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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职的品位化

2014-04-16张小稳

江苏社会科学 2014年6期
关键词:军号都督官职

张小稳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职的品位化

张小稳

地方官职的品位化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众多品位化管理手段之一,表现为附加品位因素、隐性品位化与显性品位化三种具体形式。附加品位因素是指在地方官职之上附加各种名号,这些名号关乎地方官的身份与地位、特权与资格、礼仪待遇和俸禄多少。隐性品位化是指地方官职虽然仍是具体职位,但行政职能淡化,争取支持者、招纳降附、酬功赏能的品位性能增强。显性品位化是指地方官职不再是一个具体职位,而成为荣誉和待遇的象征与表现,行政意义完全消失。就品位化的程度而言,北朝要甚于南朝,北周要甚于北齐;由此可见,品位化手段在战乱时期具有十分强劲的制度活力,是重新实现社会整合的一种重要方式。

魏晋南北朝 地方官职 品位化 社会整合

张小稳,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中国史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 210097

职位与品位是阎步克先生在研究中国古代官僚等级制度时所提出的一对基本概念,职位“是一份任务与责任,可以分配给一个工作人员,需要他用全部或部分时间来承担”,品位是“官员的个人级别”[1]阎步克:《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1、12页。。魏晋南北朝是一个高度品位化的时代,产生了诸如中正品、将军号、东西省散官等品位序列,对官员管理的品位化手段也极为丰富,地方官职的品位化是其中的手段之一。地方官职的品位化主要用于地方官的管理,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附加在地方官职之上的各种品位因素,我们称之为附加品位因素;二是地方官职自身的品位化,表现形式有隐性品位化与显性品位化两种。地方官职的品位化属阎先生所说的品位性官号现象之一,但阎先生所论品位性官号产生职类中没有提及地方官,由于其重在理论构建、且重心在于阐述品位性官号对品位结构的冲击,对职事官品位化的具体表现未及详论。本文拟就该题详细论之,以收拾遗补阙之效。

一、地方官职的附加品位因素

地方官职的附加品位因素是指附加在地方官职之上的各种名号,它们维系着地方官的身份与地位、特权与资格、礼仪待遇与俸禄多少,在地方官的升迁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当时品位化管理手段在地方官职之上的运用。这些名号主要有将军号、内侍官号、节等。

地方官职加军号最初缘于军政一体化的时代需求,都督皆加军号不论,仅论刺史太守县令长加军号的情况。建安时期夏侯惇先以折冲校尉领东郡太守、后以陈留济阴太守加建武将军,程昱以东中郎将领济阴太守,都是为了守住曹操的根据地;臧霸、孙观以太守、刺史加军号是曹操为了笼络新投附的军事力量;孙登、文聘以太守加军号一是为了奖厉军功,二是为了加强边郡的守卫。

曹魏明帝青龙年间,刺史加军号已成普遍现象,时杜恕上疏:“今荆、扬、青、徐、幽、并、雍、凉缘边诸州皆有兵矣,其所恃内充府库外制四夷者,惟兖、豫、司、冀而已……实愿四州之牧守,独修务本之业,以堪四支之重”[1]陈寿:《三国志》卷16《杜畿传附子恕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99页。,杜恕本意不愿兖、豫、司、冀内地四州加兵,说明实际已经加兵。晋灭吴之后,司马炎曾一度“罢刺史将军官”[2],但旋即随八王之乱而恢复;东晋,随着都督例领刺史所治州刺史制度的形成,全国大多数的州由都督所领,都督所督但不领刺史的州,州刺史仍加军号,并以都督府为统府,单车刺史仅为少数。太守县令长加军号程度虽不如刺史,但也十分普遍,东晋王导曾言:“今者临郡,不问贤愚豪贱,皆加重号,辄有鼓盖,动见相准。时有不得者,或为耻辱。”[3]房玄龄:《晋书》卷65《王导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746页。宫崎市定因此认为:“东晋之后,由于社会常处于戒严的状态中,郡守加军号的现象普遍开来。”[4]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研究》,〔日本〕中央公论社,1997年,第319页。县令长加军号也有数十例之多。北朝刺史太守县令长加军号的程度要明显高于魏晋南朝,北魏世宗时,河南尹甄琛在上表中说:“边外小县,所领不过百户,而令长皆以将军居之。”[5]魏收:《魏书》卷68《甄琛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514页。县令长尚且如此,何况刺史太守。

加了军号就可以开府置佐,严耕望先生说:“汉末三国时代,以地方不宁,刺史郡守有加将军领兵者,或置长史、司马……东晋以降,军府始渐形成。其时,除单车刺史仅置州吏如汉制外,凡刺史加将军皆得开府置佐,其组织且有定型……诸郡……亦多置参军。其军事重地或边控蛮夷者,且亦置军府……惟或不置长史。下至诸县,亦有置参军者,惟不见别开军府耳。”[6]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台湾〕学生书局1997年版,第901-903页。唐长孺亦言“自晋以来边州刺史例带军号统兵建府”[7]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44页。。加军号者还可以享有幢盖鼓吹等礼仪待遇,西晋武威太守马隆因讨贼有功,“假节、宣威将军,加赤幢、曲盖、鼓吹”[8]《晋书》卷57《马隆传》,第1555页。,东晋咸宁初,郭奕出任雍州刺史、鹰扬将军,“寻假赤幢曲盖、鼓吹”[9]《晋书》卷45《郭奕传》,第1289页。,王导以丹阳太守加辅国将军,辞让军号并“谨送鼓盖加崇之物”[10]《晋书》卷65《王导传》,第1746页。。

军号还可以用来维系个人的资位,即职位不变,加军号或迁升军号,作为地位的上升。如吕虔建安时期为泰山太守,屡立战功,加骑都尉;文帝即位后,迁裨将军[11]《三国志》卷18《吕虔传》,第541页。。魏明帝太和年间,雍州刺史郭淮因军功加建威将军,又迁扬武将军[12]《三国志》卷26《郭淮传》,第734页。。文钦以庐江太守、鹰扬将军先后迁冠军将军、前将军[13]《三国志》卷28《毋丘俭传》注引《魏书》,第768页。。北魏孝文帝还把加军号作为地方官考课的一种奖励手段,太和十五年(491)十一月“考诸牧守……诏二千石考在上上者,假四品将军,赐乘黄马一匹。上中者,五品将军。上下者,赐衣一袭。”[14]《魏书》卷7下《高祖孝文帝纪》,第168页。

地方官加内侍官号始于建安时期,曹操以天子名义拜刘表使者韩嵩侍中、零陵太守,延康元年曹丕任蜀降将孟达为新城太守,加散骑常侍,都有笼络人心之意。但此时还属于特例。西晋时由于皇帝不欲王公服衮冕之服,凡位公者多加内侍官,一些以公出任地方都督或在地方都督位上升为公皆加侍中或散骑常侍之官,进而扩展至一些不为公的中央官出任地方都督也加侍中散骑常侍官。永嘉末年,五胡乱华,怀帝蒙尘,秦王司马邺被麹允等人拥立,“新平太守竺恢、始平太守杨像、扶风太守竺爽、安定太守焦嵩,皆征镇杖节,加侍中、常侍……欲以抚结众心”[1]《晋书》卷89《忠义传·允传》,第2308页。。

这种权宜之计在东晋南朝成为笼络人心或奖功赏能的一种常规手段,对象很快由都督扩展至刺史、太守、县令长。东晋元帝时王逊以宁州刺史加散骑常侍、南齐萧坦之以兰陵令加给事中、梁许懋以始平太守加散骑常侍等。在内侍官号加官对象扩展的同时,自身的等级也在扩展,《宋书》卷83《任农夫传》:“前世加官,唯散骑常侍,无通直员外之文。太宗以来,多因军功至大位,资轻加常侍者,往往通直员外焉。”即宋明帝之前,只有侍中、散骑常侍、散骑侍郎、给事中四等;之后,通直散骑常侍、员外散骑常侍、通直散骑侍郎、员外散骑侍郎也进入加官之中,由四个等级升至八个等级。北朝甚至连地方府佐也滥加散骑常侍,庄帝初斛斯椿“迁散骑常侍、平北将军司马”[2]《魏书》卷80《斛斯椿传》,第1772页。;以致不得不以皇帝下诏的方式来禁止与追回,魏出帝永熙二年(533)夏四月戊辰,“诏诸参佐自三府以下爰及外州,皆不得复加常侍及兼两员,虽已授者亦悉追之”[3]《魏书》卷11《出帝纪》,第287页。。

加侍中、散骑常侍诸官可以佩戴貂蝉珥珰等标志性饰物,是一种礼仪性待遇。东晋陶侃为使持节、侍中、太尉、都督荆江雍梁交广益宁八州诸军事、荆江二州刺史,咸和七年(332)上表逊位:“奉送所假节麾、幢曲盖、侍中貂蝉、太尉章、荆江州刺史印传棨戟。”[4]《晋书》卷66《陶侃传》,第1777页。南齐时褚渊“迁散骑常侍,丹阳尹。出为吴兴太守,常侍如故”[5]《南齐书》卷23《褚渊传》,第426页。,死后碑文云:“丹阳京辅,远近攸则,吴兴襟带,实惟股肱,并加蝉冕。”[6]萧统编,李善注:《文选》卷58《褚渊碑文》,〔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805页。

按照礼志规定,侍郎和给事中没有貂珰之饰,因而加散骑侍郎、通直散骑侍郎、员外散骑侍郎及给事中没有貂珰之饰,是不是意味着加这些官就没有意义?不。除了礼仪待遇,内侍官号还是地方官员官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南齐时,周盘龙为持节、都督兖州缘淮诸军事、平北将军、兖州刺史领东平太守。年老解职,还为散骑常侍、光禄大夫。世祖戏之曰:“卿著貂蝉,何如兜鍪?”盘龙曰:“此貂蝉从兜鍪中出耳。”[7]萧子显:《南齐书》卷29《周盘龙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543页。“貂蝉从兜鍪中出”恰如其分地表明了官资之间的转换。作为官资的一部分,内侍官号还可以用来抵过,东晋初,王敦为侍中、大将军、江州牧,兵败,“敦自贬,免侍中,并辞牧不拜”[8]《晋书》卷98《王敦传》,第2557页。,免侍中抵过;南徐州都督、刺史淳于量于陈太建“三年(571)坐就江阴王萧季卿买梁陵中树,季卿坐免,量免侍中。寻复加侍中……九年(577),以公事免侍中”[9]姚思廉:《陈书》卷11《淳于量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180页。。这样,就造成了侍中、散骑官的时有时无、时高时低的不确定性,甚至侍中散骑双加的现象。陈天嘉六年(565)陈伯信以扬州刺史加侍中、散骑常侍,太建七年(575),黄法氍以六州都督、豫州刺史加侍中、散骑常侍。

地方官加节始于曹魏时期的都督,魏文帝创建都督诸州军事制度时成为定制,目的是为了加强地方都督的军事权力,以适应军政一体化的形势要求。此外,或出于军事所需、或出于对地方官军事才能的褒奖、或出于拉拢支持者的考虑,魏晋时期也多有给刺史太守加节的现象,宋齐时期这一趋势日渐加强。南梁和北周的时期,刺史加节成为定制。“梁刺史受拜之明日,辞宫庙而行,皆持节。”[1][2]杜佑:《通典》卷32《职官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886页,第887页。北周“凡总管刺史则加使持节诸军事,以此为常”[2]。太守虽然没有像都督刺史加节那样成为定制,不过有迹象表明南北朝后期,太守加节也较为普遍。加节的等级,曹魏时期为节钺两级制,西晋时期形成使持节、持节、假节三级制[3][5]张小稳:《汉唐间地方官加节的等级划分与权力演变》,〔开封〕《河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一旦加节,就可以享有节将的礼遇待遇,《隋书》卷一一《礼仪志六》载陈节形制与节史服饰:使持节“执节史,朱衣,进贤一梁冠。持节节史,单衣,介帻。其纂戎戒严时,同使持节。制假节节史,单衣,介帻。”“节趺,以石为之。持节皆刻为鞶螭形,假节及给蛮夷节,皆刻为狗头趺。”加节者还可以享有发兵、指挥和专杀等特权。发兵权是指地方官有权调动自己辖区内的军队进行军事活动而勿需事先上报朝廷批准;节也是军事指挥权的标志,由于指挥不利导致战败往往要将节交还;专杀权因加节的等级而有所不同,“使持节为上,持节次之,假节为下。使持节得杀二千石以下。持节杀无官位人,若军事得与使持节同。假节唯军事得杀犯军令者”[4]沈约:《宋书》卷39《百官上》,〔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225页。。刘宋朝对加节者发兵权与民事专杀权加以限制,北朝也另以玺印、传符为发兵信物,但加节者仍拥有一定的军事指挥和军事专杀的权力,直至隋唐才退化为没有特权的加号[5]。

二、地方官职的隐性品位化

地方官职的隐性品位化是指地方官职虽然仍是具体职位,但是行政职能意义淡化,战乱时期,由于各种原因,对于地方官的任命更多的是出于官员品位安排方面的考虑,而不是出于个人能力是否适合职位的考虑,从而导致地方官职职位功能褪化,品位功能增强。魏晋南北朝时期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地方行政制度变革最为剧烈的一个时期,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变化是地方官职的激增。这种激增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造成。

其一,地方行政层级的增多。汉末出于平定黄巾起义的需要,改刺史为州牧,确定了州郡之间的统属关系,魏文帝时期又建立起都督诸州军事制度,在地方行政层级上形成“府以统州,州以监郡,郡以莅县”[6]《晋书》卷75《范宁传》,第1987页。的府、州、郡、县四级体制。

其二,每一地方层级的等级日益增多。都督诸州军事制度形成之初,都督区只有一个等级,后来逐渐出现了二级都督区、三级都督区;最初都督也只有一个等级,魏明帝时出现了监,东晋初出现了督,形成都督、监、督的三级体制;二者的组合使都督的职位等级呈现出更多的等级。北周北齐作为都督区替代品的总管和行台的等级至少也有五、六等之多[7]张小稳:《魏晋南朝时期都督职位的等级划分与功能分析》,〔吉林〕《北华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北朝都督、行台与总管长官等级考辨》,〔吉林〕《北华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州郡县的等级划分也由简约而趋于繁细。魏晋宋世,州有三个等级,郡有两个等级,县有三个等级;梁时,州被划分为六个等级,“郡守及丞,各为十班。县制七班”[8]魏徵:《隋书》卷26《百官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736页。;陈时,州郡县等级虽然向三级制回归,但每一等级中还有更为细致区分,如最高一级的郡中,还有丹阳尹(中二千石)、会稽太守(二千石)、吴郡、吴兴太守(二千石)的三等区分,这也许和陈改梁十八班制为九品制有关。北朝,北魏州郡县各为京、上、中、下四个等级,北齐则在上中下三个等级中又各划出上、中、下三等,形成四级十等的划分,北周除京牧、京尹、京令外,根据所领户数的多少分别将州郡县划分为五等,共六个等级。

其三,每一地方层级的单位数量日益增多。常置都督区的数量,据严耕望先生考证,曹魏5,西晋?8,东晋9,宋齐15,梁陈15;北魏都督区11,北周总管区49[1]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台湾〕学生书局1997年版,第22-86、436-495页。。据《后汉书·郡国五》记载,东汉孝顺帝时,全国共有郡国105,县、邑、道、侯国1180,郡国上有13州刺史。三国鼎立,由于各种原因,开始分置郡县;据洪亮吉《补三国疆域志》统计,此期共有州18,郡170,县1206[2]洪亮吉:《补三国疆域志》,《丛书集成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西晋武帝太康元年(280)灭吴之后,也基本维持这个数目,全国共有州19,郡172,县1232[3]《晋书》卷14、15《地理志》。黄席群:《晋初郡县户数表》,《禹贡》第1卷第6期。。较之东汉,州增加将近一半,郡增加一半还多。南北朝后期,以公元580年为界,已经统一了北方的北周政权有州211,郡508,县1124[4]《隋书》卷29《地理志上》,第807页。;南方的陈和梁政权有州68,郡177,县约628;共计州279,郡685,县1752[5]徐文范:《东晋南北朝舆地表》,第170、182页;《二十五史补编》(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6886、6898页。。州是东汉时的近30倍,郡是东汉的近7倍,县增加了1/2强,形成“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民少官多,十羊九牧”[6]《隋书》卷46《杨尚希传》,第1253页。的局面。

地方行政层级和单位数量的增多,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出于安排官员的品位性需要和管理官员资历、资位的方便。战乱时期,为争取地方豪强支持、酬赏军功、安置侨民与蛮夷、招纳降附等,不得不创设出更多的职位,以适应源源不断的官人队伍而产生的巨量需求,而中央政府的职位有限,地方行政单位却可以分小分多,因而就成为职位的主要供给者。

西晋末年,少数民族入侵中原,据坞堡自守的各民间自卫武力,成为胡人入侵的最大阻碍,迫使其君主不得不停止攻击行动,改采妥协政策,或假以将军、都尉的名号,或任命其为郡守、县守,以获取坞主的合作,才能稳定统治的局面。北魏“自孝昌之季,数钟浇否,禄去公室,政出多门,衣冠道尽,黔首涂炭……是使豪家大族,鸠率乡部,托迹勤王,规自署置。或外家公主,女谒内成,昧利纳财,启立州郡……牧守令长,虚增其数……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户之民,空张郡目。”[7]李百药:《北齐书》卷4《文宣纪》,〔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62页。在叛乱此起彼伏的情况下,朝廷为了争取这些豪强的支持,只好承认既成事实。钱穆先生曾言:“州县为豪强私利而分割。”[8]钱穆:《国史大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00页。其外,侨置州郡县、为安置蛮夷和招纳降附而设的州郡县也是出于同样的考虑。越是战乱,拥有战功的人就越多,王朝的官位有限,而需要酬赏的人却在日益增多,这样就造成了供需之间的矛盾。“为了调和这类矛盾,办法之一就是想方设法增加官缺。以地方官而言,主要就是将州、郡分小分多,以增加刺史、太守以及都督和他们属官的数目。”[9]祝总斌:《关于北魏行台的两个问题》,《周一良先生八十生日纪念论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这是北魏后期及北齐北周州郡县大量增置的主要原因。这些地方官职的增设更多地是出于争取王朝支持者的考虑,而不是出于行政管理上的需要。多设一个地方官,对于王朝来说,就等于多了一个拥护者;对于官员个人来说,则意味着相应的荣誉、地位、俸禄及礼仪待遇等。官职的品位意义大于职位意义。

东晋初年,晋元帝司马睿以义成郡来酬劳三定江南的周珆,“帝以珆频兴义兵,勋诚并茂,乃以阳羡及长城之西乡、丹杨之永世别为义兴郡,以彰其功焉”[10]《晋书》卷58《周处传附子珆传》,第1573页。。陈霸先东征杜龛,陈详“别下安吉、原乡、故鄣三县。龛平,以功授散骑侍郎、假节、雄信将军、青州刺史资,割故鄣、广德置广梁郡,以详为太守”[11]《陈书》卷15《陈详传》,第218页。。这种奖励方式有时还可以惠及家人,陈天嘉中,清远郡公侯安都的父亲去世,陈文帝拜安都母亲为清远国太夫人,想把她接到侯安都身边奉养,而侯安都的母亲不愿意离开家乡,陈文帝便下诏:“改桂阳之汝城县为卢阳郡,分衡州之始兴、安远二郡,合三郡为东衡州,以安都从弟晓为刺史,安都第三子祕年九岁,上以为始兴内史,并令在乡侍养”[1]《陈书》卷8《侯安都传》,第146页。。这些地方官职的设置,完全是出于赏功或者官员奉养父母的需要,而丝毫看不到行政上的需要。

同样,等级的增多也是出于官员资位管理上的需要,地方官职的等级成为功劳大小与资历深浅的一种外在标志。陈永定二年(558)十二月诏:“梁时旧仕,乱离播越,始还朝廷,多未铨序。又起兵已来,军勋甚众。选曹即条文武簿及节将应九流者,量其所拟。”于是随材擢用者五十余人[2]《陈书》卷2《高祖下》,第38页。。而功劳有大小,官员资历有高低深浅之分,酬赏的官位自然不能等同,将官位等级分多分细,可以使功劳大小、资位深浅在官位上得到较为明显、合理的体现,更好地避免同功不同酬现象的发生。北魏品分正从上下阶,梁改九品为十八班制,恐怕都有这样的考虑[3]“十八班主要用于管理官资”,参见阎步克:《中国官阶制度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7页。,地方官等级的增多正是在这样的需求之下出现的。周齐邙山之役,殷州刺史王勇“率敢死之士三百人,并执短兵,大呼直进,出入冲击,杀伤甚多,敌人无敢当者。是役也,大军不利,唯勇及王文达、耿令贵三人力战,皆有殊功……军还,皆拜上州刺史。以雍州、岐州、北雍州拟授勇等,然州颇有优劣,又令探筹取之。勇遂得雍州,文达得岐州,令贵得北雍州。”[4]令狐德棻:《周书》卷29《王勇传》,〔北京〕中华书局1971年版,第491页。宇文泰任命刺史,并不考虑州的具体情况,也不考虑所选刺史是否有行政才能,“州颇有优劣,又令探筹取之”的做法也显得滑稽可笑,这些都表明刺史只是酬赏军功的一种方式。既然有以上州刺史为酬赏,自然就有以中州、下州、上郡、中郡……等作为酬赏,州郡县等级的增多有利于使每个人作出的贡献都得到较为合理的回报,而不至于有什么侥幸或心理不平衡。而州郡县等级的细分还可以增多地方官升迁的环节,拉长地方官升迁的历程,在州郡县总量不增多的情况下,变相地增加职位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对地方官职的需求压力,有利于缓和统治阶层的内部矛盾,疏通地方官员向上发展的空间与路径,从而有利于政权的稳定与发展。

三、地方官职的显性品位化

地方官职的显性品位化是指地方官职不再是一个具体职位,行政职能意义完全丧失,诸如地方官职用如赠官、版授高年地方官、假地方官等,我们已经丝毫看不到地方官作为职位的行政性能,而成为荣誉和待遇的象征与表现,有时甚至不用具体地名来表示官职,而只用等级来表示。

地方官职用如赠官是地方官职显性品位化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赠官是指官员或平民死后,朝廷赠与死者的官号;始于西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成熟于唐。地方官职作为赠官最初出现于东汉,两晋之后,随着赠官对象的扩展及赠官的制度化,赠地方官的现象逐渐多起来。两晋南朝,地方官职的主要赠与对象为死难将士、地方官员和其它官员;作为赠官的地方官职以都督、刺史、太守为主,鲜有县级官员[5]唯一的例外是元嘉中会稽人贾恩因孝行乡里而被追赠“天水郡显亲县左尉”。(《宋书》卷91《孝义传·贾恩传》,第2243页。)刘长旭先生从地理的角度论证刘宋时可能没有显亲县,即使有,也不属于天水郡。“刘宋朝廷之所以赠予贾恩显亲县尉一职,自然是借该县之名——‘显亲’来示褒奖。”参见《两晋南朝赠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2年版,第30页。;一般遵循以下原则,都督例赠都督,刺史、太守、五品或五品以上的职事官、四品或四品以上的散官获赠刺史,五品散官、五品以下的低级官僚或无官职而死王事者获赠太守。

北朝的地方官职比南朝要丰富的多,都督、刺史、太守、县令长以及镇将、行台尚书、总管等都可以作为赠官,甚至州佐也可以作为赠官[1]《魏书》卷40《陆暐传》载:陆暐“后除伏波将军。正光中卒。赠司州治中。”。北朝前期,以赠刺史、太守为主,五品以上的官员死后获赠刺史,五品以下的官员死后获赠太守,追赠都督仅限于外戚与宗室;河阴之难,尔朱荣为死难者请赠,大幅拉升了赠官与卒官之间的距离,使得太守、县令长等低级地方官职失去了追赠的空间;所以,北朝后期,赠地方官职转以都督、行台、总管为主,太守仅用于对地位极低或无官位者的追赠。

从品位化管理的角度而言,赠官是对死者生前品位管理的延续。赠官的获得一般由死者生前官职与勋绩来决定。北魏孝昌二年(526),韩震卒于桑乾太守,普泰中追赠的诏书中称其“政绩唯允……可加余阶,除持节都督恒州诸军事前将军恒州刺史”[2]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285页。。普泰二年(532),侯忻卒于龙骧将军、中散大夫、大长秋丞,“诏褒勤奋,叙追考阶,赠平北将军、燕州刺史”[3]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32页。。“可加余阶”、“叙追考阶”表明了赠官与生前勋绩甚至考课成绩之间的关系。河阴之变后,官资还可以在生者与死者之间转换,即死者如果没有官职或官职较低,可以用生者官阶转让的方式获得赠官或较高的赠官。普泰年间,斛斯椿为侍中、骠骑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京畿北面大都督,忽传他的父亲斛斯敦死讯,斛斯椿“请减己阶以赠之,自襄威将军超赠车骑将军、恒州刺史”[4]《魏书》卷80《斛斯椿传》,第1773页。。窦冏“举秀才,早卒。”没有仕宦经历,也就没有获得赠官的资格。普泰中,其子窦瑗为征南将军、金紫光禄大夫,“启以身阶级为父请赠,诏赠征虏将军、平州刺史”[5]《魏书》卷88《良吏传·窦瑗传》,第1907页。。这样,本无赠官资格的窦冏靠儿子的官阶获得了方伯的荣耀。北齐时,赠官甚至能像生者一样泛阶,“诸贵宠祖祢追赠官,岁一进,位极乃止”[6]《北齐书》卷8《后主纪》,第112页。。获取赠官还可以获取朝服、衣、布、帛、谷、钱等礼仪性待遇[7]谢宝富:《北朝婚丧礼俗研究》,〔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3-123页。。

北朝还出现了假高年地方官、版授高年地方官、以地方官养老、世袭地方官等地方官职的品位化形式。北魏太和年间,孝文帝实行汉化政策,学习儒家文化,以孝治国。为了显示尊老爱老,太和十七年(493)至二十年(496)三年间,先后11次假高年以郡守、县令,并往往与爵形成等差序列。太和十七年(493)九月,“诏洛、怀、并、肆所过四州之民:百年以上假县令,九十以上赐爵三级,八十以上赐爵二级,七十以上赐爵一级”[8][9]《魏书》卷7下《高祖孝文帝纪》,第172页,第178页。;太和十九年(495)“冬十月甲辰,曲赦相州。民百年以上假郡守,九十以上假县令,八十以上赐爵三级,七十以上赐爵二级。”[9]

孝文帝之后的北魏皇帝以及东西魏与北齐、北周都继承了这一制度。北魏孝明帝熙平二年(517)四月,“诏京尹所统,百年以上赐大郡板,九十以上赐小郡板”[10][11]《魏书》卷9《肃宗孝明帝纪》,第225页,第227页。。神龟元年(518)正月,“京畿百年以上给大郡板,九十以上给小郡板,八十以上给大县板,七十以上给小县板;诸州百姓,百岁以上给小郡板,九十以上给上县板,八十以上给中县板。”[11]东魏天平三年(536),“遣使者板假老人官,百岁已下各有差”[12]《魏书》卷12《孝静帝纪》,第300页。。北齐天保九年(558),“给京畿老人刘奴等九百四十三人版职及杖帽各有差”[13]《北齐书》卷4《文宣帝纪》,第65页。。北周明帝二年(558),“版授高年刺史、守、令”[14]《周书》卷4《明帝纪》,第55页。;保定元年(561),“诏先经兵戎官年六十已上,及民七十以上,节级板授官”[15]《周书》卷5《武帝纪上》,第64页。;宣政元年(578),“年七十以上,依式授官”[16]《周书》卷7《宣帝纪》,第116页。;“各有差”、“节级板授官”、“依式授官”表明版授高年地方官已经成为制度。

假老年地方官、版授高年地方官一般出现是在皇帝巡行、登基、改元和军兴之后,这种任命显然不是要让耄耋老人出任地方官,更多的是提供一份待遇、一种荣耀。北魏太和二十年(496),诏:“国老黄耇以上,假中散大夫、郡守。耆年以上,假给事中、县令。庶老,直假郡县。各赐鸠杖、衣裳。”[1]《魏书》卷7下《高祖孝文帝纪》,第179页。北齐皇建元年(560),“诸郡国老人各授版职,赐黄帽鸠杖”[2]《北齐书》卷6《孝昭帝纪》,第82页。。北周保定三年(563),宇文邕“幸津门,问百年,赐以钱帛,又赐高年板职各有差”[3][4]《周书》卷5《武帝纪上》,第68页,第83页。;建德二年(573)诏:“军民之间,年多耆耋,眷言衰暮,宜有优崇。可颁授老职,使荣沾邑里。”[4]“黄帽”、“鸠杖”、“衣裳”、“钱帛”、“荣沾邑里”正是版、假老人地方官的意义所在,和版、假老人地方官相伴而行的还有对鳏寡孤独者的谷帛赐予和对孝悌廉义者的表彰。与此类似,官员可以用地方官养老,崔长文“永安中,以老拜征虏将军、平州刺史。还家专读佛经,不关世事。”[5]《魏书》卷67《崔光列传附从祖弟长文传》,第1506页。

北周甚至出现了世袭地方官的现象,泉景言“魏建节将军,假宜阳郡守,世袭本县令”[6]《周书》卷44《泉企传》,第785页。,其子泉安志、孙泉企、曾孙泉仲遵、玄孙泉暅嗣皆起家本县令或领本县令。泉元礼以功“拜卫将军、车骑大将军,世袭洛州刺史”[7]《周书》卷44《泉企传附子元礼传》,第787页。。阳雄“战河桥,解玉壁围,迎高仲密,援侯景,并预有战功。前后增邑四百五十户,世袭邑阳郡守”[8]《周书》卷44《阳雄传》,第796页。。这些地方官的授予显然不是出于行政的需要,而在于地方官的名号与随之而来的各种待遇。保定三年(563年)九月,“初令世袭州郡县者改为五等爵,州封伯,郡封子,县封男。”[9]《周书》卷5《武帝纪上》,第69页。改官为爵,明确显示了地方官所曾有过的与爵类似的品位性特征。

四、品位化程度、制度活力与社会整合

就地方官职的品位化程度而言,北朝要甚于南朝。比如,在地方官职加军号问题上,北朝要比南朝普遍的多,南朝刺史太守加军号很普遍,但县令长还不太多,而北朝“边外小县,所领不过百户,而令长皆以将军居之”[10]《魏书》卷68《甄琛列传》,第1514页。。所加军号的品级,北朝也要比南朝高,西晋时刺史加军号平均分布在三至五品,东晋时三品、四品增多,五品减少,宋时三品的比例上升;两晋宋时太守加军号主要为三品、四品,齐时主要为三品;梁改九品为十八班,刺史太守所加军号实际有所下降;陈时刺史所加军号主要集中在四品,太守所加军号集中在四品、五品。而北魏刺史所加军号基本上分布在从二品到从三品三个品阶上,以正三品为多;东魏以正二品为主,西魏以从一品为主;北齐以一品与从一品为主,北周则全部集中在正九命与九命上。北魏时太守所加军号主要为三品以下,魏末多有加车骑、骠骑号者,东西魏北齐北周则多有至一二品者。

如前所论,在地方官职加内侍官号上,北朝也要比南朝普遍,而且魏末六镇起义后,又将大夫官拉入加官之列,尔朱世隆“欲收军人之意,加泛除授,皆以将军而兼散职,督将兵吏无虚号者。自此五等大夫,遂致猥滥,又无员限,天下贱之”[11]《魏书》卷75《尔朱彦伯传附弟世隆传》,第1669页。。北齐对之加以整饬,回归常态,而北周则由此发展出军号与散官的“双授”制度[12]阎步克:《品位与职位》,〔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473-579页。。

在地方行政单位的激增方面,北朝也要比南朝激进的多。南朝梁大同中有“州一百七,郡县亦称于此”[1][2]《隋书》卷29《地理志上·序》,第807页,第807页。。陈时由于战场上的节节败退,“威力所加,不出荆、扬之域。州有四十二,郡唯一百九,县四百三十八”[2]。公元546年,即东魏武定四年,西魏大统十二年,“东魏时有州五十九,郡二百三十”[3][4][5][6][7]徐文范:《东晋南北朝舆地表》,第133页,第131页,第149页,第154页,第160页;《二十五史补编》(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6849页,第6847页,第6865页,第6870页,第6876页。,“西魏时有州五十七,郡一百八十三”[4],二者州郡大致相当,二者相加与南梁也相近。对于州郡县的滥置,西魏北周承认既定事实,北齐则为并省,公元556年即西魏恭帝三年、北齐天保七年,西魏“有州一百二十八,郡二百八十九,县四百九十二”[5]。北齐“有州九十二,郡二百六十一,县五百七十九”[6]。西魏的州十年间增加了一倍,州郡总数超过北齐。十七年后,公元573年即北齐武平四年、北周建德二年,“齐时有州六十五,郡一百六十有二”,“周时有州百三十五,郡二百六十一”[7]。周已远远超过北齐。从州郡县比例来看,北周为不足1∶2,北齐为1∶2.5,陈为1∶2.6。从地方官职的等级划分来看,北朝也比南朝细致。南朝虽然在梁时将刺史划为六等,郡守十等,县令长七等,陈时则又回归三等划分。北齐将州郡县分别划为四等十级,北周则外化为六等之分。

就地方官职作为赠官而言,南朝地方官职所赠以死难将士、地方官为主,北朝自出现赠官之始就呈现出以赠地方官职为主的鲜明特点,北朝前期,以地方官职“作为赠官的占大半,后期差不多都是这样”[8]漥添庆文:《北魏における赠官をめぐって》,《魏晋南北朝官僚制度研究》,〔日本〕汲古书院2003年版,第169页。。对获赠资格而言,南朝有五品的限制,所以鲜有以县令长为赠的;而北朝北魏之时赠官对象就已经突破五品的尊卑界限,扩展到了七品;河阴之难后,尔朱荣为河阴死难者请赠:“诸王、刺史乞赠三司,其位班三品请赠令仆,五品之官各赠方伯,六品已下及白民赠以镇郡。”[9][11]《魏书》卷74《尔朱荣传》,第1648页,第1648页。不仅赠官对象扩展至白民,赠官与卒官之间的距离也大幅拉升,升2~4级是通例,但也有许多升幅更大,为6级以上,而此前的上升幅度一般为0~2级,4级以上属超赠[10]漥添庆文:《关于北魏的赠官》,〔济南〕《文史哲》1993年第3期。。所以史称“自兹已后,赠终叨滥,庸人贱品,动至大官,为识者所不贵”[11]。假高年地方官、版授高年地方官、以地方官职养老、世袭地方官等地方官职显性品位化的诸多形式也只出现在北朝,而不见于南朝。

综上,我们还可以看出,就南陈、北齐、北周所谓的后三国而言,南陈和北齐对于南梁和北魏末年的品位泛滥之势,采取的是整饬和回归的态度,因而在南陈和北齐,地方官职的品位泛滥之势有所逆转,而北周则顺应这一趋势,将之调整,创建新制度,使得地方官职系统内可以容纳更多的支持者和建立功勋者。更多的职位、更高的品位、更优厚的待遇,具有更强的吸附能力和激励力量,从而彰显出制度的无穷活力,对于北周灭掉北齐、南陈,最后统一中国,有着不可低估的制度力量。中国古代,如果说在和平时期,实现社会整合的主要方式是意识形态和政治组织的一体化结构,那么,在战乱时期,品位化的制度整合则成为社会整合的又一种重要方式。

〔责任编辑:肖波〕

本文系2014年度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魏晋南北朝地方官品位化研究》(1401039C)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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