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工作实施办法》的解读
2014-04-17
关于《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工作实施办法》的解读
近年来,知识产权服务业作为高端服务业之一备受社会关注。为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自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实施以来,苏州、上海、北京、郑州、深圳等地相继开始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2014年9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分为6部分,共20条,内容涵盖了申报和批复、集聚区建设和实施、保障和管理、验收等方面。集聚发展是服务业规模化的必然选择。知识产权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服务需求、资源和人才的集聚性更为明显。本期政策解读将刊登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
申报和批复
◆当地政府高度重视
◆重视发展骨干龙头企业
◆申报与批复每年组织一次
集聚区的申报主体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产业园区、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
集聚区的申报条件有哪些呢?首先,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具备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明确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划并保障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经费。
其次,区内产业优势明显,聚集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骨干龙头企业,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服务有较强需求和较高要求。
另外,集聚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初具规模,已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30家以上,能基本保障区内对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服务需求。
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初步工作方案,向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申请。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有关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遴选,批准同意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申报及批复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集聚区建设和实施
◆试验区建设为期3年
◆整合优化资源,集聚服务力量
◆提升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模式
经批准建立的试验区,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试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方案》,并由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集聚区内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状况,营造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环境,夯实发展基础,探索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新举措。
整合优化资源,集聚服务力量,构建完整的知识产权服务链条,具备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能力。
聚焦园区产业及重点企业发展,挖掘知识产权服务需求,组织服务机构与创新主体供求对接,激活服务市场,发挥知识产权服务对科技创新、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通过激励与引导,提升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模式,培育品牌机构,规范服务市场。
除此之外,要深化国际交流,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培养高端服务人才。
保障和管理
◆人才、资源、资金给予支持
◆定期汇报工作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集聚区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并在人才培养、信息资源利用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部门,加强指导,加大支持力度。集聚区要指定或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落实配套资金,组织实施集聚区建设。
《建设方案》是验收集聚区的重要依据,实施过程中,遇有相关内容或指标调整须由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将调整意见及相关说明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集聚区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情况书面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同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具体计划。国家知识产权局视情况组织检查。
验收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
◆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种
验收优秀,确认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验收合格,保留“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称号;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验收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的集聚区,可根据工作进展主动申请再次验收。
示范区称号有效期3年,期间按相关要求深入推进集聚区工作。有效期满,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复核,合格的保留称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相应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