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的办学机制
2014-04-17谭璐
谭璐
职业教育担负着培养技能人才与提升劳动力素质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发展与人才强国战略实施的智力来源。在职业教育办学过程中,校企合作办学是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环节。①然而,从目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情况来看,合作过于形式化、合作层次低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障碍。为了改变这一现状,职业教育领域也对各种校企合作形式进行了深入的探索,走出了如集团化办学、厂中校办学以及校中厂办学等多元校企一体化办学的模式,为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进作用。校企一体化办学能够将教育与产业、职业院校与企业有机地连接起来,是我国教育与市场发展、产业升级的产物,也是我国职业教育未来发展的大势所趋。
一、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办学机制的内涵解读
为了更好地理解校企一体化办学机制的内涵,首先有必要对其进行拆分解读。关于“机制”一词的解释,最早发源于希腊语的MECHANE,是指机器的构造原理和运作形式。在我国应用写作大百科中对其也做出了相关的解释,机制原指机器在运作过程中,其内部各个部分的组合、转动、制约的相互关系。随着社会化的不断发展,机制也被应用到不同的领域,如在18世纪末,机制一词逐渐被引入生物学和医学之中,将其定义为生物有机体内部组织间的结合原理和方式。到了现代社会以后,机制被广泛应用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教育学以及心理学等学科当中,泛指促使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内部结构的作用形式与引发方式,主要包含了事物要素间的耦合原理、相互作用的方式以及发生作用的程序与转换机制等方面的内容。②根据前人对机制的解释,笔者认为要更好地理解机制的内涵,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事物的发展要以各部分的存在为基点,这样是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条件,只有事物各部分保持完整,才需要协调各个部分之间作用方式和联系的问题;第二,事物各个部分作用方式的协调一定是以一种具体的运行关系为载体,机制作为这个载体,能够很好地将各个部分串联起来,以发挥事物各要素的作用。
关于“一体化”的定义,原为部分结合成为整体之意。根据《社会科学新词典》对其解释为将事物的特质与整体事物体系之间、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功能关系,将二者整合或整化为一体,达到相互紧密配合的过程。③而《新语词大词典》对其的解释是把密切相关的两种或几种事物在某种意义上当成一个整体来看待,或努力使它们在某一方面统一起来。④根据以上解释,我们认为一体化是指多个原来相互独立的主权实体通过某种方式逐步结合成为一个单一实体的过程。在我国2010年颁布的《职业教育发展改革实施纲领》中对校企一体化办学也做了相关的阐释,将其定义为“校企双方联合培养学生,共同搭建实践培训基地或平台、合作开发课程和教材、联合培养师资、组织实施顶岗实习、共建产品设计和研发基地,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基础,最终实现校企之间的深度合作”。由此可见,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是指职业院校在办学过程中,为了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与企业进行联合办学、紧密合作以提升双方的发展竞争力,两者仍维持独立的法律个体,双方共同承担人才培养任务,同时也是实现两者的资源共享、风险共担、过程共管、利益共享的过程。
根据以上的切片式分析,可见校企一体化办学是校企合作发展较为高级的阶段,也是校企合作办学的一种创新形式,校企一体化办学不仅表现为校企之间的人、财、物、文化、科技以及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共通和融合,更是校企之间的合作由浅入深、由表及里迈进的新阶段,这也是校企合作发展的趋势和走向。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办学机制指的是职业院校与企业两者要素资源或合作现象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和运行方式,这种运作形式或发生关系能够有效地将校企之间各个部分有机地联系整合起来,以使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发生,该机制主要包括了价值认同机制、制度保障机制、利益共享机制、合作共管机制、协调发展机制等多方面的内容。
二、制约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办学的因素透视
(一)校企之间不同的价值理念对一体化办学的束缚
从校企合作办学的过程来看,文化价值理念冲突是制约校企一体化办学的重要因素,也是校企合作中较为显著的冲突之一。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特伦斯·迪尔(Terrence E.Deal)和麦肯锡咨询公司顾问阿伦·肯尼迪(Allan Kennedy)在《企业文化——现代企业的精神支柱》一书中写道:“价值理念是组织成员共享的思想信仰、行为准则和规范体系。”⑤不同组织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冲突很大程度上源于价值理念的不同。作为两个独立组织的职业院校和企业,两者所代表的校园文化和企业文化是两种不同的文化体系,两种文化之间的差异也是导致校企合作主体冲突的主要根源。
首先,企业在合作办学的思想价值层面上存在瓶颈。企业和职业院校是分属于不同系统的两个独立主体,并且在职业教育发展之初学校与企业完全处于一种分离的状态,很少发生相应的合作关系。提到教育,大众所能想到的就是学校所承担的事务,很少联想到企业的参与;而提到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人们所想到的往往局限在保障员工权利、环境保护、增加就业、慈善公益等方面的内容,很少将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作为其社会责任之一。
其次,职业院校在合作办学的思想价值层面上也存在瓶颈。由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历史较短,并且长期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多职业教育管理者和工作者对“就业导向”的职业教育理念还未能充分接受和透彻理解,对校企合作办学存在很大的保留态度。与此同时,还有些职业院校一线教学人员认为校企一体化办学会干扰到正常的教学运转,无论对教学或者科研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担忧“引企入校”会带来各种商业化行为导致教育无序,从这方面来看,职业院校思想观念的片面化也直接影响了校企一体化办学的层次和深度。
最后,校企在思想价值上存在短视行为,缺乏共同的认识,限制了校企一体化办学的顺利开展。一方面,职业教育要实现自身的发展,必须做好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的完美嫁接,这也就需要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中与企业紧密联系。⑥另一方面,企业要实现持续盈利,扩大市场份额,增强竞争力,就需要在人才培养方面下大力气。当今企业间的竞争归根结底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的长期发展离不开职业教育对其进行人才输送,对此,企业也要主动与职业院校合作培养人才。从当前校企一体化办学的实践情况来看,职业院校与企业囿于眼前利益、时间成本、风险责任、利益分摊等矛盾和冲突,未能达成价值共识,校企合作存在流于形式、时间短等问题,与“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研发、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发展目标有较大差距。
(二)保障校企一体化办学的法规、政策、制度缺失
近年来,随着我国职业教育的不断发展,国家不断加大了对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同时也高度重视校企合作办学的发展。通过各地一体化办学的实践,校企合作办学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关于校企一体化办学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建设却十分薄弱,不利于校企一体化办学的持续稳定,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与职业教育办学相关的法律、制度较为滞后。⑦尽管近年来职业教育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主要是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法律更新速度缓慢,与其配套的下位法较少,导致法律执行不到位。
其次,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办学的法律制度短缺。我国《职业教育法》虽规定“企事业单位等相关组织应积极接纳职业院校的学生实习和教师培训,对接收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应当给予当地规定的劳动报酬”,但在真正落实这一法规条款时,并不能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为主要的原因就是企业的利益未能得到体现。然而,在校企一体化办学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特别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缺乏相应的法律、政策与制度的规范和引导,如在校企合作中对各自的责、权、利的规范和保障,在实训教学或者顶岗实习中学生权利的保障,都缺乏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规范和指导。
最后,现有的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办学的政策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一是从政策性质来看,关于校企合作,教育部出台实施的“呼吁性”政策较多,切实保障两者一体化办学的保障政策较少;二是从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层面来看,以国家宏观层面制定的指导性和原则性政策居多,而地方政府相配套实施的政策较少;三是从政策应用功能来讲,很大一部分政策是建议性或者指导性的,缺乏一些强制性与激励性的政策。⑧
(三)利益导向差异制约了校企一体化办学的效度
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参与校企一体化办学的最为直接和根本的目的就是通过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为自身发展提供人才需要,这也是企业利益与学校利益的结合点。⑨然而从现实来看,现有的教育体制以及校企之间存在利益偏差,未能给企业带来良好的回报,以至于影响企业参与合作办学的积极性。从企业自身来说,尽管近年来“技术荒”“用工荒”等问题日益显现并呈现出加剧的趋势,但企业参与职业技术办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仍然较低,并且在我国劳动力买方市场的环境下,大部分企业主要以眼前既得利益为主。尽管是技能型人才的主要使用者和受益者,但是在直接、短期利益的驱使下,企业更多关注的是自身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与招聘,忽视了学校对人力资源的培养过程,不愿向职业教育领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导致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
校企双方作为教育和经济两个不同的利益群体,在利益导向方面,企业更多注重和追求的是短期经济利益最大化,而作为系统人才培养的职业院校一方,追求的是教育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将人才培养作为一个连贯的、长期的系统教育工程,如“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教育理念所表达思想的一样。而校企合作办学的效益大多是隐性化和长期性的,企业的短期经济利益导向与职业院校长期教育功能之间的诉求差异直接导致二者行为方式的不同。⑩由于聘用职业院校在校生的成本很低,企业在利润的驱使下不间断地生产,长时间、高强度地使用学生,不仅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的冲击,也会影响学校教学计划的顺利开展。近些年,企业压榨学生的丑闻也不断地被曝出,对校企合作办学的社会声誉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总之,校企利益导向差异直接影响一体化办学效度的发挥。
三、构建职业教育一体化办学机制,实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一)构建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办学的价值认同机制
校企一体化办学是多元价值导向下的价值认同,价值认同是一种主体性的判断倾向,在组织或个人发展实践中所表现出的内在价值尺度,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事物间相互联系相通的。[11]组织和成员在发展中创造社会价值的同时也在不断地认识与评判价值。学校和企业作为价值评判的两个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认同标准或规则,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价值冲突。因此,要实现两者一体化办学的效用价值,就需要构建一套价值认同机制,从合作理念上统一校企的认识。尽管校企之间存在发展目标、组织文化、管理模式、运作方式、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差异,但两者在社会组成单元中不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独立组织。从社会发展分工来看,职业院校是以技能型人才的培育为根本,是人才的“流出口”;企业是以社会化生产或经营为主的组织,需要大量的人才支撑,是技能人才的“流入口”。[12]由此来看,两者尽管价值取向存在差异,但人才供给与需求是二者合作的结合点。从师资的流动性来看,职业院校发展离不开“双师型”队伍的建设,而企业在发展中面对着日益变幻的经济形势、产业升级转型以及生产发展方式的变革,亟待对员工进行培训以适应社会潮流,在此,为校企合作又提供了一个新的契机,也使两者之间的合作办学成为可能。归根结底,职业院校与企业对高层次、技能型人才都有相关的需求,正是这种天然的依存关系构成了校企一体化办学的共同基础和价值,也就是价值认同。
校企一体化办学的价值认同机制是指在政府与行业的指引下,以具有技能型人才培养单位的职业院校和具有先进技术与文化的企业紧紧围绕职业教育的价值目标,实现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的互通互融,统一价值认识,充分发挥学校和企业资源在职业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共同塑造具有可持续发展职业能力的师生与企业员工的价值体系和文化规范。只有职业院校与企业在一体化办学中关于人才培养的价值理念达到一致,实现双方的价值认同,才能更为有效地实现校企的共同发展。[13]
(二)完善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办学的法律、政策与制度保障机制
法律、政策与制度保障是校企一体化办学有序运转的基础,只有具备完善的法律、政策和制度体系,校企合作才能得以持续、有效地开展。[14]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的法律、政策、制度保障机制是指政府或行业协会为了保障校企合作的顺利进行所建立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研究室,并随着校企一体化办学的不断深化,而制定一系列的政策与法规予以跟进,实现校企一体化办学的良性发展。从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办学的情况来看,相关的指导政策与制度比较匮乏,且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一方面,无法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学的积极性,就此出现了职业院校“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政策和制度的保障,校企合作办学中的形式化、随意性和无序化现象比较严重,严重制约了校企合作的深度发展。因此,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政府必须从政策、制度的构建入手,适时制定并不断完善有关校企合作的税收、产业、金融、就业以及激励等政策。通过法律、政策与制度的制定,进一步理顺政府、行业、职业院校与企业在校企一体化办学中的关系,建立职业教育办学的责任分担体系。
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应加大对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办学的重视程度,切实履行自身职责,要将校企合作办学作为一项长期的教育发展战略来抓。一是加强校企合作统筹协调。[15]针对参与一体化办学的企业,制定相关税收或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其加大对职业教育办学的投入力度,接收学生参与顶岗实习和教师顶岗锻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教学的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双师型”队伍,使师生能够全面深入了解本行业的新设备、新技术与新工艺,掌握一手的生产实践经验,在熟悉企业的生产流程和操作规范的基础上,积极投身于产品生产、研发中。二是创新教育管理模式。将企业先进的经营管理与生产理念引入职业教育的课堂,以企业内部工人的标准对学生进行职业培训,并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及时调整教学计划,更新企业教学内容,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教学中的作用。三是制定科学性、前瞻性与战略性的教学规章体系。研究制定与校企一体化办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形成定位明晰、政策扶持到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支撑环境,使我国的校企一体化办学尽快步入制度化发展轨道。
(三)健全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办学的利益共享机制
育人和逐利分别是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的动力源泉,两者目标导向的差异是构成校企利益冲突的根源,不管是育人为先,还是逐利为先,这些都是校企一体化办学情境中固然存在的矛盾体,也是校企合作的利益连接点,同时也是各自的价值诉求表达,可以说缺一不可,否则两者的合作就难以为继。从校企合作的利益价值方面来看,二者的利益冲突是难以得到根本性的消除的,但可以通过价值共享、利益共分、资源整合等途径,构建校企一体化办学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校企由利益冲突转为利益聚合。
校企合作办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利益主体在长期博弈中合力推进的结果[16],我们知道政府、企业、行业以及职业院校作为校企合作办学中的利益相关者,各自代表着不同群体或组织的利益。从政府层面来看,政府是以社会价值最大化为发展目标,以公众利益为本,在加大对职业教育财政投入的基础上,也通过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积极性。从企业层面开看,校企合作离不开企业一方,不然就无任何意义,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层次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自身对投资—收益比的估算。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于合作办学的积极性不同,如在粗放型的生产阶段,对人才的需求不是那么迫切,一般性的社会人才就能够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对校企合作的态度自然也不是很强烈。[17]只有企业发展到社会人才无法满足其需要的时候,企业才会向职业院校靠拢,校企联合办学才成为可能。从行业层面来看,行业参与职业教育合作办学的主要动因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行业人才和技术发展的关注,同时,行业参与一体化办学程度的高低受到行业发展的组织化程度影响,当行业发展处于较为成熟的阶段时期,组织的各项功能也较为完备,参与职业教育一体化办学的层次也就越高。
由此可见,尽管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各主体的利益取向不同,通过建立校企一体化办学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职业教育发展成果的共享,才能为校企合作办学增加驱动力。从根本上说,校企之间的合作就是教育与经济的连接,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教育在经济增长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人才资源是现代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这也是促成校企一体化办学的动力,也是校企之间的价值共享结合点。[18]一方面,校企合作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产品开发平台,可以借助学校现有的教研资源进行企业研发升级,为企业发展提供后备动力;另一方面,学校科研利用企业这个生产平台,实现科研成果的开发和转化,在利益分配方面实现校企共享,对学校和企业双方而言都是互惠互利、资源互补的重要平台,能够使校企双方共同发展,实现双赢。
(四)建立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办学的协调机制
建立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的协调发展机制,实现多层次机构间的有序合作,进而将不同单位性质和行政隶属的独立决策实体间的合作规范化。[19]为了加强合作主体间的协调,保障校企一体化办学政策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可行性,构建一个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部门间、企业行业与职业院校间的多层次协调的部门,切实明确校企办学协调机构的职能与权限,不断增强其在校企合作间的协调能力,并使其保持较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一方面,从国家层面讲,可成立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财政、产业、税务与人保等部门联合参与组成的全国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办学领导机构,该机构主要负责校企一体化办学制度的顶层设计、相关政策框架体系的拟定以及大政方针的制定。
另一方面,从地方层面讲,可以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与企业协会一道组织成立校企一体化办学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校企合作的实施细则、合作方针以及校企合作绩效考核办法,做到统一协调、定期检查当地各类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开展状况,将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办学成果作为职业院校办学水平考核的重要指标因素,定期对校企一体化办学工作表现突出的学校和企业进行表彰与奖励。除此之外,还应成立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第三方评估与监督组织,其工作内容和职责主要是对校企合作有关的政策方案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与反馈,监督职能主要包括对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在内的各方利益相关者在校企合作办学的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时修正、调整、继续或中止相关政策。
与此同时,加强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协调机制的建设,还应不断完善校企合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召开相关会议,对校企一体化办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改进的方法,对推进校企一体化办学提出建议。各级政府还应为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办学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鼓励校企合作办学。[20]从校企人事管理上,应积极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与学校教师开展交叉任职,变校企间的单向聘任为双向兼职,在校企人事管理上率先实现校企一体化。
总之,构建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的办学机制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阶段,也是为企业在发展道路上优化产品品质、提升技术含量、提供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支撑。同时,职业院校与企业是校企一体化运行系统的主体要素,双方在校企一体化运行过程中互为要素、互为动力、互为制约。在处理校企一体化的主体关系时,应遵循职业教育发展的外部和内部规律。校企资源具有广泛的互补性,校企一体化办学在校企间建立合作而非竞争关系的战略联盟,有利于实现学校与企业优势资源的充分整合与共享,加快新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的产业转化,直接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弘扬依托产业办学的优良传统,探索新时期校企一体化办学的新机制,是职业教育走出困境,破解当前职业教育面临的诸多中、微观困惑的对策之一。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办学的出现有着历史的必然性,既是产业发展、市场机制和职业教育自身发展规律作用的产物,更是校企长期合作、积极探索的必然结果。实践表明,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办学能够有效提升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实现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专业与岗位的良性互动与发展。
[注释]
①周世青.职业教育发展的新趋势[N].人民日报,2011-10-27.
②刘建明,张明根.应用写作大百科[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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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韩明安.新语词大词典[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578.
⑤(美)罗伯特·G.欧文斯.教育组织行为学[M].窦卫霖,温建平,王越,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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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张涛,邓治春,彭尚平.统筹城乡职业教育发展的价值取向及机制创新[J].教育与职业,20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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