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见不得提拔“裸官”
2014-04-21李松
党员文摘 2014年4期
李松
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群众公认度不高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等六类人,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裸官”不得提拔。在新《条例》中,“裸官”成为最受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也是该《条例》修订版的一大亮点。
近年来,“裸官”话题热度不减。有部分官员“身在曹营心在汉”,他们钻法律空子,暗渡陈仓,利用配偶和子女申请绿卡与加入外国国籍,将非法所得转移出境,自己则暂时留在国内继续做官,一旦东窗事发,便迅速抽身外逃。即使意外“翻船”被抓,也是一人“受罪”,家人享福。
尽管“裸官”不一定是贪官,但贪官中“裸官”比例确实不小。据江苏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王唤春向媒体透露,大约40%的经济案件和接近80%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類案件都涉及“裸官”。
在现实中,官员特别是身居要职的高层官员,其一言一行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官员一旦将家庭成员“转移”国外,脚踏两只船,身穿“救生衣”,其忠诚和廉洁便值得怀疑,公众甚至有理由怀疑其随时“弃船而逃”。
这次中央将“裸官”置于考察队列之外,从制度上堵住了“裸官”升迁的途径,这对防治腐败意义非同小可。
不得提拔“裸官”,不仅符合民意,也是现代政治常识。在一些国家,对官员及家庭成员的国籍要求极其严格。中国给“裸官”念“紧箍咒”,公众乐见此类“与国际接轨”。
(摘自《瞭望新闻周刊》201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