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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如何完善生态农业法律的制度

2014-04-16王彬彬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公证处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4年21期
关键词:生态农业法律制度

王彬彬/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公证处

论述如何完善生态农业法律的制度

王彬彬/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公证处

生态农业,作为如今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号召下的一个重要举措,其能否一直处于一种较为健康、稳定的运行状态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事实上,就这种生态农业而言,其由于起步较晚,其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模式还是处于一种实践和摸索的阶段,因此其总是需要借助相关的法律进行自我的约束和规范。然而,现实中的生态农业法律制度却总是因为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许多问题,这需要我们加强对其存在问题的分析和提出有效措施。本文主要围绕着生态农业法律制度这一中心主题,对如上的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生态农业;法律制度;问题;对策

如今,生态农业已经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实践模式在我国的农业发展过程中发挥出尤为重要的作用,而这种作用的发挥,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其发展的稳定性,而这种稳定性实际上又需要相关的法律进行有力保障和支撑。事实上,就目前我国所实施的生态农业法律制度,其总是因为过多的考虑工业经济发展的因素,从而忽略整个农业产业的发展,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非但没有促进生态农业的发展,反而还对生态农业带来了一定的阻碍。虽然目前关于生态农业的法律制度从数量上已经足够,到那时其具体效力和可执行度也存在着一定的偏失,这无疑需要我们加强对其相关当方面的探究。

一、如今生态农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生态农业是如今实现农业大发展的一个个重要战略,其在实现我国农业跨越性发发展上发挥着尤为关键的作用。然而,我们应该清楚的是,这种生态农业的发展,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其法律制度作为有效保障。到那时现实中的法律制度却又因为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一些问题,总的来说,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理念偏差。我国现行有关生态农业的法律法规,在立法理念上大多受工业文明价值观局限性的影响,将促进经济发展放到第一位,没有真正遵循生态农业的本质要求和发展规律,把“生态优先”放在首位,并贯穿于制度建设的始终,对生态农业发展的制度建设重视不够,导致现有制度与生态农业的发展需求极不适应,有些制度甚至成为阻碍。如《农业法》中仅用10个条文对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从整体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加以规范。

2.基本法缺失。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专门保障生态农业发展的综合性法律,在国家层面上没有形成系统、全面的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框架体系,有关生态农业的法律制度主要散见于《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内容分散,不系统,且这些法律法规并非是专门针对生态农业发展而制定的,其中仅部分涉及生态农业或生态农业发展的相关规则。

3.配套法不健全。我国现有生态农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有的相互冲突,规范的协调性差,有的原则滞后,规范的操作性、实效性缺乏,与生态农业发展的要求和趋势很不适应。如《农业法》规定的相关原则和制度需要在具体部门法中加以落实和体现,但由于缺乏配套法律制度和规范的操作体系,部门可追求的利益在相关立法中缺乏具体化,致使涉及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农业的重要问题仍停留在原则规定上,导致生态农业发展中的环境恶化趋势难以依法有效加以遏制。

二、生态农业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当然,鉴于如今生态农业法律制度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我们总需要在此基础上提出几条切实可行的完善措施,总的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国外环境保护的立法实践以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农业发展,一再证明这样一个道理,农业的生产经营靠过去的“小农意识”不能解决问题,靠大量的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等的所谓机械化、工业化的手段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想使农业可持续发展,使农产品健康、安全并且富有营养,就必须发展生态农业。而围绕着生态农业的立法,必须以科学的立法理念为指导,既要把握好生态农业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又要遵循农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同时还要吸收借鉴西方国家在发展生态农业方面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做法。另外,农作物的生长、农产品的加工离不开土壤、水分、种子、化肥、农药等一系列的自然资源,加上农民贫穷、农村落后、农业辛苦。因此,无论是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还是各种自然资源标准的确定,都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要彻底转变过去那种“原则性很强、实用性不足”的立法思维。

2.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一个完善的生态农业法律体系应包括生态农业基本法,我国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以及我国生态农业的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较为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农业法,对我国发展生态农业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建设规划,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农业生产主体以及政府与社会在生态农业发展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生态农业稳健发展的法律机制,基本措施和手段等重大问题和社会关系明确加以规范,为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

3.健全切实可行的保障制度。农业生态系统是自然、经济、社会的一个复合生态系统,发展生态农业,必须健全法制,形成大农业视野下的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机制,为此必须健全一系列切实可行的保障制度。首先,要健全激励制度。生态农业的效益包括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三个方面,在生态农业发展中,政府的支持和参与既是不可或缺的,也是极为重要的。为此,政府必须建立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利益驱动机制,在财政、金融、税收和价格等政策和制度上予以扶持和优惠,建立健全生态农业补贴制度、保险制度、基金制度等,最大限度的开发绿色通道,从而促进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其次,要建立处罚制度。

三、结语

经过上文的分析和介绍,我们对生态农业法律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可以突破并完善的方面等内容有了一定的了解,从中我们可以深刻地认识到,作为如今农业发展的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新型代表,生态农业能否一直保持在一个较高的运行状态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当然,正如我们在上文中说到的那样,其总会因为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实际上在暴露的同时也为我们相关措施的制定指明了一定的方向,而这种方向实际上又具体表现在多个方面之中。这样一来,我们就需要在充分认识到生态农业法律的重要性的同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从而制定出可行的法律制度。

[1]张燕.我国发展生态农业的保障制度研究[J].农村经济,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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