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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视野下社会秩序的建构与维持

2014-04-17

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3期
关键词:社会秩序秩序法律

王 晓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 广东广州 510275)

政治、法律视野下社会秩序的建构与维持

王 晓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 广东广州 510275)

一直以来,政治和法律被视为分析社会秩序的两大研究路径,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十分丰硕的成果。本文从学术史的角度,试图对与之相关的过往研究做一番梳理。

政治 法律 社会秩序 建构 维持

社会秩序,简单地说是“社会得以聚结在一起的方式”[1]。它不仅是人类的本能需求①,更是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前提。美国学者亨廷顿曾强调认为,“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2]也正是缘于此,社会秩序一直是中外学术界共同关心和大力探讨的重要问题。若把开拓新领域的研究称为为跑马圈“生地”的话,那么有关社会秩序的话题无疑已经是一块地地道道的“熟地”。时至今日,涉及社会秩序研究的成果用“汗牛充栋”来形容也不为过,政治学、历史学、法学、社会学、人类学及各相关交叉学科都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了阐释,并为改善社会秩序的实践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为了凝聚话题,不致面面俱到却泛泛而谈,本文仅对围绕“社会秩序的建构与维持”这一主旨所展开的国内研究予以梳理和检阅。

一直以来,历史学界有关传统社会秩序的探讨不绝于耳。但在“国权不下县”的传统政治框架下,有学者就把中国传统社会分为两种秩序形式:一种是以皇权为中心的“官制”秩序,形成自下而上、等级分明的梯形结构;另一种是“乡土”秩序,以家族为中心,聚族而居形成大大小小的村落,每个村落是一个天然的“自治体”,结成蜂窝状结构[3]。因此,传统的乡土社会是散漫和谐的自然社会,皇权政治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4]。韦伯的《儒教与道教》就持这样的观点,“事实上,正式的皇权统辖只实施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统辖权威的有效性就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因为除了势力强大的氏族本身以外,皇权的统辖还遭遇到村落有组织的自治性的对抗。”[5]与此相伴生的是,亦有学者强调专制政权的全面控制,即历代王朝无不自上而下将高度集中统一的国家权力经各级各地的行政管理机构一直延伸到底层的乡村社会,把分散的小农置于体现国家君主意志的行政控制之下,维系大一统的社会秩序。这一自上而下立体式的社会控制思想在萧公权的《中国农村:十九世纪帝国政权对人民的控制》一书中得以集中体现。通过对作为治安工具的保甲制度和作为农村征税机关的里甲制度,以及作为饥馑管理的“常平仓”、“义仓”、“社仓”等谷仓制度和作为意识形态统治的“乡约”等制度的考察,萧氏认为,帝制统治下所谓的“自治”并非专制政府的意图所在,而是不完全集权的结果。作为一个独裁政府,它可以通过保甲、里甲、乡约等类似的民间组织②把政权力量延伸到自然村内,乃至每一家农户,只要觉得有必要它就会随时随地干扰乡村的生活[6]。此外,在吴晗对士绅阶层③的角色论述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相类似的观点。在他看来,士绅阶层是皇权的执行者,与官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是作为国家控制地方的延伸形式而存在的[7]。

这种“官府—民间”二元对立的经典表述,在上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基层社会史研究的繁荣,很快就受到了挑战。牛津大学教授科大卫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国家控制论的弊端,他说:“‘控制论’令我们不满的地方,是被统治者往往被描述成被动者。政府制定了政策,人民乖乖地适从,社会由此而得安定。这个理解解析不了动乱,所以就把动乱说成是失控。这个理论也解析不了经济发展,以为经济发展必然来自政府政策。”[8]于是,在以后的研究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走出书斋,步入田野,用自下而上的人类学研究视角和互动模式审视区域与基层(乡村)的社会秩序问题。

在区域研究上,华南学者卓有成效。比如刘志伟的《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税制度研究》[9],就是从区域视野出发,关注里甲赋税制度在规范地方社会秩序方面所起的作用。此外,郑振满对明清福建家族组织的研究也可划归此类。依他的陈述,明代中叶以后,地方政府职能萎缩,乡族组织开始全面接管地方公共事务,从而拥有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权,成为名符其实的地方管理者[10]。徐晓望曾总结过宗族组织的社会控制功能,主要表现在:①惩恶扬善,维护地方治安;②以族正、家长、“公亲”调解族内婚田争执等民事纠纷;③以宗族共同体、祠堂所属的祠产,赈济赡养本组孤寡孤独,避免其流离失所,或转化为社会的对立面;④组织宗族武装,团结丁壮,自保乡井,防范盗贼[11]。弗里德曼认为,正是因为宗族组织的地方管理功能减轻了国家社会控制的很大一部分负担,所以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会支持宗族,甚至还通过赋予士绅特权而造就强大的房支和宗族来稳定地方秩序;但另一方面,族权膨胀也容易破坏封建法制,扰乱社会治安,国家也会对其进行必要的制裁和抵制[12]。

论及地方社会的秩序问题,日本的“地域社会论”无法回避。作为该理论的领军人物之一,岸本美绪曾总结过“地域社会论”研究路径的两大特点:一是它基本上是以“秩序稀少性”的感受作为前提;二是它试图追问“秩序究竟是如何形成的”?[13]正是基于这样的视角和研究路径,岸本美绪对明清交替之际的江南社会秩序展开了细致入微地考察。作者认为,明清政权交替之际社会秩序松弛甚至瓦解,出现的权利真空也导致人们的不安心理凸显。受不安左右的人们为了找到新的全体秩序,纷纷加入到各式各样的社会集团中去。台湾学者巫仁恕对岸本美绪从心理学角度强调人们的不安全感提出质疑,他认为与其强调人们的不安全感,不如说成是当时人们对社会竞争激烈化的感受。尤其是中国人口的压力与既有经济资源的萎缩,在明代中期可能达到空前的程度,这也是为何只有在明中期以后,人们会感到高度的社会竞争,进而非得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社会结合[14]。除岸本美绪的江南社会研究外,森正夫对明末清初福建宁化县“寇”、“贼”的把握、山田贤对于清代四川移民与地方秩序的研究等,都很有价值。

与区域研究同时,以解剖麻雀式的乡村个案调查也如火如荼④。其中,诸多作品都涉及到了与本文主旨密切相关的社会秩序问题。如萧凤霞在《华南的代理人与受害者:乡村革命的协从》[15]中,就通过个案考察对乡村秩序进行了整体把握。她认为,传统时代的中国地方社区离行政控制中心较远,具有较大的自主性,然而随着20世纪以来国家行政力量的不断向下延伸,乡村的权力体系已经完成了从相对独立向行政“细胞化”的社会控制单位的转变,而新的政治精英也成为这些“行政细胞”的“管家”,造成社区国家化的倾向。在黄树民对福建林村自建国后的变革考察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类似的观点。在黄看来,中国农村中有一种全国性文化明显抬头。传统上小型、半自治而独立的农村社区,慢慢被中央政府为主的大众文化所取代[16]。这种趋势的出现,毫无疑问是与国家权力通过各种渠道深入乡村密不可分的。徐勇及其弟子在他们的“下乡”系列文章和学位论文中就对国家如何通过政权、行政、政党、财政、金融、法律、服务及现代民主制度等渠道深入乡村,国家意志如何贯彻以及在此过程中又如何与基层社会力量进行互动等方面进行了探讨⑥。

论及乡村场域下的权利互动与秩序维持,杜赞奇的《文化、权力与国家》[17]是不能不提及的,作者从大众文化的角度,提出“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新概念,即包括不断相互交错影响的等级组织(诸如市场、宗教、宗族和水利控制等)和非正式相互关联网(诸如庇护人与被庇护者、亲戚朋友间的相互关联等),它们共同构成了施展权力和权威的基础。“权力的文化网络”的提出,纠正了以前的乡村社会研究只关注政治、经济等方面,而忽视宗教、文化和价值观念等文化因素对乡村社会运作影响的缺陷,同时也让我们认识到乡村社会控制体系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吴毅通过对一个村庄一百年的村治历程的详细考察,认为影响20世纪双村村庄权威与秩序形态的基本变量是现代性、国家和村庄地方性知识,国家的因素是连接和沟通现代性和村庄地方性知识的中介。国家与现代性对双村公共权威体制进行重构和再造,极大地挤压了村庄地方性知识存续和活力空间,但地方性知识也不是完全被动地等待国家与现代性的销蚀与拆卸,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通过各种方式表现自己的存在。[19]上世纪90年代后,随着国家权力后撤和基层组织建设,乡村自治的研究也蔚然成风,为人们更深一步了解地方社会的政治秩序打开了另一扇窗口。⑤

在大批学人关注权力运作与社会秩序时,亦有学者从法律的角度展开对社会秩序建构与维持的考察。法律与秩序密切相关,“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19]奥古斯丁曾说,“无论天国还是地上之国,也无论社会还是个人,一个共同的目标是要求和平和秩序,以便获得社会和个人的心灵安宁,法律正是维护和平和秩序的必要工具。”[20]虽然不少人类学家在不断向我们提供证据,试图说明无需法律的秩序不但存在且运作良好。但“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不敢者,法不使也。强者非不欲暴弱也,然不敢者,畏法诛也”的至理名言却清晰表明了法律存在的必然性。

经过对成文法的讨论,越来越多的学者眼光向下,挖掘民间社会中活生生存在的、非国家范畴的法律资源。其中,梁治平有关民间习惯法的解释尤其值得一提。按他的陈述,习惯法乃是由乡民长期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习惯的一套地方性规范,它被用来分配乡民间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和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习惯法并未兴诸文字,但并不因此缺乏效力和确定性,它在一套关系网中被实施,其效力来源于乡民对此种“地方性知识”的熟悉和信赖,并且主要靠一套与“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有关的舆论机制来维持[21]。在他看来,民间法与国家法从属于不同的知识传统,原则上,以朝廷律令为主干的“官府之法”凌驾于民间法之上,以体现且保证帝国法律秩序的统一性。但实际上,官府并没有足够的财力和人力对州县以下的广大地区实施直接统治。朝廷律例也远不曾为社会日常生活提供足够的指导原则,所以政府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倚赖于民间的习惯与规范,以维持整个社会的秩序。这也意味着,不但人们的日常生活大都受习惯支配,一般纷争也很少提交官断,而且地方官在审理所谓“民间词讼”的时候,也经常要照顾到民间惯习和民间的解决办法[22]。

这种“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在黄宗智对“第三领域”的研究论述中清晰可见。黄氏认为,中国地方社会处理纠纷中存在着正式系统、非正式系统和第三领域三种形式。在传统社会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官方法律与民间惯例相互影响,由此形成不同于正式系统即衙门审判和非正式系统即民间调停的第三种途径,即第三领域,或中间领域。在他看来,近百年来中国虽然在法律理论和条文层面上缺失主体意识,但在法律实践层面上却一直显示了相当程度的主体性,第三领域一直在中国治理制度中齐了极其关键的作用。其中,简约治理原则和半正式行政方法——依赖不拿国家薪酬的准官员以及国家机关只在发生纠纷时介入的方法,一直延续了下来。集体时代的乡村治理、文革时期的“民办公助”村庄教育,甚至今天的村庄治理和上访制度都可以看到这一原则和治理方式。在强调民间因素对案件审理的影响上,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比黄宗智有过之而无不及。他认为,“清代地方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更多的是依据情理来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全面的调整,而非运用法律对事实作单方面的判断。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就被轻视或无视,因为法律本身是基于情理而定的——国法就好比情理大海上的冰山。”[23]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巨大发展和社会转型,传统的地方性规范式微,已无力应对新出现的混乱状态,“送法下乡”遂成为国家治理乡村的不懈努力。“不但有时令性的‘普法’运动来刷几条标语,而且还建立了自己的机构,比如派出所、法庭、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养下一大帮人。”[24]对于这种送法下乡,苏力认为这本质上是国家通过司法的路径来加强国家政权建设,进行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但同时,苏力又承认现代性法律制度的干预使得村庄秩序处于极度艰难的地位:一方面正是的法律制度没有能力提供村民需要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又禁止那些与熟人社会性质相符却与现代法治相悖的实践[25]。

但毫无疑问的是,“送法下乡”的多年坚持还是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使得农民或多或少地知道了一些现代的法律常识。虽然这些知识对于农民来说是模糊而抽象的,而且在现实的日常生活之中他们也是绝少地使用这些知识,但一旦其处于事件之中,特别是经过他人点拨之后,这些蛰伏的模糊的概念便可能被激活而成为一种博弈的武器。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董磊明提出了“迎法下乡”的概念,他认为在地方性规范越发疲软的今天,乡村社会内部越来越期待国家法律或者说国家权力来整合乡村的秩序。在他看来,在新近的乡村社会场域之中,现代法律刚刚进入乡村时的那种粗暴和强制可能会少了一些,地方性规范不断地援引国家法律作为助力,这表明法律已经未必是造成乡村混乱的力量,相反它还有可能是维持秩序的力量[26]。李连江、欧博文对农民政治参与中法律意识的研究为此提供了佐证。通过一番考察,他们认为农民在政治参与时,为了抵制各种“土政策”和农村干部腐败行为和独断专行,经常援引相关政策或法律,并有组织地向上级直至中央政府施加压力,以促进官员遵守有关的中央政策或法律。[27]

由于社会秩序问题涵盖面较广,上述检阅不可能是完整的。其实,除政治和法律视角外,亦有诸多学者从其它不同的侧面对社会秩序进行过考察。如,从经济方面谈起的有惠双民的《社会秩序的经济分析》、杨春学的《经济人与社会秩序分析》等;论及宗教信仰与社会秩序关系的有刘绍云的《宗教律法与社会秩序——以道教戒律为例的研究》、杨春花的《论信仰对于社会秩序的价值》等;讨论社会控制与社会秩序的包括池子华的《流民问题与社会控制》、金玉学的《民俗与社会控制》等。这些成果,与前述那些研究一样,也为人们认识社会秩序的建构与维持打开了多扇不同的窗口。

[1](美)李普塞特著,张华青译.一致与冲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5.12.

[2](美)亨廷顿,李盛平等译.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 1999.300.

[3]费孝通.费孝通文集(第4卷)[C].北京:群言出版社, 1999.336.

[4]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A].(美)黄宗智.中国乡村研究(第一辑)[C].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68.

[5](德)马克斯·韦伯著,洪天富译.儒教与道教[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7.110.

[6]Kung-chuan Hsiao. Rural China: 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M].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60, pp.261.

[7]吴晗.论士大夫[A].皇权与绅权[C].长沙:岳麓书社,2011.60.

[8]科大卫.告别华南研究[A].学步与超越:华南研究会论文集[C].香港:文化创造出版社, 2004.24.

[9]刘志伟.在国家和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税制度研究[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 1997.16.

[10]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14.

[11]徐晓望.试论明清时期官府和宗族的相互关系[J].厦门大学学报, 1985(3):110.

[12](英)莫里斯·弗里德曼著,刘晓春译.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7.

[13](日)岸本美绪.明清地域社会论的反思——《明清交替の江南社会》新书序言[J].近代中国史研究通讯, 2000(30):172.

[14]巫仁恕.岸本美绪,明清交替の江南社会:17世纪中国の秩序问题[J].新史学, 2000(3):223.

[15]Siu. Helen F. Agents and victims in south China: accomplices in rural revolution[M].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9.26.

[16]黄树民著,素兰,纳日碧力戈译.林村的故事:1949年后的中国农村变革[M].北京:三联书店, 2002.17.

[17](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8

[18]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2.72.

[19](美)彼得·斯坦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89.38.

[20]王哲.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8.66.

[21]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127.

[22]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 1994.15.

[23](日)滋贺秀三著,王亚新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36.

[24]赵晓力.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评苏力《送法下乡》[J].社会学研究, 2005(2):219.

[25]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50.

[26]董磊明.宋村的调解:巨变时代的权威与秩序[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11.

[27]李连江、欧博文.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A].吴毅.乡村中国评论[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8.1.

注释:

①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指出,对安全的渴望是人类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需求之一,而社会有序则是人类获得安全感的不竭之源。在马斯洛看来,无论是儿童还是成年人,都有追求安全的自然趋势,都不愿意生活在一个纷乱无序的社会和组织之中。见(美)马斯洛.人的动机理论[A].陈炳权、高文浩译.//林方.人的潜能和价值——人本主义心理学译文集[C].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62-177

②有关民间组织的其他研究成果可参见王日根.近年来明清基层社会管理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江苏社会科学,2001(3);朱德新.民国保甲制度研究述评[J].安徽史学,1996(1);沈成飞.近十年来民国保甲制度研究述评[J].福建论坛,2003(6);秦富平.明清乡约研究述评[J].山西大学学报,2006(3),等。

③其他相关研究可参见尤育号.近代士绅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史学理论研究,2011(4),等。

④其实,早在上世纪初,就有诸多人类学家进行过乡村考察。有代表性的是葛学博.华南的乡村生活:广东凤凰村的家族主义社会学研究,1925;李景汉.北平郊外之乡村家庭,1929;费孝通.江村经济,1939;林耀华.金翼,1948;等,也都从不同的侧面涉及到了社会秩序的问题。

⑤参见徐勇.政权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J].贵州社会科学,2007(11)、“政党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J].学术月刊,2007(8)、“行政下乡”:动员、任务与命令——现代国家向乡土社会渗透的行政机制[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5)、“政策下乡”及其对乡土社会的政策整合[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1)、“法律下乡”:乡土社会的双重法律制度整合[J].东南学术,2008(3)、“服务下乡”: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服务性渗透——兼论乡镇体制改革的走向[J].东南学术,2009(1);黄辉祥.“民主下乡”: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再整合[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5);吴素雄.政党下乡的行为逻辑:D村的表达[D].华中师范大学,2009;樊锐敏.“行政下乡”与依法行政[D].华中师范大学,2008;任宝玉.“财政下乡”:农村基层政府财政合法性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7;戴礼蓉.“金融下乡”:构建构架与农民建的信用[D].华中师范大学,2008;等。

⑥代表性成果有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贺雪峰.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贺雪峰.遭遇选举的乡村社会[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白钢、赵寿星.选举与治理:中国村民自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仝志辉.选举事件与村庄整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等。

(责任编辑陈平生)

2014-05-12

王 晓(1984-),男,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宗教社会学。

D 631

A

1673-4580(2014)03-00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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