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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支持“三类农业大户”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以吉林省为例

2014-04-16孙立明马金言杨鹏飞

吉林金融研究 2014年3期
关键词:大户吉林省经营

孙立明 马金言 杨鹏飞 傅 博

(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吉林长春 130000)

理论研究

关于金融支持“三类农业大户”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以吉林省为例

孙立明 马金言 杨鹏飞 傅 博

(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吉林长春 130000)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三类农业大户”)流转。近年来,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趋势明显,农村贷款需求无论从额度上还是数量上都在逐年增加。吉林省作为国家的粮食主产区,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特征,不断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机制,建立农村金融新模式,有效解决吉林省“三类农业大户”发展的迫切融资需求问题,为其发展提供更加有力支撑,意义十分重大。

金融支持;农业发展;对策研究

一、吉林省“三类农业大户”的发展现状

吉林省作为农业大省,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发展方式不断转变,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三类农业大户”发展迅猛。

(一)经营主体不断壮大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强劲。截至2012年,吉林省合作社发展到3.1万户,比2011年增加8415家,增长37%,合作社数量居全国第7位,加入和带动农户已达190多万户,约占吉林省农户总数的47%。二是种粮大户发展良好。吉林省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有5.3万户,经营耕地面积957.8万亩,占吉林省耕地总面积的11%。粮食销售数量355.8万吨,占粮食总产量的72.9%。三是家庭农场发展迅速。目前,吉林省家庭农场总数达到2.1万户。其中从事种植业17369个,养殖业2629个,种养结合1035个,其他25个。目前,吉林省种粮大户平均作业面积173亩、农村合作社平均作业面积45亩、家庭农场规模一般在150亩左右,与发达国家规模相比还有一定差距。2013年上半年,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1206万亩,仅占吉林省家庭承包地总面积的19%,吉林省土地规模化经营水平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二)经营模式不断创新

吉林省三类农业大户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相互促进,融合发展,与农户建立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如建立起“涉农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新模式,以“订单”生产、“订单”销售的方式,实行标准生产、质量追溯和品牌营销。如九台市沐石河镇万家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广泽乳业集团签订青储玉米种植合同600公顷,每公顷承包价格15000元,实现了标准化的青储玉米种植,该合作社旗下的家庭农场年收入达70万元。这种方式有效解决了三类农业大户在生产销售上的顾虑、企业对加工原料的需求和合作社产品供应的稳定性,实现了合作多赢。

(三)生产效益不断提高

从调查情况看,吉林省三类大户的生产效率、经营效益和积极性均高于一般农户。不少三类大户拥有农产品商标、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认证。规模大的都与农业企业签订了农产品购销合同,充分发挥了市场信息灵活、产业链紧密的优势,增强了产品竞争力。2012年,吉林省家庭农场的全年总收入为357729万元,其中:10万元以下的6829个,10-50万元的13343个,50万元以上的886个。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收入17万元,明显超过普通农户的收入水平。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收入,比未入社的平均高出20%以上。

二、金融支持吉林省“三类农业大户”的必要性

(一)国家政策对金融支持提出了总体要求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引导一般农户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不断提高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注重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政策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三类农业大户”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国家近期也将出台多项扶持种粮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有效促进土地、财政资金、金融等资源流向三类农业大户。吉林省金融机构在做好常规性农村金融服务的同时,应根据国家农业发展的新形势,创新产品,优化服务,把支持“三类农业大户”作为信贷支持“三农”的重点。

(二)“三类农业大户”的发展壮大为金融服务拓展了市场空间

随着国家支持力度的加大,吉林省“三类农业大户”的数量和规模快速增长,在土地流转、规模扩张、新技术使用、资源高效利用、品牌打造以及营销等方面都亟待金融的鼎力扶持。与一般农户金融需求相比,“三类农业大户”贷款规模更大、时效性更突出,而从吉林省目前“三类农业大户”的金融需求来看,金融满足率还很低,服务空间、市场潜力尚待开发。以九台市为例反映,目前该市“三类农业大户”的贷款满足率不足30%。

(三)支持“三类农业大户”有利于金融机构降低经营成本和风险

与普通农户经营方式相比,“三类农业大户”进行集约化经营,在资金、人员、土地、设备等方面实现了优化整合,对金融机构来说,要完成同样一个额度的信贷工作,如对普通农户放贷,需要工作人员进行几十、几百甚至上千笔征信工作,如果针对农业大户进行信贷,往往服务几个或者一个大户即可完成。这样不仅减少了工作人员的调查与征信的工作量,同时也降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另外,相对于家庭单元“小农经济”,农民通过“三类农业大户',结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信用共同体,将单个农户的信用和抗风险能力集合,增强了大户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对称性,可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

三、金融支持吉林省"三类农业大户"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吉林省始终把发展现代农业放在重要位置,加快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三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三类农业大户”发展成效显著,但在金融支持上仍然存在诸多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三类农业大户”抵押担保承贷能力弱

一是信贷政策支持的有效抵押担保物不足。目前金融机构能够支持的大户自有财产主要包括自家住房、自用农地和部分农机具等,而这些财产是保证其生产生活的必需品,甚至是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对金融机构来说,难以实现抵押,即便能够进行抵押担保,一旦出现贷款风险也无法实现债权追索。二是厂房、圈舍等生产设施抵押确权难。目前,农业大户厂房、圈舍等设施所用土地大多属于集体性质,无法得到确权,没有权利证书(如产权证或所有权证),不符合金融机构的信贷抵押担保条件,无法通过金融机构所要求的资产抵押或其他合法抵押方式获得贷款。如九台市一大户,有300亩水田、200亩旱田、1500平方米猪舍,500余头肉猪,加上房产、农机设备、车辆,总价值达1000万左右,但因为所有这些均非有效担保物,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另外,大户所经营的活体畜禽、农产品等资产由于金融机构监管困难,也难以形成有效抵押。

(二)吉林省发起的两种农村金融创新产品亟待拓展

一是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受限。吉林省成功开展了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模式工作,但从调查情况看,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一方面,普遍存在物权融资公司注册资金少,经费紧张,人员缺乏,本身无实体经营、保证能力和资格认可等问题。另一方面,三类大户的土地大多通过转包、租赁等形式流转而来,特别对于短期流转的,如果形成贷款风险,极易出现土地收益不足问题,影响信贷发放。二是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受制。直补资金是补给第一手承包的普通农民的,而三类大户的土地大都是二手转包地,对于信贷而言,因涉事主体不统一,大户无权再进行二次转包地直补资金抵押,这样在操作上形成困难,影响放贷。

(三)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足

与普通农户金融需求相比,“三类农业大户”的规模化生产和专业化经营的特征明显,几乎涉及农产品的生产、储藏、加工、运输、销售等所有环节,迫切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与普通农户资金使用相比,“三类农业大户”资金使用的规模更大,使用时间更加集中,周转更加灵活,用途更加广泛。从调研结果看,吉林省三类农业大户普遍前期固定投入规模较大,后期陷入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窘境,仅依靠大户自身的积累很难解决问题;通过民间借贷解决资金问题,高额的差借利息也难以承担。从信贷需求看,“三类农业大户”信贷需求不仅单笔规模大,而且中长期贷款需求日益增加。目前,吉林省金融机构对“三类农业大户”的贷款一般参照与普通农户相同或类似的信贷办法,或采用小额分散的抵押、联保,或给予现有农户每户几千最多几万元授信额度的小额信用贷款,而没有专门针对“三类农业大户”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很难满足其对信贷资金的需求。

(四)金融机构对“三类农业大户”的支持政策落地难

目前,吉林省由各类型金融机构组成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基本形成,但是,从调查情况看,虽然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要加快推进“三类农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要求,吉林省多数金融机构并未及时跟进出台相应的具体信贷支持措施和办法。有的即使出台了相应措施,但也存在操作难问题。如农业银行总行出台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做好农业集约化经营和规模化发展金融服务意见》、《中国农业银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服务措施和办法,但要求有地方政府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如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的抵押要求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还有些要求分行制定实施细则并备案后才能实施。

(五)风险控制与保障体系亟待完善

一是涉农保险保障程度较低。自然灾害对于农业生产大户的影响是很大的,因此充分的农业保险保障产品无论是对农业大户还是银行都十分重要。但从吉林省农业保险的现实情况看还远远不足,一方面,保险额度低,作用弱化,不能满足农户对生产经营风险的补偿需求。以能繁母猪保险为例,按现行保险条例规定,每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远低于其2000元的成本,客观上造成了保险作用被弱化,导致养殖户参保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理赔标的确认难。由于保险公司人力配备薄弱,出险后,单以保险公司保险标的信息进行审核,必然产生信息不对称,极易出现道德风险,造成理赔争议。二是财政性农业风险补偿机制亟需建立。农业收益低、风险高,农业风险补偿机制缺位,而“三类农业大户”信贷资金规模较大,基于风险和收益的比较,金融机构信贷积极性不高。

四、金融支持吉林省“三类农业大户”发展的对策建议

农业集约化经营和规模化发展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推动城乡一体化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随着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深入推进,吉林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日益涌现,规模化农业生产融资需求快速增加,吉林省在推进金融支持“三类农业大户”的工作方面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一)尽快出台支持吉林省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

要紧紧抓住国家政策的机遇期,把支持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作为吉林省当前农业农村工作一项重点,作为推进传统农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一是落实国家支持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政策。落实中央精神,统筹谋划,确定土地规模经营发展目标,出台加快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政策文件,建立农村产权流转市场,搭建土地流转平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激励机制,引导土地向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流转。对土地流转面积大、期限较长的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奖励,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治等项目。相关涉农资金和项目应向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倾斜,积极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集约化经营,实现保底分红、二次返利获取收益,支持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加快发展。二是加快完善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标准体系。按行业、产业门类、规模分别制定并规范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认定标准,为金融机构及时有效的信贷政策对接提供支持。三是尽快出台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明确注册登记方法,规范认定标准,使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四是整合“三类农业大户”信息,建立全覆盖信息登记与监测管理系统。整合农业、畜牧、工商、土地、房产、财政等部门的相关信息,全面构建包括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土地流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投入产出及其效益情况、获得补贴情况等的信息库,为金融机构进行客户筛选质量提供帮助。

(二)积极为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创造条件

一是探索建立吉林省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农业设施确权认证制度。由农业、国土、畜牧、房管等部门及时对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设施办理相关所有权权属登记证,对厂房、棚舍等地上设施发《所有权证》,为金融机构开展信贷提供法律与政策依据。二是加快土地经营权担保贷款试点进程。引导并促进各地物权融资公司有效增加注册资本,增强物权融资公司可持续运营和发展能力,围绕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进一步探索二手土地经营收益权保证融资模式,以适应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贷款需求,提供有效金融支持。三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与杠杆作用。一方面,进一步发挥吉林省农业专项财政资金的金融杠杆作用,探索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省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以及与种养大户相关的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其他支农资金作担保或作为贴息资金,引导金融信贷投向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另一方面,强化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适当增加专项资金规模,面向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对在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另外,探索二次转包地直补资金抵押担保贷款支持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具体模式。同时,积极组织吉林省各涉农金融机构落实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采取具体措施和有效办法,最大程度为吉林省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加快发展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协调金融监管部门增加规模,并在监管指标考核上给予优惠政策。

(三)探索开展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生产设施与农机具产权抵押担保贷款

借鉴陕西杨凌示范区①杨凌是全国首家农业高新产业示范区。2010年,示范区金融办以“农村资产确权为基础、设立试点风险补偿金为保障、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相配套”的形式,积极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验和做法,针对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推进吉林省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生产设施与农机具产权抵押担保融资方式创新。可以采取先试点示范再逐渐推广的方式进行。一是由省政府组织金融办、农委、畜牧、土地、财政、工商、银监会、人行等部门及金融机构,全面组织、协调、推进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设施抵押担保融资方式创新工作。二是研究制定出台具体的政策性文件。明确工作思路,细化具体抵押操作流程,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三是相关部门对大户贷款资质进行初审并发放《所有权证》,进行评估及抵押认证。四是建立农业生产设施与农机具产权交易平台。组织开展生产设施与农机具产权流转、招拍挂等交易活动,促进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既解除银信部门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降低银信部门的信贷风险,又能有效解决固定设施产权抵押权的实现问题。五是设立风险资金,为金融机构对抵押物进行有效后续管理和风险控制提供政策性保障。

(四)开展农业生产设施、农机具融资租赁

吉林省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资金短缺主要体现为结构性短缺。相比普通农户,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机械化、设施化程度更高,但在购买农机和建设生产设施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资金,使大户极易陷入结构性资金匮乏的窘境。由于农业生产季节性、时效性强,如果解决不了经营性资金,往往错过农时,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每年只用一少部分积累作为租金即可获得农机、设施使用权,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资金因引进设备而周转“僵化”问题。因此,建议吉林省探索组建农业融资租赁公司,或组建金融租赁公司,同时积极引进域外大型金融租赁公司来吉林省设立分支,并针对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设施融资租赁业务,解决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结构性资金不足问题。

(五)建立农业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机制

一是探索建立农业信贷保险制度。开展针对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业务,建立政策性保费比例补偿机制,从农业保险补偿准备资金中按比例给予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保费补贴,化解金融机构贷款风险。二是争取国家保监会在吉林省开展巨灾保险试点。目前,为进一步健全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保监会目前正在积极推动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相关工作,并积极协调相关部委推动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的多层次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吉林省作为农业大省国家的粮食主产区,针对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以共保、再保险等模式为主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意义重大,因此,吉林省可向国家申请提高中央财政对吉林省农业保险的补贴比例,同时,以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为依托,积极向国家申请将吉林省作为国家农业巨灾保险的试点省份。三是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积极结合国家建立多层次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吉林省农业保险补偿准备资金制度,提高应急处置、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扩大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保险范围和品种,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标准和额度,提高财政对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on the Financial Support of Jilin Province "Three Kinds of Agricultural"

SUN Liming MA Jinyan YANG Pengfei FU Bo

In 2013 the central document No.1, it encourage and support the contracted land to professional investors, family farm, farmer cooperativ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three kinds of agricultural circulation"). In recent years,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scale, industrialization, specialization trend is obvious, the rural loan demand from both the amount and quantity are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Jilin Province as the country's major grain producing areas, according to the new characteristics of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nnovation of the supply of rural f nancial service mechanism,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pattern of rural f nance, effectively solve the urgent f nancing needs three kinds of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in Jilin Province, to provide more powerful support for its development, it is of great signif cance.

Financial Support ;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F830

A

1009 - 3109(2014)03-0012-05

(责任编辑:连 飞)

孙立明,男,汉族,硕士,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马金言,男,汉族,硕士,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杨鹏飞,男,汉族,硕士,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傅 博,男,满族,硕士,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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