣言产生。谣言就其本质来说,是被广泛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通常来说,网络谣言的产生会有几种可能:endprint
1.为谋私利故意散布假消息导致群体性事件成为牟利工具。这类网络谣言的产生带有人为性,通常具有新、奇、特的内容,或者是公众感兴趣的人、事、物,往往具有很高的传播价值,因而能轻而易举地扩散。一般而言,谣言总是以小道消息的面目出现,很少通过正式渠道传播。但是,网络谣言却可以堂而皇之地通过正式的媒体渠道来进行谣言信息传播,这就更容易混淆视听,使人难辨真伪。这其中就包括为了商业利益,故意片面理解将事态扩大。有的互联网站经营者为提高网站点击率,发布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并自己连续跟帖制造影响。有些内容纯属商业谣言误导消费者,从中获利。可见,群体的盲目性往往会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成为别人牟利的工具。
2.从论断中产生误传导致群体性事件盲目爆发。更多的谣言是在推测中得出的错误结论,用“合情合理”的想象、猜测、推理去补足事情的细节,这样就会误导受众,把它当作事实传出去。从信息接收者的角度来看,之所以听信谣言,是因为该谣言听起来很真实,合情合理,用自己的判断作根据,却不以事实作根据。正如卡普费雷所言:“谣言是一种诠释系统,它是一个假设,这个假设赋予观察事物一个规律。一般来说,谣言越是异想天开、越是钻牛角尖,就越是讨人喜欢。”[2]
3.网络谣言具有群体创作的特点。在网络谣言经常出现的场所,如BBS、聊天室、贴吧等地方,通常都是许多人一起参与讨论。这些由多数人产生的舆论又反过来影响着更多的人。就此类网络谣言传播规律来看,网络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常被“修改”,形成不同的“版本”,可以说这时的谣言已成为集体创作的结果。网络谣言也充分利用了网络媒介的特质加大了传播的速度与广度,通过简单的复制、粘贴、分享足以导致谣言的火速蔓延和群体性事件的最终爆发。
4.网络谣言具有煽情性。现在的网络谣言,一般都与热点时事新闻相关,容易引起强烈的情感共鸣。网络利用看似真实的方式来散播谣言,利用极端的言语行为来歪曲真相,感情强烈、文字鲜明,网民易受感染进行谣言的二次传播。造谣者往往采取连续发布的形式层层揭开所谓事实真相对受众进行蒙蔽,从而也使群体性事件不断升级。
此外,受众的从众心理、窥私心理等复杂的心理状态也推动着谣言从发布、轻信、增添到扩散成为焦点。
二、杜绝网络谣言及网络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策略
目前,网络造谣行为有蔓延趋势。普遍而迅速出现的大众行为和社会参与是与信息传播密切相关的。对信息的多方面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要杜绝谣言和防止网络群体性事件产生就要遵循如下策略:
(一)自身应该建立相应机制进行自我把关。网络新媒体在谣言传播过程中的作用是双重的,它既有可能是辟谣的权威,也有可能成为传谣的工具。传播媒介技术的发展扩大了接收谣言的受众群,但同时也加快了谣言失效的速度。换言之,对于谣言是否成为新闻,或者新闻是否成为谣言,新媒体的“把关人”作用不容忽视。趋利避害是新媒体把关的重点。就此,新浪微博还设立了不实信息曝光专区,开设官方账号进行辟谣,还在侧边栏开设公告区将重要信息直接列出。另外,网友还可以针对单条微博进行举报。积极建立网络谣言诊所,有针对性地增强网民识别谣言的能力,增强免疫力和抵制谣言的自觉性。配合高效的信息求证、查实和回馈机制,强化网络信息筛选确认制度、评估制度等,要做到及时发现网络谣言、及时处置。谣言往往涉及最新的事态,这又是信息公开的盲点。如发现疑似谣言可迅速无障碍向主管部门求证,管理部门可确认是否为谣言并向求证者回馈查证情况。换言之,信息公开程度越高、谣言的生存空间越小。
(二)充分发挥网民自治组织力量。有境外互联网用户通过我国境内的微博客网站制造和散布谣言,网络环境十分复杂,应对谣言多发网站实行重点监控。新浪、百度、腾讯三家网站都采取了有力措施,以杜绝谣言。2011年5月18日,“辟谣联盟”成立,目前成员已将近数千人,是网络上首个民间辟谣组织。新浪网积极引导用户参与微博辟谣工作。百度网正在对网页搜索中的违法和虚假信息进行综合治理,同时,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技术和资源对接,构建多重联动机制。百度网还发起了“阳光行动”,通过人工巡查和发动网民举报等对虚假信息进行打击。腾讯网还对QQ群、QQ空间、搜搜及其他互动业务进行了集中整治清理。
(三)建立社会缓冲与分级机制。各种社会中间组织是社会成员交流感受、发泄情绪、提出建议的通道,可以减缓甚至避免社会成员对政府的直接对抗,具有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因而,要进一步引导社会中间组织建设,通过建立兴趣社团和部分行业团体,构建国家传导沟通机制。在此基础上,要对造谣者进行分级管理。可将网络诚信与银行贷款等信誉等级挂钩,使网络行为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大幅提高网上造谣者的违法违规成本。要弄清事件起因,分类处置,灵活施策。
(四)官方机构应继续依法治理谣言传播。维护网络秩序有法必依。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是违法行为。我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惩治网络谣言都作出了明确规定。2013年就查处多名利用互联网制造和故意传播谣言人员,有的是为达到个人目的、非法攫取经济利益而故意造谣传谣,如秦志晖(“秦火火”)、杨秀宇(“立二拆四”),被公安机关刑拘;有的是通过发布不实信息进行敲诈勒索,如被批捕的周禄宝,在网上先后发布攻击、诋毁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帖文万余篇;还有的是为发泄个人私愤而故意造谣诽谤中伤他人,如傅学胜就是因为编造传播“非洲牛郎门”等诽谤谣言而被刑拘。
三、网络谣言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的舆论引导策略
网络谣言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恐慌,甚至会对国家稳定造成危害。就整个现实媒介生态而言,网络平台众声喧哗,更多的是非理性争论,最终导致网络舆论失范和社会信任危机。网络谣言成了网络时代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群体行为,不得不引起极大的关注。网络群体性事件一般都由群众围观而起,围观获得归属感和群体心理趋同效应。这就意味着舆论引导面对的是狂欢网民的群体极化状态,群氓性的群众是无意识群体,具有为所欲为的特性,引导失误就会产生思想混乱和社会舆论震荡。对此,舆论引导策略应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endprint
(一)舆论监管是制止谣言的关键。严格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对各类网站的开办进行严格审核,开办的主题必须健康向上,并实时进行年度审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严重者可以停办。并对运行中的网站进行实时监控,发现有不健康、不真实的信息及时纠正、查处。在此基础上,辅之以事后追究制度。出现谣言的网站必须按照有关互联网传播的规定进行惩处,直至关停网站,追究法律责任。各类网站要肩负社会责任,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不看重用制造吸引眼球的突发事件来获得点击率的短视行为,要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管理创新,增加谣言筛选、筛查识别能力。
(二)舆论引导要实现信息零时间传递。突发性群体事件防不胜防,舆论引导重在及早发现、及早介入,实现信息零时间传递。在网络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时,信息传播混乱,人们容易偏听偏信,容易产生非理性行为。因此,舆论的重点是积极揭露谣言,及时披露事实真相,正确引导公众的注意力,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媒体要直面热点、解决难题、亮出观点。但是不要过早定性,要客观对待。与此同时,要注意逐渐减少对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的热衷性,要注意引导的沟通功能和效果。
(三)舆论引导重在内容灵活充实。网络谣言害人害己,其破坏力远远超出虚拟社会,严重扰乱了现实社会中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在当前谣言、杂音、噪音频出的敏感时期,媒体应主动响应社会关切。权威声音来得越快,对社会的正向舆论就越有利。媒体报道的信息内容要充分详细,多方面报道事件始末,满足公众知情权,避免谣言传播。要掌握报道的阶段性特点适时播报,事发“紧急速报”,事后“直播报道”。多提供有价值的有效信息,以体现媒体的服务价值、民本意识。可以利用舆论蝴蝶效应,激发全民参与。
(四)舆论要关注受众媒介素养的提升。信息传播的乱象也是缺乏媒介素养的表现。作为发布信息的网民,要加强自律,发言应谨慎。宽容谣言不是民主素养,发现网络谣言应及时举报。信息传播者应该有一种底线价值观和基本是非观,应该懂得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不应该轻信可疑信息,更不应该随意转发,避免以讹传讹。应积极推动网络法制和道德教育进课堂、进家庭、进小区,提高群众对各类信息的鉴别能力。作为普通网民,面对纷纭的信息要不为浮云遮望眼,要用理性务实、积极向上的心态来看问题,不要偏激和过度情绪化,要成为谣言的“止者”、生活的“智者”。
(五)官方微博与专业微博要发挥舆论引导优势。官方微博要担负起整合民间舆论,整体把关舆论信息导向的重任。要积极培育意见领袖,参与主体可以以各方权威人士为主。科学松鼠会、果壳网属于官方机关后入住微博,主要以科学家身份粉碎不实谣言。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强微博实名制建设。可以鼓励专家型的“大V”,在自己熟悉的领域反馈民意,进行良性互动。如青少年教育专家@孙云晓、打拐专家@陈士渠、司法专家@中一在线,还有一些政务微博热心妥善回应民意关切,如@广东政法、@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等。这样的机构中“大V”多了,网络舆论就会更多地发挥正能量。
总之,面对在虚拟或现实公共空间上演的群体性事件可以发现,中国社会对群体性事件的态度日趋理性,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带有中性化意味。但是,这并不等于对网络谣言及其引发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就可以听之任之。毕竟,受众接受谣言和产生群体性事件的心理基础还根深蒂固,如受众群体的“宁信心理、从众心理、接受暗示心理、恐慌心理”等都是难以轻易改变的。[3]
参考文献:
[1]古斯塔夫·勒庞(Gustave Le Bon)A Study of the Popular Mind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戴光年,译.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10.
[2]卡普费雷.谣言,世界最古老的传媒[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90.
[3]付丁丁:浅析谣言传播中的受众群体心理[J].新闻爱好者,2012(11上).
(作者为天津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博士后)
编校:董方晓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