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需支付青春损失费吗
2014-04-18
农家科技 2014年1期
编辑同志:
两年前,我与秀萍经人介绍恋爱。在恋爱期间和订婚时,她家按当地习俗找我要彩礼。为了增进感情和尽快结婚,我先后给她家2万元钱物,可对方仍不满意,拖着不结婚。我觉得她无意与我结婚,加之常因一些小事情发生争吵,于是我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其返还钱物。可她不但不返还,反而说我甩了她,给她造成了精神伤害和名誉损失,要求我赔偿她“青春损失费”5万元。请问,我和她的要求哪一个合法?
读者 柴振利
柴振利同志:
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必须程序,婚约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声明解除婚约,你解除婚约并不“违法”。至于秀萍说你甩了她,使她的名誉受到损害,因而要求你赔偿“青春损失费”,这是不能成立的。虽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名誉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精神损失费,但是解除婚约不具有违法性,你也无主观上错误,因而不属于侵权行为,秀萍的要求既没有道理,也无法律根据。你依照当地习俗给秀萍家2万元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该赠与行为是以你与秀萍保持恋爱关系并最终结婚为条件的。现在,你们双方解除了婚约,就是说明该赠与行为所附的条件未成立,相应地,该赠与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秀萍家有义务退还彩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也有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反应应当予以支持。为按盗窃罪处理是正确的,
23003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