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实施的成效和问题及政策建议——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
2014-04-16张永军
张永军
(内蒙古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0)
内蒙古地处我国北部边疆,横跨我国东北、华北和西北三大自然经济区,地处北纬 37°24′~53°23′,东经 97°12′~126°04′之间,西与甘肃省为邻,南与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相连,东与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接壤,北与俄罗斯、蒙古国交界,土地面积11550.92万hm2,其中耕地面积耕地710.21万hm2,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6.15%。截止到2012年末总人口达到2489.9万人,其中乡村人口为1052.3万人,市镇人口1437.6万人。2012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5880.58亿元,实现地方财政总收入2497.28亿元,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23150.3元和7611元。2012年粮食总产量达到2528.5万t,牧业年度牲畜存栏数达到11263万头(只),原煤产量达到10.62亿t。内蒙古也是我国最大的天然牧场,是欧亚大陆保存相对完整的集中连片原生草原,2012年拥有草原面积0.79亿hm2,占全国草原总面积的20%,是我国草原生态保护的主体区域,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同时,内蒙古作为我国六大牧区之一,其中纯牧业旗县和半牧业旗县占内蒙古全部旗县区的53%,其拥有天然草原面积占内蒙古草原总面积的82%,是内蒙古生态保护的主体区域。但内蒙古的生态也非常脆弱,境内分布有巴丹吉林、腾格里、乌兰布和、库布齐、巴音温都尔5大沙漠和毛乌素、浑善达克、科尔沁、呼伦贝尔、乌珠穆沁5大沙地,据统计,2012年仍有风蚀土地56.35万km2、水蚀土地2.75万km2、盐碱化土地3.13万km2、冻融土地4.77万km2[2],需要治理的荒漠化土地占全区国土面积近60%,加强内蒙古草原生态保护刻不容缓。内蒙古的生态保护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07年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内蒙古时指出“要切实保护好内蒙古这块辽阔草原,为建设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屏障做出贡献”。温家宝总理在洪绂曾、蒋民宽等草原专家向国务院所提《关于采取紧急措施遏制呼伦贝尔草原沙化的建议》批示指出“保护呼伦贝尔草原急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可见,内蒙古作为全国生态保护的重要区域,对全国生态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 内蒙古重点生态工程实施情况与成效
1.1 重点生态工程实施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生态保护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1983年保护环境确立为基本国策,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五位一体建设总体布局。尤其是2000年3-4月我国北方地区沙尘暴或浮尘天气连续多次袭击北京城,使人民生产、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做出遏制生态恶化、抓紧环京津生态圈工程建设的决定,并于2000年底开始试点,2002年3月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规划(2001-2010年)》,这标志着我国重点生态工程正式拉开序幕。2000年内蒙古正式启动“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并出台了《内蒙古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01]26号),强化对生态工程的管理和实施,同时,不断加大工程投入,2000-2013年内蒙古累计投资105.52亿元,一期工程涉及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包头市4个盟市和二连浩特等31个旗县区,工程区面积36.9万km2,占内蒙古总面积的31.9%,占全国京津风沙源工程区总面积的80.6%。2012年国家继续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进一步扩大了在内蒙古的实施范围,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纳入规划范围,增列39个旗县,旗县总数达到70个,内蒙古治理面积继续保持全国首位[3]。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草原的保护,实现牧区可持续发展。200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牧还林(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开始实施“退牧还草”工程,2002年内蒙古在11个盟市开始实施“退牧还草”工程,为加强和规范“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成效,内蒙古还出台了《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内政办字[2002]354号),坚持“围栏封育、退牧禁牧(轮牧)、舍饲圈养、承包到户”的方针,划分为季节性退牧、半年退牧和全年禁牧三种类型,以牧区和半农半牧区为重点,以嘎查村为基本单元,集中连片实施,每年每亩草场补助标准为全年退牧5.5kg、半年退牧2.75kg、季节性退牧l.375kg。按照“谁退牧、谁管护、谁围封、谁受益”的原则,把退牧还草工程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畜牧业基础建设、草原生态建设等结合起来,对不同渠道的资金可以统筹安排,重点用于基本草牧场、配套草库伦、人工种草、草原改良、青贮饲料种植、棚圈、饲草料加工机械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实施退牧还草、舍饲圈养提供必要条件。并确定“退牧还草”总规模为0.4亿hm2,一期到2010年实现“退牧还草”0.3亿hm2,二期到2015年实现“退牧还草”0.1亿hm2,同时,不断强化财政支持力度,2002-2010年内蒙古财政累计投入30.3亿元,2002-2013年中央及国债累计投入46.34亿元,“退牧还草”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2002-2010年完成禁牧围栏653.05万hm2、休牧围栏 790万hm2、划区轮牧 27.3万 hm2,草地补播333.5万hm2。2011年国家安排内蒙古“退牧还草工程”建设任务117.7万hm2,其中季节性休牧76.7万hm2,划区轮牧41万hm2。退化草原补播35.3万hm2,人工饲草地建设1.7万hm2,舍饲棚圈0.5万处,国家投资45226万元,地方配套7060万元,截止2012年底,全部完成了建设任务。
为了进一步调动农牧民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通过“补奖”形式给予农牧民更多的支持,2010年内蒙古正式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这是继退牧还草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之后,国家做出的又一保护草原生态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广大农牧民期盼已久的普惠工程,标志着草原保护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了贯彻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内蒙古出台了《内蒙古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确立了以保护和改善天然草原生态环境,增加牧民收入,促进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发展现代草原畜牧业的总目标,通过财政发力补齐草原生态“短板”,2011-2013年内蒙古累计投入121.2亿元,根据不同牧区进行了细化分区,确立了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两类地区,并根据每一类型区域特点实施不同措施,突出了以综合措施推进草原生态保护。
1.2 重点生态工程实施取得的成效
通过实施上述生态工程,内蒙古生态工程取得了明显效果,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全境植被盖度平均提高13个百分点,退牧还草工程区草原植被盖度平均提高7.5个百分点。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加了5573元,牧业年度牲畜存栏数增加3962.5万头只,有力地促进了人口转移,拓宽了农牧民收入来源,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具体表现在:
(1)生态效益。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恢复,草原植被盖度、牧草高度和单位面积的生物量明显提高。据全国畜牧总站2012年京津风沙源监测报告(内蒙古)显示,2012年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正蓝旗、镶黄旗三个旗工程区与非工程区相比,草原植被平均盖度提高3%-15%;高度增加7.7%-27%;鲜草产量提高5.9%-47.3%。通过2001年和2012年两期遥感数据对比分析,内蒙古3旗全境草原植被比2001年平均盖度提高了13%,平均鲜草产量提高了54.3%(表1)。
表1 2001年和2012年“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建设项目实施全境植被状况
据全国畜牧总站2012年“退牧还草”工程报告(内蒙古)显示,2006年和2012年两次遥感数据对比分析,2012年内蒙古陈巴尔虎旗和新巴尔虎右旗两个旗的工程区草原植被盖度分别增加2%和13%,鲜草产量分别增加11.8%和41.8%,草原生态系统呈恢复状况(表2)。
(2)经济效益。随着生态工程的顺利实施,促进了内蒙古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和生产结构调整,加快了牧区经济发展,也带动了全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内蒙古地区生产总值由2000年的1539.12亿元提高到2012年的15880.58亿元,由居全国第25位上升至全国第15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00年的5129.1元提高到2012年的23150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由2038元提高到7611元,分别居全国第10位和第15位。尤其是农牧民生活水平发生重大变化,牧民家庭恩格尔系数由33.8%下降到30.4%,农民家庭恩格尔系数由47.7%下降到39%。促使畜牧业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率与生态并重型方向转变,畜牧业生产能力得到明显提高,内蒙古牧业年度牲畜存栏数由2000年的7300.5万头(只)增加到2012年的11263万头(只),肉类产量由2000年的143.4万t增加到2012年的245.83万t,牛奶产量由2000年的79.8万t增加到2012年的910.18万t(表3)。
表2 2006年和2012年国家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内蒙古)实施植被状况
表3 2000-2012年内蒙古实施重点生态工程期间主要数据
(3)社会效益。随着国家重点生态工程的顺利实施,不仅取得了较好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有力带动了地方和农牧民参与生态工程的积极性,初步形成了促进草原保护和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新机制。主要呈现出两个比较显著的变化:①人口转移步伐加快,初步实现能“出得去、留得住”,实现了传统生活方式的大转变。以典型牧区锡林郭勒盟为例,2000年底,该盟农村牧区人口49.9万人,占全盟总人口的50%。其中牧区22.9万人,占全盟总人口的23%。截止到2006年底,全盟共调整农牧民12.9万人(牧民8万人),其中:依托项目迁移5.9万人(牧民4.2万人),自主迁移7.1万人(牧民3.8万人)[4]。从产业选择来看,进城从事第二、三产业正逐步成为农牧民迁移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第一产业内部转移安置5.3万人,占已迁移出人口的41.1%,主要进入移民村集中居住,从事奶牛养殖业为主;第一产业转移到二、三产业共7.6万人,占已迁移出人口的58.9%,主要以进城开办饭店、商店、理发店,跑运输、务工为主。②农牧民收入来源渠道出现比较大的变化,取得了“惠农惠牧”的明显效果,尤其是转移性收入提高幅度比较大。内蒙古农牧民工资性收入所占家庭人均总收入的比重由2000年的8.36%提高到2012年的10.69%,经营性收入所占比重由88.64%下降到2012年的78.02%,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由3%提高到2012年的9.7%(表4)。对牧民收入的影响更大,内蒙古牧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占牧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由2000年的91.3%下降到2011年的65.3%,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由4.9%提高到12%,财产性收入变化不大,转移性收入增加幅度比较大,转移性收入占牧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由2004年的4.8%提高到2011年的18.3%,绝对量由171.23元增加到1663.82元,增加了近9倍,其中,政策性补贴占69.8%,来自生态工程的收入占64.7%。
表4 2000-2012年内蒙古农牧民收入来源结构
2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 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从生态工程实施情况看,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1)草原面积大,建设投资少。截止到2010年年底,“退牧还草”和“京津风沙源治理”两大生态工程建设总规模达到1595.06万hm2,建设面积仅占草原总面积的20%,80%的草原退化亟待治理。以“退牧还草”工程为例,内蒙古拥有草原0.79亿hm2,2000年内蒙古就开始推行禁牧休牧制度,2002年国家正式实施“退牧还草工程”,2000-2010年内蒙古禁牧休牧轮牧面积已达到0.52亿hm2,其中禁牧0.2亿hm2,休牧0.25亿hm2,轮牧0.07亿hm2,可以说普遍实行了禁牧休牧制度,但国家每年安排“退牧还草”任务仅有133.33万hm2,并且限制在27个旗县范围内实施,任务少,旗县少。照此速度需要三、四十年的时间,才能够使内蒙古的草原全部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国家要求以嘎查、村为单位集中连片,另外,在任务安排上又以中、重度退化为依据,难以实现天然草原生态的整体恢复。
(2)多数农牧民生产条件较差,对草地依赖程度高,巩固成果面临考验。内蒙古草原位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生态环境脆弱,一旦遭破坏需几年甚至几十年才可恢复。项目区经工程治理后,退化草原植被在高度和盖度方面得到初步恢复,但多年生植物比重较低,群落结构不够稳定,生态状况依然脆弱。加之项目区多数农牧民生产条件差,生活还不富裕,农牧民仍主要依赖于第一产业增收,非农经济发展滞后,2005-2011年非农产业收入占经营性收入的平均比重仅为4%左右,克服天然草原的索取和高依赖程度,巩固前期成果面临严重考验。
(3)转移人口面临着巨大挑战。生态移民是否能够顺利开展,关键是农牧民转后能够实现就业,并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习惯和生活方式的调整需要有两个重要条件,一是城镇的生活对牧民来说要比在牧场的生活舒适,二是收入要比迁移前有持续的提高[5]。但从目前内蒙古农牧民工资性收入构成看,劳务收入仍是工资性收入的主体,2011年农牧民人均劳务收入占工资性收入的80%左右,2005-2011年从本乡区域内劳动所得占劳务收入的平均比重保持在50%以上,而转移就业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因此,提高转移就业水平仍是今后实施生态工程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4)工程建设内容单一,影响工程实施效果。如,“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内容单一,主要是围栏和补播,没有饲草料生产、加工、舍饲棚圈等保障禁牧休牧制度落实的配套建设,不能有效解决禁休牧后牲畜的“吃、住”问题,影响了禁休牧制度的落实和建设成效。加之投资标准低,造成围栏单元偏大,不能按户围封,也难以实施划区轮牧。随着工程的实施,项目旗县近处及地势平坦的地点工程已经实施完成,今后工程将会在偏远、地形复杂的山地等地点实施,工程施工费、运输费大幅度增加,施工难度加大。目前工程投资仍然执行2002年的标准,工程材料价格、运输、施工等费用大幅提高,围栏网片已从2002年350元/卷左右提高到目前的600—700元/卷,运输和施工费也有大幅度提升,总体费用增加了1倍多,按目前的价格计算,很难完成围栏封育工程。补播草地投资标准仅300元/hm2,标准化畜舍每处3000元/80m2,平均37.5元/m2,除个别大户外,一般农牧民很难拿出配套资金搞基础建设。以锡林郭勒盟实施“京津风沙源”工程为例,生态移民项目国家补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从多年来的实际情况看,牧民人均费用达到2万元左右才能保证移出来,转移后稳定问题也需要大量资金扶持,牧民负担重。
(5)禁休牧牧草原饲料粮补助年限较短、标准低,不能满足禁牧休牧的实际需要。退牧还草工程禁牧休牧饲料粮补助年限为5年,但从实际情况看,5年内草场植被刚刚得到初步恢复,但真正严重退化沙化草场完全恢复至少需要25—30年。2005年以前实施的工程都已到期,项目到期后,将停止发放饲料粮补贴款,因缺乏延长禁休牧期限的相关政策,一部分牧户将重返草场,从事传统的放牧畜牧业,势必造成草场的二次退化,如果不尽快延长饲料粮补贴期限,前期建设成果难以得到保护。同时,饲料粮补助标准低,不能满足禁牧休牧的需要,2002年制定的饲料粮补贴标准为禁牧草原每年补贴82.5kg/hm2饲料粮(玉米),按0.9元/kg计算,目前玉米已达到2元/kg以上,价格上涨了120%以上,而补贴仍执行2002年的标准,显然太低。
2.2 产生问题的原因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比较多,既有不同地区生态保护主体差异的因素,也有工程实施内容针对性不强的原因;既有牧民需要改变传统生产生活方式问题,也有政府实施生态工程的财力承受能力问题:①长期以来形成的牧区粗放式的生产经营方式,以及对草原生活方式的过度依赖,这是对草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的根本性原因,因此,必须借助于生态工程加以引导,建立一种集约化的生产经营方式。②草原的盲目垦殖、过度放牧等造成了对草原的生态环境破坏,可利用草原面积的减少又是过度放牧现象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需要继续实施“退牧还草”等工程,并扩大草原面积。③近年来内蒙古地区人口的增长和集约化经济活动引起了对有限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也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环境问题。如,矿产资源挖掘活动占用大量草地,据统计,全区矿山企业矿区面积总和为3583km2,应复垦112km2,实际复垦17km2,只占应复垦面积的15%[6]。
在国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继续实施生态工程作为常态化的措施,需要兼顾政府和牧民的利益,正如我国草业专家洪绂曾指出的“应在保护生态优先的前提下,考虑到牧民的生产和生活,一方面合理调整牲畜数量,一方面改善经营方式,合理地确定放牧和生态的关系”。牧民是生态工程的参与者和受影响者[7],牧民出于维持生产生活的角度去参与生态工程,只有高度认识公共政策的效用,这样才能达到相应的政策效果[8]。因此,应力争形成以下长效机制:①立足于草原生态功能,兼顾生态保护和牧民利益,通过实施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机制来控制草原承载牲畜数量,对按要求完成减畜任务的牧户给予补贴,从而实现草原休养生息。②立足于草原生态功能,通过实施重点生态工程,实现农村牧区人口有序转移,并对转移人口给予就业资金、社会保障等支持,实现牧区转移人口市民化和草原承载人口的降低,减少农民,才能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和效益[9],从而实现草原生态保护。③立足于草原生产功能,通过实施重点生态工程,加大对品种改良投入和配套棚圈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牧业单位生产能力,进而提高牧民经营性收入水平,实现生态保护。④立足于草原地处边疆的地理功能,实施重点生态工程,改善以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提高牧民福祉水平,实现边疆稳定。
3 政策与建议
3.1 整合生态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标准,形成生态保护的合力
(1)考虑到目前国家生态工程比较多,生态资金管理模式也比较单一,涉及林业、农业、水利、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形成了多头管理,各自为战,缺乏综合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配合,治理成效有限,资金使用效率低。加之,每一类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气候条件差异比较大,生态工程建设成本也不一。因此,建议国家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在加大中央预算内生态保护投资的基础上,统筹使用各类生态建设资金,并根据地区建设条件,制定相应的补贴标准,才能使生态工程不打折扣。
(2)降低地方配套投资比例,建议国家执行西部地区投资配套政策,按10∶1的政策匹配资金或者按照民族区域政策少配套或不配套。
(3)提高退牧还草围栏投资标准,按600元/hm2的投资标准建设。
3.2 兼顾生态效益和牧民收益的前提下,实现生态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草原既发挥着“生态功能”,也发挥着“生产功能”,草原与耕地、森林、海洋等自然资源一样,既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牧区农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尤其是牧区生产生活方式有其历史根源性,牧民对于草原的依赖比较强,必须在保护草原的同时,实现牧民的增收,才是适宜牧区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据调查,禁牧区的牧民劳动力35%仍从事第一产业,65%的劳动力将转产转业[10],由于牧民是一个特殊群体,受传统游牧生活影响较大,加之文化层次不高,就业面很窄,外出务工增加收入较低,因此,必须为牧民解决具体困难
(1)除直接增加牧民补贴外,更多地应该注重牧民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使补贴政策向农牧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教育补贴、住房、就业等方面延伸,满足农牧民的多样化需求,提高农牧民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增加生态恶化、失去生存和生产条件的草原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生态环境恶化、失去生存、生产条件的草原牧区,尤其是西部的荒漠草原、荒漠区,牧区实行全部禁牧、移民整体搬迁,搬迁后牧民将失去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急需进行畜牧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以确保牧民生产生活,建议对实行永久禁牧、整体搬迁的项目区,增加棚圈、窖池、加工机械、灌溉及配套设施等基础建设内容。
3.3 立足于内蒙古“草原”是主体这一地区实际,赋予地方一定范围内调整生态工程建设内容的权利
(1)考虑到内蒙古草原面积比较大,可以说草原是内蒙古生态建设的主体。但不同生态工程实施存在着明显的交叉,特别是部分工程内容不适合地区发展需要,以锡林郭勒盟实施“京津风沙源”工程为例,一期工程林业项目规模比重较大,占总投资的48.9%,加上退耕还林工程,林业项目投资比重远远大于草地治理和水利建设项目,对于锡林郭勒盟草原面积占总土地面积97%的以草原畜牧业为基础产业的地区,一些适合草原生态建设项目的不足和缺失,给大面积开展草原生态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建议国家在确定大的建设内容和范围之外,赋予地方一定的选择权,能够进一步提高生态工程建设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同时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2)继续扩大工程实施范围,增加年度建设规模。退牧还草工程项目既是生态建设项目,又是富民工程,但目前在内蒙古的实施范围仍然比较有限,建议增加杭锦旗、鄂托克前旗、海拉尔区、满洲里市、额尔古纳市、莫力达瓦旗、霍林河市,这样才能保证草原的完整性,使年度退牧还草规模达到300万hm2以上。
(3)赋予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权。牧区情况各异,如果采用统一方式统一标准,很难使草原生态补奖政策稳步实施。应当给予嘎查等基层政府更多的自主权,允许其在国家政策的原则指导下,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灵活措施,妥善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如机动草原补贴、无草场养殖户补贴、滞留资金使用等,以最大限度地使政策符合当地实际。
3.4 在严格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上,赋予农牧民发展的主动权
(1)适时调整生态工程建设内容,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在完成草牧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草原合理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
(2)创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信托、抵押等方式创新牧民经营流转方式,确保农牧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增加农牧民的资产性收益。建立人工草地建设管理制度和已垦草原恢复重建制度,合理开发草原资源,提高草原生产力和资源利用率。
(3)按照基本草原生态功能、产出效益等划分草原地价等级,提高现有补偿标准,提高农牧民转移性收入水平。加大生态环境恶劣地区的移民搬迁力度,从根本上改变牧民和牲畜长期相依的生活习惯[11],大力推进生态建设后续产业的培育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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