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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税收法定原则的面纱

2014-04-17毕再宏

关键词:面纱重构

摘要:税收法定原则为现代文明各国所普遍确立的一项税法基本原则。在我国,由于长期缺乏必要的重视和宣传,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常被误读,造成现实的种种混乱状态。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当下,恢复税收法定原则的本来面目,使其真正成为统帅税法方方面面活动的最高原则,正当其时。

关键词:税收法定 面纱 重构

税法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法的发达程度衡量着一个国家制度文明的发达程度。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决定》首次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税收法定原则”,体现了党中央对税收法定原则的高度重视。

1 税收法定原则形成的历史渊源及理论基础

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萌芽始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形成现在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制度。

《自由大宪章》第十二条规定:朕除了下列三项税金外不得征收代役税金或贡金,为全国公意所许可者,不再此限。虽然《自由大宪章》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性文件,但其所反映的“征税须经被征者同意”的思想,正是其所为萌芽之所在。近代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过启蒙运动的洗礼,都在其宪法性文件中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如英国的1689年的《权利法案》中重申了《大宪章》中的“非经国会同意不得征税”的规定;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第十四条:“公民有权亲自或通过代表调查公共捐税的必要性,自由的对此表示同意,监视其用途,并且决定税额、征税基数、征税期间”。

从历史渊源看,启蒙思想家们的思想理论是各国在宪法性文件中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的根源。支持税收法定原则的根基在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主权在民”等尊重个人权利、承认个人权利的思想。如卢梭所代表的民主主义思想强调“主权在民”,表现在财政上,即为关于国家的收入与支出,须依人民的意志决定。因为只有人民及其代表才真正知道人民的负担能力。

2 我国税法中的税收法定原则

在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明确、程序法定。从这三方面的内容中,我们能够看到的只是“如何使税收法定”,而不是“什么是税收法定”,而关于“如何使税收法定”的问题则简单地只是关于税收立法技术方面的规范。如此,则不仅现代文明社会要求“税收法定”,在封建王朝和独裁统治时期,统治者制定的税法也可以是“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明确和程序法定”。显然,这与“税收法定原则”所产生的背景及最初形态是完全相悖的。该原则正是为反抗封建王朝独裁统治,防止人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被任意践踏的理念指导下逐渐形成的,是资产阶级“自由、民主、平等”观念在税法领域的反映。

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着根本的社会制度上的差异,但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更需要“自由、民主、平等”观念,更需要税收法定的原则作为我国的税收领域的最高指导原则,这并不因社会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因此,我国税法中对税收法定原则作“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明确和程序法定”的理解是不科学的,这只是在税收立法过程中或执法过程中的规范性的条文式的理解,不仅未能体现出其最初建立的目的,也未能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正如有学者所指,我国的税收法定原则是跛脚的税收法定原则,现存的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解不但使我们的认识发生了混乱,而且使我们浪费了大量的科学精力,阻碍了对税收法定原则理论的一体化、系统化研究,也难以担起指导税收一切活动的重任。

3 揭开“税收法定原则”沉重的面纱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原则,统帅税收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项税收活动。明确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涵,才能使其真正符合税法最高原则及宪法重要原则的地位;厘清了税收法定理念体系的内部联系与区别,才能使对整个税法的研究形成一致的体系。

税收法定包括多个层次结构。理念层次上的税收法定是其思想基础,它强调税收法定的价值追求;原则层次上的税收法定即是我们所说的税收法定原则,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强调的是“国家征税要有法律依据”;制度层次上的税收法定则恰是以我国现存税法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为内容,因此,它又可被称为税收立法技术原则;适用层次上的税收法定是其具体实践要求。各个层次结构之间构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系统体系。税收法定原则只是这众多环节中的一环,是连接理念与制度的桥梁。而在我国,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解是作扩大性解释的,理念即原则,制度也是原则,原则仍是原则,由此造成原则充当了不属于它调整范围内的事项,从而变得面目全非。

税收法定原则应“国家征税要经人民同意为”内容,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纳税人的权利,这就是民主政治,是宪政精神的充分体现。因此,要限制权力机构权限。对国家征税权的行使施加合理的限制,以严格的立法程序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防止人民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侵害,而这也正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所在。

参考文献:

[1]法学教材编辑部外国法制史编写组,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

[2]龚芃.税收法定原则的若干基本问题[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5(5).

[3]张永忠.跛脚的税收法定原则[J].兰州学刊,2005(4).

[4]宗建文.罪刑法定含义溯源[J].法律科学,1995(3).

作者简介:

毕再宏(1984-),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党校教师,讲师,研究方向:国际法、行政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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