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成因及防治措施
2014-04-17王春林
王春林
(江苏大学文法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
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成因及防治措施
王春林
(江苏大学文法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
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严重侵犯我国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行为人自身守法意识不高,传统酒文化消极方面的影响,有关主体法律宣传不够,主管机关执法不够严格,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增多的重要因素。为有效遏制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全体社会成员要培养严格守法的意识,改造传统酒文化的消极影响,有关主体应加大宣传力度,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
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成因;防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作为日常交通工具迅速得到普及,由于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越来越严重。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中,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1]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第1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据统计,2011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148 651起,比上年同期下降47.9%,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26 617起。[2]醉酒驾驶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日渐增多,给人民群众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也给社会造成了十分不良的影响。
一、醉酒型危险驾驶的犯罪成因
(一)行为人自身守法意识不高
醉驾行为人往往受教育程度而影响认知,文化水平较低者饮酒率更高。法律意识与文化程度成正比,文化程度高的人,相对而言掌握的法律知识较多,法律意识较强;文化程度偏低的人,法律意识淡薄。据统计,在危险驾驶案件中,醉驾司机一般都在30岁~50岁,他们的学历普遍较低,85%的人员为初中及以下学历。[3]相当一部分醉驾行为人并不知道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一种犯罪,会危害他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对于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以及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这部分人往往缺少健康的消遣方式,驾驶机动车尤其是摩托车走亲访友、吃饭聚餐就成了他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认为餐桌上不喝酒就是不给面子,于是明知道“开车不喝酒”仍然去喝了;或者一时心存侥幸,认为酒精浓度短时间内会变淡,酒后过一段时间驾车就能将酒气挥发;或者认为喝一点儿不会出问题,以为自己头脑还很清醒,不会出什么事情,执法部门也不会查出来,甚至有人认为醉酒驾驶摩托车不属于醉驾范围。《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因《刑法》对危险驾驶罪处罚只规定了拘役并处罚金,在司法实践中,如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一般是取保候审,而人民法院量刑时,往往是拘役以及一定数额的罚金,而且相当多的醉驾行为人被判处缓刑。这样的处罚力度较弱,对犯罪的震慑力不大,而且会导致行为人对自己醉驾行为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悔改之意,无法吸取教训。这种心理既严重威胁着交通安全,又提高了危险驾驶犯罪的发案率。
(二)传统酒文化的消极影响
自古以来,中国是一个产酒大国,酒文化源远流长。酒能增进感情、加强联络、互相沟通,在人际关系中的润滑剂和凝聚剂作用特别突出,使得人们习惯以喝酒的多少来表达情感深浅。于是,中国一直以来有宴席间无酒不欢的传统,如婚丧嫁娶、亲人团聚、公务接待、职场生意、朋友聚会等往往离不开酒。受劝酒风俗和饮酒习俗影响,有的人为了尽兴想出各种办法劝酒或者强迫别人喝酒,对方为了顾及情面而不得不喝酒。在席间觥筹交错、酒到浓处时就忘乎所以,在酒精的刺激下,人会丧失基本的判断能力,从而目无法纪,醉酒驾车。
(三)有关主体法律宣传不够
由于醉驾人员文化水平基本为初中以下,法律意识淡薄,对“醉驾入刑”不知情或略微知一点,对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醉驾入刑缺乏基本认识,对具体处罚不了解,不知醉驾会受何种程度的刑罚,不少人以为醉驾也就是罚款了事。加之目前我国有关醉驾入罪的法律宣传对象主要是汽车、卡车等较大车型驾驶人员,而对农村中的摩托车主宣传力度不够,新闻媒体的报道主要是针对汽车类案件,相当多的机动车驾驶人员主观认为醉酒驾驶仅是针对汽车、卡车等,并不知道同样适用于醉酒驾驶摩托车。另外,相当多的醉驾人员对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作为行政处罚和构罪标准的临界点不清楚,主观上对喝白酒、红酒、啤酒等不同类型酒多少量就能达到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没有具体化的认识。法律宣传不到位,部分群众对醉驾具体情况不甚清楚,也是导致醉驾高发的原因之一。
(四)主管机关执法不够严格
行为人醉酒驾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要看驾驶机动车是否在道路上行驶,二要看是否达到醉酒程度。对于行为人是否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可以凭借摄像监控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实,证据比较好搜集、固定。对于醉酒程度要对行为人血样进行搜集、固定,但血样提取和送检涉及相关专业人员和机构,从查获酒后驾驶到血样送检,前后时间有可能长达数小时。实践中,驾驶员为应对酒驾检查,随时带酒在车上,遇到酒后被查,在停车下来后就立即饮酒,从而否认是酒后驾车,致使证据搜集陷入困境。醉酒程度是构罪的重要标准,由于无法及时搜集固定证据,有可能导致醉驾行为人逃避刑事处罚。同时,由于警力有限,治安设卡查处点主要集中在交通要道地段,查处范围有限;酒驾查处多在节假日前后,平日重视不够。这会导致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存在大量的黑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行为人产生实施醉驾行为但会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的防治对策
(一)培养社会成员养成严格的守法意识
要守法必须知法,要知法就应当学法。全体社会成员都应当不断学习,努力提升自己的文化水平,认真学习法律,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包括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社会成员都应当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八)》和有关司法解释,掌握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危险驾驶犯罪的具体规定。只有学好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提高安全意识和良好的驾驶素养,减少侥幸心理,醉驾型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才会得到有效遏制。
(二)革新传统酒文化影响
在我国现在大的社会生态环境下,根治酒驾问题,应从思想观念上消除酒文化的影响,要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引导公民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要改变劝酒、派酒的不良风俗习惯,要在全社会养成积极健康的酒文化需依靠劝酒者的自觉收敛行为。开车一方要坚持原则,自觉拒绝饮酒,或者以茶代酒,牢固树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思想观念。还要加强饭店、娱乐场所等的提醒责任,对开车前来消费的顾客及时劝止酒后驾车行为,酒店服务员在客人吃饭前要对饮酒驾车的危害予以警示,在饭桌上摆放警示标语、发放警示卡片。酒文化要适应交通的发展,把人的生命健康摆在首位。
(三)有关主体要加大宣传力度
国家应当制定法律,督促酒类厂家在各类酒的商标上注明醉酒驾车的危害及法律后果,提醒人们酒后请勿驾车。报刊、杂志、网络、广播等媒体应当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拍摄酒驾、醉驾等相关公益广告以及宣传片,在电视、网络以及社会公共区域的电子屏幕上播放,让广大群众加深对“酒驾”、“醉驾”带来的严重后果及危害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公民特别是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公安机关要在交通要道、饭店、酒吧、KTV等餐饮娱乐类场所内、大型停车场内设置杜绝酒驾的宣传画和公益广告,宣传酒驾危害及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要扩大审判的一般预防效果,强化以案释法的功能和作用,到广大农村组织巡回审判,加大教育力度,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件,宣传打击成果,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发生,使严禁醉驾工作深入社会的方方面面。餐饮娱乐场所以及一起就餐娱乐的人也应当提示饮酒者和醉酒者不要驾车,不断增强警示作用,最大限度地打消饮酒者和醉酒者的侥幸心理。
(四)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
遏制醉驾需要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建立快速办理机制,尽快体现法律效果。公、检、法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快速办理此类案件的机制,加大打击醉驾的工作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大路面查处力度,严查酒后驾驶行为,将日常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必要时可以抽调警力进行异地执法,对醉酒驾驶的交通违法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执法理念。目前,国外对于预防醉酒驾驶技术已经日趋成熟并在生活中运用,对于减少和预防醉酒驾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如沃尔沃推出的禁酒闭锁系统,能够有效避免醉酒驾驶的发生。政府部门应当鼓励对预防醉酒驾驶技术的研发,推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禁酒闭锁系统,运用科技手段预防醉酒驾驶的发生。公安的机关要积极协调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酒后驾驶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和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与机动车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对酒后驾驶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大幅提高机动车保险费率,并依照规定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降低酒驾者的信用等级,提高行为人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中国是传统的酒文化国家,政府应当积极引导代驾行业的发展,建立行业准则,加强代驾人员管理,避免因代驾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对于醉驾行为,侦查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和依法规范搜集相关证据,对醉驾行为人血液酒精检测结果、醉驾行为人口供、其他当事人陈述、醉驾现场照片等证据及时固定,对于醉驾原因、醉驾所造成的后果等影响量刑的证据,也应完整地加以搜集。
[1]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N].人民法院报,2011-05-11.
[2]胡明.醉驾入刑一年合肥309人领刑[N].合肥晚报,2012-05-10.
[3]张蔚然.中国警方半年移送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15941件[DB/OL].中国新闻网,2011-11-01.
(责任编辑:孙秀娟)
D9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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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0541(2014)05-0108-03
2014-08-20
王春林(1969-),男,江苏盐城人,江苏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江苏大学刑法学系主任,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