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原始社会中的道德教育
2014-04-17胡君进
胡君进
(北京师范大学 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北京100875)
论原始社会中的道德教育
胡君进
(北京师范大学 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北京100875)
原始社会存在道德教育。原始社会的道德教育形式主要有:原始宗教、神话与传说、巫术与禁忌。这些道德教育形式告诉原始初民“应当怎么做”和“如何做才是对的”,因而一定程度上可视为早期人类所采取的调整人与人关系和人与社会关系的最初的道德范畴体系。原始社会中的道德教育植根于原始初民的生活实践,并为原始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精神力量。
原始宗教;神话;传说;巫术;禁忌
以往人们在研究道德教育时,十分重视对道德教育的实际考察,但对道德教育自身历史的研究却是比较薄弱的,尤其是对原始社会中道德教育的历史分析则更为欠缺。为了能够全面地了解道德教育的原始形态,我们除了有必要透视道德教育自身的历史演变,更是应将这种透视的视角以早期人类为起始。本文试图就原始社会的道德教育方式做一探讨,表达一点管窥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道德教育的原始形态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影响乃至决定着道德教育的结构和功能、道德教育的发展与演变等问题的回答,甚至关系着某种德育研究体系的性质以及内容的基本倾向。而原始社会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一阶段,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哪个民族没有经历过原始社会。可以说,当第一批原始初民出现的时候,原始社会也就得以产生。而原始初民是指从生理学上已经成为现代人,而从社会学上仍未进入氏族社会的人类。那么由原始人群所建立的原始社会则是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的最低阶段,具有着人类最为原始的社会形态。这种社会形态作为复杂的文化母体,可能孕育着众多人类现象的基因。于是我们会问:在这种社会形态中是否存在着道德教育呢?而要解决好这一问题,首先涉及的就是“什么是道德教育”的问题,而这同样是个复杂的大问题。为了便于清思,我们有必要暂时抛开已有的众多概念界定,而如果从最朴素的视角出发,不妨把原始社会的道德视为原始社会中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然而这些规范准则又需要借助一定的外在形式才能得以呈现并对原始初民的生活产生影响。我们认为这些形式可能就是最原始的道德教育。那么我们不妨进一步追问,这些行为规范和准则又是通过哪些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呢?我们认为,原始宗教、神话与传说、巫术与禁忌是原始社会中早期人类所采取的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践理性,也可视为最早调整人与人关系和人与社会关系的道德范畴体系。而在这一道德范畴体系中,原始初民的思想及其行为需要在一定的“应当”秩序中得以施展,所以这一过程本身可能就具有道德教育的意味。基于这样的思考,我们认为原始社会中的道德教育形式主要有:原始宗教、神话与传说、巫术与禁忌。
一、原始宗教
早期人类由于受自身能力的限制,在支配着自己的强大自然力量面前软弱无力,同时对周围世界的自然现象愚昧无知,对自身的生理现象和梦境不能理解,从而自然而然会产生灵魂不死的观念,进而将自然人格化,形成了“万物有灵论”等原始的宗教观念。这是因为在人类的童年时代,实践活动刚刚开始,原始初民所感知到的周围世界是狭隘的,他们虽然具有一定的思维抽象能力,但却是微弱和有限的,直观思维是他们的主要方法,这种方法决定了他们很难用抽象的观念去想象事物的因果关系,更不能对周围世界形成想象能力。他们本能地觉得动物、植物以至于所有无生物,同人一样都是活的,甚至自己制作的石、骨、木、玉器等也是活物并伴随着自己生活。所以“物活感”是原始宗教的源头。而“物活感”进一步发展,就形成“万物有灵论”的观念。基于“万物有灵论”,原始初民逐渐开始建构自己的精神世界。而原始宗教就是原始初民既不能真实理解也不能实际驾驭人与世界的关系所产生的一种最多虚幻、歪曲与荒谬和最少科学与理智的意识形态。[1]86
这样一种原始宗教贯穿原始初民生产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在原始宗教中就包含着原始神话、原始音乐舞蹈、原始哲学、原始医学、原始天文历法、原始民俗等多方面的内容。而且原始宗教本身有着漫长的发生、发展和演变过程,并表现出各个不同的精神形态。原始宗教基本是以“物活感”出发,经过原始法术、巫术、自然崇拜、图腾崇拜和祖先崇拜这样一个逐渐推进的过程。而我们认为这样一个演变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原始初民不断理解人与自然关系的观念演变过程,更是对人与人关系和人与社会的关系“应当如何”的观念演变过程。因此原始宗教使得原始初民逐渐形成了道德感,即明白“什么才是应当的”,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原始宗教发挥着道德教育的功能。
“物活感”是原始宗教的源头。而原始法术则是由“物活感”所催生的。原始初民本能地感觉到一切无生物与自己一样都具有生命的活性,从而企图施行简单的模拟动作以对物体有所影响和征服。原始初民认为可以以特定动作来影响或控制客观对象的特定行为,其最早就表现为模拟渔猎对象的活动和形态。举行方式多为模仿,例如狩猎前举行模拟所欲猎取之鸟兽的动作而跳舞,佩戴猛兽牙膏或雄牛利角而奔突;或为息风而吹气,为唤雨而洒水等,以此达到一般人无法实现的预期效果,如驱鬼、治病、祈福等。[2]13原始初民还绘制一些动物形象亦或狩猎图像,佩戴猎物的骨片或牙齿乃至纹身等等手段来加强狩猎法术的效果。而且除了狩猎法术之外,原始初民还发明了祈风祈雨法术、咒杀法术、养身健体法术、生殖法术等等一些原始法术来增强自身行为的效果。而在这种法术中,其实蕴含着原始初民们希望借助外在力量的愿望,从而对自身行为有所帮助。而原始法术的进一步发展就形成了巫术。值得注意的是,原始法术虽是一种借助“物活感”的原始意识活动,但其尚未借助神力来行事,即还未形成“超自然”的力量观念;而巫术则是依靠“超自然”的力量来对世界加以影响和征服,从而表现出祭祀、求告、膜拜之举。从这一点上看,巫术具有更强烈的宗教气息。而且对巫术的信仰是人的觉醒中自我依赖最早最鲜明的表现之一。在这里原始初民不再感到自己是听凭自然力量或超自然力量摆布的。他们开始发挥自己的作用,开始成为自然场景中的一个活动者。每一种巫术的活动都是建立在这种信念上的:自然界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的行为。自然的生命依赖于人类与超人力量的恰当分布与合作。严格而复杂的仪式调节着这种合作。[3]128从而每一特殊领域都有了它自己的巫术规则。农耕、打猎、捕鱼都逐渐形成其特殊的规则。而规则意识的形成一方面是社会分工的不断精细化,另一方面更是原始初民道德意识的逐渐形成。因为只有遵循这些巫术规则,其所开展的行动才有可能是有效的,对超自然力量的崇拜背后本身是对“只有借助巫术规则才是应当的”这一正当意识的不断强化。而这些潜在的影响,可能就是原始法术及巫术带来的间接道德教育功能。
自然崇拜作为原始的宗教形式之一,是以自然事物和自然力为崇拜对象的宗教,即原始初民把自然物和自然力视作是有生命、意志以及超凡能力的对象而加以崇拜。出现在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求告动植物、拜天叩地、崇拜日月、感恩山水等等把外在自然界人格化的现象,可谓都是自然崇拜的典型形式。而图腾崇拜也是一种重要的原始宗教形式。“图腾”为印第安语totem的音译,有“亲属”和“标记”的含意,源于奥季布瓦族方言,意为“他的亲属”和“他的图腾标记”[2]11。这是因为人类在幼年时期,在氏族部落里就会产生一种错觉的类血缘意识,这使得许多氏族社会的原始人相信,各氏族分别源出于各种特定的物类,或认为氏族与某一特定物种有特殊联系;大多数为动物,其次为植物,少数为其他物种。对于本氏族的图腾物神,原始初民常加以特别爱护。值得注意的是,晚近的考察表明,图腾崇拜一开始并没有具备神秘色彩,而可能只是原始人的一种血缘上的错觉,而只有当图腾与人的灵魂观念亦或祖先崇拜发生联系后,图腾就成为了一种原始宗教形态。这就有图腾崇拜和祖先崇拜的区别,两者虽然都以血缘信仰为基础,但图腾是错觉血缘意识,是想象的同一血缘关系,而祖先崇拜的血缘观念则是实际的、真实的。[4]然而图腾崇拜虽可能作为原始初民的错觉血缘意识,但在原始社会早期却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图腾崇拜将人与动物和植物处于一种亲合关系中,从而决定了这个部落信仰的基础是什么,生殖仪式、食物禁忌、饮食的神圣仪式是什么。图腾占据着人与自然的中间位置,而且能够在人的心中唤起各种互相混杂的感受:敬慕与畏惧,对食物的贪欲,所有这些都是图腾制度的成分”[5]。那么从这一角度看,图腾甚至是原始初民最早的“道德模范”,控制着原始初民的欲望和日常活动。正如涂尔干所言,“图腾就是氏族的道德生活之源。所有分享同一图腾本原的生物都会认为,就是由于同一图腾本原这个事实,他们才在道德上联结起来,相互负有援助和血仇等义务,正是通过这些义务,亲属关系才被确立起来了。所以,图腾本原不仅是一种图腾力,也是一种道德力”[6]。
祖先崇拜是对先祖亡灵的崇拜。原始人类的墓葬表明,在原始社会早期,人已经有了“死后仍继续过着一定生活”的观念。祖先崇拜是一种特殊的宗教形态,是以血缘关系为思想基础的精神状态。而严格意义上的祖先崇拜就是对氏族部落中有过重大贡献或具有特殊能力亡灵的崇拜,由此希望亡灵能够对家族中的儿孙保佑赐福。由此看出,作为原始宗教形式的祖先崇拜,主要是血缘、感情的混合物,同时又带上灵魂观念的变种,从而笼罩着亡灵的色彩和迷雾。祖先崇拜表现出宗教对原始初民利用精神力量所作努力的祈祷,是对原始初民“为生存而奋斗”的祈福,寄托着原始初民美好的道德愿景。
以上是我们对原始宗教的一次历时状态的考察。在考察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感觉到原始宗教其实是人类在观念层面与外在世界打交道的思想结果。在这个思想结果中,虽然充满了歪曲、虚幻乃至荒谬的神秘色彩,但却是人类幼年期的精神文化,犹如一株盘根错节的意识之树,闪烁着原始初民对道德和美感的关怀,散发着令人陶醉和迷幻的芬芳,而人类实践理性①实践理性是人类对自身与世界的关系“应如何”和人“应当怎么做”问题的观念掌握与解答。其是人类理性观念掌握世界的最高方式。其区别并高于理论理性,这是在于理论理性是主体对人与世界关系“是什么”和“怎么样”问题的观念掌握,而实践理性则是主体在理论理性提供的关于客体的存在状况、内部结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进一步达到的对人与世界关系“应如何”和人“应当怎么做”问题的观念掌握。所以实践理性不仅仅满足于“真”,它还要进一步追求“善”。参阅王炳书.实践理性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62-68.的萌芽也由此产生。因而,原始宗教是童年时代的人类尝试解答自身与世界的关系“应如何”和人“应当怎么做”问题的最初形式。[1]90而这样一种“应当如何”的观念形式恰恰对原始初民的行为活动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规范作用,而且将先祖的亡灵与当下的生活保持一种类同的道德约束,或者是要保持与原始宗教中所内含的先祖行为而表现出一种与之类同的道德行为。正如弗洛姆所言,原始宗教作为“任何一种由群体参与的思想和行为的体系,它能给予个体以定向的框架和信仰的目标”[7]。而这恰恰起到了道德教育的规范作用,我们不妨将其视为道德教育的最初形式,当然这一形式主要是在精神和思想上发挥作用的。
二、神话与传说
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神话与传说。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神话和传说伴随着人类自身成长的历程。神话与传说作为原始人类最早的心智创造形式之一,镌刻着原始人类群体的思维、情感和社会生活的印记,可以视为原始人类对世界感知、自我认识的最早表述,其中包含着宗教信仰、哲学、文学、艺术、科学等萌芽。所以研究神话与传说可能是打开原始人类精神秘密的钥匙和窗口。
神话与传说在形式上差别并不大,但内容上却有着明显的不同。如果说神话主要是叙述神的故事,而传说则主要是关于人的故事。而且在自然崇拜和图腾崇拜里,神话多于传说,而在祖先崇拜里则是传说多于神话。传说主要是借助于人们对过去发生事件进行讲述和记忆,以维系群体的历史和当下的连续性,因而对传说的叙述过程自身就是一种对过去原始初民的精神归返活动,其本身就带上一定的神话色彩。而神话则更为涉及的是神祗及其活动,是创世以及宇宙和世界的普遍属性。所以神话可视为有关神祗、始祖、文化英雄或神圣动物以及活动的叙事,它解释宇宙、人类和文化的最初起源,以及现时世间秩序的最初奠定。[8]而且神话和传说是人类早期生活的全面纪录,表现着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关于宇宙和人类起源的神话故事包含着浓厚的宗教心理和情感。神话和传说以一种浪漫想象来表达神性观念及其灵性世界,远古人类在这种浪漫想象中开始探索世界和人生的起源及归宿,并对其存在和意义提出了“是什么”和“为什么”等根本性问题。[9]因此神话与传说本身就是原始人类观念地处理自身与外在世界关系的精神形式。而且神话与传说和原始宗教可谓相伴而生,相互交织。原始宗教中的自然崇拜、图腾崇拜与祖先崇拜是将神话和传说作为其思想基础的。通过前文分析,我们可以感受到原始宗教具有最早的、最源头的道德教育功能,而神话与传说作为原始宗教的重要思想基础,亦是本文重要的分析对象。
神话和传说是原始人类凭借象征性思维对人与外在世界的关系所进行的审视、猜测、思维、幻想乃至虚构。这是因为早期人类生活条件异常艰苦并且充满了不稳定性,疾病和天灾等困惑时刻威胁着原始初民的生存。所以对他们而言,外在世界充满了反复无常、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他们无能为力,只有借助神话中的神灵和传说中的英雄来冲淡这种焦虑,并为生活中的无常给予精神上的安慰和解释。因而神话和传说寄托了原始初民的情感因素和价值观念。“神话的世界乃是一个戏剧般的世界——一个关于各种活动、人物、冲突力量的世界。在每一种自然现象中它都看见这些力量的冲突。神话的感知总是充满了这些感情的质。它看见或感到的一切,都被某种特殊的气氛所围绕——欢乐或悲伤的气氛,苦恼的气氛,兴奋的气氛,欢欣鼓舞或意志消沉的气氛等等。”[3]106-107“一个神话不能告诉猎人如何去捕杀猎物或有效地组织远征,但是它却能帮助他平息有关杀戮动物的复杂的情感波涛。逻各斯是有效率的、实际的和理性的,但是它却无法回答有关人类生活的终极价值问题,它也无法抚平人的痛苦与哀伤。因此,从一开始,人科动物就本能地理解到,神话与逻各斯要各司其职。他运用逻各斯去发展新的武器,用神话以及相关的仪式来调节自己面对人生的悲剧事件。”[10]所以“神话的真正基质不是思维的基质而是情感的基质。神话和宗教决不是完全无条理性的,它们并不是没有道理或没有原因的。但是它们的条理性更多地依赖于情感的统一性而不是依赖于逻辑的法则。这种情感的统一性是原始思维最强烈最深刻的推动力之一。”[3]113传说和神话一样,都可视为原始初民们的情感和愿望的化身。它们都是原始初民情感的产物,也正是这种酝酿于情感的背景使得神话和传说染上了神秘的色彩,而这种神秘色彩却是孕育着原始初民的价值观念和生命体验。正如非洲的口头传说专家J·旺西纳所言:“传说总会把事情理想化,尤其是诗歌和故事。于是形成深孚众望的模式。整个历史都倾向于制造一种典范,结果历史就变成虚构的,无论其内容是所谓真的还是假的。这样我们就能找到理想行为的范例,找到价值观念的范例。”[11]
而当我们进一步追寻神话和传说的实质时,我们会发现神话和传说其实是原始人类社会生活的投影。社会才是神话和传说的原型。所以“如果我们从物理的世界,从对自然现象的直观中寻找神话的源泉,那就绝不可能对神话作出充分的说明。不是自然,而是社会才是神话的原型。神话的基本主旨几乎都是人的社会生活的投影。靠着这种投影,自然就成了社会化世界的映像:自然反映了社会的全部基本特征,反映了社会的组织和结构、区域的划分和再划分。”[3]110正是这样,自然现象被神化的前提就是它与原始人类的社会生活发生联系。由此看来,洪水猛兽的神话其实是人类水域文明的产物,而太阳神话则是人类农业文明的崇拜。而在古希腊神话研究中,我们更是发现神话与传说几乎就是调整人与社会关系最初的道德范畴体系。神话通过神所内含的英雄行为而表现出一种与之类同的道德约束,并以此在希腊的早期社会生活中产生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性。甚至在古希腊神话中,一个神或一个英雄实质上就是作为一个道德规范而存在的。作为奥林匹斯山上的众神之王的“宙斯”是对人的全面完善性的表达。而智慧女神“雅典娜”则表现出对人的智慧和理性的诉求。太阳神“阿波罗”则是表征出人类对战斗与勇敢精神的追求等等。除了大量神的故事和英雄传说之外,希腊神话中还有一些人类精神情结的母体。“普罗米修斯情结”是对人的“自我牺牲意识”的表达,而“俄狄浦斯情结”则表征出人在性爱上变异的畸形性爱,而尼采笔下的“狄奥尼索斯”酒神精神则表征出对人类精神中的狂热、过度和不稳定,从而使得世人能够热情地走向世界的物质性渴望,使得内心的情绪乃至激情得以宣泄。对此,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曾说,“神话在一个原始社会里,就是说在其活生生的自发形式下面,并不仅仅是讲述出来的故事,而是一个有生命的实在。它并不属于发明之类,如我们今天在小说当中读到的那种东西,它是一个有效的、活着的实在。由此,人们相信神话产生在那些最遥远的时代,而且自那时以来,继续不断地影响着世界和人类的命运……这些传奇故事并非由于无用的好奇心而得以在生活中保留原状,它们并非发明出来的故事,也非对于实在的记述,然而对于当地的人民,这些传奇故事却是一种更有力、更重要的自发真实的表现。正是由于这种表现,人类的现实生活,它目前的活动和它未来的命运都被确定了。正是对这些事物的认识,一方面向人类提供了仪式与习俗的题材,另一方面也为这些仪式习俗的实施提供了传授与训练。”[12]
通过以上的分析,神话与传说在原始社会中具有极强的道德凝聚力量,甚至可以被视为原始社会的凝聚剂。它们一方面作为原始初民的情感和愿望的化身,另一方面更孕育着原始社会中最早的精神观念和价值体系。神话和传说作为综合性的世界观,形塑着原始初民对世界的理解,并且使原始初民们比较容易形成一个稳定的道德共同体,并在该共同体内进行整合。而这背后是基于原始初民对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神话和传说作为原始社会共享的价值体系,使得其中的成员一方面分享这一价值体系的同时,更是将这些价值内化,并在外在的行为中体现为对共同的价值规范的恪守不渝。而且“神话和传说由于其披戴的神圣性,更具有将其价值规范予以神圣化的能力,从而激发信徒对群体目标的赞同乃至献身”[13]。所以,神话和传说与原始宗教一样,同样发挥着类似于道德教育的作用和影响。
三、巫术与禁忌
我们在原始宗教那里已经涉及过巫术,然而巫术毕竟只是准宗教现象,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原始宗教形式,所以我们在前面考察原始宗教作为道德教育的形式时只作些微描述,并未细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巫术的主要作用并不在于其对原始宗教的意义,而在于它是原始人类最早处理自身与外在世界关系的最基本和最普遍的观念形式。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
巫术作为一种准宗教现象,是指依靠“超自然力”强化对客体施加影响或控制的活动,是原始社会的信仰和后世天文、历算、医术、宗教的起源”[2]13。而禁忌,则是禁戒普通人接触的食物或人以及其他忌讳的观念、言语、行为等。英语中“禁忌”一词源于波利尼西亚语“tabu”一词。在波利尼西亚语中,“tabu”本意为“禁止”,并可指对任何言行的禁止。礼仪的规则、首领发布的命令、针对儿童而不涉及成人的禁令等都可用上“tabu”一词。[14]147一言以蔽之,巫术主要是为原始初民解答其与外在世界的关系“应如何”和他们“应当怎么做”的问题,禁忌则是解答其与外在世界的关系“不应如何”和他们“不应当怎么做”的问题。所以,巫术和禁忌虽名异但实同,换句话说,禁忌可视为消极的巫术。而巫术从本质上是一种以人和外在世界的情感交感为思想基础的实用理性。英国著名人类学家弗雷泽将这一思想基础归结为两个方面:第一是“同类相生”或果必同因;第二是物体一经相互接触,在中断实体接触后还会继续远距离的相互作用。前者可称为“相似律”,后者则可称作“接触律”。巫术根据第一个原则即“相似律”引申出,他能够仅仅通过模仿就实现任何他想做的事;从第二个原则出发,他断定,他能通过一个物体来对一个人施加影响,只要该物体曾被那个人接触过,无论该物体是否为该人身体之一部分。因而巫师才会盲目地相信他施法时所应用的那些原则也同样可以用来支配无生命的自然界的运转。[15]从中可以看到,巫术被原始初民认为是他们对付自然现象乃至控制自然的有效方法之一。列维·布留尔在分析巫术对原始人狩猎和捕鱼的影响时说:“在这里,成功决定于若干客观条件:某个地方是否有野物或鱼类,为了在接近它们时不至于把它们惊走而采取的必要的预防措施,圈套和陷阱设置的地方是否合适,使用什么投射工具,等等。可是,对于原始人的思维来说,这些条件虽是必要的,但绝不是足够的,还需要其他条件。如果这些其他条件没有得到满足,那么,不管猎人或渔人有多么灵巧,不管使用什么工具和方法,仍然不能达到目的。在原始人看来,这些工具和方法必须拥有巫术的力量;对它们举行了特殊的仪式以后,它们必定赋有了神秘的力量,因为原始人所感知的客观因素是包括在神秘的复合中。没有这番巫术的行动,最有经验的猎人和渔人也会碰不到野物或鱼;即使碰到了,它们也会避开他的圈套、陷阱和鱼网、钓钩。或者是他的弓箭失灵,枪击不中。即使击中了猎物,猎物仍然不会受伤;或者即使受了伤,也会隐失得让猎人找不到它。”[16]220由此看出,原始初民相信巫术能够使自己控制自然界的力量而满足自身活动的需要,从而相信自己能够控制自然和自身的实践活动。如果说原始初民可以用技术和经验去应对自身可见的世界,那么巫术则是运用不可见的力量去控制和影响不可见的世界。这是因为原始初民也相信“看得见的世界和看不见的世界是统一的,在任何时刻里,看得见的世界的事件都取决于看不见的力量。用这一点也可以解释梦、兆头、上千种形形色色的占卜、祭祀、咒语、宗教仪式和巫术在原始人的生活中所占的地位”,而且原始初民在潜意识里也认为“离开看不见的力量的支持,任何事情都得不到成功”。[16]418
禁忌相比于巫术,其能够起到的道德教育作用就显得更为明显。德国文化哲学大师卡西尔在考察禁忌概念的发展历程中发现,“在许多人类文明的阶段中没有任何明确的神圣力量的观念,没有明确的泛灵论——没有关于人的灵魂的理论。但是似乎没有一个社会(不管是多么原始)不曾发展出一套禁忌体系——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体系有着复杂的结构……而且我们发现,在许多原始社会中,大家知道的唯一冒犯就是犯忌。在人类文明的初级阶段,这个词包括了宗教和道德的全部领域……禁忌说成是某种绝对命令——原始人当时所知道和能理解的惟一命令。禁忌的本质就是不依靠经验就先天地把某些事情说成是危险的。”[3]144-145我们可以看出禁忌在原始社会中作为一种特殊的规范体系,实际上扮演着“习惯法”的角色,事实上发挥着法律的作用。禁忌甚至可以被视为人类社会中最古老的无形法律,是人类社会最早的行为规范,其蕴含着法律的萌芽。禁忌就如同一条行为的准绳,告诫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它甚至就像一个“危险符号”随时警示原始初民应小心行事并应该谨慎回避某些危险的事物,否则就会遭到灾难和报应。这是因为“禁忌的最大制裁威力,或者说促使人们严守戒令的力量在于严厉地告诫人们,任何违犯这些戒令的行为都将不可避免地立即受到神灵或鬼的惩罚。这个神灵或鬼使违戒者遭受病魔的折磨,直到他死亡”[14]151-152。我们也可以从各民族的禁忌中发现,从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中可以产生禁忌,在具体的各种行为中也衍生出各种禁忌,但其几乎都发挥着限制人的行为、制止和预防危险的作用。因而在原始社会中,禁忌是人迄今所发现的最早的社会约束和义务的体系。“它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石。社会体系中没有哪个方面不是靠特殊的禁忌来调节和管理的。”[3]150其实在任何一个社会,要求获得稳定和安全的社会环境,首先是要确定和告诫人们“不能够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从而在这一前提上宣扬个人应当做出的行为。所以,禁忌在这里就起到道德教化的作用,甚至是对原始初民的心理上具有严厉的威慑性。因而禁忌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但却具有“准法律”的强制作用,它对任何威胁族群文化模式的言行有着否定作用,从而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的道德法则。英国人类学家玛丽·道格拉斯认为禁忌至少在四个方面维护了社会道德:第一,当某种状态在道德上难以确定时,禁忌的信仰(特别是有关不洁或污染的信仰)提供了一种规则,人们借此可以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得当;第二,当道德原则陷入冲突时,禁忌的规则可以减少其混淆;第三,当一种在道德上错误的行为没有引起道德的义愤时,对于违犯禁忌会带来灾难的信仰可以加重问题的严重性,从而将舆论集中到正义的方面;第四,禁忌的信仰与惩罚的强制性对犯错误者形成一种威慑力量。[17]
通过以上的分析,巫术在原始社会道德规范方面的特殊性在于通过诉诸超自然的力量,为人类建构的社会秩序涂上神圣化的色彩,从而达到维系社会稳定的目的。而禁忌则更是以象征化的方式来规范原始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在处理这些关系所应遵循的各类忌讳,从而确保其对原始初民具有严肃的权威性和威慑性。我们从中可以看出,神话和传说作为原始社会中具有道德象征意义的文化载体,对原始初民同样发挥着潜在道德教育的作用和影响。
四、余论
原始社会的道德教育的发生并不是从人一诞生那天起就开始的,而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蕴育、萌芽和生长的过程。而且第一批从动物界脱颖而出的原始人,虽然逐渐开始摆脱依靠本能而行动的“动物性”,但作为“正在形成中的人”,他们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自己的本能。靠单纯的合群本能聚合形成群落,从而共同狩猎、共同捕鱼、共同采集、共同抵御猛兽毒虫的侵袭等等,同时依靠本能的需要来进行物质生产和生殖,行为的发生和约束依靠的仍旧是自然的调节手段。这个时候的原始人群还不具备宗教意识,也没有道德意识,道德教育也就没有产生。然而,随着群落之间的社会关系开始形成并逐渐复杂起来,原本最粗糙、最简单的人类生产活动也逐渐精细乃至出现了明显的社会分工,于是自然秩序必然要被打破,而由此升华出来的是真正属于人的社会新秩序。人类也只有借助于这种新秩序,才可能在同外在自然界的搏斗中成为自然界的主人。可以想象,随着生产关系的产生并发展起来,原始初民自身的心理素质也必然逐渐发展并成熟。而这一切,就为道德的原始发生,创造了最重要的条件。于是原始初民开始有了真正道德教育的需要。虽然这种需要并不是出于完全自觉,在一定程度上,它仍然是一种自发的感受,是对世界图景的一种新的、朦胧的猜测和理解。但是,正是这种朦朦胧胧的猜测和理解,成为了原始道德萌芽的催化剂,也造就了道德教育的原始形式。
凭借着这些感受、猜测和理解,原始初民开始幻想或制定出无数的图腾偶像、神话传说、风俗礼仪以及巫术和禁忌,并把它们作为完整的原始社会行为规范大家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作为道德教育原始形式的图腾崇拜、神话传说、仪式风俗、巫术禁忌,虽然不是今天意义上的严格的道德规范,但在原始社会中,确实起到了道德教育的作用,哪怕这种作用大多是以间接亦或潜在的方式得以呈现的。也就是说在这些典型的社会文化载体中,原始初民事实上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道德教育,这些形式因而可以被视为道德教育最源头和最古老的形式。
基于前文的分析,我们就有理由将原始的道德教育看成是一种特殊的道德规范体系,其规定并驯化原始初民“应当怎么做”并“如何做才是对的”,而且这种对道德教育的需要是原始初民自觉意识到的,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那样,“人的实践活动必须亿万次地使人的意识去重复各种不同的逻辑的格,以便使这些格获得公理的意义”。秩序、公理、要求相对于个人而言是一种普遍的规律,是一种“应当”,它们改变了人类早期时只知道“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而不知道自己“应该”怎样生活的状况,使人们开始对自己提出了要求,开始把个别的、偶然的、特殊的活动与一般的、普遍的、必然的东西相对应,并把它们区分为现有与应有、事实与应当。因此,“应当”首先是一种关系,是一种人们自觉意识到的关系。[18]从中可以看出,正是原始初民自己发现并制造了“应当”,从而形成了社会的道德秩序。而“应当”作为道德秩序,就变成任性的对立物,它要求原始初民放弃本能偏执,而只能按照“应当”的生活方式去生活、去行动。这本身就已经具有明显的道德教育意味了。而这些“应当”的生活方式及行为模式则是以原始宗教、神话与传说、巫术与禁忌等形式呈现出来的。可以想象,“人类的一切主要制度几乎都可以在原始社会中找到一些思想胚胎,这些胚胎在人类的蒙昧阶段开始生长,经过野蛮阶段的发酵,进入文明阶段以后又继续向前发展。原始的思想胚胎对人类的心灵和人类的命运产生过最有力的影响。而它们在遥远的蒙昧阶段都曾有一个明确的起点,它们都有合乎逻辑的发展,但是它们不可能有最后的终结,因为它们仍然在向前发展,并且必须永远不断地向前发展。”[19]道德教育同样也不例外,其自身就是一个漫长的孕育、萌芽、不断生长的历程,而只有紧紧抓住其最原初的形式,即本文所分析的原始社会的道德教育形式,我们才有可能解答人类道德教育起源的斯芬克斯之谜。
[1]王炳书.实践理性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2]赵匡为.简明宗教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
[3]恩斯特·卡西尔.人论[M].甘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
[4]杨学政.原始宗教论[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1:158-159. [5]列维·斯特劳斯.图腾制度[M].渠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77-78.
[6]爱弥尔·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M].渠东,汲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264.
[7]埃·弗洛姆.精神分析与宗教[M].孙向晨,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20.
[8]杨利慧.神话与神话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5.
[9]王晓朝.宗教学基础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9.
[10]凯伦·阿姆斯特朗.叙事的神圣发生:为神话正名[J].叶舒宪, 译.江西社会科学,2008(8):249-254.
[11]李景源.史前认识研究[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9:314.
[12]卓新平.宗教理解[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156-157.
[13]孙尚扬.宗教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85.
[14]A·R·拉德克利夫-布朗.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M].潘蛟,等译.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
[15]J·G·弗雷泽.金枝:巫术与宗教之研究[M].汪培基,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25.
[16]列维·布留尔.原始思维[M].丁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17]金泽.宗教禁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192.
[18]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51.
[19]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M].杨东莼,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68-69.
On the Moral Education in Primitive Society
HU Jun-jin
(Center for Citizenship and Moral Education,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100875)
There exists moral education in primitive society. The main forms of original moral education are: the primitive religion, myth and legend, witchcraft and taboo. These forms of moral education reveal to the primitive humans that “what should they do” and “how to do is right”,so to a certain extent, they can be regarded as the initial moral system which can be used to adjust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people and people,people and society. Moral education in primitive society is rooted in the primitive humans’ life practice and provides spiritual power for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primitive humans.
primitive religion; myth; legend; witchcraft; taboo
G40-01
A
10.3969/j.issn.1005-2232.2014.05.012
(责任编辑:李家成,姚琳)
(责任校对:朱振环,姚琳)
2014-07-08
胡君进,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E-mail:junjinhu@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