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摹仿签名笔迹鉴定1例

2014-04-20石智峰

中国司法鉴定 2014年1期
关键词:唐某检材笔迹

申 思,徐 彻,石智峰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2.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 200063;3.东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广东 东莞 523000)

近年来,申请笔迹鉴定的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类型日渐丰富。摹仿笔迹在民事案件中始终占据着一定的比例,尤其在涉及到经济利益和劳动争议的案件中,不少人为了一己私利,不惜承担风险,摹仿他人的签名字迹,制作非法合同或协议。近期笔者参与办理了三起摹仿签名笔迹的鉴定,经过分析和总结,获得了一些启示。

1 案情简介

2012年底,就职于同一家公司的杨某、唐某和王某与所在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并且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出示了三份分别署有“杨某”、“唐某某”、“王某某”签名字迹的《劳动合同》,但杨某、唐某、王某三人坚持否认自己曾与该公司签署过这份合同,故提出对该《劳动合同》上的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

2 鉴定过程及结果

2.1 对检材的检验

三份检材均是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制定的《劳动合同》。该文件共两页,纸张为A4打印纸,除了第二页末尾落款处的印章印文、签名字迹以外,其余内容均由静电印刷形成。三份文件的第二页落款“甲方(盖章):”处均加盖有“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字样的印文一枚;落款“乙方(签章)”处分别有“杨某”、“唐某某”、“王某某”的签名字迹,为本案中的需检字迹。

经检验,三份检材中的需检字迹均由黑色墨水笔书写形成,且笔迹特征能够得到反映,具备鉴定条件。其中,“杨某”签名单字连笔动作少,书写速度较慢;“唐某某”签名单字有连笔动作,“王某某”签名不仅单字笔画间连笔,字与字之间也有“牵丝”,但从书写速度上看,二者均是形快实慢。在对三份检材分别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检验之后,鉴定人惊奇地发现三者具备以下几个共同点:首先,三份检材均是出自同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除员工落款处的签名不同以外,其他内容以及格式完全一致。其次,肉眼观察发现,三处需检字迹的墨迹色泽大致相同,虽然都是黑色墨水笔迹,但仔细观察可以看到墨迹的某些部位发出微弱的蓝黑色光泽。第三,用显微镜放大观察需检字迹,三个签名的笔画均明显表现出中间部位下陷,墨水量少,而笔画两侧的墨层较厚,甚至出现墨水堆积现象。最令鉴定人感到意外的是,三者笔画中心的压痕深度极为接近,部分笔画的宽度也十分近似。三份检材签名的笔痕特征[1]如此接近,鉴定人开始怀疑书写工具有可能是同一支黑色签字笔。

检验进行到这一步,鉴定人内心的疑问重重,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猜想。带着一系列问题,开始检验杨某、唐某和王某提交的样本签名笔迹。

2.2 对样本的检验

样本笔迹均是三位原告在鉴定单位现场书写的签名实验样本。杨某书写的样本签名速度稍慢;唐某书写签名的速度中等偏快,在鉴定人要求下也书写了一些慢写的字迹;王某提交的样本签名速度较快。三份样本均运笔自然,书写正常,笔迹特征既有变化,亦有稳定特征的体现。

2.3 综合检验和鉴定结果

将检材与样本分别比较检验,初步看上去,对应的检材与样本的单字外形较为相似,但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宏观上,两者的整体布局存在差异,如王某的样本签名中,最后两字紧密相靠且前高后低,而检材中后面两字间距稍大且高度一致(见图1~2);检材与样本的单字结构、搭配比例也不同,例如唐某的样本笔迹中“唐”字的“广”部撇画比中间部分长出许多,而检材中的撇画与中间部分长度几乎一致(见图3~4);又如杨某样本签名中“杨”字“木”部撇捺两画延伸至比竖画还低的位置,而检材“杨”字的“木”部竖画长于撇捺画(见图5~6);从微观角度上看,检材与样本相同单字笔画的笔力分布和起、收、连、折、绕动作等细节特征上的差异更多,例如样本中“杨”字第一笔横画起笔处顿压、笔力较重,收笔处笔力较轻并稍稍上提,与下一笔竖画相互照应,而检材中“杨”字第一画笔力始终较重,收笔处不仅没有减轻,反而有顿笔动作,与下一笔竖画也缺乏照应(见图5~6)。

图1 样本“哲翔”

图2 检材“哲翔”

图3 样本“唐”字

图4 检材“唐”字

图5 样本“杨”字

图6 检材“杨”字

根据以上对检材和样本比较检验的结果,进一步综合评断。首先,与对应样本的比较之下,三份检材签名不同程度地体现出运笔生涩、抖动弯曲和停笔另起、笔画重描等摹仿笔迹特征[2],由此确定三份检材皆为不正常笔迹;其次,三位原告提交的样本笔迹与检材笔迹之间的笔迹特征差异点众多,且价值较高,多数可视为本质差异。综合来看,三份检材中笔迹特征的总和与其对应的样本笔迹特征总和,皆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而检材与样本字迹在单字外形上的相似,应当是摹仿书写所致。

鉴定意见:三份《劳动合同》中杨某、唐某和王某的签名字迹皆不是本人书写,系他人摹仿笔迹。

另外,三起摹仿签名笔迹的案件之间的共同点:检材均是同一家用人公司出示的相同内容的《劳动合同》、都是在落款处摹仿员工签名,并且三个摹仿签名的书写工具有可能是同一支黑色墨水笔。

3 讨论

3.1 母本书写速度的快慢影响摹仿笔迹中不正常笔迹特征的多寡

分析和比较本文三起摹仿签名笔迹案件,可以发现杨某、唐某和王某书写的案后实验样本的书写速度分别为稍慢,中等和较快。转过来观察三份检材签名字迹,从摹仿签名的水平来评价,摹仿杨某的签名水平最高,摹仿唐某者次之,摹仿王某者最次。从检材中表现出来的摹仿笔迹特征的数量来说,摹仿杨某、唐某、王某三人的签名字迹中不正常笔迹的特征依次增加,摹仿王某的签名最为拙劣,处处体现出运笔生涩、抖动弯曲和停笔另起等征象。

摹仿他人签名,必然需要比对着被摹仿人的真实签名进行临摹或描摹,此时摹仿人手中的被摹仿人的签名被称作母本。母本书写速度较慢,连笔动作较少时,摹仿难度相对较低,容易写出与真迹相似的笔迹,表现出的不正常笔迹特征也少一些;而在母本书写速度较快,连笔动作多,尤其是存在特殊写法和运笔的情况下,摹仿者受限于自身的书写习惯,以及有限的注意力,再加上精神紧张等因素,很难准确地掌握母本中每一处细节特征,因此暴露出的不正常笔迹特征的征象也相对较多,从而降低了检验难度。

综合以上的现象以及原因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母本书写速度的快慢直接影响着摹仿笔迹中不正常笔迹特征表现的多与寡。母本签名书写速度越快,摹仿笔迹中暴露出的不正常笔迹征象越多,反之亦然。

3.2 样本是判断检材笔迹是否为正常笔迹的标尺

判断检材笔迹是否为正常笔迹是笔迹鉴定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环,直接影响着鉴定人最终能否做出正确的鉴定意见。区分检材笔迹是否正常的唯一客观、准确的标尺,就是同一时期的、书写条件相似的样本笔迹,仅仅了解这一点是不够的,还应该学会如何运用它。

对于摹仿水平较低的不正常笔迹,可以通过检材与样本的比较检验发现检材笔迹中暴露出的大量的摹仿笔迹特征判定其性质。但是遇到高水平的摹仿笔迹时,这些浅层次的笔迹征象就不够可靠了。例如本文检材中的“杨某”签名:由于杨某的样本签名书写速度较慢,较容易摹仿,在单独检验检材时,并没有发现大量明显的不正常笔迹征象,因此无法直接判断检材笔迹是否为不正常笔迹。这种情况下,鉴定人应当全方位深层次地挖掘样本笔迹的特征,观察检材与样本笔迹中各个部位的搭配比例、相同笔画的笔力分布以及细小的起收笔和顿笔动作是否存在一定的关联。越是细微的笔迹特征越容易被摹仿者忽略,特征价值也越高。

经过更深入的分析,笔者发现检材与杨某的样本签名之间从宏观到微观,从整体布局、搭配比例到笔力分布,都存在大量的差异,并且确定这些差异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多为本质差异。此时,才有把握地指出检材中的“杨某”签名是不正常笔迹。

参考文献:

[1]贾玉文.笔迹检验[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117-121.

[2]贾玉文,邹明理.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文件检验[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32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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