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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社会与现代法治秩序重构

2014-04-20

人民论坛 2014年23期
关键词:人情人性化信仰

王 成

人情社会与现代法治秩序重构

王 成

一个良好的法治国家依赖于人民对法律的信仰,进一步深化法治改革,必须使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深入到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在中国“人情”社会里,我们需要的是人性化的法治。【

法治建设 人情社会 人性化法治

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将“法治”作为主题,表明党和国家推动依法治国的信念和决心。理想“法治”社会里,承载着社会对人的价值的肯定,人民自由平等地生活在有序的社会生活之中。那么,进一步思考,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的法治是什么?

人情社会法治建设需自上而下的改革

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人情”社会。这里的人情,有两方面含义:第一种含义,等同于“民情”,即治下之民的物质精神生活的好坏。另一种含义,指人与人之间交际所隐含的内在的感情,它构成人们互相交往的重要因素。这一感性化的特质在中国人的心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周公旦“以人情视天命”、“天惟德是选”到儒家“以德治国”的政治理想,传统儒家文化之下的“人情”因素在政治活动中影响甚是普遍。时至今日,这种“人情”依然“生机勃勃”,它已经被社会成员普遍接受,存在于中国人的潜意识中,形成了中国人固有的民族特质。重人情、重人际、轻理性的处事原则和人际交往方式已在中国人的心中根深蒂固,并渐渐形成中国社会中固有的政治文化因素。而现代法治社会需要的是理性人在一定规则规范内从事的理性活动,这仿佛与我国传统的文化基础,与重人情的中国社会格格不入。反观西方,法治信仰是西方法治社会的根基,即法治是人们可以以任何代价去追寻的理想,人们服从法律和法庭的裁判,是为了维护法治的权威,弘扬法治精神。苏格拉底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曾甘愿接受不公平的裁判,这源于对法律的信仰。但同时,在西方社会,人民的理想力量要求世俗的法律和法庭也应以人们的法治理想为依据,从而实现自由平等的人生理想。通过比较发现,中西具有不同的政治文化背景,中国并不存在类似于西方的法治文化基础。因此,处于现代化发展的中国,其法治只能依靠自上而下的改革。

四中全会开创法治改革 “新起点”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具有深远意义。其一,会议明确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将宪法作为立法的最高依据,突出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现实中,立法质量尚需提高,相关部门依据其私利滥用立法权力的现象屡见不鲜。提高宪法的权威,为规范法律体系,提高法治质量提供了基本依据。另一方面,目前存在许多行政权力来源不明,行政职权滥用的现象。宪法作为立法最高依据,对杜绝滥用行政权力,审查行政权力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其二,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有重要的引领作用。为此,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近年来,日益严重的司法行政化倾向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和司法不公的现象。因此,司法改革应尽可能地排除外界对司法实施的干扰。全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等,从制度因素和人为因素方面排除了对公平公正司法权的干扰。其三,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的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全会第一次提出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法治应立于民之中,这对缺乏法治文化传统的中国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深化法治改革,我们需要的是人性化的法治

纵观中西方国家,一个良好的法治国家依赖于人民对法律的信仰。相对于中国,西方的法治较为成熟,而法治信仰是其重要的法治根基。但在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产方式的传统中国,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制度影响之下,“人情”观念极其浓厚。当然,在传统的文化背景下,出于统治者根本利益的需要,法治观念也会应运而生并获得长足发展。在中国传统治国思想发展中,大思想家荀子首次提出隆礼重法、礼法并举,对中国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这说明中国传统社会的“法治”已经认识到法作为特定时代的产物,多是因事而作,它依赖于人的传统与习惯。由此,法治的实施必定需要法的社会文化基础。四中全会提出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离不开我国人情社会的文化基础。但不能否认,目前我国社会文化基础仍深受宗法思想的影响,中国社会依然是一个人情社会。面对国情,我们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人情”、“道德”在现代法治建设中具有其积极的意义。首先,“人情”是形成良法的渊源。中国传统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赖于统治者重视体察民情,以民为本。良法的制定要体现人民的利益,而这需要从民情中发掘。其次,人情有利于形成法的亲和力。法施之于民,人民的支持对于法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但法不是万能的,作为明确的文本规范,总有其不能涉及的领域。其所具有的强制特点极易造成人民日常生活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距离,从而使得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习俗脱节。而人情因素可调节法的僵化与死板,人性化地宣传实施法律,使得亲和力的法更易于被人民所接受。此外,人情化处理纠纷的方式与人们的情感心理需求能保持一致,因此通过符合人情的方式所形成的秩序更为长久。以德治国作为依法治国的补充,在调节社会关系、形成良好社会风尚方面更是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其二,“人情”社会下,我们需要人性化的法治。“人情”体现人性,“人性化”的法治更易于与人情社会相沟通。人性本善,善的因素自古以来便成为中华儿女共同的心理信仰。孟子曾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善的法治就是法治建设的目标。一方面,“善”的因素更易形成人民对法的信仰。另一方面,善体现对人性的关怀,对人的价值的肯定。人性化法治依赖于传统政治文化基础,深深植根于中国人民的文化观念之中,这便需要我们积极发掘传统文化中的“善端”,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如前所述,四中全会所提出构建的法治国家属于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的法治,是党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协商的法治。这便说明了我们缺乏自下而上的人民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如此说来,充分发掘传统文化的“善因”,培育人民的内心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四中全会构建法治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纵观我国法治建设发展历程,切合中国人情社会,植根于人民意识中的法治建设可谓“任重而道远”。当我们更深入思考中国需要的法治是什么之时,不得不面对我国人情社会中自下而上的法治意识缺失这一现实。但同时我们也拥有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其精华成分亟待我们去挖掘,相信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将会越走越好。

(作者为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张景林对此文亦有贡献)

①陈刚:《法治社会与人情社会》,《社会科学》,2002年第11期。

②姚静:《试论人情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法学之窗》,2011年第2期。

责编/徐艳红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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