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全面规范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与资金管理
2014-04-16詹书品
江西水产科技 2014年1期
日前,江西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江西省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规定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补助的专项资金,并且资金只能用于放流苗种的购置及运输、检疫、检测评估等,其中苗种购置费不低于项目资金的90%。《办法》还对放流重点水域进行了规范,明确了长江江西段、鄱阳湖、五大河流等重要水域和省级以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为重要放流水域。
《办法》强调以项目任务的形式管理增殖放流资金,并规范了项目申报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单位。《办法》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提前一周将增殖放流实施时间及相关准备工作上报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据悉,该省2013年的59个增殖放流项目任务县(市、区)均超规模完成年度放流任务,向鄱阳湖、长江江西段和五大河流放流经济鱼类苗种5.4亿尾,珍稀水生动物苗种37万尾。为修复全省渔业资源,改善渔业结构,濒危野生动物种群修复,渔民增收等做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