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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地制度对经济绩效的作用机制

2014-04-16王辉伊春市南岔区审计局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4年17期
关键词:边际农地劳动力

王辉/伊春市南岔区审计局

浅谈农地制度对经济绩效的作用机制

王辉/伊春市南岔区审计局

农地制度与经济绩效,特别是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是国际发展经济学学术界长期关注的一个问题。把农地制度对经济绩效的作用归纳为三大效应:地权稳定性效应、资源配置效应以及社会保障效应。

农地制度;经济绩效;作用机制

一、地权稳定性效应

地权稳定性对农业绩效的影响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地权稳定性对土地投资的影响。不稳定的地权使农民对自己所拥有的地块缺乏长期的预期,土地不定期调整的作用如同对土地投资征收一种随机税。土地农户间的单纯转移并不构成效率的损失。但是,由于附着于土地的中长期投资也同时随之转移,且其价值一般难以完全得到补偿而成为沉淀成本,故土地的原所有者将会失去投资土地的信心,从而从一开始就减少对土地的投资。这样一来,土地产出率下降,经济效率受损,农业绩效下降。这种效应被称为地权稳定性的直接效应。第二是地权稳定性通过提高土地的可抵押价值产生的对农业绩效的正面效应,稳定的地权明晰了土地的产权,从而使得农户可以将土地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从事有利可图的活动。第三是地权稳定性对土地交易价值的影响。稳定的地权提高土地以及附着其上的投资交易价值,从而提高农户投资土地的积极性。将其称为地权稳定性的交易收益效应。

关于地权稳定性效应的研究很多。在对中国的研究方面,Fedcr等人对东北的研究发现地权稳定性对农民在农机方面的投资没有影响。地权稳定性对农民的绿肥种植面积有显著的影响,但对产量的影响不显著。

对地权稳定性效应研究的一个问题是地权稳定性本身是农民选择的结果,因而对其效应的估计会产生偏差。在一个村庄内部是否进行土地调整(尤其是小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是村民自发选择的结果,因此,地权是否稳定是内生的。此外,既有研究似乎并没有明确讨论地理区位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对地权稳定性效应的影响。在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农业经营比较利益低下的问题尤为凸显,地权稳定与否对农民土地投资的激励作用明显降低,欠发达地区在农地流转受限的情境下,农地抛荒现象严重。

二、资源配置效应

土地的自由流转可能产生两种效应,即边际产出均等效应和交易收益效应。所谓边际产出均等效应,即土地的自然流转促使土地边际产出较小的农户将土地租让给土地边际产出较高的农户。在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支配下,两者的边际产出趋于相等。经济学的基本原型表明,当各种资源的边际产出相等时,资源实现最优配置。当然,土地边际产出均等效应只有存在其他市场缺陷,特别是劳动力市场缺陷时,或者说是只有土地要素可以自由流动时才会起作用,如果存在一个完善的劳动力市场,那么,人们可以通过调整劳动力的配置,如土地边际产出较小的农户雇佣劳动力,土地边际产出较大的农户提供劳动力,以实现土地边际产出均等化。原因之一在于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分散性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也是导致雇佣经营在各国的农业生产户都不普遍的主要原因。对于农户来说,选择交易土地还是劳动交易,取决于哪一种交易的成本更低,缩小农户之间在劳动力和土地投资强度方面的区别,进而使边际产出趋同。在对土地交易限制较少的村子里,农民施用更多的绿肥,且单产较高。

三、保障效应

土地是中国多数农民赖以生存的主要生产资料,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或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可忽视。从效率角度看,社会保障的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农业生产力不至于在突发破坏性事件如疾病、自然灾害等发生时遭到摧毁性的打击。二是土地作为社会保障的替代物,为绝大多数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三是土地对劳动力转移存在收入效应。土地农民提供稳定的收入,提高了他们抵御失业风险的能力,从而给他们更多的转移动力。需要指出的是,农地的保障功能会随土地在农民收入来源中的重要性的下降或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减退。由于收入的提高,人们以货币收入抵御风险的能力也随之提高,不需要依赖实物形式的保险。在发达地区,农村居民地方绝大部分收入来自农业以外,因此,土地的收入功能就相对降低。然而在不发达地区,情况刚好相反。这也是导致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农地制度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土地的保障功能对劳动力转移也具有替代效应,即保障功能恰恰固化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削弱了农民寻找非农就业机会的动力,抑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如果农地制度的个人化程度提高,土地价值随之提高,一些农民就可能通过转让土地而筹集一部分进城长期居住的资金,从而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步伐。此外,可能存在替代土地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方式。土地的集体管理弱化了家庭作为农村社会保险的有效单位的功能。土地的继承性使得父母可以把土地继承权当做筹码,以换取子女的赡养。但在非农收益明显优于农业收益时,这一筹码并不具有有效的激励作用。另外,在地权长期化之后,农民的生育、消费和投资行为则可能发生变化。例如,农民或许会少生孩子以减少土地的压力,降低个人建房等攀比性消费,取而代之以各种形式的金融和人力资本投资,以备将来的不测。

四、结论

稳定地权要求减少土地的调整次数,或不做调整。在现存的集体所有制下,农民可能不愿意长期固定土地的分配格局。我国是一个小农为主的国家,小农的一个特征是对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恐惧。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得失与失去在农民那里不再是对称的了。他们会宁愿放弃对现有土地的长期占有权,以换取未来自己人看增加对土地拥有量的保证。但是,这一论点忽视了一个重要的因素,即土地的完全私人占有是被排除在农民的选择之外的。如果农民被赋予了选择土地完全私有的权利,就很难断定他们仍然会选择现有的土地制度安排。

与稳定地权相比,给予农民完全的土地交易权是一件较少争论的政策取向。如今土地的有偿转让、转租已自由和普遍得多了。但是,在这些年间,随着在各种借口下集体化回潮的出现,以行政手段替代市场对土地进行重组的现象不断发生。改变这种状况的核心是使各级领导干部认识到市场在组织资源配置方面的优势。

[1]华彦玲,余文学.制度分析层面的农地流转研究综述[J].农业经济,2007(02).

[2]郭守前,王紫东.探寻走出困境之路—从新制度经济学看农地流转[J].中国土地,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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