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如何构建和谐的水行政执法环境
2014-04-21孙建华
孙建华
摘 要:在我国二十一世纪,和谐社会的话题总是在处处被提及,只有和谐的环境才能给人们带来更好的生活和生产氛围。当然在水行政执法环境中和谐也是不可避免的,要想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就要将人作为首要的考虑对象,做到尽可能的人性化执法。本文通过水行政执法的实际工作,对如何正确地把握人性化执法的内涵、正确地处理好与严格执法之间的关系而走出误区进行探讨,对实践人性化执法提出几点看法。
关键词:人性化执法;问题;探讨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急剧增加,土地资源日趋紧张。在此背景下,各地保护土地资源的政策法规如雨后春笋纷“亮相”,任意侵占土地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随之也产生了另一个社会矛盾:人们向河争地、向水面要地的态势加剧了。虽然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了水行政执法力度,但由于诸多原因,执法过程中常受到干扰,也由此引起了许多社会矛盾。这些现象,与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似乎有悖之嫌疑。因此,如何依法管河、保障正常的水事秩序,使水资源更好地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服务,备受有关管理部门和学者们的关注。本文仅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就在实践中如何有效开展水行政执法作一刍议。
一、人性化执法的含义
人性化在各行各业都不断被提及,在现代社会,无论是生产还是建设,都在充分的做到“人性化”。在人性化执法中,主要的含义就是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处理好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关系,依据合法的程序开展执法活动。
二十一世纪的社会是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强调和谐,所以人性化执法是在现代社会中最为倡导的执法形式,也就是说在执法中要树立“以人文本”的理念,当然前提是先要依法办事,即:在人格上平等地相待,尊重人、关心人,从人的基本的生理、心理需求上处理问题,从细节上体现对执法相对人的文化观念、价值观、历史传统、习惯作风、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的尊重和关注,因此是一种让人放心的高度文明的执法方式,是立法及法理的精髓所在,是执法的最高目标。
它不仅只在行政处罚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体现人性化,而且还包括在履行执法职能的其它执法活动中体现人性化。这不仅符合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时代要求,更是树立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平安社会的需要,也是我们水政监察部门以实际行动树立水行政执法亲民、爱民、为民的崭新形象的要求。
二、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
人们称道的人性化执法,其实就是文明执法。执法活动是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和严肃的法律后果的行为,维系着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权威,维护人权、符合人性应是执法活动中应有之义,因此,人性化执法是严格执法下的人性化,二者行不相悖,相辅相存。
严格执法体现的是执法的“刚性”,人性化执法体现的是执法的“柔性”。严格执法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较为排斥人的意识情感等主观因素;人性化执法强调在执法过程中,以人为本,尊重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两者通过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公正与效益、执法与守法的关系而达到刚柔相济、辨证统一,实现公正执法与执法效果的完美统一。
在我国一直强调执法必严,但是也会充分考虑人性化方面的问题,他们是相互依存的。人性化执法是以严格执法为前提的,“人性化”受“法制化”的制约,不能脱离或凌驾于严格执法之上,否则人性化执法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治”,而非现代社会的“法治”。因此,我们所倡导的“人性化”执法已并非传统的“人情”、“礼义”等带有封建色彩的执法活动,而是蕴涵了尊重人的价值和人文关怀为特征的社会主义新型法治精神。
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相互促进,互相转化。执法是手段而非目的,我们的执法已不是单纯惩罚犯罪和因果报应,而是通过严格执法挽救、帮助、教育、感化行政相对人或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纯粹处罚不仅很难取得令人满意的执法效果,而且还可能强化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紧张和对立,而人性化执法的微妙之处就是借助对行政相对人内心世界的启迪,来唤醒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争取他们对执法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而达到促进执法效果和目的的实现。
三、人性化执法的误区及其在实践中的注意点
近年来,一些部门出台了“首犯不罚”等一系列从轻、从减的人性化措施,取得了公众的称赞和媒体的嘉许,同时也踏入人性化执法的“误区”,误导人们对人性化执法的理解。
一是人性化执法的呼声迭起,它一再误导人们:我们的法律是非人性的,至少是缺乏人性的管理工具。解读法律的起源,我们不难发现,法律的制定就是为了避免民众“像野兽一样受到强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也告诉我们,法律正是建立在尊重人性、敬畏生命的理念之上的。水政监察部门打击乱开滥采地下水等水事违法行为,也正是要还守法经营者公平,还广大人民群众一个和谐的水环境。
二是由于人性化执法尚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和监督,容易成为个别执法部门领导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一味取悦行政管理相对人,使“人性化”泛化为“人情化”。
三是在人性化执法大旗的庇护下,个别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不惜以违背法律原则为代价,滥用自由裁量权,与当事人“讨价还价”,一味迁就,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以保证行政处罚措施的实施和罚没款的到位,践踏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勿庸置疑,推行人性化执法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它有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法制社会的进步,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与“一般性”执法没有质的区别。人性化执法实质上是执法工作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如果因为强调人性化,执法人员担心被投诉而执法不严、不力,对不法行为、抗法行为坚持“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一味地迁就和忍让,导致执法工作不能有效实施,执法质量受到影响,甚至受到人身伤害,那就有悖于人性化执法的本意,是对人性化的异化。
所谓人性化执法也不是毫无限度,他也要以法律法规做依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人性化才是有意义的人性化执法,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因此,在水政监察队伍中实践人性化执法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领导重视是水行政和谐执法的前提“要想顺利开展工作,领导重视是关键”几乎被各行各业工作人员奉为“金科玉律”。基于有关领导学理论,领导的实质是在领导者和追随者之间有影响力的一种关系。也就是说,领导就是运用各种影响力带领、引导或鼓励下属为实现目标而努力的过程,领导者就是在组织中发挥领导作用的人。
其次,要在思想上教育每一位水行政执法人员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牢固树立群众的观点,确立执法为民和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理念。
再次,在执法环节上,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强化监督,要求每一位水行政执法人员坚持以法为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最后,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要求每一位水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教育、执法与管理、执法与服务之间的关系,坚持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的有机统一,彻底改变“管你没商量”的态度和“生、冷、硬”现象,找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最佳结合点,将服务寓于水行政执法中,在执法中体现服务精神,在服务中履行执法职能,努力实现对法律负责与高效服务的统一,从而实现管理与服务的统一,构建和谐的水行政执法环境。
结束语
和谐社会呼唤和谐法治,和谐法治需要和谐的水行政执法。加强水行政和谐执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完善水行政和谐执法体系,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社会管理工作,推动形成共建、共享和谐有序社会的生动局面,为水务事业发展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 李 鹏. 浅议水行政和谐执法[J]. 工作研究2013年(09)
[2] 钱燮铭,裘江海. 水政监察实务[M]. 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01
[3] 王 梅. 构建和谐的水行政执法环境初探[J]. 江苏水利,201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