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探讨综述
2014-04-16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夏荣静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夏荣静
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探讨综述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夏荣静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以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P2P 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运行模式风起云涌,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现将各界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对银行业的影响以及对其监管的探讨作一综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三种主要模式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迅速普及,逐步从大学、科研机构走向寻常百姓家。基于互联网的应用具有接入的全天候、跨区域等特性,使得新兴服务充分体现出了不同于传统服务的低成本、跨区域、高效率和充分个性化的特征优势。互联网金融从服务的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
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是一种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它是借助互联网本身的便捷和广度实现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服务延伸。电子银行、网上银行乃至手机银行都属于这类范畴。在这一模式下,传统金融服务从线下扩展到线上,在时间和空间上外延了银行服务。
从狭义的层面,互联网金融只包括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前者典型的应用模式有第三方支付平台、P2P信贷、众筹网络等,后者是网络形式的金融平台,包括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基金、保险销售平台等,这一模式多为电商向金融行业的渗透。截至2012年9月,2010年成立的阿里小贷已累计为13万客户提供融资服务规模260多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72%,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纯信用的小贷模式。2012年12月苏宁成立了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京东于同年11月上线京东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向京东的合作供应商提供金融服务。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网络支付的不断变革,从电子支票E-check、银行卡到最终的电子货币,从传统形式的有线网络到无处不在的无线网络(移动支付),完成个人最终端的支付活动。电子支票E-check和银行卡更多以传统金融机构为主导,而电子货币更多依赖互联网公司的创新和开拓,使得第三方支付成为可能。有数据显示,国内获得央行第三方支付牌照的197家企业在2012年交易规模已高达3.8万亿元,同比增长76%。①
二、互联网金融的竞争格局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既有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也有新兴互联网企业的渗透,因此,在这个领域内,市场竞争格局主要包括以下两大方面:
1.传统机构与新兴企业的阵营较量。传统金融机构是指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规模相对成熟的、业态相对稳定、模式相对固化的金融组织,新兴互联网金融企业则是指以互联网为主营业务的、以互联网为渠道的、向既有金融市场和市场盲点区域渗透的企业和组织。这二者之间的竞争主要是围绕着对金融市场份额的重新分配、对金融模式的重新塑造、对金融渠道的重新构建等方面展开。
2.阵营内部的市场抢夺和模式创新。阵营内部的格局重构主要表现为,以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渠道的地位逐步下降和以证券、基金等为代表的直接融资渠道的权重不断攀升的格局变动,其表现为各金融机构和组织之间的竞争;以信贷类和非信贷类业务为划分标准的各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竞争,继而形成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的竞争。
就短时期的发展态势而言,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进入必然会对传统金融领域产生冲击,但这种冲击的范围和力度有限。具体阐释如下:
(1)冲击的产生具有必然性。互联网的引入使得新兴企业突破了传统货币流通的束缚,在全新的运作模式下,互联网金融以较低的成本、便捷的支付、透明的信息、风险的降低、合理的资本期限匹配等多方面的优势,在短时期内包容了更多的金融投资者与需求者,这对只注重高净值客户的传统金融机构产生了重大冲击。随着金融脱媒的持续推进,这种模式带来的冲击将会越来越大。因此,这种崭新的模式产生冲击具有必然性。
(2)重构的力度具有有限性。就目前的市场数据而言,银行业总资产2013年年初就已突破130万亿元,紧随其后的信托业和保险业的资产规模也分别达到了10万亿元和7万多亿元。单从规模上讲,互联网金融的资产总规模依然不够强大。例证之一便是,2013年互联网金融企业前100强的营业收入只有2000亿元左右。单从这一点上来说,传统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依然庞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重构力度尚不能达到与之分庭抗礼的地步。再加上传统金融机构的强大信贷扩张能力,化解流动性陷阱的固有制度,完备的结算、清算和信贷IT架构,庞大的物理网点等优势,短时期内互联网金融很难撼动传统金融业的地位。②
三、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促进商业银行业务转型。互联网金融在第三方支付和社交网络信贷方面表现出来的强大生命力直接对商业银行经营造成威胁,再加上央行取消了贷款率下限,商业银行制度红利逐渐消失,商业银行业务转型迫在眉睫。面对日趋激烈的零售银行业的竞争,银行应积极作出经营策略的调整,在信贷方面实现客户下沉,加快中间业务创新,建立持久盈利的客户关系和较高的客户忠诚度。
2.促进商业银行注重客户的体验。互联网利用交互式的营销策略、开放式的金融平台、简易的操作程度以及具有个性化的服务产品,受到了客户的青睐,无形中稀释了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商业银行要想扭转这种局面,需要在区别客户贡献度的基础上注重客户的体验。从客户的角度来审视金融产品、重新对金融产品进行设计、完善金融的服务体系、实施网络营销的策略同时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的服务流程等。
3.促进商业银行提高科技水平。互联网金融在数据信息处理等科学技术上具有强大的优势,因此,商业银行要想稳固发展地位,必须加强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投入。在银行内部采用数据整合技术,并且建立一个市场的细分系统和客户的人性化管理系统。把这种集中数据的技术转化为商业银行可以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有效生产力,确保商业银行的稳定运行。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必须与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紧密相连,寻求共赢,充分发挥两者在市场经济当中的优势,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③
四、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在关注互联网金融积极效应的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这一新生业态对金融系统的冲击,即风险。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已经成为了新兴的金融机构,而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这一模式由于行业本身的不确定性一直处于非监管的“真空”状态,也成为互联网金融最突出的风险。
一是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行业自律不完善。目前,我国在监管制度及法律规范方面尚不存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容。受“哈哈贷”倒闭及行业风险逐渐显现的影响,银监会于2011年8月曾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根据该文件,P2P信贷业务本身并不在银监会监管范围之内,发文目的在于督促商业银行设置与P2P信贷业务之间的“防火墙”,防止P2P信贷风险向银行体系传导和蔓延。不但监管处于缺位状态,行业自律也极为松散,仅有少量机构加入中国小额贷款联盟于2013年1月25日颁布的《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
二是信用信息交换较困难,违约成本低。在英美等P2P借贷业务起步较早的国家,注册借款人账号或注册互联网金融公司,都需要注册其社保账号,关联银行账号、学历、以往不良支付的历史记录等信息,信用信息共享程度较高,违规成本也因之较高。相比而言,国内的信用环境和信用信息系统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为不利。目前,互联网金融公司尚无法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依赖各公司自身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独立采集、分析信用信息。由于信用信息交流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无法形成有效的事后惩戒机制,借款人违约成本较低,对行业的长期健康成长极为不利。此外,信用信息缺乏交流还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公司在独立获取客户信用信息和财务信息的过程中时效性较差,时滞较长,从而诱发恶意骗贷、借新还旧等风险问题。
三是技术存在潜在风险,平台安全面临考验。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对接虽然大大提升了业务的便利性,但同时也带来了较为突出的信息和资金安全问题,即使是已经发展较为成熟的正规金融网络化平台,也还存在着较多的技术风险。P2P借贷平台的设计和搭建主要依据web2.0技术,与传统金融网络化平台在技术理念上基本一致,因此,对于传统网络金融面临的潜在安全缺陷,P2P借贷平台也难以回避。不仅如此,由于互联网金融公司实力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差距还很大,其对网络技术安全问题的解决能力也较差,而目前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信用审核、风险管理等关键环节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托其网络平台,更增大了其技术风险以及平台的脆弱性。④
五、互联网金融的深远影响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仍处在起步阶段,我们很难对其中长期影响进行准确的判断,但是从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特点来看,互联网金融有可能引发以下变化:
(一)促进金融的快捷化、离效化、大众化和脱媒化进程。
首先,互联网金融将会使金融交易更加快捷化。随着互联网技术、软件开发技术和智能手机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未来的金融交易将朝着更迅速、更方便、更安全的方向发展。这是互联网金融给我们带来的最大变化之一,这一趋势还将延续下去。当前,金融机构的一部分开户业务仍在线下进行,未来这一业务将会转化为线上业务。而随着操作界面的简单化和操作系统的便利化,手机终端将成为主要的交易工具。
其次,互联网金融有助于实现资金配置的高效化。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产业的发展,不仅有助于准确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实现资金供给与需求的最佳匹配,还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更有效地满足市场的投融资需求。
再次,互联网金融将促进投融资的大众化趋势。在传统的金融模式中,只有具有一定资金规模和资格的机构和企业才能发放贷款、获得融资和进行风险投资。但是互联网金融将会改变这一局面,P2P业务为个人进行贷款和借款开辟了渠道,而众筹模式使个人风险投资成为可能。
最后,互联网金融将会引起金融的脱媒化现象。在传统的金融模式中,投融资需要通过银行这一媒介进行,股权投资需要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特征之一是,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直接在金融平台上进行交易,从而摆脱了对金融媒介的依赖。
(二)加速传统金融融入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会如何影响传统金融机构的发展前景?在这一问题上,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会大量分流传统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业务,从而削弱其主导地位。也有观点认为,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只是传统金融业务的补充,两者具有互补性,互联网金融并不构成对传统金融业的威胁。以上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而更有可能出现的结局是,传统金融机构通过融入互联网金融变革,降低和消除互联网金融给其带来的负面影响。
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来看,其一部分业务确实与传统金融业务具有合作和互补关系。第三方支付业务实际上是第三方支付企业与银行进行业务合作的产物,参与方都能分享到这一业务带来的好处。另外, P2P 业务所涉及的客户是被银行拒之门外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因此该业务并不与银行构成互争关系。
然而,互联网理财业务尤其是余额宝给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在这一背景下,金融机构只能借助互联网金融创新来迎接挑战。在余额宝出台后,一些商业银行正在联合基金公司推出类似于余额宝的金融产品,这些依托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活动有望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存款的外流。比如,广发银行联合易方达推出“智能金账户”,交通银行也联合易方达推出“快溢通”。
(三)倒逼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
第一,促进利率的市场化改革。我国利率管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利率管制,让商业银行以较低的利率吸纳存款,向大型国有企业提供廉价的资金。然而,随着余额宝等金融产品的推出,银行存款必然会出现分流。为了阻止存款的外流,商业银行有必要提高利率,这一状况将最终促使金融监管当局放松存款利率管制。
第二,削弱以行政区域划分的金融管理体制。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各地金融机构的线下业务主要服务于本地区的经济和居民。与线下业务不同,线上业务是一个完全虚拟的一体化世界,在这里不存在任何空间上的障碍和距离。任何金融产品的上线都将无差别地服务于整个市场的所有参与者。因此,金融业务从线下向线上的转变,意味着互联网将会强化金融市场的一体化程度。
第三,促进金融业从分业体制向混业体制的转型。互联网企业进军金融业属于重大的金融制度变革,这一变革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现行的分业管理体制。另外,互联网金融创新涉及跨行业、跨部门金融产品的融合、转化和无缝衔接,这类创新需要混业体制的支持,而且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建设对跨行业合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当前的分业体制很难满足这一要求。
第四,削弱大型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使我国的金融市场成为更加公平、健全和自由竞争的市场。我国国有银行的利润水平、职工的工资水平和高管的收入普遍且明显髙出一般企业,这是因为银行是垄断行业,民营经济很难进入这一行业。互联网企业的“搅局”正在改变这一局面,互联网企业的主体是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参与金融业的竞争将会打破国有银行的一统天下,经由一种新的路径加快金融业的民营化进程。
(四)促进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首先,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比,互联网金融的最大区别是对互联网电子信息技术的高度依赖。换句话说,互联网金融运行的前提条件是互联网系统的存在。互联网系统的瘫痪和非正常运行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因此保持互联网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是互联网时代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这一变化意味着金融监管的范围将会出现调整,扩展到对互联网系统和互联网生态环境的监管。
其次,传统的金融业主要以企业为服务对象,而互联网金融主要以消费者为服务对象。因此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将成为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对于消费者而言,便捷和安全是基本需要,但是,便捷性和安全性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便捷性的增加会削弱安全性,而安全性的上升会引起便捷性的下降。如何协调和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将成为金融监管部门的重要课题。
最后,就互联网P2P业务而言,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适合互联网环境的征信系统和信息共享系统。在互联网金融中,风险较大的业务是P2P。这是因为P2P难于建立抵押物担保机制,借贷合约对借款人缺乏约束力,这是P2P出现大量违约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互联网的人际关系属于虚拟关系,这一状况意味着:与传统的借贷业务相比,P2P 更容易出现信息的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问题。克服以上问题的重要对策之一是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让P2P参与者能够更多、更快、更准确地把握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这是降低P2P风险的唯一有效方法。基于以上分析,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也将成为监管部门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⑤
六、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思路对策
思路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策略。
互联网金融业务几乎全部在网上完成,交易对象不明确、交易过程透明度低,都加剧了金融管理部门调控和监管的难度。互联网金融业务对金融风险具有放大效应,必须加强风险防范与管理。
(一)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
一是改进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在硬件方面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投入,增强计算机系统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保证互联网金融正常运行所依赖的硬件环境能够安全正常地运转;在网络运行方面实现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的安全访问,应用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等登录方式,限制非法用户登录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
二是加强数据管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规划,制订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增强互联网金融系统内的协调性,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测水平;利用数字证书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易主体提供安全的基础保障,防范交易过程中的不法行为。
三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重视信息技术的发展,大力开发互联网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和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降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技术选择风险,保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一是加强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部控制。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本质仍然是金融风险,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应从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方面着手,制定完善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和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充实内部科技力量,建立专门从事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技术队伍。
二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选择风险的基础。以人民银行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全面收集非银行信用信息,建立客观全面的企业、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和电子商务身份认证体系,避免互联网金融业务提供者因信息不对称作出不利选择;针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建立信用评价体系,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确定性,避免客户因不了解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服务质量而作出逆向选择。
(三)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
一是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及时制定和颁发相关法律法规,在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以及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等方面加紧立法,明确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的有效性,明晰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加大量刑力度,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是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在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开展。
(四)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将是否具有相当规模的互联网设备、是否掌握关键技术、是否制定了严密的内控制度、是否制定了各类交易的操作规程等内容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对互联网金融各种业务的开展加以限制和许可;根据开办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体及其申报经营的业务,实施灵活的市场准入监管,在防范金融风险过度集聚的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
二是完善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突破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界限,对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很大挑战。我国应协调分业与混业两种监管模式,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实行综合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打破了地域限制,对单独的国内监管提出了挑战,我国需与有较高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能力的国家和机构合作,学习对方的先进技术,对于可能出现的国际司法管辖权冲突进行及时有效的协调。⑥
思路二: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建议。
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业态,其发展时间虽短,但发展势头迅猛,对于该业务的运行特点、面临的风险、发展趋势,特别是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短时期内尚难以定论,还需时日加以观察分析。
1.密切关注,防止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蔓延。首先,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保持对相关风险的警醒:一是工商、税务等部门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机构的监管,适当加大检查频率和深度,充分收集第一手信息,及时反映该类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工业信息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行业监管部门,可从信息技术、信贷政策、金融安全等角度,联合科研院所等机构对新型金融业务加强研究,并探索建立网络和风险的“防火墙”,避免相关风险蔓延;三是公安机关加大对利用互联网金融之名诈骗公众钱财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科学引导,推动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提高行业透明度。建议国家和地方各级金融主管部门在密切关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加强与小额信贷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的沟通和联系,循序渗透或阐明国家的相关政策,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引导:一是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推动自律组织或行业协会内部形成自律规范,明确业务性质、准入门槛、禁止性行为、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二是为降低投资人遭到欺诈的风险,便于外部监管部门或投资人判断机构的管理水平和风险状况,切实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向社会公众进行行业披露;三是推动建立行业内投诉处理机制,由会员授权协会受理及协调处理投资人或借款人的投诉,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定期分析通报。
3.分流疏导,提高正规金融机构普惠金融服务能力。面对互联网公司的强势逆袭,传统的金融机构不能坐以待毙。为了保住自己在金融领域的传统地位,这些传统机构也在积极谋求变革。与以前仅把网上银行作为销售渠道不同,银行也开始更加注重互联网金融的特性,包括客户体验、交互性能等。与此同时,银行开始把互联网技术与银行核心业务进行更为深度的整合。
4.强化责任金融理念和认识,加大金融知识普及。提倡普惠金融、责任金融的行业理念,深入实践行业自律、监管部门、消费者能力的提高三大战略。建议政府部门及各类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手段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向公众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适时出台国家层面法律法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控是统一的,希勒在《金融与好的社会》中提到“金融体系应该扩大化、民主化和人性化,监管更加技术化,但谁也不应该拒绝金融和它新的形态。”法规出台的“适时”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监管者对新生事物的认识过程和创新的包容水平。
因此对于监管决策者一方面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相应的规章,明确小额信贷中介服务性质定位,对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发展方向、监管办法及违规处罚、退出机制等相关内容作出界定。另一方面,加强政策引导,探索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财政补贴及税收、信贷优惠等正向激励机制,降低运营成本。同时支持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发挥备案登记管理作用,以完善国家征信系统,防止过度负债的信用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的阳光化和规范化。⑦
思路三:双轮驱动打造网络银行品牌。
以中国银行为例,目前正在积极筹建自己的网络银行品牌——“中银易商”。中国银行在推进自身网络银行品牌建设过程中,为了切实加快网络银行的发展,积极探索,建立了“双轮驱动”的机制,与现有银行体系相互促进,在原有业务的基础上建立开放式平台,突破现有模式和机制束缚,持续加大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一是以平台与数据为核心基础要素,构建网络银行的基本框架,具体包括中银开放平台、电子商务平台、虚拟支付平台与大数据平台等。其中,中银开放平台已于2013年9月底正式投产上线试运行,率先在国内银行业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业界通用的标准化API接口以及应用商店服务,开启了中国银行互联网金融开放战略的布局。中银开放平台基于“开放、合作、创新、共赢”的理念进行建设,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顺应当前互联网经济与电子商务浪潮的发展趋势,与合作伙伴及广大客户携手打造一个互利共赢的良性生态系统;推进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社会化分工与协同,促进产品与服务创新,探索实现“按需定制”的C2B商业新模式,为客户提供定制化个性服务,实现“一个客户,一个银行”。基于该平台即将推出中银易付与智慧社区“O2O”服务等,其核心是将电子商务与社区金融紧密融合,加强便民支付、惠民支付与智慧支付,将网络银行业务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为智能小区提供金融服务、优惠商户、在线商务及社区管理等全方位的一体化服务,实现在线商务和线下服务相融合的O2O商业模式。
二是充分发挥中国银行在全球化、多元化以及贸易融资等方面的独特业务优势,整合产业链与服务链上下游资源,重点发展在线产业链金融、在线微金融、移动支付、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兴业务,在全球化视野中创造价值。互联网高速发展,人民币国际化、全球多元化也在加快步伐,这为金融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我国的银行在规模上已经跻身世界前列,但要在产品细分、服务水平、影响范围上做到全球领先,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把握机遇、同心协力。网络本无界,网络银行的建设与发展,更需要从助推中国企业“走出去”做起,基于产业链四个维度(供应链、价值链、企业链、空间链),服务全链条企业:建立与互联网模式相适应的渠道和平台,为各产业链参与方提供在线的业务受理和各项综合服务,以周边服务促进核心业务发展;提供多渠道便捷的业务开展和服务获取方式,改善客户体验、增强用户黏性;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支付无界、贸易无界、资金无界,进一步提升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⑧
①④⑦ 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载于《中国金融》2013年第10期。
② 朱晋川:《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现状分析与趋势研究》,载于《农村金融研究》2013年第10期。
③ 张竞:《互联网金融对传统融资模式的影响和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缓解作用》,载于《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6期。
⑤ 周宇:《互联网金融:一场划时代的金融变革》,载于《探索与争鸣》2013年第9期。
⑥ 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载于《金融科技时代》2013年第7期。
⑧ 钟向群:《探索互联网金融新模式》,载于《中国金融》2013年第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