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差别原则”中的不平等意蕴及其当代启示
2014-04-17谢治菊卢欣欣
谢治菊,卢欣欣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罗尔斯“差别原则”中的不平等意蕴及其当代启示
谢治菊,卢欣欣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差别原则是理解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与关键,是罗尔斯对弱势群体公共关怀的典型写照,也是现代福利国家应提供更高社会福利的学理上的依据。这一原则要求,财富和收入的不平等分配必须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但是,差别原则以承认社会结构的等级性为前提,忽视个人责任与个人选择,弱化个人基本“善”对分配的影响,并将天赋看作公共资产作为达成差别原则的必要环节,这会引发新的不平等。因此,差别原则在关注社会平等的同时也会引发新的不平等,这对当代中国的启示意义是双重的。
差别原则;平等;自然禀赋;不平等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当今最重要的正义理论著作,是正义研究的转折点,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开启了正义探讨的新时代。因为《正义论》出版后,贬之、伐之、赞之、捧之的优秀作品亦不少,试图破解甚至超越该理论困境的学者也不计其数,罗尔斯本人也对此进行了一些辩驳与补充,由此形成了罗尔斯完整的正义理论体系,产生了新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两大正义流派。两大流派内部以及两大流派之间的口诛笔伐为全世界关注正义的人们提供了最具冲击力的精神大餐。而罗尔斯正义理论最大的贡献就是差别原则,由此引发的共鸣、争议或反对也较多,因此,差别原则是理解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与关键。
一、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提出及证成
众所周知,虽然罗尔斯强调自由对平等的优先性,强调正当对善的优先性,但是,谁也不能否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一种“平等的正义观”,而这种“平等正义”最主要的实现途径就是通过“差别原则”。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共有三种表述,虽然每种表述的意思相似,但哪怕细微的改变,也都反映出罗尔斯平等思想的变化轨迹。
罗尔斯认识到,社会存在很多事实上的不平等,要想消除这些不平等而达成平均主义式的平等,几乎是不可能的。既然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来看,社会的不平等都会存在,那么,要允许什么样的不平等分配才能既解决穷人与富人的差距问题又能让所有的人都同意呢?罗尔斯做出了以下表述:“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来安排,使他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同时,依序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这就是罗尔斯提出的差别原则雏形,其中有两句含糊的话,即“每一个人的利益”和“向所有人开放。”“每个人的利益”意味着只要你是国家的公民,只要你拥有的是合理的受益期望,制度安排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分配就能让你从中受益。至于受益的程度、大小、方式和标准,则是模糊的。最关键的是,“每一个人的利益”到底该怎么确定?“向所有人开放”的问题在于如果人们都有能力(包括天赋、家庭出身或偶然性因素)去获取这个职位,那么这种开放保证了每个人获取职位和地位的机会平等,这是正义的。但是,如果人们的出身比较卑微、禀赋也较差,甚至可能是残障,那么即使机会向他开放了,由于能力的限制他也不能平等地达到这个职位。另外,在差别原则的第一次表述中,罗尔斯还忽视了一个问题,即“要向大家分配什么?”为此,他对差别原则进行了第二次表述:“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任何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个人的利益。”[1]8这里又再次提出了“每个人的利益”,那么,要怎样分配才能使不平等有利于每个人呢?罗尔斯首先提出了这种不平等的分配要满足效率原则,效率原则的意思是对基本善的分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即“对于社会结构中某种权利和义务的安排来说,只要不可能把规范变得、把权利义务方案重订得能够提高某些代表人(至少是一个人)的期望而不降低另一些代表人(至少是一个人)的期望,这种安排就是有效率的。”[1]54-55然而,由于资源的分配总是受到自然的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因此,仅仅是效率原则本身还不能成为一种正义观。为此,罗尔斯提出了三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称为自然的自由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前途是向有才能的人开放的,各种地位和职业是向所有有能力和愿意去努力争取他们的人开放的,那些没有能力或主观上没有意愿达成某种地位的人,就被排除在了这一体系之外。这种按照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原则进行的分配满足了效率的要求,类似于我国曾经有过的“按劳分配”,排除了没有抱负、主观愿意懒惰的人在社会上的应得,这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对于罗尔斯一直忧心的那部分人——出身卑微、禀赋较差、能力较弱、身体不健康等,这种分配则是不公平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罗尔斯提出了第二种解释——自由主义的解释。这种解释试图通过下面的办法来改正这一缺陷:“在前途对才能开放的主张之外,再加上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的进一步限定。也就是说,各种地位不仅要在一种形式的意义上开放,而且应使所有人都有一公平的机会到达他们。”[1]56然而,“平等达到的机会”在这里还是不明确。于是罗尔斯继续指出,这是指那些有着类似才干的人也应当有相似的生活机会,有类似的前景,有类似的手段和资源去达成他们所欲望的各种职务和地位,而不管他们在社会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不管他们生来就属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是贫穷还是富裕。[2]具体地说,“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愿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1]56-57经过这样的修正后,具有类似才能的人再也不因其社会出身而得不到平等的机会。然而,这种解释虽然看起来是完美的,但还是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能力和天赋的自然分布决定。而且,公平机会的原则在这里也不能完全实现,因为人们的分配还受到他所处的家庭、阶级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所以,罗尔斯自己也意识到,自然的自由制度和自由主义的平等都不能解决自然天赋和社会环境造成的不平等。因为在自然的自由制度下,人们认为没有必要限制自然天赋和社会环境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因而造成不平等的两种因素都会发生作用;而自由主义的平等思想虽然主张排除社会因素引起的不平等,但是承认自然天赋引发的不平等的合理性,因而也是不能缓解社会的不平等问题的。而罗尔斯的目的是要解决自然天赋和社会环境引发的不平等,因此他不得不转向民主的平等观念。民主的解释是通过结合机会公平平等的原则与差别原则来进行的。打个比方,假设在一个产权民主的社会里,官二代、富二代在很大程度上会比穷二代有更好的前景,这一点,恐怕绝大多数人都是同意的。即使消除所有影响社会正义的因素,情况也好不到哪里去。那么,怎么做才能为这种生活前景的最初不平等辩护呢?罗尔斯认为,只能根据差别原则。这一原则表明,只有在这种期望的差别有利于那些处于较差状况的群体时(如穷二代)才是可以辩护的。那么什么是差别原则呢?罗尔斯第三次做了表述:“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他们既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期望利益又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65差别原则将最大程度地改善处境最差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其目的是要在超越效率原则“对所有人都有利”的含糊的观点上,挑选出一种较不利的阶层,以这一阶层的利益为标准来确定分配。那么,为什么最不利阶层的利益得到满足时社会中的每个人都会受益呢?罗尔斯认为,前提条件是社会各阶层之间存在“链式联系”和“紧密啮合”。假设社会存在最有利者、居中者、最不利者三个阶层,“链式联系”意味着“如果最有利者的更高期望提高了最不利者的期望,那么它也会提高中间阶层的期望。但是,如果最有利者的更高期望提高了中间阶层的期望,那么链式连接并不意味着它也能提高最不利者的期望。”[3]在此情境下,“紧密啮合”就显得尤为重要。“紧密啮合”意味着社会各阶层期望的降低或提高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即任何一个阶层期望的提高都会引起其他阶层期望的相应提高。按此逻辑,最不利阶层利益的增加自然会引起中间基层和最有利阶层利益的改善。可见,差别原则并不仅仅强调使最不利者获利,而是认为,处于社会不同层次地位的都因最不利者的期望提高而获益。
当然,如果上述假设不成立,那么“辞典式的差别原则”就根本不起作用。为此,为证明差别原则是平等原则、是合理的,罗尔斯又打起了自然天赋的主意。他把自然天赋的分配当成一种公共资产,可以共享由天赋分布的互补性带来的较大社会与经济利益,以此否定在天赋的分配中我们是应得的。他说:“差别原则表达了一种协议,这种协议将自然天赋的分配看作一种公共资产,并共享这种分配所产生的利益,而无论他的结果是什么。”[4]由于自然天赋的分配具有较强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因此这种偶然性的分配被罗尔斯认为是“运气”。既然天赋的分配靠的是“运气”,那么,将这种“运气”以及由此带来的收益看作个人资产在道德上就是不应得的。“人们真的认为他们比其他人生来便有天分这是应得的?他们真的认为自己生为男子而非女子或相反这是应得的?他们真的以为自己生于一个富裕家庭而非一个贫困家庭这是应得的?不。”[4]120可见,如果将自然天赋的分配看作公共资产,那么我们可以以此来为社会谋利,增进公共利益,增加全社会的功利。这样,人们也不必去计较不平等分配是否首先偏向最不利者了。那么,为什么人们会同意将自然天赋的分配当作公共资产呢?罗尔斯又提出了原初状态的假设。在原初状态中,大家都处在无知之幕的背后,自然资源处于中等程度的匮乏,人们对彼此的利益是相互冷漠、毫无嫉妒之心的,无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阶层出身,不知道他的价值取向和气质性格,也不知道他所处的特定社会和所属的时代。他们只知道自己处于一个正义的环境和所有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2]132-139在这种无知之幕中,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代表会同意把天赋的分配当成共同资产,也就会一致同意差别原则。因为在原初状态中,谁也不知道自己是不是最不利者。为了规避“如果自己是最不利者”的风险,大家都愿意以最不利者的利益为出发点来制定分配方案。这样一来,哪怕回到现实社会,至少也不会吃亏。
可见,为了证明差别原则是民主平等的最好形式,为了证明差别原则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罗尔斯可谓煞费苦心、呕心沥血,提出了一个又一个环环相扣的假设,使我们在阅读的过程中不得不佩服作者缜密的推理能力和严密的逻辑技巧。但是,也正因为假设的增多,让我们越来越感觉到罗尔斯在应付各种批判上的吃力和慌乱,也让我们意识到只要击中了他论证链条上的一个节点,差别原则构建的摩天大楼也许就会轰然倒塌。显然,是否能体现真正的平等是罗尔斯论证链条上最致命的一环。
二、“差别原则”中的不平等意蕴
毫无疑问,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思想的核心。但是,这一原则提出后,却遭到左翼的、右翼的、国内的、国际的、新自由主义学派内部的、外部的大量批判,这些批判主要集中在“差别原则是否能带来真正的平等”的问题上。大多数人坚持认为,差别原则是一种民主的平等,体现了弱势群体情怀,是真正的平等。然而,也有少数人诟病,差别原则不能带来真正的平等,其理由至少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以承认社会结构的不平等为前提
亚历克斯·卡利尼克斯指出,罗尔斯比较赞同康德的观点,为此他提出了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但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不仅强调不平等现象只有给最无优势的人带来利益时才是合理的,而且将个人所固有的不可让渡的天赋所带来的利益也扔进了熔炉,这又与康德视人为目的的观点有出入。在诺奇克看来,康德视个人为目的的原则是允许个人享有他们的天赋以及发挥他们的天赋所带来的一切的。虽然罗尔斯提出了差别原则,但是他仍然认为当平等的自由和公正原则相冲突时,后者要服从于前者。这一具有传统自由主义思想的观点对巴里巴尔的“平等命题”里的历史性观点提出了挑战。这一历史性观点认为:“对自由的抨击是伴随以增长的不平等现象,而对增长的不平等现象的抨击则伴随以自由的增长。特权阶层以限制个人自由来捍卫他们的地位,而这些限制又反过来成为新的特权产生的基础。”[5]实际上,罗尔斯承认自由和平等之间的关系要比公正的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之前的词序上的优先复杂得多。但无论如何,一种合理的宪法结构必须保证无论人们的经济和社会阶层如何,天资与动机相似的人都应当拥有基本上相同的获得政治权力的机会。但在实际存在的自由民主国家里,法律体系基本是容许与政治平等规定不相容的在财产和财富分配方面存在的差异。这种差异在罗尔斯看来也有一定的合理性。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应当给天赋高的人额外的报酬,因为这么做会鼓励他们创造更多的效益并且进而为无优势的人带来实惠。但是,G.A.科恩却不这么认为。他认为给富人更多的激励类似于敲诈。到底给富人多大的激励是合理的?富人受到激励后如果不眷顾穷人怎么办?而且,不平等可以在一种设定限定之内对穷人有益,但这种限定不是由不平等的观念引起的,而是由预先设定的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引起的,也即差别原则是承认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为前提的,那么,这种有利于最不利者的不平等是否能在根本上弥补最不利者的不利地位呢?这还值得进一步的商榷。
(二)由于对个人责任与个人选择的忽视,差别原则会引发新的不平等
一般来说,造成人们之间不平等的原因有三种:一是自然因素,即人们的自然天赋;二是社会因素,包括人们的出身、种族、教育、家庭、制度歧视、机会等;三是个人后天的主观愿望和努力。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在于解决第一和第二种原因引发的差等(不平等),即解决人们在自由和权利、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三组“善”方面的不平等,但对第三种原因造成的不平等没有提及,这给批判者留下了口实。假如,我们面对一个主观上不努力、不上进或思想上懒惰的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否会带来新的不平等呢?其实,差别原则对由选择因素和非选择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并没有加以区分,其结果可能是差别原则会补偿一些由个人选择不当所造成的不平等。也就是说,差别原则让人们为本不应该承担责任的残障问题承担责任,让人们为本应该承担责任的昂贵嗜好问题不承担责任。[6]另外,如果我们面对一个“视金钱为粪土”且有更高志趣雅好的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否会给别人带来负担呢?这些都是大家诟病的主要点。我们知道,不平等有很多原因,主观的、客观的、先天的、后天的、偶然的、必然的、人为的、制度的……通读全书,罗尔斯差别原则要缩小或消除的不平等应该是由客观原因如先天禀赋的差异、家庭出身、社会制度、社会阶层、社会环境等引起的不平等,而不包括主观原因如个人的思想观念、抱负、努力程度等引起的不平等。可惜罗尔斯本人没有清楚地提出这一点,以致差别原则的说服力受到影响。另外,尼尔森认为,虽然罗尔斯试图减少不平等,但还是允许社会与经济不平等的存在,并把它视为正义的,这是不可取的。原因之一是收入和财富倾向弱势群体的不平等分配不一定能使他们的处境获得改善,反而可能会伤害他们的自尊。因为自尊并不是靠获得更多的物品就可以改善的。原因之二是财富较多的人往往拥有较多的经济、政治、文化权力,这些权力足以保证他们对社会的控制,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如果仅仅在收入和财富上有些许的增加,也改变不了他们被支配的命运。为此,尼尔森指出,差别原则对“不公平只是有量的改变,但本质上还是不公平。奴隶还是奴隶,不过是提高了地位的奴隶”[7]。原因之三是平等的价值是因人而异的,罗尔斯把收入和财富的平等强加于那些不需要这方面平等的人只会增加新的不平等。例如,自由是平等的,自由的价值却是不平等的。对许多人而言,拥有自由的权利是平等的,但对拥有什么样的自由才是平等的,就不能一概而论了。对于一个囚犯,他的自由行动权可能是最有价值的,因而当你给予他自由的言论权时,他会认为这样的权利没有多大的意义。相反,对于一群渴望获得话语权的弱势群体而言,自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却极端重要。可见,对于自由的价值,要受到拥有者的期望值、拥有者所处的环境和自由实际发挥作用的影响。平等也一样,人们需要哪些领域和哪种程度的平等、需要什么样的平等也不能一概而论。从这个角度来说,罗尔斯的平等观要么允许不平等,要么强加平等,这反而会引发新的不平等。
(三)差别原则对社会基本“善”的确定有失偏颇,不利于真正平等的实现
确定社会处境最不利者是差别原则的关键和核心,而确定最不利者的主要依据是社会基本“善”的占有情况。然而差别原则对社会基本“善”的分配不利于真正平等的实现。当代西方学者提出,基本善有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基本善如财富、收入,二是自然基本善如健康、肢体完整。而那些在自然基本善方面存在不足的人哪怕拥有与其他人相同的社会基本善,也仍然会在社会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为此,阿马蒂亚·森在《论经济不平等:不平等之再考察》一书中指出:“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不同社会处境的人对于社会基本善的量的需求是不同的,所以依据基本善来判断利弊将导致一种道德上的部分盲目性,这也使得我们不合理地以某种一律性的标准来看待人群中需要更大量的物品来满足自身需要的人。”[8]阿马蒂亚·森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主要来自于人的能力而不是财富和收入,罗尔斯给弱势群体更多的财富和收入也只能改变其一时的状态,但如果不提升其达到平等机会的能力,“福利的平等和福利的机会平等在一个跛者面前都是失灵的”[8]15-17。为此,阿马蒂亚·森指出,尽管罗尔斯本人并没有以这种方式提出自己的理论,但是他的观点确实是对福利主义的一个根本批评和反对。根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不一定要优先考虑那些最不幸福的人,而应该优先考虑那些境况最差的人。而按照罗尔斯的推断方式,境况最差指具有最低的“基本善”指标值。基本善是帮助我们改善生活状况的多用途工具,包括“权利、自由和机会,收入、财富和自尊的生活基础”。罗尔斯认为,应该从个人所享有的用来实现其各自目标的机会这个方面来看待个人利益。如果一个人尽管拥有比其他人更多或同样多的善,但是他自己并不幸福(或许与自己的偏好有关),罗尔斯认为这并不包含不公平,因为一个人应该为自己的偏好负责。但是,森却认为,如果我们的目标集中于个人实现其目标的实际机会,那么我们不仅要考虑他拥有的基本善,而且要考虑拥有基本善的个人特征——这些特征对于将基本善转化为个人改善其基本生活状况的能力来说至关重要。例如,一个拥有更多基本善的残疾人、老年人、病人,他们实现其目标的机会要少于那些只拥有较少基本善的正常人、年轻人和健康的人。[9]因此,差别原则没有弥补人们由自然劣势所带来的不平等,这是有违道德常识的。[6]确实,差别原则虽然关注先天残疾者,但由于罗尔斯是以社会基本善而不是个人基本善为指标来界定处境最不利者,这就容易使个人基本善不利而社会基本善有利的人如有钱的残疾人得不到补偿。[10]也就是说,有钱的残疾者由于拥有一定的社会基本善而不能得到残疾人应有的福利和照顾,这是不公平的。因为一个残疾人虽然有钱,但他是残疾的,他就应该享有残疾人所具有的福利和权利。至于他是否要接受这些福利和权利,他接受后是否要回馈社会,这取决于他个人的意愿,社会制度是不能把他享有的残疾人权利和他是否接受残疾人权利混为一谈,否则,就侵犯了残疾人平等地拥有权利。可见,阿马蒂亚·森从能力贫困的视角批评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不可达性和对弱势群体补偿的失灵性。正如金里卡在评价阿马蒂亚·森的批评时所指出:“差别原则本来旨在缓和人们的自然资质对他们的影响,但在寻找标准以确定最不利者的地位时,罗尔斯没有把自然的基本善纳入考虑,因此对于那些遭受本不应得的自然劣势的人而言,他们实际上没有得到任何补偿。”[11]仔细想来,差别原则只考虑提升弱势群体的社会基本善而没考虑到他们的自然基本善,也没有考虑到弱势群体对社会基本善的期望与一般群体的差异,以及弱势群体对社会基本善的转化能力,这确实值得进一步探讨。
如此看来,罗尔斯的正义思想与亚里士多德有相似之处,只不过亚里士多德公开承认分配必须按等级进行,而罗尔斯却用了一块遮羞布“作为公平的正义”来回避社会的不平等问题。但是,一旦他把社会公平正义的达成寄托在分配的手段上,无疑就是承认社会不公平的合法性。也就是说,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主要考虑减少社会不平等的程度与数量,但并没有从质的方面即消除社会不平等的角度去看待社会不平等问题。在社会不平等难以根除的情况下,减少不平等的数量固然可取。但是,无论哪个国家,无论哪个时代,不平等数量的减少都不是真正的平等,只有消除社会的等级差别以及附属其上的阶级特权,不平等才能彻底根除。为此,阿马蒂亚·森也指出,新自由主义平等理论如罗尔斯的民主平等观、诺奇克的权利平等观以及德沃金的资源平等观,虽然都预设了平等理念,但由于忽视了人际间的差异性和人们转化平等权利的能力,并不是真正的平等观。而在这些平等观念的背后,都无一例外的存在一定程度的承认社会不平等合法性的痕迹,只是痕迹的轻重程度不同而已,认清这一点,“差别原则”的平等意蕴就大打折扣。
三、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当代启示
由于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当今社会一个积习难改的特点。为此,几乎从罗尔斯的《正义论》问世以来,差别原则为判断是否可以容忍不平等的分配提供了一把尺度,即不平等仅仅在对穷人有利的情况下才被允许。由此围绕平等主义的公正所展开的争议就色彩斑斓。无论是G.A.科恩平等地拥有优势的观念,还是阿马蒂亚·森能力天赋平等的观点,还是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都暗示了一点,即我们都寻求对此平等地分享的东西就是个人最大范围地介入活动和状态的能力,因为他们有理由珍视这些活动与状态。显然,与沃尔泽的复合平等理论一样,罗尔斯提出差别原则的初衷是为了缩小或减少社会的不平等。只不过他们的方法不同:罗尔斯是通过社会分配有利于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方法来缩小社会不平等,而沃尔泽则通过减少不平等的累加或转换来减少社会不平等的程度。然而,罗尔斯和沃尔泽的平等理论都以承认社会不平等的存在为前提,从这一点来说,他们都有为资产阶级价值观辩护的嫌疑。不同的是,罗尔斯用“补偿原则”来进一步说明差别原则的平等倾向,基本上实现了补偿的意图。说得通俗一点,差别原则并不是通过“劫富济贫”的方式来分配社会“善”,而是通过做大蛋糕的方式使弱势群体和优势群体的收益都得到增加。但是,罗尔斯指出,在运用差别原则时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最少获益的那些人的期望的确最大限度地增加了,以致不管更有利者的期望处于什么状况都不会对较不利者的处境产生影响。如果方案的安排能达到这样的效果,这就是一个完全正义的方案。第二种情况是所有那些更有利者的期望提高了更不利者的福利,然而这种提高并不是最大的,即“如果更有利者的期望降低了,那么最不利者的前景也会随之降低。如果更有利者的期望提高了,那么最不利者的前景也会随之提高。”[12]罗尔斯认为,虽然这种安排不是最理想的,但它也是完全正义的。
显然,罗尔斯的正义范畴有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痕迹。因为罗尔斯将其所提出的差别原则的内容限定在个体之间自然资质的差异上,但实际上却隐含着对人的社会差异的承认,尽管他本人的愿望并不是如此。他本人的愿望是将公平原则与差别原则结合起来,力图消除社会中因自然客观原因引发的差异,即通过公平的制度安排来缩小人们之间的自然差异,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差距。但罗尔斯所谓的制度安排是通过财富和机会向弱势群体倾斜的不平等分配来提供公平与正义,这就与分配的“差异”属性相矛盾了。[13]一般认为,分配不能按平均主义路线进行,分配的标准要么是功绩、贡献、能力,要么是家庭出生,但不管按哪种标准分配,分配的结果肯定是有差异的。既然分配的结果本身是有差异的,那么如何能够通过制度权威和个体的先天差异来消除结果的差异呢?这显然是罗尔斯正义论的悖论。[13]这种悖论决定了“差别原则”对当代中国的启示及意义是双重的。
一方面,“差别原则”对维护当代中国弱势群体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有重要的推动。我们知道,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中国经济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繁荣,社会物质财富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与此同时,机会与风险、利益与负担、权力与责任等往往成为了相互制约的分配物品,人们按不同标准、不同途径、不同比例、不同方式分配这些物品的过程中,社会公平的问题逐渐凸显,这一问题在21世纪的中国更为突出。因为在今天的中国,我们不仅要忧虑效率与公平、民主与集权等问题,还要试图解决财富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的不公正。在此背景下,“差别原则”对消除社会不公正以及减少弱势群体的社会不公正感有重要的帮助。另一方面,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的贫富差距问题也急需解决。在此情况下,如果仅仅按照“差别原则”而非根本性的结构调整来缩小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矛盾,只会起到隔靴搔痒的作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差别原则”认为,对弱势群体的差别对待与其说是优势群体或国家对弱势群体“应得而未得”那部分利益的补偿,还不如说是国家或优势群体“应给”弱势群体的一种公共关怀。“应给”而不是“应得”意味着对弱势群体关怀的理由不是因为他们为社会做出了贡献而是因为优势群体对他们因怜悯和同情而给予的恩赐。这种说法是荒谬的。弱势群体是与社会休戚与共的生命体,他们干着最脏的活、拿着最低的工资、住着最廉价的房子、啃着最便宜的面包、过着最粗糙的生活、享受最少的福利,他们为社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对于这样的一群人,他们享有的福利和权利难道不是自己“应得”的吗?也就是说,弱势群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其实是他们“应得”的而不是优势群体“应给”的。可见,“差别原则”对消除社会不平等的影响是双重的,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因此,回到现实社会,当我们抱怨医疗、住房、教育、卫生、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分配领域存在的不公平时,当我们怨恨特权阶层及其拥有的机会、财富和收入大大高于我们时,我们就应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关怀弱势利益,主张社会互助,倡导权利共享,进行合作治理,维护社会平等,实现共同富裕。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47.
[2]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111.
[3]姚大志.差别原则与民主的平等[J].社会科学辑刊,2010(4):4-9.
[4]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M].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121.
[5]亚历克斯·卡利尼克斯.平等[M].徐朝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51-52.
[6]高景柱.自由主义平等观的谱系——对德沃金与罗尔斯、诺齐克平等理论亲疏关系的重新定位[J].学海,2011(3):113-119.
[7]卢昌军.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解读与评析[J].社会主义研究,2007(3):59-61.
[8]SEN A.Equality of What?[M]//MCMRRIN S.The Ta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216.
[9]阿马蒂亚·森.论经济不平等:不平等之再考察[M].王利文,王占杰,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159.
[10]RAWLS J.A Theory of Justice[M].Boston: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98.
[11]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M].刘莘,译.上海:三联出版社,2004:140.
[12]姚大志.罗尔斯[M].长春:长春出版社,2011:40.
[13]张康之,张乾友.政治哲学视野中的正义[J].浙江社会科学,2010(12):43-54.
[责任编辑 冯立荣]
D0
A
1007-5674(2014)06-0115-06
10.3969/j.issn.1007-5674.2014.06.023
2014-09-16
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青年项目(编号:CMA130203);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编号:NCET-13-0749);贵州省教育厅硕士点项目(编号:13SSD021);贵州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点教改项目(编号:黔教研合JG字[2013015]);贵州省科技厅基础研究项目(编号:LKM[2011]12号);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2014年院级重点专业建设项目
谢治菊(1978—),女,重庆合川人,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卢欣欣(1989—),女,河北石家庄人,贵州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