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高校学生申诉权益保障机制的几点思考
2014-04-17万凌峰郑洲
万凌峰,郑洲
(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江西萍乡 337055)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制度。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体现了高校实现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是高校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的客观要求,是尊重学生权利,维护学生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随着学生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学生越来越关注自己拥有哪些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通过哪些渠道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以及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对学生的权益保障承担何种责任等。
一、现行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2005年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之后,我国高校的学生申诉权益保障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也应同时看到,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还有诸多值得完善之处。从思想认识看,一些高校管理者的观念尚未转变,尊重学生权利、为学生服务的理念不强;从制度设计看,一些高校制定的学生申诉制度规范过于原则,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从实施过程看,正当程序原则尚未完全贯彻于学校行为之中,制度执行中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旧习还在;从监督管理看,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申诉处理工作监管乏力,受理学生申诉的权限太小等。总之,现行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由于诸多问题,导致运行中出现价值偏离,学生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全面保障。
二、完善高校学生申诉权益保障机制的必要性
从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实施几年以来的实践来看,仅有制度是不够的,对学生申诉权益保障工作还需要提高到机制建设的层面来进行规划。健全的高校学生权益保障机制应该包括教育理念、制度建设、程序规范、处理方式、诉后救济等一系列有机联系、相互作用的条件因素。建立完善的高校学生申诉机制,是完善学生权利救济途径的核心部分,也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项重要任务,对于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建设和谐校园具有积极意义。
三、完善高校学生申诉权益保障机制的几点思考
1.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
学校教育是对 “人”的教育,而对人的教育必须建立在尊重人的基础之上,这种对人的尊重首先是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应该看到,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我们应当将教育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来看待,应当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作为教育者的首要义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设立申诉制度的目的,就是给予学生权益保护提供一条救济渠道,这就要求高校在处理学生申诉事务时要体现和落实 “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以学生为本,就是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与自身权益,以及在学生权益受到损害时给予学生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究的原则。
因此,高校申诉受理机构在适用申诉制度、行使权力时,首先考虑的不应当是学校管理的有序化、有效化,及如何 “处置”学生,如何维护学校的权威,而应当是学校对学生的处置是否合法、是否会侵犯学生的权利,真正起到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作用。当前,在学生申诉处理的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申诉受理机构往往顾虑到学校的声誉,担心如果变更学校的决定,会损害学校的权威,甚至认为这样做是否会 “开口子”,致使以后的 “教学管理工作不好开展”。这种观念上的偏差如果不能得到纠正,申诉受理机构就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学生的申诉权益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2.健全规范的申诉处理程序
近年来,高校屡被学生诉上法庭,大多因行政处理程序不规范所导致。因此,高校对学生的处分行为应坚持正当程序原则,不仅应体现在实体内容方面的合法,同时还应体现在程序形式方面的合法,因为,“只有公正的程序,才具有产生公正结果的能力”。《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申诉处理程序只作了一些原则要求,并未细化。按照要求,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的程序、学生申诉程序以及处分决定的送交程序。通过这些程序的实施,完善自身的处分或处理行为,从而将正当程序原则贯彻于学校的管理行为之中。目前,一些高校制定的申诉制度在程序问题上都比较含糊,缺乏较明确的规定。如某高校学生刘某因考试严重舞弊,学校作出开除其学籍的决定,因恰逢暑假,处分决定未及时送达本人,开学后,导致该学生继续来校上学,并且拒绝离校。这个案例就是由于决定书的送达程序不到位,给学校管理工作带来了麻烦。
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实际经验,我们认为,高校学生申诉处理程序应该是:(1)受理。高校应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案件;(2)审查。申诉处理委员会首先应对申诉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申诉书进行资格审查,决定申诉是否立案;(3)复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取原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予以核实和查证,并听取原经办人的意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复查;(4)评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的基础上,应当对原决定从事实、依据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评议。在案件评议过程中,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按多数意见形成决议;(5)结论。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复查和评议,并与当事人各方协商沟通后,应及时作出复查结论。结论书的内容和形式应严格规范,否则,会影响结论书的法律效力;(6)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相关结论及时送达申诉人,以确保学生的知情权不受侵犯。以上五个环节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申诉程序整体。只有严格按照明确规范的程序办事,才能保证申诉处理的公平公正,才能维护好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的管理声誉。
3.申诉处理应充分运用协商调解方式
调解作为一项具有我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样,在高校申诉处理中,协商调解具有独特的优势,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十分注重发挥协商调解职能。从申诉处理委员会本身的定位看,它就是个协调联络机构,而不是判断是非的 “法官”。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自身的桥梁作用,与当事人各方协商沟通,认真听取意见,提供一条妥善解决问题的 “消防”渠道,实现非诉目的和消除学生上访隐患,这有利于校园的和谐稳定。
对待学生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有多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对学校的处理决定直接作出复查结论,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但这样做,就将申诉处理委员会摆到了“法官”位置,复查结论也就成为判决文书,这种硬性决定的做法,由于缺乏沟通理解,长此以往,势必造成与学校管理部门的对立,不利于工作的开展。第二种方式是直接打发申诉人去上级部门申诉,这种上交矛盾的做法又背离了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的原则。第三种方式是召开申诉听证会,各方对质辩论。但轻易采用听证做法的后果是,学生一遇处分,轻则争辩反驳,重则抵赖狡辩,势必造成师生双方关系紧张,这也把根本利益一致的师生关系搞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从而模糊了依法治校和以德育人的界限,那样就会因小失大。第四种方式也就是最好的方式是协商调解。由于所处的位置不一样,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三方对问题的理解不一样,争论是不可避免的,这就要求申诉处理部门做好协调沟通工作,求得各方一致。协商调解既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行为,也是一种人性化的处置方式。同时,协商调解也是思想工作的有力载体,它沟通双方、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协商调解有诸多的好处,在解决申诉事务时既能做到公平公正,又能做到温和有加,更有利于和谐校园的建设和良好校风的形成。
四、完善申诉后的救济渠道
健全学生申诉权益保障机制,还应当确立学生申诉制度与诉讼制度之间的合理联系,完善申诉后的救济渠道。例如,受理学生的申诉后,学校申诉委员会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作任何处理决定,那么申诉人可以就申诉委员会的不作为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靠行政或司法的力量监督并纠正申诉委员会的不作为,责令高校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如果高校不作为或者仍然作出同样的处理决定,那么申诉人可以请求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撤消或者直接变更高校的处理决定。不过,如果申诉人受到的是高校基于自身内部的教学管理制度而作出的纪律处分,而且这种处分不足以改变其作为学校成员的实质性法律地位 (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此时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对于申诉请求所作的决定应视为终局决定。因为,高校作为一个行使教育管理职权的社会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地位,对于学校内部自主管理权限范围内无关学生受教育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事项,不应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因而不可提起诉讼。与之相反,如果申诉人不服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而申诉人原来受到的学校处分又将导致其改变作为学生的特定身份和实质性的地位 (如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此时,申诉人可以提起行政或司法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完善学生申诉权益保障机制不仅是高校依法治校,以学生为本的办学思想的要求,更是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校园的需要。当然,完善学生申诉权益保障机制又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如何使学生申诉权益保障机制的核心部分即申诉制度得到良好运作,学生合法权益真正得到保障,还需要在理论上不断探索,工作上不断实践,制度上不断完善。
〔1〕教育部学生司编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5.
〔2〕杨安妮 .宁波大学尝试给学生申诉机会 [N].中国教育报.2004-10-14.
〔3〕韩兵,谢佳 .完善我国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之思考[J].辽宁教育研究,2008,(09).
〔4〕尹晓敏 .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思考 [J].高教探索,20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