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互动教学改革探析
2014-04-17李志锴
李志锴
通过近年来公开发表的文献研究发现,有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互动”的文章非常缺乏,这说明对两者互动研究的关注还不够,缺少较系统的研究。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多技能型人才的客观背景下,特别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日渐剥离的现实情况下,提倡彼此的互动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互动”的内涵
“互”是交替、相互,“动”是起作用或变化,“互动”是指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笔者认为,互动应是一种使对象之间相互作用而使彼此发生积极改变的过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互动”的内涵就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教育彼此相互交流、相互渗透,使双方产生积极影响的过程。
法学是法律科学知识的统称,法学教育一般指法律理论知识的教育。法律职业指与法律相关的职业,法律职业教育就是对受教育者施以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需的知识、技能的训练,因此法律职业教育亦称法律职业技术教育或实践教育。我国大多数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是以培养法学专业知识人才为使命的,在教育理念上侧重于提高法学人文素养,在教育内容上主要使学生具备基本的法治理念和法律常识,在教育方法上主要以讲授的方式为受教育者提供法律知识积累,培养法学律治意识。当前高校传统科系教学理念与职称评审体系重视理论知识和科学研究,并以此作为主要的评价标准,导致法律职业教育被排在了次要的位置。同时,传统的法律文化将法律职业能力简单定义为一种工具化的应用,不被人们尊重。
二、缺少“互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主要问题
1.法律职业教育以职业考试为基础,但学生专业基础薄弱。司法考试作为唯一国家承认的法律职业准入资格,想要从事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职业考试对法学教育影响深远。自司法部允许在校本科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以来,司法考试就成为各高校法学专业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法律职业考试影响着本科法学教育。独立学院在生源质量、办学经验、科研力量等方面都处于下风。调查发现,全国当前有超过300所独立学院开设了法学专业,且都不约而同地将人才培养方向强调实践动手能力的“复合型的应用人才”,作为职业准入资格的司法考试自然成为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倾心追求的目标。调查发现,广西3所独立学院75%的学生参加过司法考试或相关培训学习。司法考试的全国通过率近几年基本都超过20%,但独立学院由于学习基础薄弱等原因,通过率一直不理想。以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为例,2006级法学专业62人中获得司法考试A证的只有2人,2007级法学专业87人中得到司法考试A证的有4人,加上可申请C证的人数,总体比例仍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职业教育途径不足,方法单一。法律职业教育是一种职业培训,包含职业资格证和职业培训,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是进入法律行业必备的敲门砖,但要具备实务操作的能力则要进一步训练。当前,我国的法律职业过渡教育各自为政,法官、检察院和律师各设有主管或协会,而独立学院对法律职业的过渡教育涉及很少,只停留在邀请专家进行讲座的阶段。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的多是以课题讲授为主的经典法学理论教学,直到大三实习期间,才开始真正接受法律实务操作。但近3年对学生的跟踪调查显示,实习期间要面对司法考试、毕业论文和就业的压力,学生实际学习实务的效果大打折扣。客观地说,这并不是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存在的问题,而与当前中国的整个法学教育体制有关,只是独立学院体现得更明显。
3.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实践条件不足,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缺乏“互动”平台。调查显示,有45%的学生认为学校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差别很大,49%的认为差不多,只有6%认为两者是一致的。就学生“最讨厌”的问题进行调查,认为法学教育“没有专业能力培训,职业培训开设的时间晚,职业培训时间短,没有职业测试和缺乏职业心理指导”五个选项的学生合计超过57%,这说明独立学院在法学教育方面还未建立与法律职业教育“互动”机制平台,法律职业教育要求学生尽可能在实际中参加法律实务,但新建的独立学院一般离市区较远,大一、大二学生的公共课压力很大,导致学生参加实践的机会少;大学生和法律职业人之间需要心理转换,才能在毕业后更好地适应法律职业需要,但目前能接纳学生实践的机构数量和容量都很有限。
三、加强“互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改革策略
1.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宗旨,构建共同的教学目标。无论是法学教育或法律职业教育,其根本宗旨都是要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即应用型人才。现实中,大学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主要摇篮,司法系统中具备法学院教育经历的人已成为法律从业者的主体。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共同目标其实是一样的,即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在走访三所独立学院教研室、法院、检察院等机构时,当询问“什么是一个法律人最基本的能力”时,多数单位首先强调法律知识和法律基本理论。这是因为一方面应用型人才培养是法学专业教育的最终目的,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必须要熟悉法律法规,掌握法学的逻辑,了解法律的构架,这些法律知识和素质是大学生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基础,是法学专业的教学要求,因而必定是法律职业教育的基础要求;另一方面,法学专业教育是法律职业教育的基本要求。法律知识是法律职业教育的基础。法律人在实践中必须要具备丰富的法律法规知识,才能加深法律的理解和价值判断,法学职业教育也才能够帮助法律人摆脱法律偏见,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使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在教育目标和内容等层面逐渐趋向统一。
2.以法律职业素质教育为主,构建相互补充的教学内容。就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而言,不仅要重视法律基本知识的传授,还应担负起法律职业素质教育的相应责任。为使学生能够胜任法律实务岗位,需要转变教学观念,注重学生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应教授学生科学适用的法学原理与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转变教师“经院式”的法学教育方法,使之成为理论与实践融为一体的课堂教育模式,使学生具备运用法律的各种方法、技巧、能力与素质。教师要改变教学观念,采用启发教学流,将一些枯燥的法律概念、逻辑体系和理论传输给学生,借鉴具体的案件进行解读,使学生学会分析和查证事实。教师运用适当的教学技能,在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引导学生毕业后能更好地适应法律职业工作,提高学生法律实务能力方面的知识,让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律职业素质,将理论与实践知识有机融合。
3.在法学教育中引入法律职业教育方法,加大实践课程比例。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是相分离的。如按照传统的法学教育,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分开授课的,其好处是授课较为容易,学生知识体系较为系统,但往往将案件人为地割裂开,学生难以站在一定高度整体观察和把握案件。因此,有必要引入法律职业教育的方法,通过以模拟法庭为核心的案例教学将程序法和实体法相结合,教师起引导而非教授的作用,将案例细节完整地一一展现出来,让学生以实务工作者的角度综合考虑和把握各方面问题,了解法律的实然性与应然性,掌握实际处理问题的原则和思路。学校应充分和司法机关或法律职业培训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使法学专业的学生能够亲身体验法律职业教育的经历。从低年级开始的法律职业教育活动能够让学生在大学初期就对法律行业和法律实务有直观的了解,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学习规划和职业规划,抓住大学学习的黄金时期,为将来适应法律职业就业打下坚实基础。
对于多数学校而言,由学校单独承担法律职业考试培训的任务,无论是从师资、经费和效果上看都是不实际的,应充分利用社会培训机构取长补短。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引入有足够管理经验和良好市场口碑的司法考试培训机构,逐年对其考核,以保证培训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