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专业大学生中国传统法律价值观的培养*
2014-04-17胡光
胡 光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0)
一、何为“中国传统法律价值观”
“法的价值”是指法律在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作用的过程中所追求和保护的正面评价,比如自由、公平、效率、正义等。它们构成了法律目的和理念,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是法律所服务的对象。[1]虽然,作为整体的法的基本价值是一定的,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调整对象的不同,价值的侧重点和具体表现也有所不同。何为“中国传统法律价值”呢?汉刘熙《释名·释典艺》曰:“传,传也,以传示后人也。”[2]颜师古注《汉书》,引如淳云:“统,继也。”[3]因此,笔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价值”所蕴含的第一层意思是“历史的范畴”,即在中国历史文化传承中形成的,并遗存于中华民族潜意识之中的法律观念。其二,正是由于历史原因,该法律观念中既包含了相对正面的、先进的价值评价,又包含了相对负面的、落后的理念,而这里的“传统法律价值”则仅仅指其中正面的、符合我国建立现代化法治国家的、有利于培养公民法治观念的价值理念。基于此,“中国传统法律价值”就是指基于中国历史发展、文化传承所形成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和追求的正向性的价值取向,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所形成的价值成果。这些法律价值由于文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已经以各种方式融入到国人的日常生活当中,并贯之于当代与法律有关的各项实践中。
“中国传统法律价值”取向构成了中华民族对法律的认同和向往,是现代法治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到法学专业大学生的传统法律价值观,其在对象的指定上具有专属性,即指当代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他们在思想认识上正处于独立法律价值观的形成阶段,批判性思维能力较强;在内容上具有同一性,即大学生的传统法律价值观应当与当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紧密结合,不能脱离所处的历史环境而进行简单的回顾式阐释。只有基于这两个基本层面,才能够建构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满足现代法学教育目标的培养模式。
二、中国传统法律价值所包含的内容
“中国传统法律诉求的理想模式是天理、国法、人情的三位一体。”[4]在这种理想模式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法律制度设计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就是“和谐”,而“和谐”的表现方式就是“以人为本”。因此,中国传统法律价值紧紧围绕此核心得以衍生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讼”的和谐价值观
中国传统文化中,“讼”代表着矛盾、纠纷和争执,不论其程度的大小,总是不利于秩序的建立,是对“和谐”的违反和对制度的挑战,无讼才能和谐。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素来崇尚“无讼”的价值观,以诉讼为耻,“无讼”为德,无讼成为一种最佳的社会秩序状态。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不管官方还是民间纠纷的解决都是以调解为主,调解成为审判的一般性前置程序。“无讼”的价值观的核心在于:强调“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精神品质,通过非审判的方式将矛盾产生的不利影响最小化、进而达到弱化纠纷的目的,使由于矛盾所产生的负面社会关系在该矛盾解决后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修补和完善,从而保证和谐秩序的可延续性。同时,“无讼”极大地降低了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
(二) “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和“见利思义”的价值取向
中国人在价值论上是重义轻利的,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5]董仲舒进一步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6]中国古代思想家认为对“利益”的追求是矛盾产生的重要原因,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强调在“义”与“利”发生矛盾之时,应当“义以为上”“先义后利”“见利思义”,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这里的“义”主要指的是“情义”,狭义上是指个体之间的亲情或者感情,广义上还包括民生、民族之大义,即对社会的责任,因此,对“义”的维护应该高于对利益的追求。具体到其法律价值,我们可以将之归纳为对社会的诚信、对个体的关怀,是法律对“善”的保障。这种价值取向的作用在于引导规则的制定要更侧重于公平和对弱者权利的保护。
(三)道德意识下的集体责任价值观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化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始终是一个重要方面。《诗经》中的“夙夜在公”[7],《尚书》中的“以公灭私,民其允怀”[8],西汉贾谊的《治安策》中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9]等都强调以国家、整体利益为重,强调一种对集体的道德责任意识。这种责任价值观对于现今社会尤为重要。伴随着我国个人权利意识的加强,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正逐步深入,这当然无可厚非。但是同时必须看到,个人权利的过度伸张,也会造成很多国人集体道德意识淡薄,强调个人本位主义,以个人权利为基准肆意影响公权力的实施。显然,由于法律功能的过度强调使得道德约束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中国传统法律价值非常重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不调和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
(四)“为政在德”的良法治国观
“为政在德”出自《论语》“为政”篇,强调统治者在治理国家中应当“以理服人”,要在提高自身道德水平、严于自律的基础上,用礼教和道德去感化、规范民众。在传统中国,“为政在德”观念难免使国家治理陷入 “人治”的桎梏中,因此似乎与现代中国提倡“依法治国”精神相违背。但是,随着社会价值发展的日益多元化,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时有发生,如果以法律作为唯一的社会治理手段,其所具有的强制力在一些情况下不但无法解决纠纷反而会激化矛盾。因此,在国家治理层面,法律制度的完备应当是一个致力于制定“良法”的道德过程,通过道德与法律的有效契合,在推动法律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同时辅助人们对现代法治精神的理解。
三、培养中国传统法律价值观的作用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必须重新审视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整理、发掘可资利用的资源,作为法治的文化基础。当代大学生的素质教育强调的是整体素质的提高,而法律素质当然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素质涉及到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尊重和评价,进而有关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培养。当代大学生正处于我国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历史阶段,各种法律思想、法律观念融合碰撞,形成正确、全面的与中国本土法律实际相统一的法律价值观,对于他们今后从事法学研究或者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一)提高法律素养
所谓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对于这种能力的培养是当代大学生迈向社会、适应社会的基本条件。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又是培养良好法律素养的核心内容。那么,何为“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呢?笔者认为这里的“正确”就应当包含“全面”这一层含义,既有对本国、本民族传统法律价值表现方式的理解,又有对其它国家、民族追求法律价值方式的认同;既有能够与当今的时代特点相结合的价值判断,又有对传统价值的吸收和借鉴。对于中国法学专业的大学生而言,学习和认知中国传统法律价值则是提高其法律素养最为重要和有效的方式。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价值的了解,学生们获得了丰富的历史观体验,并将这种体验融入到法学专业的学习中,进而获取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现代化法治国家的理性认同,从而达到系统性、多层次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的作用。
(二)深入理解现代中国的法治精神
作为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伴随着中国现代化的发展,对西方法律的学习和借鉴成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模式。在此过程中,中国传统法文化在一定时期内被集体遗忘和曲解,这种现象造成法律移植过程的“水土不服”,使中国的法律在自我创造中出现对本土良性法律精神的背离和偏差,影响了人们对法治精神的体悟。中国传统法律价值中蕴含了中国人最核心的法律智慧结晶和法律行为模式,它是无法通过简单的法律移植就能够改变的。中国当代政法学专业大学生,是法治化进程的未来参与者和实践者,对其进行中国传统法律价值观的培养,有助于他们学习、理解和领悟中国的法治精神,进而在法治精神指引下自觉遵守法律规则。
(三)提升法律认知水平
众所周知,法律并不是解决纠纷、调解社会矛盾的唯一手段。沈宗灵教授曾从4个方面深刻论述法治的局限性,即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相矛盾;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9]。对法律的认知必须建立在客观、全面的基础之上,在当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时期更应当如此。中国传统法律价值以“礼”为核心,强调对社会进行综合治理,鼓励提升道德的教育作用,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要求人们更多地服从既定的法律法规,以触犯法律为耻,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强化道德的作用,正是为了弥补片面追求法制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从而帮助学生更深刻地认知法治理念,了解法律作用,正确实践法律。
四、中国传统法律价值观的培养路径
博登海默说:“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10]对大学生传统法律价值观的培养首先必须从对本土法律文化的理解出发,其次通过一定的法学专业教学达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同时,观念不同于知识,知识的学习多以理性思维为主,而观念的培养则同时需要感性的体察、领悟和情感的认同,这就要求观念的培养在路径设计方面更加多面和立体。
(一)本土制度史与思想史相关课程的结合
《中国法制史》以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发展为主要内容,它的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不同时期和朝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制度,并探讨其内容、本质、作用、演变的过程和发展规律等。《中国法律思想史》在现在的法学教学体系中属于选修课程,主要教授的内容是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著名思想家有关法律方面的观点及其成因和影响。这些法律思想哲学意味较强,大多是从宏观的治国角度出发,进而论述到家庭关系的维护和个人行为的规范,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和包容性。《中国法制史》课程涉及到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其中所蕴含的哲学基础、文化背景和思想内涵在现在的法制史教学中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而具体的规范和制度由于和现今的法律距离较大,使当今的大学生产生了一定的陌生感。与此相对,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法律文化的影响则相对更为深刻和持久,便于大学生理解和体验。因此,《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应相互结合,互为补充。
(二)与现代中国法律实践相结合
中国传统文化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稳定和贯通。不管历史上经历过哪些变革,中国传统历史文化脉络一直延续至今。但是,对于法律文化而言,这种脉络的延续性和统一性相比其他的文化表现形式较为隐晦,即对现实的反映和作用不是那么明显和积极。因此,要想把握其本质和核心就必须和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相结合,比如,为什么诉讼的方式仍然不是国人解决纠纷的首选?为什么民间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有效运作?为什么亲情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司法审判实践?等等,这些法律现象都深刻反映了中国人对传统法律价值的认可和考量,这种认可和考量在现代化的法治进程中仍然发挥着作用,影响着人们对当代法律制度的认可。因此,要引导大学生对这些鲜活、生动的法律现象进行细致观察,将其中所蕴含的价值判断抽离出来,使学生能够透过现象发现本质。笔者认为,较为适当的方式除了法庭实践和法律实务实践外,还应当包括更多的非正式性质的田野调研、自由谈话、开放性的法律咨询活动,等等。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够在传统观念和现代精神相统一的基础上,对中国传统法律价值形成更为深刻、全面的认知。
(三)对国外史的吸收借鉴
从历史传统的角度说,法治信念是西方社会的特征。说到法治信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哲人苏格拉底。《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记:“公元前399年,他(苏格拉底)被控告为‘不敬神曰’。”“经过苏格拉底不服申辩后,法庭以微弱的多数票通过判处苏格拉底死刑。友人劝他逃跑,但被他拒绝。理由是:判决虽然违背事实,但这是合法法庭的判决,必须服从。所以他安然服毒死去”[11]至此开始,西方社会在制度设计上逐步走向了一条法治之路。在此过程中,伴随着著名的,与法律修订、颁布、实施以及案件审判相关的历史事件,涌现出大量专业的法学研究者、政治家以及以知名大法官、律师为代表的法律实践者,他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依然影响着今天的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的方向。对西方法律的学习,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一条主要路径。通过与国外法律制度发展历程的比较,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进而深刻理解传统法律,理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底蕴,从而摆脱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盲目崇拜。
总之,对法学专业大学生传统法律价值观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除了言传身教式的培养方法外,还应该在精神层面鼓励法学专业大学生认可传统法律价值的社会效力,进而提高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帮助其理解法治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积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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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译本)[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3):52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