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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的伦理内涵界定

2014-04-18王婷婷

价值工程 2014年25期
关键词:公共性服务型公共利益

王婷婷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珠海519041)

0 引言

政府是建立在一定的伦理理念及精神基础之上的,服务型政府作为新型行政管理模式必然也要以一定的伦理理念及精神作为其理论前提。因此,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不仅依赖于有形的法律、法规的建立,更应首先在其价值体系中明确其所具有的本源价值及伦理内涵,只有明确服务型政府构建中的伦理内涵,才能将其伦理理念内化到政府的公共管理实践中,渗透到政府公共管理的全程中,才能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切实充分发挥政府干预和道德调节的作用,实现政府在公共管理实践中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履行自身责任,真正做到以民为本。

1 服务型政府的公共性确立

政府是基于公民公共生活的需要,由公民转让其部分权利而组建的公共利益代表,它是国家公共权力的象征、承载体和实际运行主体,政府存在的目的在于提供公共服务、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因此,公共性无疑是政府的本源价值,但公共性作为政府的本源价值确立却经历了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早期政府的公共管理追求的是效率,经济的管理思想,政府依据企业的管理原则进行政府公共管理,以效率为中心作为政府公共管理的核心。相应地,政府的公共性在早期一直处于被排斥的状态,因此,政府公共性这一本源价值是在与效率、经济管理思想不断交锋中,在民主主义逐渐占据主流位置的过程中,特别是新公共服务将公共性作为其内控典则后才最终得以确定。在这一过程中,公共性与效率的关系也更加明确,即公共性是效率的基础,失去公共性的效率追求毫无意义,当然,公共性的确立也不能完全无视效率,没有效率作为前提,公共性的实现也将无法得到实质性的保障。

所谓服务型政府其本质特征在于为民服务,强调的是将政府对于公民的服务贯穿于政府公共管理全程中的各个层面及环节之中,可见,满足公民的需要及为民服务既是服务型政府的起点又是其终点,因此,服务型政府的公共性价值要求也更为突出明显。总结服务型政府的公共性主要表现为:首先,服务型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必然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人民提供高质量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其次,在政府公共管理过程中,公共性对于政府的公共决策制定,公共活动的管理及公共管理主体的行为都至始至终起着规范约束作用。最后,服务型政府的起点及终点都要为了满足公民的需要及为民服务,实现公共利益。因此,服务型政府的本源价值最终体现为公共性。

2 公共性对于服务型政府的具体要求

服务型政府公共性本源价值的确立,必然要求服务型政府在其构建过程中能确实体现公共性的价值目标和要求,公共性对于服务型政府的具体要求体现为以下方面:

2.1 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基点及归宿

公共利益是构成一个政体的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是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为社会提供的普遍性利益。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其利益也应从属于公共利益,即“在公共领域中,必须摒除私人领域中的个人利益至上的原则,并以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取而代之”。[1]将公共利益作为政府公共管理的基点及归宿,超然于任何个人、团体、阶层的利益之外,从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而以公共利益为基点及归宿的服务型政府必然内涵公正、诚信、责任、宽容等伦理精神。也就是说,政府立足于公共利益立场,在处理社会利益冲突时必须是公正的。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要想最终实现公共利益必须本身做到诚信,这样才能赢得公民的支持,政府应勇于承担公共责任,应以宽容之心对待所有公民。

2.2 政府在其公共管理过程中必须强调公共服务最优化

所谓公共服务是政府作为行政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提供公共产品时的行为总称。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所享受的公共服务不应借助于市场的价格竞争机制获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在本质上应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此,公共服务是政府为公民所提供的非营利性服务。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否达到了最优化,将直接影响公民的生活及公民对政府的判断和认可程度,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在提供公共服务时也必然涉及到服务的态度、效率、程序等方法、方式问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时是否做到了热情、及时、周到,这要求政府必须遵循行政领域中的职业道德规范,因此,政府在强调公共服务最优化的过程中也内涵了以人为本、公正、责任等伦理精神。

总结,公共性作为服务型政府的本源价值,公共性对于服务型政府的具体要求,公共性本身就蕴含着伦理精神,因此,服务型政府基于公共性的本源价值,也必然内涵着伦理精神,服务型政府具有明显的伦理内涵。

3 服务型政府蕴含着丰富的伦理内涵

3.1 服务型政府的首要伦理内涵:公正

公正作为服务型政府的首要伦理内涵旨在强调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在进行政治、经济利益及公共资源分配中应做到公平、合理,以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公正作为服务型政府的首要伦理内涵首先表现在政府制定制度和公共政策中的公正,正如罗尔斯对于社会制度正义的阐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2]制度、公共政策作为政府实现公共利益,达到公共服务最优化的原则、方针、策略可以说是源头的公正,而只有源头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制度、公共政策公正,才能进一步保证政府在经济领域中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公民,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的平衡,防止悬殊的社会两极贫富分化。保证政府在政治领域中做到机会平等,给予广大公民更多的参与机会,建立更为有效的民众监督机制。保证政府更加合理地分配社会资源,在兼顾全体公民利益的同时,也对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照顾,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3.2 服务型政府得以实现的伦理保证:责任

责任强调的是主体应做好分内之事,应为自己的失职行为承担后果,接受应有的惩罚。责任作为服务型政府得以实现的伦理保证,意味着政府应对公民负责,应就自身的违法失职及其他不当行为承担来自宪法及法律所规定的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方面的责任。政治责任指政府所制定的公共政策必须符合、保护、促进公民的合法利益,经济责任指政府在运用公共权力时要考虑到公民经济利益的合理获取,法律责任指政府及相关人员的行为触犯法律规范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指政府及相关人员的生活、工作应符合职业道德标准和规范。服务型政府应是具有责任意识、责任精神的责任政府。弗雷德里克·莫舍在他的《民主与公共服务》一书中说过:“在公共行政和私人部门行政的所有词汇中,责任一词是最为重要的。”[3]可见,政府只有当它真正履行了自己的责任时才是合法可信的,政府履行责任也意味着自律、诚信的伦理内涵。责任作为服务型政府得以实现的伦理保证要求政府在具体承担责任时要积极回应公民需求,依据公民需求,设计、修正工作流程,切实承担政府责任,从而达到公共服务最优化,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服务型政府公共性的具体要求。

3.3 服务型政府构建的伦理宗旨:以民为本

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权力的来源,以民为本是服务型政府构建的伦理宗旨。以民为本要求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在公共管理过程中要做到:首先,尊重民意,顺应民心。政府想要获得公民的支持,以强制、欺骗等手段是难以维系的,公民支持的是能尊重民意、顺应民心的政府;其次,关注民生,关注公民的利益所得。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应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关涉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维护公民切身利益;再次,保障民权,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部分授予,因而保障民权也就是保障自己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最后,注重公民参与。正如以新公共服务为代表的现行服务行政所宣扬和确证的:“满足公共需要的政策和项目可以通过集体努力和合作过程得到最有效并且最负责的实施”。[4]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基于共同价值观对话的开放系统,公民在其中开诚布公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表达对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以民为本的服务型政府构建的伦理宗旨也充分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公共管理是一种人性的带有宽容的伦理化管理。对于人性的宽容意味着主体在追求自我利益的同时也能理解他人的正当利益需求,尊重他人的选择。政府公共管理中的人性宽容表现为对公民生活方式和态度的理解,对公民追求自身合理利益的尊重,更能深刻体现出服务型政府以民为本的伦理宗旨。

[1]张康之.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第4版)[M].张秀琴,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美]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丁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孟昭武.服务型政府的伦理特征[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6]何士青,徐进.论服务型政府的伦理构建[J].中国行政管理,2008(5).

[7]董亚男.公共性语境下的有效政府模式构想[J].天府新论,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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