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简讯
2014-04-21
国内简讯
微软并购诺基亚,商务部附条件批准—— 4月8日,商务部宣布有条件的批准微软对诺基亚设备和服务业务的并购。去年9月,微软宣布将以72亿美元并购诺基亚的手机业务及大批专利组合。中国商务部的批准被认为是这笔并购案跨过了最后一道“门槛”。
动态
《国家创新指数报告》出炉,中国排名第19位
近日,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发布了《国家创新指数报告 2013》。报告显示,我国创新能力稳步上升,在全球40个主要国家中的国家创新指数排名上升至第19位,较去年提高1位,部分指标世界领先。其中,研发经费达到10298.4亿元,稳居世界第3位,占全球份额的11.7%;研发人员全时当量达324.7万人年,居世界首位,占全球总量的29.2%;国际科学论文数量居世界第2位,高被引论文数量居世界第4位;本国人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列世界第1位和第2位,占全球总量的37.9%和22.3%。高技术产业出口占制造业出口的比重居世界首位,知识服务业增加值居世界第3位。报告指出,我国创新企业取得长足进步,企业创新指数比2000年增长2.2倍。其中,企业研发经费增长快速,占全社会总量的76%,占全球企业科研经费总量的13%,较2000年增长了11.5个百分点。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7.6万件,万名就业人员发明专利拥有量达29.2件,分别是2000年的22倍和10倍。在创新环境方面,我国创新环境排名由2012年的第19位上升至第14位;创新资源和企业创新分列第30位和第15位,与2012年持平。
微软并购诺基亚,商务部附条件批准
4月8日,商务部宣布有条件的批准微软对诺基亚设备和服务业务的并购。去年9月,微软宣布将以72亿美元并购诺基亚的手机业务及大批专利组合。随后,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批准了这一交易。中国商务部的批准被认为是这笔并购案跨过了最后一道“门槛”。由于中国是手机生产大国,亦是手机消费大国,产业规模和市场规模异常庞大,因此受此次交易的影响远高于欧美的相关产业。商务部对此次并购所做的反垄断审查表明,微软和诺基亚在多个市场存在纵向关联。考虑到交易所涉业务,装有安卓操作系统的手机占中国智能手机市场90%的市场份额,微软具备通过其安卓许可计划限制下游智能手机市场竞争的能力。另外,微软有动机直接或变相收取其他手机生产制造商高额专利使用费和提高征收专利许可的力度,从而可能限制、排除中国智能手机市场的竞争。审查结果还表明,由于诺基亚拥有数千项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并购交易完成后,其将不再从事下游市场业务,因此诺基亚有可能凭借其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营利,以此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而诺基亚对其标准必要专利收费策略的不合理改变,将导致中国智能手机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智能手机生产商知识产权总体成本将大大增加,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此,商务部附条件地批准了此次并购,要求微软对智能手机的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继续遵循FRAND原则,对安卓智能手机使用的微软非标准必要专利,进行非排他性许可,并承诺不能谋求更高的专利费用;要求诺基亚就标准必要专利不能寻求不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条件,并就禁令、费率水平、标准必要专利的转让及不进行搭售等问题做出相应的承诺。此外,商务部还要求微软和诺基亚每年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向商务部提交报告,通报对限制条款的遵守情况。而商务部也将对微软和诺基亚的部分专利进行重点观察。据悉,微软和诺基亚的此次并购交易将在4月底结束。
《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及相关立法资料公布
3月31日,《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布,社会各界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首页专题专栏中阅读《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及相关立法资料。职务发明制度是调整职务发明的归属和利益分配的基本制度,直接关系到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参与创新的积极性,是国家创新政策的重要内容。建立合理、可操作的职务发明创新成果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能够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科技创新和转化运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据悉,此次公布的内容,包括《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在内的几个重要时间节点的条例草案及相应公众意见、主要问题论证及焦点问题、座谈会及调研报告、国内外立法资料及职务发明制度介绍等十余份前期立法资料,以帮助公众更为全面深入的了解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论证过程。
版权
盗播《甄嬛传》,网络回看首次被认侵权
近日,乐视在其诉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威视讯”)侵害《甄嬛传》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获得胜诉。法院认定,天威视讯通过其专有网站以“回看”的形式允许用户对已经播出的《甄嬛传》剧集进行随时点播观看的行为,侵犯了乐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天威视讯赔偿乐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这是法院首次认定通过网络、以“回看”或“回放”形式观看电视节目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畴。据了解,乐视于2012年3月获得《甄嬛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为期6年。2013年2月,天威视讯未经授权,通过其专有网站以“回看”的形式允许用户对《甄嬛传》剧集随时点播观看,乐视认为此种行为构成对其独占性享有的作品《甄嬛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于是提起诉讼,最终获得胜诉。
盗播《最强大脑》,风行网成被告
近日,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聚力传媒”)以其对综艺节目《最强大脑》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为由,将“风行网”的运营商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风行公司”)告上法庭。聚力传媒称,其经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授权,自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最强大脑》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风行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风行网上非法向公众提供《最强大脑》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法院判令风行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诉讼期间,聚力传媒向法院申请诉讼禁令。鉴于《最强大脑》是时效性较强的热播综艺节目,为避免聚力传媒可能受到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法院于3月28日向风行公司发出诉讼禁令,要求风行公司立即停止传播江苏卫视已经制作播出以及即将播出的《最强大脑》节目。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乐视状告京东,为《画皮》维权
因对电影《画皮》独家享有的IPTV版权被侵犯,近日乐视将京东商城作为第一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京东商城立即停止销售提供电影《画皮》在线观看服务的万利达播放机。乐视诉称,其于2008年10月30日经授权获得了电影《画皮》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随后,乐视通过京东商城购买了万利达公司生产的播放机MBD-906DVD一台,经查发现在该机“在线影院”项下的“百视影院”栏目中可以在线观看涉案电影。据了解,万利达公司曾与本案第二被告百事通公司签署协议,约定在万利达公司生产的互联网机顶盒内对接百事通公司的电视集成平台,由百事通公司通过该平台提供影视剧节目的在线观看服务;百事通公司亦承认涉案播放机内的在线影视剧等节目内容由自己提供,存储于自己的服务器内。为此,乐视诉至法院,要求京东商城立即停止销售涉案播放机。截至目前,京东商城等有关被告尚未公开其应诉内容。
中青文传媒诉百度文库案一审宣判,百度判赔40万元
近日,法院就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中青文传媒”)诉百度文库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判定百度对《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犯,判令其向中青文传媒赔偿相关损失和合理费用40万元;因无法确认涉案的《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两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驳回了中青文传媒的相应诉讼请求。据悉,中青文传媒诉称其依法享有上述三本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未经授权,擅自通过其运营的百度文库向公众提供上述三本图书,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百度赔偿其经济损失近300万元。这是我国首起由出版机构作为原告对百度提起的版权侵权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百度文库显示的《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的阅读总量,该文档已属热门文档,百度应掌握有关信息并予以合理注意,但百度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涉案侵权行为具有应知的过错,构成帮助侵权,最终判令百度赔偿中青文传媒经济损失40万元;由于原告对其他两本涉案图书提供的证据不足,故驳回了其相应的诉讼请求。目前,百度表示会提起上诉。
盗播《甄嬛传》,网络回看首次被认侵权——乐视诉天威视讯案中, 法院首次认定通过网络、以“回看”或“回放”形式观看电视节目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畴。
联想大批收购移动技术专利—— 继春节期间联想以29亿美元收购摩托罗拉移动之后,近日,联想动作频繁。对于在移动互联网领域有所作为,联想势在必得。
专利
联想大批收购移动技术专利
继春节期间联想以29亿美元收购摩托罗拉移动之后,近日,联想动作频繁。3月底,联想宣布,其将以1亿美元现金收购移动专利授权公司Unwired Planet持有的21项专利组合,共约2500项专利,具体包括3G、LTE移动技术及其他多项重要的移动专利,从而为联想移动设备提供硬件和软件上的全方位支持。4月初,联想又宣布,其已从日本电气株式会社NEC购买了大批专利,其中包括它在全球多个国家申请的3800余项专利。这些专利不仅包括3G和LTE移动技术领域的基本专利,还有许多专利涉及到最先进的移动产品所用的各种功能和技术。对于在移动互联网领域有所作为,联想势在必得。
飞利浦状告超人专利侵权,索赔200万元
3月24日,皇家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下称“飞利浦”)诉超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超人”)剃须刀专利侵权一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飞利浦称,其于1999年获得申请号为95190642.9的“剃须器”的发明专利,保护期至2015年7月。最近几年,其发现超人生产的剃须刀产品技术特征与其“剃须器”专利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涉嫌侵犯其专利权,故将超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超人立即停止侵犯其发明专利,停止制造、销售、出口、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的剃须刀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据了解,涉案“剃须器”改进了剃须舒适度,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原被告双方在庭上就超人公司产品设计是否侵犯飞利浦专利展开辩论,后经法官询问,双方同意在庭下进行调解。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汉王首推便携式PM2.5空气检测仪
近日,汉王科技旗下公司汉王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汉王蓝天”)推出其自主研发的首款便携式PM2.5检测仪---汉王蓝天霾表M1,该检测仪可对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并可随时得到有关空气质量等级的提示。目前,汉王蓝天已对产品技术提出了14件专利申请。据了解,对于PM2.5的检测,主要有β射线法、微量振荡天平法、激光测试法三种检测方法。β射线法和微量振荡天平法的技术测量结果虽然精确,但投入和维护费用高,并且需要专业人员操作,无法实现实时现场监测,只能应用于政府的空气质量监测站或者专业的实验室。而汉王蓝天霾表M1选择了激光测试法,它采用散射粒子加速度测量法,通过特殊风路设计和系列精密光学传感器,可以精确获得粒子质量、运动速度、粒径、反光强度等信息,对空气中颗粒物的粒径大小分布进行统计和分析,从而可以实时获得空气中所关注的粒子的浓度。同时,检测仪采用了全新的核心算法,集成空气动力学、微光探测、数字信号处理及光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在继承激光测试法众多优点的基础上,克服了激光散射法的缺陷,具有测试精确度高、性能稳定、反应灵敏、便于携带以及操作方便等特点,在PM2.5检测上领先国际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
英力士、中石化因专利纠纷对簿公堂
3月21日,全球第四大化工公司英力士集团(INEOS)宣布以违反合同条款和滥用商业秘密为由,将中国最大的石油石化公司中石化集团及下属子公司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SNEC)、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及其他相关企业告上法庭。英力士集团称,其与SNEC早在1984年就签署专利技术协议,并在2007年更新协议内容,其中要求SNEC在进行每个项目施工前,必须得到英力士的授权。在过去6个月里,英力士发现SNEC在未得到其许可的情况下开始建设其他项目;并且,在中国出现的多个新的大型丙烯腈生产项目背后均有SNEC的身影。目前,英力士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受理国际经济纠纷的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分别提起诉讼。英力士是世界上最大的丙烯腈生产商,几乎控制了全球的丙烯腈业务,在美国、英国和德国均拥有生产基地。面对英力士的指控,中石化集团称丙烯腈催化剂和成套技术是中国石化所属的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经过五十多年研究、成功开发的核心专有技术,具有完全自主产权;中石化不存在侵权行为,英力士的指控毫无依据。
商标
“嘀嘀打车”涉嫌商标侵权
近日,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妙影公司”)对外发布消息称,目前炙手可热的打车软件“嘀嘀打车”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据了解,妙影公司是一家车联网系统研发企业,业务涉及嵌入式智能终端、移动互联网、云服务计算等领域。妙影公司持有的“嘀嘀”商标于2012年5月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手提电话、电子芯片、遥控仪器等第9类商品上。该公司称其计划在未来陆续推出“嘀嘀公车”、“嘀嘀扬招”等软件,因担心相关产品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在模仿他人产品,影响公司声誉,故将最大限度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将保留诉讼权利。而“嘀嘀打车”软件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桔科技”)产品,软件投放市场使用后,小桔科技于2012年11月申请注册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嘀嘀打车”,于2014年1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1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收到小桔科技的复审申请,目前正在复核。
腾格尔维权,起诉商评委
近日,歌手腾格尔因商标侵权纠纷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据了解,腾格尔发现其姓名被内蒙古腾格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为商标,使用在冰棍、酱油、糕点等多种商品上,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相关商标的注册,但遭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于是腾格尔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腾格尔认为,内蒙古腾格尔酒业将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姓名注册为商标,侵犯了其姓名权,主观恶意明显;并且,“腾格尔”在蒙古语中乃“苍天”之意,内蒙古腾格尔酒业的注册损害了民族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相关商标的注册。而内蒙古腾格尔酒业则认为,“腾格尔”在蒙古语中是“苍天”的含义,在日常生活中被经常使用,涉案商标没有侵犯歌手腾格尔的姓名权。并且,“腾格尔”商标注册已超过5年,腾格尔的撤销申请超过期限。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腾格尔主张在先姓名权请求撤销涉案商标,应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由于腾格尔的请求已超出了5年的法定期限,应当予以驳回;另外,“腾格尔”商标使用在冰棍、酱油、糕点等商品上,本身未对民族感情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影响。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腾格尔”商标予以维持。腾格尔不服,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腾格尔未能证明其姓名代表民族荣誉,其姓名权没得到保护原因在于其自身怠于行使权利,故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目前,腾格尔尚未表示是否会提出上诉。
QQ商标维权,腾讯获赔25万元
4月4日,法院就腾讯诉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纬通信”)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维持原判,判定北纬通信在网络上传播“QQ斗地主”手机游戏产品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侵犯了腾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其赔偿腾讯经济损失25万元。据了解,
QQ商标维权,腾讯获赔25万元—— 北纬通信在网络上传播“QQ斗地主”手机游戏产品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侵犯了腾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赔偿腾讯经济损失25万元。腾讯是“QQ斗地主”游戏和“QQ企业LOGO系列”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10年7月,腾讯发现北纬通信在网络上传播一款名为“QQ斗地主”的手机游戏产品,并对安装用户每次收取4元的使用费。腾讯为此将北纬通信诉至法院,称北纬通信经营的侵权手机游戏软件产品不仅名称与腾讯手机软件名称完全相同,而且软件界面、图标、头像及底图等部位,大量使用腾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商标标识及“QQ GAME”等产品名称,故请求法院判令北纬通信及该公司的合作商华娱聚友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6万元。而北纬通信辩称,软件的开发方和运营方为摩丰公司,摩丰公司与北纬通信的下游合作商华娱聚友公司合作运营该软件,北纬公司仅代华娱聚友公司提供计费和代收费服务,并未参与侵权软件游戏的运营,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北纬通信赔偿腾讯公司25万元,北纬通信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纬通信为涉案游戏软件的注册进行收费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参与了游戏软件的经营,对经营行为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故维持一审判决。
写在前面
新闻发布会
“臣闻天下之大义,当混为一。匈奴呼韩邪单于已称北藩,唯郅支单于叛逆,未伏其辜,大夏之西,以为强汉不能臣也。郅支单于惨毒行于民,大恶逼于天。臣延寿、臣汤将义兵,行天诛,赖陛下神灵,阴阳并应,陷阵克敌,斩郅支首及名王以下。宜悬头槁于蛮夷邸间,以示万里,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
这是西汉甘延寿、陈汤二将军给汉元帝发去的那封流传千古、扬眉吐气的疏奏。
犯强汉者,虽远必诛!
今天,每个热爱自己国家的人看了这篇奏折都不能不想到很多。如何使自己的国家强盛?这是个很大的问题,需要进行耐心细致的研究才能得出答案。从本期起,我刊的“东涛谈法”栏目将正式与大家见面,在这里,我们要探讨的,不只是法律,不止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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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告诉你,我们是可以开新闻发布会的。”
这是不久前一个国内很大的媒体网站的法务在领开庭传票时对法院书记员说的话,她是个80后。这家网站以著作权侵权为由状告一个民营网站侵权并要求高额赔偿。
怎么说呢?
十几年前笔者就遇到过这样的事:一个北京名记状告一家公司著作权侵权,因为她为这家公司写的软文在自己的报纸上刊登后,不知什么原因又在这家报纸上转发了一次,去掉了她的署名,改变了题目,她坚持要求超高额赔偿。
在法院依法追加她的报社为共同被告后,她迅速与被告和解撤诉。
怎么说呢?
几年前笔者又遇到这样的事:原告是一个媒体网站,被告是一个民营网站,原告因被告使用自己的网页内容状告被告侵权。
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迅速另案起诉原告:他们使用我们的网页内容连水印都没擦干净……
怎么说呢?
上面这家网站虽然名气很大,但也曾因侵权问题被法院判决败诉过。
怎么说呢?
开个新闻发布会真的很重要么,比细心组织自己的证据重要么?
记得上大学时读过一本关于上个世纪80年代马岛战争的书,有一个情节一直没有忘:
英国当时的女首相撒切尔夫人在得知阿根廷占领了马岛后迅速从家里前往首相府召开紧急内阁会议,在路上她看到伦敦市民没有上街游行、大喊大叫,而是每家每户都在自己的阳台上挂出了国旗,夫人说了一句话:英国人成熟了!
关注邮件?关注路面?
谷歌眼镜(Google Project Glass)是由谷歌公司于2012年4月发布的一款“拓展现实”眼镜,它具有和智能手机一样的功能,可以通过声音控制拍照、视频通话和辨明方向,并能上网冲浪、处理文字信息和查阅电子邮件等。
谷歌现在正在游说一些政府官员,旨在阻止立法限制使用谷歌眼镜。
限制使用谷歌眼镜的目的在于防止司机关注眼镜中的电子邮件而忽略路面情况,进而导致交通事故。
类似的产品还有智能手表、健康仪器等。
如何评判谷歌的行为?
在一个充满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人们的利益需求并不是完全一致、没有冲突的,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很难否认。
利益的冲突必然导致立法层面上的博弈。
立法游说就是一种表现形式。
关键是通过立法规范 “游说”。
警告搜索引擎
一、原告的警告
这是一个2009年的案子。
原告是一家计算机软件公司,是网络游戏软件ARCHOR的著作权人。
被告是一家网络公司提供搜索引擎服务。
2008年6月28日,使用被告的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ARCHOR,原告发现很多网站提供解密的ARCHOR游戏软件。
2008年7月28日,原告致函(以邮寄的方式)被告。
在信中,原告明确通过被告的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ARCHOR,发现很多网站提供侵权的ARCHOR在线游戏,遂原告要求被告在收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断开相关链接。
原告的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1、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原告的盖章;
2、明确被侵权的作品是ARCHOR;
3、明确因侵权而需要断开链接的网站,包括具体的网址,可供被告查询,比如www.39my.com;
4、原告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电子信箱等,足以使被告取得联系;
5、原告明确信中列出的相关网站上的ARCHOR游戏系盗版, 所有信息是准确的,否则原告愿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被告的反应
2008年8月1日,被告收到了此信。
2008年9月10日,原告发现被告收到警告信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于是原告又发出了第二封警告信,内容与第一封信的内容相同。被告3天后收到此信。
一个月后,原告发现被告又未采取任何措施。
原告状告被告著作权侵权。
被告知道此消息后立即断开了所有的在原告警告信中列出的链接。
在法庭上,被告辩称否认侵权,理由是原告的信中所列的网络地址不准确。例如www.39my.com是一个主页的地址,不是盗版ARCHOR游戏的上传地址,因此被告无法根据原告的警告信删除相关的地址。
三、法院的裁判
法院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理由是:
1、原告是ARCHOR 游戏的著作权人;
2、被告辩称原告的信中所列的网络地址不准确,但却在原告起诉到法院后删除了相关链接,而且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明确原告信件内容的模糊之处,因此这一辩称不能成立;
3、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警告信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过错明显,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分析1——被告并没有远离事实
在此案中,被告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并没有自己上传盗版的ARCHOR 游戏。这是事实。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只有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警告信后没有及时采取删除措施,它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是所谓的“避风港原则”。
被告的答辩很奇怪:www.39my.com是一个主页的地址。
根据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与被告都是案件的当事人,都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通常情况下,被告并不是远离事实的。
在本案中,被告应证明在其删除之前的www.39my.com的真实的页面内容,页面上是否包含解密的ARCHOR游戏软件?这个问题被告必须明确回答。
五、分析2——认识主页
网页是一个根据超文本标记语言要求而编写的文件。
网站(Website)开始是指在因特网上,由一组相互链接、包含特定主题内容的、网页的集合,这种网页的集合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存在, 通常由个人或组织负责维护管理。
主页是一个因特网站的第一个页面,具有引导性的作用,又称为首页,类似报纸的头版。
为了吸引用户访问,网站会在主页适当的位置放出引人注目的标题或内容(例如经常被访问的视频表演)。
在此案中,即使www.39my.com是一个主页地址,为什么不能在此放置一个热门游戏?
这对网站的管理者而言,没有任何技术上的障碍。
六、分析3——认识URL
网站能够被用户访问是因为它们都有各自的、被称为统一资源定位器的地址(Uniform Resource Locator,URL),即网址。
一个网址由几组数字组成,每组数字由实点分割,分别代表网络、局域网、本地地址,从左向右排列。
对用户而言,这种地址太长而不便于记忆。
为了方便,人们发明了域名,容易记忆的名称,作为替代。
比如,我以前的在线专栏地址是http://59.151.93.208/,
它可以被改写为www.cnipr.com/li.html,
也可以被改写为www.dongtao.net, 如果我使用自己的域名。
不论如何改写地址,都与网页上的内容无关。
女领导的愤怒
1998年10月,作为一个非营利的互联网管理组织,ICANN(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与美国政府签订协议,负责组织制定与互联网的域名和地址有关的政策和协议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而美国政府则采取不干预政策。
但去年斯诺登事件暴露出美国政府利用互联网对外国领导人的通讯实施了监控。
德国女总理默克尔不久前说她将支持建立一个欧洲的独立于美国的互联网,巴西女总统罗塞夫也表达了类似的意见。她们都对美国政府的监控行为表示强烈愤怒。
而现在美国国会有人也在立法阻止奥巴马政府计划减少对互联网的管理计划。
替代ICANN涉及的问题很多,从法律层面分析,涉及个人隐私、知识产权等更为复杂的难题,关键是各国立法并不完全相同,美国立法限于美国,欧盟立法限于欧盟,巴西立法限于巴西……
因此,要建立一个独立于美国的互联网,立法必须谨慎,这不是一时愤怒所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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