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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技人员道德想象力的基本特征*

2014-04-17杨慧民

江海学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意向性科技人员后果

杨慧民

科技人员的道德想象力是一种在特定情境中与科技活动的利益相关者感同身受,并通过对科技活动后果的种种可能性进行评估,以确定在道德意义上何种行为方式最切近情境的慎思能力。它具有类似思想实验的特征,在提升科技人员的道德敏感性、减少科技活动的社会风险、增强科技伦理的实践有效性以及创造性地思考科技活动中遇到的难题或者化解高新科技发展所带来的伦理冲突等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科技活动自身的特性使得科技人员道德想象力具有不同于其他职业活动者的特点。

注重科技活动后果的不确定性

现代科技活动本质上是一种创新性或创造性活动,而创新或创造本身就意味着风险,意味着打破现有的稳定和平衡,寻求新的平衡。20世纪中叶以来,现代科技活动的蓬勃发展,至少具有以下三个新特征:一是现代科学技术是一种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向前发展的强大力量,具有自身的发展目的和内在逻辑性,其影响的长期性、广泛性和深远性仍在不断地蔓延和持续发酵。而既有的道德实践、制度安排、法律规范等还相对滞后,尚不足以有效应对、约束和导引这一独立力量。正如美国技术哲学家卡尔·米切姆(Carl Mitcham)所指出的,责任是知识和力量的函数,技术的力量使责任成为必需的新原则,特别是对未来的责任。①而且,科学技术的发展又内在地具有不确定性,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改变着既有生活世界,日益呈现出无限发展的可能性。埃德加·莫兰(Edgar Morin)对此作了十分透彻的分析,他指出:“任何人类行为从它被着手进行时起,就逃脱了它的发起者的掌握而进入社会固有的各种因素的多样的相互作用的游戏之中,这一游戏使该行动改变目标,有时甚至与原先确定的目标背道而驰。……动机的纯粹性从来不能保证行动的合乎目的性和有效性。”②在现代技术发展面前,“能够”意味着“应当”的技术命令甚嚣尘上,而现有的技术伦理学也因为没有给出实质性的道德规范,而“大有变成单纯的责任号召的危险”③。因此必须着眼于具体行为本身的道德性。二是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纳米技术、认知科学等重组形成的汇聚技术的出现,使人们对自然界的改造和干预已经深入到了它的基础层次(物质或物种的内核乃至人体生命活动的最基本层次),出现了具有崭新活动性质的领域。现代技术同时还呈现出明显的“反自然”的特质:基于对某种自然规律的认识而采取一种“逆自然生成”方向活动的特点。人类行为可能结果的规模已经超出了行为者最初的道德想象力,各种难以预料甚至根本无法想象的行为后果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并逐渐成为行为后果的主流。三是技术的对象正在由改造自然、改造生物体的结构和功能逐渐转向设计生物和人的身体。“人”自身成为技术的改造对象。人的身体不再是各种技术“操纵的基点”,而是成为技术实验的对象,甚至成为可以被任意支配的物质材料。这一发展趋势亦使得原本奠基于个体之上的社会关系、人性观念、人的价值尊严等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考验。正是上述这些新特征、新变化赋予了科技人员以应有的实践智慧,即要具有对科技活动后果不确定性的更强烈意识。

科技活动后果的不确定性主要包括:第一,或然性的后果。因为在科技活动的理念和目的与其实际的效应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这种后果出现的几率很高。第二,功能失常的后果。这是一种预设性、意外性的后果,只有在技术系统出现故障或者说人为地受到损害时才有可能出现。第三,随机性的后果。这种后果有可能出现,但是发生的概率可能非常低。第四,累积性的和协同性的后果。前者是说个别行为失误并不会直接产生消极后果,但其长期积累或者说与在系统运行一段时间后才产生的因素结合就会出现;后者是指个体行为失误或不当都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并不会直接引发什么后果,但是行为失误或不当发生耦合时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第五,不可预知的后果。这是一种因知识、能力和经验的不足而无法准确预知或根本不可能全然预见的后果。④美国社会学家戴安娜·沃恩(Diane Vaughan)所谓的“常规化偏差”(normalization of deviance),即技术系统允许、接受一定的数值偏差,但有时这种偏差却会造成一定的风险,大抵也属于此种后果类型。⑤

鉴于现代社会科技发展的新特征和科技活动后果的不确定性所使然,科技人员在开展科技活动之前就应当积极承担伦理学意义上的“前瞻性责任”,充分发挥自身的道德想象力对科技活动中及科技成果应用可能出现的行为后果做出充分可靠的估计和预测;除了不利用技术优势蓄意制造伤害外,还要着力避免技术活动中的“不当”、“疏忽”和“鲁莽”;除了强化后果责任意识,还要把预防和避免各种不良后果的要求置于核心责任的位置。对科技活动后果的不确定性的强调,是科技人员道德想象力区别于其他行业人员道德想象力的一个突出特征。

强调“考虑的周全性”

“考虑的周全性”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要求,科技活动自身的特殊性必然赋予其特殊的内在逻辑和思考维度。在科技活动过程的框架下,考虑的周全性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要密切关注技术人工物结构和功能不完全对应的特性。目前国内外学界在技术人工物本质特征上意见并不一致。但大多数学者认同技术人工物具有两个同时存在的本质属性:物质结构(具有某种特定结构的物质对象)和意向功能(具有某种功能的意向对象),且两者之间一定存在着某种对应关系,否则人们很难把技术人工物这两种属性统一起来。需要注意的是,技术人工物的结构和功能之间并非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一个物质结构可以实现或者说能够具有不同的功能。例如一把刀,可以用来切菜,可以用来砍树,也可以用来伤人。反之一种功能可以由多种物质结构或系统来实现。例如交通工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公交车、飞机、轮船等。荷兰技术哲学家霍克斯(Wybo Houkes)和梅耶斯(Anthonie Meijers)将这种特性概括为“多重实现性”或“非充分决定性”。⑥这种现象之所以出现,主要是因为物质结构在技术设计的情境中实现,而意向功能则需要通过使用情境来实现。在创造性设计情境中,工程师关注的主要焦点是结构,功能向度往往被视为“黑箱”。在使用情境中,功能是使用者关注的重心,结构向度往往被视为“黑箱”。此外,有关物质结构的描述往往强调客观上“是这样”,而功能表述往往具有主体的要求“应该这样”,但结构描述并不能推导出功能描述,反之亦然。⑦由于技术人工物这两个本质属性都要通过技术设计得以实现,因而它们与技术设计过程、与技术设计者设计过程的意向性密切相关,甚至可以说技术设计过程就是解决物质结构和功能意向如何统一,即如何将结构和功能恰当和谐地结合在一起的过程。这里就有一个考虑周全的问题,仅仅考虑其中任何一方面都会造成工程技术实践中的严重后果。

技术人工物结构和功能之间不完全对应性这一事实,恰好说明了技术设计活动内在的矛盾,对此科技人员有责任在技术设计过程中给予技术人工物结构和功能关系以必要的伦理思考。技术人工物的结构本质上是累积式形成的,依赖于不同时代、不同地域技术人员的持续性贡献。随着某种结构逐渐稳定下来,有可能以某种形式扩散,其结果是在应用过程中导致越来越多新功能的出现,甚至引发一些非预期的后果,有时甚至与原先确定的功能目标背道而驰,因而工程师在技术设计过程中有必要积极地想象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应用或者滥用。技术人工物的功能完全是由具体使用者根据自己的情境理解和生活世界经验来决定的。用荷兰技术哲学家皮特·克罗斯(Peter Kroes)的话说,技术人工物的功能“在始终如一的意义上说,其根基是建立在它所处的情境之中的”⑧。比如,本来用于交易方便的POS机却被一些人用来虚假交易或非法套现,本来设计方便拍摄的手机拍摄功能却被用于恶意偷拍或窥探隐私等。因而工程师在技术设计过程中除了要创造性地发掘新的技术设计路径外,还应该设身处地地站在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和立场思考问题,积极承担一种防范不当使用甚至恶意使用的责任。尤其是高新技术设计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在这样的设计情境中,考虑周全更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技术发明和设计的各种结果很难完全预测和排除,但至少应当把可能出现的“作恶企图(evil intent)考虑在内”⑨。在必要的情况下,科技人员有责任在技术发明或设计过程中提高不当使用、误用和滥用的难度。科技人员道德想象力的重要使命之一,就是使科技活动以一种包含伦理思考的方式进行,使技术人工物结构和功能不完全对应可能造成的问题能够被一定的伦理担当所消解。

另一方面,要切实重视技术的意向性问题。技术意向性是技术现象学的核心范畴,是美国哲学家唐·伊德(Don.Ihed)在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海德格尔的存在论现象学和梅洛-庞蒂的知觉现象学基础上提出来的。其后荷兰学者维贝克(Peter-Paul Verbeek)教授又在后现象学框架下延伸了其价值,突破技术意向性单一“中介调节”(mediation)作用的特质,赋予其“混合特性”而得以形成和发展。技术意向性主要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技术自身所具有的“意向性”,即任何一种技术都具有一种针对现实生活某一特定层面的定向性(directedness)。这种意义上的技术意向性不仅类似于海德格尔所说的用具本身的“形式指引”(用具本质上是一种为了“做……之用”的东西),还类似于法国学者拉图尔(B.Latour)的“脚本”(script)概念。如同剧作者通过脚本设计规定了演员的演出行为只能围绕剧情展开一样,工程师在技术设计时也都为技术人工物设计一个“脚本”,预先对技术人工物使用者的行为方式或偏好作了某些规定。如重要部门安装监控器的目的是为了防范不速之客,道路上安装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了让司机遵守交通规则,厨房里安装煤气报警器是为了提醒煤气泄漏等。第二层含义是指技术的物化形态——技术人工物所具有的一种特定的倾向(inclinnation),即通过塑造其自身使用方式把人的行为导向某一特定方向。在维贝克看来,技术意向性的本质属性就是“塑造工具使用方法的倾向或轨迹”⑩。设计人员在设计时已经把试图诱导的某种行为方式“铭刻”(inscribe)在人工物上,技术人工物在被使用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塑造了人的行为模式。比如,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人如果不系好安全带提示铃声就响个不停;通过旋转门时如果掌握不好步伐节奏就无法顺利通过等。这种导向性的作用机理是“强化”和“弱化”:把一种功能强化而同时却把另一种功能弱化,把某些方面强化而同时却把另一些方面弱化。比如,“网购”的出现提供了一种方便、快捷、廉价的购物新方式,却弱化了商场购物的享受体验;打车软件的出现改变了出租车传统的拉客习惯,但对于不会用智能手机的老年人或儿童来说反而成了一种障碍。第三层含义是指技术居间的意向性,即以技术为中介的意向性。在唐·伊德看来,技术在人与现实世界的相互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是中立者,而是中介者。技术的这种“中介调节”作用不但可以用来揭示未知事物,而且还可以改变事物现象的呈现方式;不但影响和塑造着人对外部世界的感知和理解,还影响人的行为方式。一般来说,在感知领域,技术通过影响人的“微观知觉”和“宏观知觉”的方式来调节人对外部世界的感知,从而使外部世界的某些属性得以“放大”和“缩小”;而在行为领域,技术则是通过影响人的行为选择和社会环境的方式,使某些行为被“激励”和“抑制”。这两种中介意向性都会对人的伦理行为选择产生一定的影响。随着高科技的迅猛发展,技术作为人与现实世界的中介发挥的调适作用越来越强大。维贝克在《赛博格意向性:重新思考现象学》一文中指出,当人们使用技术人工物的时候,技术会在自动的方式下启动意向性的融合机制,自觉地调节着人与现实世界之间相互建构的意向性关系,这种关系既非简单的人的意向性,也非简单的技术自身的意向性,而是一种综合性意向性。维贝克由此断定:“道德决定并非单单由自主的主体所做出,人类生活于其中的物质环境也参与了决定的产生。”这即是说,人的道德行为不单是由他们自己的意向所决定,同时还由他们生活在其中的外在物质环境或技术的“物质意向性”所决定。在技术人工物设计分析中,必须关注这种混合意向性在引导、调节人的行为方面的道德意义和价值,做出周全的道德选择。

由此而言,技术意向性在人与现实世界的关系上具有不容小觑的塑造作用,它赋予了技术设计人员一项特殊的责任:不能仅仅满足于具体人工物结构和功能的设计,还有责任把技术的多重意向性及其价值意蕴考虑进来,有义务准确预见和把握技术人工物在使用过程中对人的认知和行为的中介调节作用,充分考虑技术人工物的使用怎样影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人的行为和个体责任。从更为积极的意义上说,技术设计人员有必要在技术设计阶段关注和利用好技术对人的道德行为的正向调节作用,思量在具体的技术人工物构造中如何体现和表达既有的道德规范,并力求通过恰当和富有创造性的技术设计使技术人工物“道德化”,从而对人的行为选择产生道德意义上的规范、引导和塑造作用。按照这种理解方式和思维逻辑,技术设计人员在设计时“应当通过有意识地影响使用者的行为方式,在技术中造就道德”。技术设计人员还应尽量避免技术人工物使用所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和不合理的中介作用,防范技术人工物诱导人的恶的意向性。

整体思考科技活动先前基础的可靠性

科技活动与其他职业活动不同,科技人员不仅要具备较强烈的行为后果意识,高度重视科技活动过程的周全性,还要将思维视野拓展至现有科技活动之前,从事实和价值两个层面整体思考科技活动先前基础是否可靠以及可靠的程度如何。这构成了科技人员道德想象力向前追溯的发展向度。由于科技活动大都是在已知和未知、确定性和模糊性的边缘展开,其物化形态实际上是一种建立在“共识的客观性”之上的技术人工物,因而它们都可能不同程度地存在缺陷或不完善之处,这使得在科技活动中不能把先前的知识和技术设备基础无条件地视为绝对可靠的。科技人员需要积极承担起科技活动的“前责任”,它类似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尤瑞恩·范登·霍温(Jeroen Van den Hoven)教授所说的“元责任”(meta-responsibility)或“元任务责任”。这里所说的“前责任”,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认真审视现有知识基础、技术设计标准和操作规范是否存在不可靠、不合适、不安全之处。任何科技知识体系、技术设计标准或操作规范都产生于具体的科技活动场景,都有一定的约束条件和适用范围。当在其他条件下推广或环境发生变化时,原有的知识基础、技术设计标准或操作规范的有效性就有可能要打折扣。如果忽视这种情况,则可能造成重大技术事故,带来严重后果。对现有的知识基础、技术设计标准和操作规范的批判性思考,有助于防范可能出现的消极后果,其本身就具有伦理学的意义。从更为严格的意义上讲,科学家比技术人员、工程师更应注重对知识基础的道德考量,以寻求科学的可靠性。“科学共同体需要认真思考的是自己或他人所提供的知识的可靠性和可靠程度,追问由此可能导致的对后续基于共识客观性的知识以及相关公众的利益的影响,再从科学可能提供的不可靠的知识和产品的可能的后果反观如何提升科学的可靠性。”这是因为,科学家的主要责任是发现、捍卫科学命题的真理性、可靠性和纯洁性。当然,这里所谓的知识基础是否可靠,并不是看其是否是绝对的符合真理式的知识,而是在现有的条件下、能力限度内值得信赖的或负责任的知识。

二是为完成某一特定岗位职责而积极承担起检验先前技术设备、用具材料的初始责任。这种初始责任其实就是一种由当下岗位职责所延伸的一种伦理责任。它既可能表现为直接保证科技活动过程达到预期的结果,也可能表现为减少了意外伤害和降低了事故发生的频率。比如一名富有道德想象力的飞行员除了要承担安全起降、平稳驾驶飞机的岗位职责外,还要在飞机起飞前细致检查飞行操作系统界面的各种仪器仪表是否灵敏、操控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飞机是否超重、油量是否充足、起降架指示信号系统有无故障等,以确保顺利完成自己的岗位职责。一个富有道德想象力的手术室大夫和护士,除了在手术过程中紧密配合完成手术外,还要在手术开始前检查医用材料存储情况、手术器械消毒状况、手术室的卫生标准、急救设备是否正常和齐备等。技术人员初始责任履行越到位,技术操作过程就越扎实可靠。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常规或重大技术事故都是因为对先前设备状况缺乏检查而引发的。

全程追求科技活动要素的和谐性

这里主要涉及的是科技活动与自然界、人类社会生活以及科技活动中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等要素的关系问题。追求科技活动相关要素的和谐性,既是科技活动决策阶段思考的出发点,又是对其整个运行过程的基本要求,它主要表现为确定科技活动相关要素和谐的基本原则、相关途径和方法。用美国管理伦理学家理查德·德汶(Richard Devon)的话形象地说就是:“谁在决策桌旁和什么放在决策桌上?”科技活动影响的广泛性、深远性和不可逆性,决定了科技人员的道德想象力必须顾及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包括科技活动的决策者、组织者和管理者,工程技术的设计者、实施者和生产者,技术产品的需求者、使用者和消费者),让他们都能够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决策。技术活动要素之间的和谐性是关涉到技术能否健康、顺利向前发展的一个关键性问题,追求科技活动要素之间的和谐,需要“设身处地”的道德想象力。科技人员在科技创新和设计情境中,要恰当地考虑和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和伦理要求,努力寻求真、善、美的融合,从而缓解和消除各种科技活动要素之间的对立和冲突,防范科技异化现象的出现。从理论构成上看,它主要包括:一是科技活动与自然的和谐。不能为了追求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而过度开发利用各种自然资源,制造各种难以降解的垃圾和造成不经意的环境污染;不能人为地破坏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使原本脆弱的生态系统稳定性变得更低。要积极思量技术人工物是如何影响以及如何作用于其被引入和使用的环境的,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环保、循环、实用的技术设计理念,自觉采取一种维护生态平衡的合理行为。二是科技活动与社会和谐。任何时候都不能单纯从经济利益出发,甚至以牺牲社会效益、影响社会结构的稳定为代价来换取一时的经济快速增长。要始终把社会效益和技术的社会可接受性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积极倡导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设计理念。三是科技活动中人际关系的和谐。努力为科技人员提供安全、清洁、美观的工作环境,积极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同时积极防范科技应用的不择手段,努力使科技活动利己利人。四是科技活动中人与工具的和谐。设计技术人工物时要力求符合人体工程学,充分考虑使用者使用时的方便、舒适、安全、健康和高效,积极倡导人性化设计。五是技术活动中人的身心和谐。防范技术人工物对设计者和使用者的生理、心理和身体健康的侵蚀,积极倡导以人文关怀的伦理精神来审视技术设计的理念。

近年来,荷兰技术伦理学派的崛起引起了国内外学界的广泛关注,他们提出或关注的一些新概念,诸如“价值敏感设计”(value sensitive design)、“情感可持续性发展”(emotional sustainablity)、“负责任的创新”(responsible innovation)等,都不同程度地触及了科技活动要素之间的和谐性问题。总之,科技活动要素之间的和谐性涉及多种复杂的、相互牵制甚至对立的利益关系及因素,需要科技人员在多种价值规范之间做出恰当取舍。最后做出的决策选择也可能并不是最好的伦理选择,但扩大选择范围则可能会提供一个在技术上、经济上和伦理上都更好的方案。在这个意义上说,这个恰当取舍的过程其实就是科技人员道德想象力付诸实践的过程。[本文受到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当代科技伦理的实践困境与路径选择研究”(项目号:ZJ2013012)资助]

①卡尔·米切姆:《技术哲学概论》,殷登祥、曹南燕等译,天津科技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页。

②埃德加·莫兰:《复杂思想:自觉的科学》,陈一壮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6~97页。

③A.格鲁恩瓦尔德:《现代技术伦理学的理论可能与实践意义》,白锡译,《国外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

④王国豫等:《社会-技术系统框架下的技术伦理学——论罗波尔的功利主义技术伦理学》,《哲学研究》2007年第6期。

⑤Diane Vaughan,“Organizations,Competition,and Ethics”,ZeitschriftfurWirtschafts-undUnternehmensthik,2007,8(1),pp.24~28.

⑥Wybo Houkes,Anthonie Meijers,“The Ontology of Artefacts:The Hard Problem”,StudiesinHistoryandPhilosophyofScience, Part A,2006,37(1),pp.118~131.

⑦潘恩荣:《当代分析的技术哲学之“难问题”研究》,《哲学研究》2010年第1期。

⑧参见张华夏、张志林《技术解释研究》,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163页。

⑨Bart Kemper,“Evil intent and design responsibility”,ScienceandEngineeringEthics,2002,10(2),pp.303~309.

⑩Peter-Paul Verbeek,WhatThingsDo:PhilosophicalReflectionsonTechnology,Agency,andDesign,University Park,PA:Penn State University Press,2005,p.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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