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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重点单位安全管理现状与消防监督检查

2014-04-16王磊

中国科技纵横 2014年3期
关键词:消防工作公安机关隐患

王磊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消防支队向阳区大队,黑龙江佳木斯 154002)

浅谈重点单位安全管理现状与消防监督检查

王磊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消防支队向阳区大队,黑龙江佳木斯 15400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消防安全环境直接影响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全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都要把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置于重要位置,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已经刻不容缓,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对重点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和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讨论,谈点浅见,以供探讨。

重点单位 安全管理 消防监督检查

1 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状

随着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尤其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和施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履行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从目前现实情况看,各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能够按照消防法规的要求,从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几个方面开展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但在单位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情况和问题。

单位未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认识,消防安全责任制未落实。在社会面上,社会化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唱独角戏的局面仍未被打破,重点单位自己本身应负责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除、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单位自身内部消防安全工作都依赖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使重点单位认为消防安全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情,单位内部消防工作得不到彻底落实。特别是一些企业单位,重视经济利益,忽视消防工作,只讲在嘴上,不落实到工作上,缺乏消防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对火灾隐患的整改消除能拖则拖,能省则省,甚至久拖不改,侥幸心理、麻痹大意思想意识严重,违法违章建设工程、未经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竣工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备案即擅自投入使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在消防工作中埋下了“先天性隐患”。

单位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自防自救能力不强。在单位内部,职工减员增效和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经营机制上的变化,全局性消防安全工作被忽视淡漠,职工按劳按资分配经济利益,打破了“大锅饭”格局。在精简机构人员工作中,一些已规模化的单位将原来的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变成了兼职人员,有的单位甚至还安排了一些难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老弱病残或科学文化素质低下的人员来开展消防工作,这些人所发的工资和能得到的经济利益往往很少,他们很容易产生消极抵触情绪,在其位不谋其政,致使不安全因素越来越多,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火灾隐患的滋生和漫延。

单位内部统筹管理混乱,职(员)工的消防安全认识淡漠。有一些重点单位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思想上根本没有绷紧消防安全工作这根弦。对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所指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总认为是故意刁难、找茬。这样一来,单位内部全体职(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的查处整改等经常性防火工作无法落实,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缺失、消防业务素质低下、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意识淡薄。

2 做好对重点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一是转变工作思路,落实检查制度。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根据《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重新界定重点单位后,县市级消防大队辖区内的重点单位一般为近百个,市区则更多,外县市消防大队的监督执法人员比较少,而且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只是日常消防工作的一部分,不可能将所有的工作时间都用在监督检查上。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重点单位中确定出“重中之重”,对其坚持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重点单位则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监督检查的频率应当根据人员数量、工作日、工作量等具体情况而定。

二是监督检查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为社会单位设定的消防义务涉及面广、内容多,在检查中不易面面俱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单位的检查内容进一步规定为三个大项:第一大项是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在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有关审核、验收、备案或者检查手续,也就是检查建筑物或者场所的合法性,确认合法后日后可不再予以检查。第二大项是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项目使用、改变情况。对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的功能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大项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后,此项的检查重点应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责任人对《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是准确运用各种方法进行检查。检查工作是否到位,检查的方式方法很重要,检查过程中要根据检查内容灵活运用。一要查阅相关资料,如有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检查、培训记录;新增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等。二要查看消防设施、器材的外观、运行使用情况,如对灭火器、消火栓、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电气线路等检查。三要对功能性能进行检查,可在不损坏的前提下抽查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的功能是否正常。四要以询问的方式了解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是依法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凡是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照《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进行处理。凡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记录下来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消防法》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的要求,责令其立即改正、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对于限期改正要确定合理的整改期限,既不失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对于停产停业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报请当地政府,经批准后执行。处罚决定作出后,应通知当事人,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又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当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保证处罚得以落实,维护消防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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