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4-04-16何颜红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
何颜红/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
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
何颜红/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得以实现,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各项诉讼费用和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无偿提供各种法律上的帮助,以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法律援助工作者也要秉承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民生、服务民生的工作理念贯穿到法律援助工作的全过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社会安定发挥重要的作用。笔者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多年,现就如何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必要性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或法律救济,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其定义为“在免费或收费很少的情况下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所给予的帮助”。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公正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被认为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法律援助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着重大作用。
二、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发现的几个问题
(一)用于法律援助的专项经费严重短缺
据司法部法律援助司统计,我国自2010年起每年办理的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但实际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不止于此。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根据预测,我国贫困人口、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参与诉讼的案件,其中绝大多数需要专业律师提供帮助。但由于目前各地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普遍比较低,每位律师每年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并不多。现行的法律援助标准,大大限制了法律援助的范围。虽然我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义务行为,但是目前全国还有部分县市法律援助义务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实施状况实在让人堪忧。
(二)工作人员远远不足,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实施
法律援助制度需要有大量的律师参与,但现在律师人数远远不够。律师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执业,与援助需求呈反向分布,更多的弱势群体集中在小城镇和农村,而在小城镇和农村律师数量奇缺。据统计,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平均只有3.98人,有的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兼任,实际从事日常法律援助工作的人数平均为2.98人。另外,据统计,全国还有200多个县没有律师。即使在律师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数量也比较稀少,而需要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每年都大幅度增多,供需矛盾非常突出。
(三)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对减、免、缓收费的标准执行不一,受援对象常常面临交不起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用、鉴定费、查阅档案资料费等实际困难,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导致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但受援人最终因交不起相关费用,或者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使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三、针对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经费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为此,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加以保障。具体操作办法可根据各县市区人口、企业分布、财政收入状况、往年援助案件数量等因素核定法律援助经费。财政、审计部门定期检查法律援助资金落实使用情况,避免援助资金被截留或挪用,保证开展法律援助的需要。
(二)增加法律援助人员编制
为努力做到“应援尽援”,建议在市县一级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根据人口数量和经济发展情况核定5-7名编制,纳入财政供养,设定职责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政府提供法律顾问,办理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协助政府化解信访矛盾,开展普法宣传等。通过增加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与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之间突出的供需矛盾。
(三)完善法律援助协作机制,保证法律援助规定的落实
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法律援助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彻底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协作配合问题。建议成立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建立规范、高效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形成多种力量共同参与、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统筹协调群策群力的援助机制,把执法办案与帮扶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结合起来,使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开展好法律援助工作,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平衡与稳定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法律援助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