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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成本法在海洋生态补偿标准确定中的应用*
——以庄河青堆子湾海域为例

2014-04-19苗丽娟于永海关春江魏庆菲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14年5期
关键词:纯收益海洋资源成本法

苗丽娟,于永海,关春江,林 霞,康 婧,魏庆菲

(1.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大连 116023;2.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技术重点实验室 大连 116023)

机会成本法在海洋生态补偿标准确定中的应用*
——以庄河青堆子湾海域为例

苗丽娟1,2,于永海1,2,关春江1,林 霞1,2,康 婧1,魏庆菲1

(1.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大连 116023;2.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技术重点实验室 大连 116023)

科学、合理地确定海洋生态补偿标准是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与难点,机会成本法是现今被普遍认可、较为理想的核算生态补偿标准的常用方法之一。文章在借鉴国内外机会成本法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讨了海洋资源机会成本的基本内涵、特性及其具体核算模型,并以庄河青堆子湾大型海水养殖场为例,尝试应用该方法为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围海养殖工程最低生态补偿标准提供可借鉴的技术方法与研究经验。

机会成本法;海洋生态补偿标准

目前,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补偿标准的确定一直是公认的重点和难点,选择合适的补偿标准核算技术与方法,是确定海洋生态补偿标准的关键。机会成本法是现今被普遍认可、较为理想的核算生态补偿标准的常用方法之一。为此,本研究借鉴了国内外机会成本法的研究成果,从其相关理论入手,探讨了海洋资源机会成本的基本内涵、特性及其具体核算模型,并以庄河青堆子湾大型海水养殖场为例,尝试应用该方法核算其围海养殖机会成本,为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围海养殖工程生态补偿最低标准提供可借鉴的技术方法与研究经验。

1 机会成本法概述

1.1 机会成本的基本内涵及其特性

1.1.1 基本内涵

作为环境与资源经济学中一个重要概念的机会成本其实无所不在,但真正从理论上被提出来,学术界普遍认为是由奥地利学派弗·冯·维塞尔在1889年出版的 《自然价值》一书中首创的[1]。自这一概念被引入经济学后,其内涵与外延在实践应用中得以不断拓展:新制度经济学鼻祖、交易成本理论及科斯定理的提出者——英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认为:“任何一种行为成本都包括行为主体如不接受特定决策而可能获得的收益。”美国经济学家罗杰· A·阿诺德则进一步指出:“每当我们作出一个选择,所放弃的最有价值的那个机会或选择则被称为机会成本。”即机会成本是因实施某项选择或决策而不得不放弃的、除此以外的最佳选择或决策的价值。1993年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在所著的 《经济学》一书中,又将这一概念由行为选择领域引入到资源配置领域,明确提出:“资源被用于某一种用途意味着它不能被用于其他的用途。因此,当我们考虑使用某一资源时,应当考虑它的第二种最佳用途。而这一用途即是其机会成本的正式度量。”我国著名经济学家、会计学家余绪缨教授认为机会成本是放弃方案可能带来的最高贡献毛益,使用一种资源的机会成本,即把该资源投入某一特定用途后所放弃的在其他用途中可能获得的最大利益[2-3]。由此可见,机会成本并非实际发生的货币性费用支出,而是潜在的收益减少,属于隐形成本,其打破了人们以往对“成本”的固有观念,对西方经济学理论作出了重大贡献,它是影响决策分析结果科学与否必须关注的关键 “成本”因素与重要的衡量依据。

综观国内外机会成本相关理论的阐述,可以看出,在资源合理配置领域考虑机会成本完全是基于资源的稀缺性与多用性。资源本身的稀缺、有限性是机会成本产生的基础,因为使用闲置资源的机会成本为零;同时稀缺、有限的资源只有具有多用性,才可供人们选择使用,若资源使用方式是单一的,也就无从谈起不同利用方案的收益比较选择,从而也不必考虑机会成本问题。相对于人们需求的无限性,大多数资源都是有限的,都存在着多种使用用途,而有些用途是不兼容的,选择了某种使用机会就意味着放弃另一种使用机会,正所谓 “鱼”与 “熊掌”不可兼得也。海洋资源本身就是一种稀缺资源,其总量是有限的,具有多种适宜用途且某些开发利用方式是可以兼容的。对于海洋资源选择某种用途的机会成本,笔者认为主要是指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把稀缺有限的、多用途的海洋资源用于某种用途时所放弃的用于其他适宜用途时所能获得的最大纯收益或所付出的最大代价。

1.1.2 基本特性

作为海洋资源合理使用与有效配置等决策分析重要依据之一的机会成本,具有机会收益的最高性、测算结果的非精确性等特性。

(1)机会收益的最高性。基于海洋资源机会成本的基本内涵,其选择某种用途的机会成本一般是被放弃的、互相排斥机会中潜在的最高收益值,而不是被放弃的、互相排斥机会收益的总和或平均值。但对于某些可兼容的使用用途,笔者认为其机会成本应是被放弃的、可兼容用途的潜在收益求和后的最高值。

(2)测算结果的非精确性。在现实中 “机会”数量是无限的,人们不能穷尽所有可能选择的 “机会”,也就无法清楚所有 “机会”产生的机会成本,人们只能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尽量比较已了解和掌握的 “机会”,估算出海洋资源选择某种用途时有限数量的机会成本,从而造成其机会成本测算结果的非精确性。这既是机会成本的一个基本特性,也是其无法回避的局限性。

1.2 机会成本的核算模型

尽管机会成本的测算结果并非十分精确,但其仍具有普遍的应用意义和广泛的适用性。近年来,机会成本法已成为环境与资源经济学中一个独具特色的重要评估手段,常用于稀缺资源、环境合理配置的决策分析中,一般通过综合考虑各种配置备选方案收益,对不同开发利用方式下资源、环境的机会成本进行分析比较,从中选择最佳利用方案,以促使人们科学分配和珍惜使用有限、

稀缺的资源、环境,如熊萍、陈伟琪采用机会成本法对象山港海域资源不同开发利用方式的机会成本进行对比与择优分析,为象山港最佳主导功能的定位提供了参考依据。另外,目前在土地、水资源、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等价值评估中也广泛运用机会成本法来估算稀缺资源的影子价格,如Frank等[4]在美国西部临时将农用水转为城市用水的案例研究中,即通过测算农用水的机会成本作为城市应支付的水资源价格。

研究构建机会成本的核算模型,首先应明确其基本构成。对于机会成本的构成,国内学者各抒己见,可谓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其中,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认为其是由显成本与隐成本组成,其中显成本即会计成本,是指经营者使用他人资源的实际支出成本;而隐成本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资源应付而未付的成本;周守文等[5]则认为机会成本即是隐成本,不应包括显成本;赵国杰等[6]提出机会成本等于放弃诸项目中的最大净收益扣除已选项目的净收入。

构建海洋资源机会成本的核算模型,应基于海洋资源自身的特点及其机会成本的基本内涵与特性,可分两种:一是对使用用途相互排斥的海洋资源用于某种用途时的机会成本,应等于所放弃的用于其他适宜、互相排斥用途时所能获得的最大潜在纯收益,见式 (1);另一种是对某些用途可以兼容的海洋资源用于某种用途时的机会成本,则等于所放弃的用于其他适宜、兼容用途时所能获得的潜在纯收益求和后的最高值,见式(2),具体公式如下:

式中:G为海洋资源某种用途的机会成本;Ji为海洋资源所放弃的第i种(i=1,2,…,n)其他

适宜、互相排斥用途的纯收益;Pi为海洋资源所放弃的第i种其他适宜用途的收入;Ci为海洋资源所放弃的第i种其他适宜用途的成本。

式中:G为海洋资源某种用途的机会成本;Ji为海洋资源所放弃的第i种(i=1,2,…p…q…,n)其他适宜、可兼容用途的潜在纯收益。

2 应用实例研究

机会成本法除了常用于资源、环境最佳利用方向的决策分析外,也是当今较为理想的、公认的、应用较广的核算生态补偿标准的方法之一,如确定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最低下限值,主要是在利用市场信息测算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存在困难时采用,对有效确定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简单易行,但也存在核算主观性较强、计算结果并非十分精确等方面的局限性。

目前,学术界普遍认同:以生态保护建设直接成本与机会成本作为补偿标准的最低下限值,以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值作为补偿标准的理论上限值的观点[7-8],其补偿下限是对生态保护与建设直接付出及潜在成本的基本保障性补偿,而补偿上限是对生态损害的补偿性赔偿及对生态保护与建设做出贡献者应获得一定收益的奖励性补偿。

从理论上讲,将生态保护、建设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直接成本与机会成本作为最低生态补偿标准,不仅是生态保护与建设者获得一定动力,激励其继续参与保护、建设生态的基本保证,同时也能更好地促进资源的科学合理、高效使用,且可避开现今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核算中存在的如估算参量和系数缺乏统一标准等诸多技术难题[9]。目前国际上普遍接受的生态补偿水平多以机会成本补偿为主,我国水源地保护、森林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对此应用较多,但在海洋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研究中较为少见。本研究尝试采用机会成本法核算庄河青堆子湾海域围海养殖的机会成本,以探讨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围海养殖工程生态补偿最低标准的核算方法。

2.1 研究海域概况

青堆子湾位于大连庄河市青堆镇东南,东为南尖半岛、西为黑岛半岛所环抱,岸滩处于地窨河、湖里河、英那河之间,潮间带为这3条河流的水下复合三角洲,湾口朝向东南,宽约13 km,纵深9.0 km,总面积约156.8 km2,其中潮滩面积130 km2,占总面积的83%,浅海水域占17%。该湾滩广水肥,初级生产力较高,是多种鱼虾贝等生物生存的良好场所,拥有芦苇、海盐、渔业、港口、滨海休闲旅游等资源,适宜栽种芦苇、生产海盐、围塘种植水稻、滩涂养殖贝类、围海养殖虾、海参、海蛰,开展滨海休闲旅游、海洋捕捞及建设渔港等。

青堆子湾自1958年以来历经三次围垦,高潮带基本消失,滩面沉积物、水动力条件及生境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10],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随着海水养殖业的兴起,人们将部分潮上带的盐田、稻田、苇田改成虾池,潮间带改成围塘,先后养殖对虾和海参,现今池塘主要养殖海参,其次是海蜇,兼养基围虾等,面积约为83.56 km2,占该湾总面积的53.29%,已成为我国北方颇具代表性的大型海水养殖场之一,同时围海养殖占据了大面积生物栖息地,不同程度造成了该湾滩涂贝类与近海鱼类资源的衰退。

2.2 研究思路与方法

根据实地调研,该湾目前以围海养殖为主,基本放弃了芦苇、海盐生产、围塘种植、滩涂养殖、滨海休闲旅游等其他利用方式,虽然围海养殖前后都可开展海水捕捞,但围海养殖无疑是造成目前近海捕捞产量减少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可将围海养殖前后的近海捕捞损失收益作为其机会成本的核算内容之一。为此,笔者认为青堆子湾开展围海养殖的机会成本即是其放弃的其他利用方式如芦苇、海盐生产、滨海休闲旅游等可能获取的纯收益及由于围海养殖所造成其他利用方式如近海捕捞收益损失中的最高值。

估算青堆子湾围海养殖机会成本所需的数据来源不同,有的通过现场或实地调研获得;对于不具备现场调查条件或通过实地调研未能获得的数据,可通过查阅历史文献 (如围海养殖前采用1987年的历史调查数据)和搜集其他公开发表的文献、统计年鉴及示范区周边海域的用海研究报告等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测算获得。

(1)通过现场调查、收集相关文献资料,采用市场价值法分别估算围塘种植水稻及芦苇、海盐生产可能获得的年均潜在纯收益。

青堆子湾周边的地窨河、湖里河、英那河等河流带来的大量泥沙,使得湾内淤泥质潮滩极为发育,加上海滨沼泽、河口三角洲充足的水源,故其沿岸大面积区域十分适宜种稻、栽苇。1987年种植水稻近47 km2,年产量3.5万t以上[11],据调查,近年来庄河滨海地区水稻平均市场价约8.0元/kg,利润率为20%,若种水稻可获年潜在纯收益约5 600万元;同年该湾栽苇2.53 km2,年产量约1 000 t[11],若按目前辽宁芦苇的平均市场价0.40元/kg计,扣除机械化平均生产成本0.025元/kg[12],可获年潜在纯收益约37.5万元。

青堆子湾沿岸平坦广阔的宜盐泥沙质滩涂,加上本区降水少,日照较长、风速与蒸发量大、且海水平均盐度较高(30~32),使其海盐生产条件得天独厚。“六五”期间该湾海盐生产面积约17.11 km2,年均产量0.71万t[11-13],按辽宁近年来海盐的市场均价332元/t计,扣除平均生产成本125元/t[14-15],可获得年潜在纯收益约147万元。

(2)通过实地调研,明确了青堆子湾海域滩涂与围海养殖的主要品种,并搜集了近年来的样点平均数据,采用市场价值法,估算其滩涂与围海养殖的年均纯收益。

青堆子湾滩涂面积广阔,底质分黏土质粉砂、砂质粉砂等多种类型,滩内氮、磷及有机质含量较高,适宜多种底栖生物繁衍栖息,十分有利于滩涂增养殖。1987年约有贝类面积17.33 km2,资源量5 000 t余,主要经济贝类有四角蛤蜊2 700 t、文蛤1 000 t余、其他还有焦蓝蛤、毛蚶、泥螺等[11-13]。据调查,围海养殖后该湾滩养面积与资源量很有限,若以1987年的资源量计,按近年来其经济贝类平均市场价12元/kg,利润率约30%测算,可获得年潜在纯收益约1 800万元。

目前,青堆子湾围海养殖面积约83.56 km2,主要养殖品种有海参、海蜇,兼养基围虾等。据调查,青堆子湾近年来海参、海蜇养殖面积均比为4∶1,年均产量分别为15万kg/km2与180万kg/km2,按近年来海参、海蜇、基围虾的平均市场价180元/kg、15元/kg、200元/kg计,年均利润率约在35%左右,可获得年纯收益约7.75亿元。

(3)通过现场采样调查与文献查询,运用Tait模式估算出青堆子湾围海养殖前后近海捕捞损失量,进而采用市场价值法估算其近海捕捞损失收益值。

青堆子湾周边河流携带大量营养物质注入,使其沿海水域中营养盐、浮游植物较其他海区丰富,为多种鱼虾提供了良好的产卵、索饵、洄游场所,渔业资源较为丰富。据外业采样测算,该湾围海养殖前后初级生产力损害约为46.64 mg/(m2·d),可运用Tait模式估算其近海捕捞损失量。Tait 1981年研究结果表明:沿岸海域初级生产力转化为第三级生物 (渔业资源)的效率为0.015,可采用公式:P=U× C,式中,P为渔业资源产碳量(t),U为第三级生物的转化率,C为年总有机碳产量(t)。计算青堆子湾年渔业资源产碳损失量为21.34 t。据测定与换算,平均1 t有机碳可换算渔获物鲜重为8.103 7 t[16],从而估算出青堆子湾损失的近海捕捞年产量约为172.93 t。经市场调查得知,近年来各类捕捞水产品价格差异很大,平均约为30~50元/kg,按40元/kg计,扣除成本,可粗略估算出该湾围海养殖前后近海捕捞年损失收益约207.52万元。

(4)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研,采用意愿调查法或条件价值法来估算该湾开展滨海休闲旅游可能获得的潜在纯收益。

本研究自2013年6月始,先后深入到庄河市区与青堆子湾周边乡、镇如大郑镇、鞍子山乡、青堆镇、黑岛镇及大连开发区等,就人们对青堆子湾海域资源保护与恢复及开展潜在的滨海休闲旅游等相关内容的最大支付意愿,随机对当地政府公务员或管理人员、工人 、教师、学生 、军人、渔民 、农民、养殖户及个体经营者等进行了走访问卷调查,调查地点尽量均匀分散,覆盖面广。共发放调查问卷420份,经过仔细甄别,剔除无效问卷,最终获有效问卷382份,有效率为90.95%。

本研究从调查样本中选取被调查者的性别、年龄、学历、职业、收入及居住地等社会特征探讨了其与支付意愿的相关性,其中人们的年龄、文化程度、收入及居住地对保护和恢复青堆子湾滩涂资源与开展滨海休闲旅游的支付意愿影响显著。通过对382份有效问卷分析测算,有支付意愿的将近280人,支付意愿率约73%,青堆子湾开展滨海休闲旅游的人均支付意愿约30元/(人·年)左右。鉴于青堆子湾开展滨海休闲旅游的特色内容,客流主要来自周边地区的人们,以庄河市2011年人口84.35万人[17]计其年均客流量,则该湾若开展滨海休闲旅游可能获得的潜在年纯收益约为2530.5万元。

2.3 研究结果分析

依据上述机会成本的核算思路与方法,本研究分别对青堆子湾海域的芦苇、海盐生产、围塘种植、围海养殖、滩涂养殖及滨海休闲旅游等不同资源开发利用方式,近年来获得的纯收益或可能获得的潜在纯收益及围海养殖对近海捕捞造成的损失收益进行了估算。由于本区滩涂养殖与滨海休闲旅游可以兼容,开展滩涂养殖也不会对海水捕捞造成收益损失,故青堆子湾海域资源围海养殖的机会成本则是围塘种植水稻、生产芦苇、海盐可获得的潜在纯收益、滩涂养殖与滨海休闲旅游潜在纯收益及海水捕捞收益损失之和中的最高值,采用式 (2)估算即得5 600万元,远低于围海养殖的纯收益,这也是该湾近20多年来围海养殖面积迅速增长的缘故,但围海养殖对其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不同程度导致滩涂贝类与近海鱼类资源的衰退也是不容忽视的。

青堆子湾海域不属于海洋自然与特别保护区域,其生态保护与建设直接投入成本较少,近年来地方海洋主管部门主要采取了一些放流、投放人工鱼礁等修复、恢复措施,投入的经费约500万元/a左右,加上其围海养殖的机会成本共计约6 100万元,即73万元/(km2·a)可粗略作为青堆子湾围海养殖工程的最低生态补偿标准。

3 结论

在吸取了国内外机会成本法相关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粗浅的、尝试性的应用研究,由于技术水平有限,具体操作手段及笔者主观认识上的偏差可能会导致研究过程一定程度上存在不足之处,如对青堆子湾开展滨海休闲旅游的潜在价值评估,由于现场随机调查人数偏少、调查问卷的样本量不够大等原因,评估结果可能偏低,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目前,虽然基于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核算确定生态补偿标准是比较直接、合理的,但鉴于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量化方法现今尚缺乏公认的理论和技术,其估算值与现实补偿能力方面存在较大差距,故依生态服务功能损害值估算出的补偿标准一般只能作为补偿的理论参考上限值。为此,笔者认为探讨以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直接付出成本和潜在的机会成本作为围海养殖工程的最低生态补偿标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实际操作中补偿方和受偿方较易达成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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