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要点分析
2014-04-16赵紫剑高洁云
赵紫剑,高洁云
(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金融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3;2.中国人民银行哈密地区中心支行,新疆 哈密 839001)
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要点分析
赵紫剑1,高洁云2
(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金融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3;2.中国人民银行哈密地区中心支行,新疆 哈密 839001)
第三方支付掀起的网络金融创新已不仅局限于支付领域,呈现出跨平台、跨行业、集团化、产业联动、相互融合等特点,并向着金融产业链的纵深发展。这种创新对传统银行经营模式形成强劲冲击的同时,也暴露出众多的风险敞口,对金融稳定发展和国家经济金融信息安全形成一定隐患。当前网络金融创新监管存在着监管主体单一、对信息资源利用的监管严重缺失等问题,亟须从建立多层次动态联合监管体系、加强技术监管研究等方面入手予以解决。
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创新;金融监管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掀起了网络金融创新浪潮,将信息技术、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深度融合,不仅标志着我国经济金融正加速进入信息化时代,更意味着超大规模关联关系的建立和更多的安全风险敞口。以满足市场特色金融服务需求为切入点的创新,已不仅仅局限于支付服务,正向着金融产业链的纵深发展,与金融稳定、金融发展、国家经济金融信息安全等内容密切相关,亟须对其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和引导。本文通过梳理网络金融创新的特点,对现有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网络金融的监管架构。
一、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创新特点
作为新支付渠道,第三方支付在我国走过了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已经形成较完备的产业链结构,支付渠道、支付介质、支付应用都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当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正不断拓展支付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各支付机构以新技术应用、深化金融服务为切入点,向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各产业链纵深渗透,开展了一系列市场化、产业化、多样化的网络金融创新活动,主要在以下三个层面上依次递进展开。
(一)基于银行服务又高于银行服务
传统金融服务发展的不均衡,为网络金融创新提供了空间。单就支付服务而言,目前第三方支付活动,必须要借助于银行提供的清算通道才能完成。长期以来银行业基于资金成本收益和稳定存款源的考量,多采取“二八原则”:即重点服务带来80%利润的20%的大型客户,小微企业、普通客户群个性化金融服务需求尚未成为业务发展的重点,各家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服务,往往是线下传统流程的移植。而第三方支付依托技术、数据、客户群的优势,通过不断创新来满足小微企业、民众对网络金融服务的需求:在移动支付领域,不断推进二维码、手机刷卡等新技术应用;在深化金融服务方面,通过统一门户提供包括消费、投资、理财、转账、缴费等各类快捷便宜、价格低廉的支付服务,体现出基于银行服务而又高于银行服务,贴近网络个性化应用需求的特性。
(二)从满足支付需求到发掘支付需求
随着业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企业已经不满足于网银渠道、传统支付中介的角色。一方面营运中采集的数据,使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成为了解消费者习惯、需求,熟知经营者状况,掌握市场行情和行业发展前景的信息情报中心;另一方面,散落民间的小微资本所具有的聚沙成塔的数量优势以及长期以来投资获利无门的实际情况,使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运用“长尾理论”,开发并提供新型金融服务产品,引导公众做出自有资金投资、管理的支付决定。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推出了包括保险、基金、存款在内的更加灵活的多种碎片化在线理财业务。1元起的余额宝、50元起的定存宝实现了消费、理财管理的无缝连接。尽管这些服务还未实现产品多样化,但是服务的种类已基本涵盖传统银行个人金融、中间业务服务的内容,对传统银行经营模式形成了强劲的冲击。
(三)利用大数据优势向金融产业链的纵深发展
互联网发展进入大数据时代,为网络金融创新提供了平台。研究认为,在大数据时代依托互联网发展的产业具有三大趋势:
一是应用软件泛互联网化,即公司通过门户网站向用户提供功能强大的软件应用服务,在分析用户数据的基础上,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增强用户使用黏性;二是行业会垂直整合,即越靠近终端用户的公司,在产业链上拥有更大的发言权;三是数据成为掌控市场的重要资产,能够获得巨大的经济利润。[1]
以阿里巴巴、苏宁、京东商城为代表的电商企业和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清楚地认识到:
一是电商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拥有配套的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服务,增强客户黏性;二是不论是自发成立或是联合,电商和第三方支付机构间的密切合作,能够集中客户、技术、数据优势,打造上下游配套供应链金融服务,建立基于平台的、封闭的网络金融生态环境;三是借助信息资源的优势,能够建立内容丰富的行业、中小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据此开办具有关联关系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特色应用数据中心、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咨询机构,乃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征信和评级机构,获取丰厚的集团利润回报。
正是基于清晰的利益链条,尽管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不能直接受理金融服务,所有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动都要与传统金融机构联手实施,但大型的电商、第三方支付机构都在为可预见的信息化金融时代积极布局:设立相关全资、控股子公司;或是和大型金融集团建立联盟;争取诸如支付业务许可、IDC(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牌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行业执业许可牌照。电商联手第三方支付机构正在向金融产业链的纵深快速挺进。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外资控股的阿里巴巴集团和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活跃的身影。
二、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方支付掀起的创新活动将网络、信息技术、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深度融合,正在建立前所未有的超大规模关联关系,也因此形成了更多的安全风险敞口。
(一)跨界经营的风险管理问题
一是多行业风险叠加。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活动中原有的一些问题,诸如客户备付金权益保障、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的违规和无序竞争、反洗钱义务难履行、支付信息系统安全隐患、虚拟货币管理、非法套现等问题更加凸显。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存在的诱导消费、告知不到位、模糊概念、服务协议不规范、霸王条款等问题在创新活动中也体现了出来。
二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安全稳健经营、内外风险控制管理等方面,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三是目前对跨界业务创新融合尚无有效的跟踪监管。
(二)混业经营多重角色转换带来的问题
第三方支付企业已经在向集团化方向发展,除了支付结算职能,其自身或关联机构还往往兼有电子商务服务商、金融产品交易经纪人、信用评估、担保等多重职能。众多的角色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关联风险和监管套利风险,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单方改变、终止服务内容,提高服务受理标准;机构内部人员勾结作案;通过掌握的信息操纵市场;掩盖真实服务内容逃避监管等。
(三)大规模的互联网应用金融安全风险凸显
一是网络信息技术在促进创新的同时,具有非比寻常的风险规模放大效应,一旦出现问题“蝴蝶效应”和“羊群效应”更加迅速和显著,会对金融稳定产生巨大影响。
二是作为创新活动的主体,第三方支付所采用的软硬件技术绝大多数来自国外,对外技术依存度高。
三是网络金融创新服务链长、结点多、涉及海量资金与数据的特点使其更容易遭受外来恶意攻击。2013年彭博泄密事件、斯诺登事件都表明网络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四)创新活动背后的外资背景与金融安全问题
网络金融多方参与、混业经营、跨界融合、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使得不同背景的资本能够有机会通过多方渠道,深入参与我国金融业发展,掌控包括第三方支付信息在内的经济、金融信息资源。当前,电子商务行业巨头被外资控股、第三方支付正在形成的行业垄断,这些均应当引起监管者足够的关注。
三、我国现有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由于第三方支付掀起的网络金融创新浪潮已不仅局限于支付服务,而是呈现出跨平台、跨行业、集团化、产业联动、相互融合的特点,并向着金融产业链的纵深发展,因此,仅依靠现有的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显然难以适应网络金融创新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现有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架构
2013年6月和7月颁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办法》表明,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探索构建一个人民银行主导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商业银行外部监督、支付机构自我管理的第三方支付多方位监管体系。
作为我国支付体系的组织建设者、推动者和监管者,人民银行立足建立公平、有序、开放的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环境,并对支付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近年来在市场准入、业务规范、客户备付金管理、反洗钱、统计指标、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标准等方面,先后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等一系列管理办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负责对第三方支付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制定业务操作层面的具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则利用资产规模、技术、网点、内部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及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间的对手业务关系,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进行日常监督。
(二)网络金融创新浪潮下现有监管存在的问题
1.网络金融创新监管主体单一,尚未建立内外联合监管体系
一是各部委对自身在网络金融创新活动中的监管定位并不明确,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尽管“一行三会”、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对创新多持鼓励的态度,但多数部委没有开展与创新相对应的风险管理、研究。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与修订,以及配套的监管基础设施建设,远远落后于市场发展的水平。
二是尚未形成有效的宏观联合监管机制。201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一行三会”、外汇管理局(必要时可扩展至相关部委),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包括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协调在内的监管合作。但是,短时间内仍难以在监管决策、实施层面形成合力。
三是人民银行现行职能管理模式难以识别网络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风险敞口。从已经出台的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内容看,监管的重点依然围绕着行业准入、支付业务和反洗钱,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管理仅提出了连带要求,还没有围绕网络金融创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建立支付、反洗钱、金融稳定、科技、征信等部门间的长效联合监管机制。
2.基层机构监管力量薄弱,行业协会尚未具备自我管理的能力
一是人民银行现有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监管的能力和手段还难以满足市场监管需求,尤其是基层行监管力量薄弱,全面实施市场监管难度较大。
二是我国的支付清算协会成立仅两年,尚未建立分支机构,很难满足线下行业自律的监管要求。同时自律的管理办法还不健全,对行业的实际约束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是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对手交易中是竞争合作的关系,以竞争对手的身份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角色尴尬。作为独立的法人减少运营成本、争取最大化的盈利是其共性,不能期望运动员同时是尽职、中立、无私的执法者。
四是网络活动的虚拟性、开放性等一系列不同于现实环境的特点,使第三方支付机构很难实现客户身份、交易真实性尽职调查,同时基于经营者趋利避害的天性,第三方支付自我监管不可能到位。
3.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滞后
一是维权机制不健全,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处于劣势。第三方支付目前尚未建立支付机构、行业协会、行业监管者、法律仲裁层层递进的维权机制。目前消费者只能向支付机构内设部门进行投诉。
二是维权法规不健全,消费者维权依据难寻。尽管第三方支付活动和网络金融创新是金融服务的延伸,但2013年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并没有将其纳入保护范围。而支付清算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才刚开始起步。
三是现有网络金融创新外部监管协作不到位,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以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业务为例,尽管证监会对余额宝业务备案合规性进行了提示,但余额宝界面“高收益”“理论上存在亏损可能,但从历史数据来看收益稳定风险极小”的产品说明,却没有任何监管机构予以管理。这与《银行业产品说明书描述规范》的出台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四是监管者对消费者开展的金融和第三方支付知识普及与宣传不足。
4.第三方支付信息资源利用监管严重缺失
第三方支付活动产生的信息是网络经济金融活动的原始记录,其蕴含的社会资金运动的规律,不仅成为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的“晴雨表”,在经营决策、支付监管、研究、宏观决策等领域更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极具经济价值。互联网金融创新浪潮依托、利用的正是这一核心资源。从长期发展来看,这些数据能够弥补现有征信系统的不足,是金融发展所必需的公共信息资源。
目前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是对信息资源的公共属性、行业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对信息资源的监管思路并不明确。没有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的角度,对挖掘、使用这类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监管。
5.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之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
在网络金融创新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较为独立封闭的集团化、网络化、数字化运营模式,以及数据管理、技术应用的优势,使其在监管过程中占据信息优势。尽管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5月颁布的《支付业务统计指标》有利于缓解这种矛盾,但是各监管部门在监管手段、信息化进程上的差距和联合监管目标的差异性,决定了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动难以在短期内获得全方位的监管。
四、完善我国网络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多层次动态联合监管体系
一是各部委之间建立有效的动态联合监管机制。认清网络金融创新活动对原有监管组织体系架构的挑战,明确各部委在创新活动中的监管定位,加快对应的监管基础设施建设。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应调整第三方支付行业监管策略,在鼓励创新和行业自律的同时,尽快整合内部多方力量,对创新活动进行持续、系统、同步的跟踪研究,加强监管及时识别隐含的关联风险,对创新活动进行规划引导,避免因为监管缺位、市场失灵形成无序发展的倒逼机制。三是引入网络金融服务产品报备和消费者互动监督机制,弥补由于监管力量不足、不到位带来的监管失察。
(二)加快对第三方支付信息资源使用的监管和研究
一是从征信业发展规划的角度出发,明确第三方支付信息资源使用和管理的思路。二是从公平竞争防范金融市场利益冲突的角度出发,以业务隔离机制为核心,确保支付信息能够被平等合理使用。通过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共享数据,实行差异化经营,避免同质化竞争对金融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三是从国家信息安全的角度,梳理外资机构对我国第三方支付信息资源的掌控情况,评估其通过网络金融创新参与我国金融业务经营的程度。四是加快国家大数据的产业研究和应用,利用技术变革的优势后发赶超促进网络金融服务发展。
(三)成立金融监管信息技术风险实验室
一是通过跟踪新技术的发展,确保监管者在技术风险管理中具有前沿性和领先性,从风险管理和防控的角度对创新活动做出及时的判断,为监管决策提供意见。二是可以模拟监管环境,研发并提供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技术监管手段减少信息不对称。三是可以将新技术和新应用的研究分析成果,转化为监管手册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更好地认识科技风险,从而提升监管队伍整体水平。[2]
(四)加快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
第三方支付活动是金融服务的延伸,应当将其纳入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之中,尽快予以完善。
一是通过立法明确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目标,并纳入金融机构监管的基本职责。二是加强第三方支付机构消费者保护制度建设。三是规范投诉机制建立切实有效、层层递进的维权机制。四是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树立“买者有责、卖者余责”[3]的理念,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第三方支付、金融知识普及和宣传,引导其识别相关网络金融服务的风险点,让金融消费者清晰理解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和自身的风险责任及应对措施。
[1]赵国栋.大数据时代的三大发展趋势及投资方向[EB/OL].百度文库,2012,(04).
[2]梁峰.美国银行业信息科技监管实践及启示[M].熊良俊《聚焦银行科技前沿——来自金融机构和监管者的思考》.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08):195-204.
[3]中国人民银行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EB/OL].中国人民银行网站www.pbc.gov.cn/,2013-08-27.
(责任编辑:贾伟)
1003-4625(2014)01-0104-04
F831.2
A
2013-11-14
赵紫剑(1968-),女,河南新乡人,副教授,副院长,研究方向:金融监管,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财富管理等;高洁云(1978-),女,江苏江宁人,本科,经济师、网络工程师,研究方向:金融监管与信息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