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竞技体育保险的发展与思考
2014-04-16文瑾
文瑾
(郑州师范学院,河南郑州 450044)
我国竞技体育保险的发展与思考
文瑾
(郑州师范学院,河南郑州 450044)
随着我国竞技类体育的快速发展,竞技类体育保险已经成为我国整个体育经济的新的增长点,我国的竞技类体育市场发展十分缓慢,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存在一定差距。本文笔者对国内经济类体育保险的发展与提高进行了讨论,并据此提出我国体育保险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并从具体问题出发,探寻问题的解决方案。
竞技体育 保险 体育改革
竞技类体育保险主要指的是在竞技类体育活动中存在的保险行为,这种保险活动和其他的保险活动都属于一种商业行为,国际上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在经济类体育的保险上有十分严格的法规规定,以及高效的管理保险制度与体系,能够在竞技类体育活动中给竞技类运动员提供更加高质量的人才技术队伍和成熟的保险产品。
1 我国竞技体育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我国的体育保险制度导致运动员自我保险意识较差
我国的竞技类体育保险长期以来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运动员的各种意外伤害长期由国家负责,他们已经习惯在发生意外后由国家承担后果,在我国,除了一部分商业运作水平高的俱乐部,很大一部分运动员都不具备自行投保意识,在这一点上,西方国家于此形成鲜明对比。一些国外的运动员都有意识的对自己的身体投入重金进行保险与训练,由此一来,市场经济下,很多运动员都得到发展,大多数竞技类运动员都为自己的一条腿以及身体的某一个部分投下非常大额的保险。如国际米兰的罗纳尔多为自己的双腿投下了数千万美元的保险,这意味着,如果他本人因为腿伤而不能在足球场上继续工作,那么凭借着保险金仍然能够保证自己衣食无忧。
1.2 保险公司本身的运营能力不足
竞技类体育在我国有着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却一直没有较大的发展,从很多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因为保险险种存在着地区性差异,很多地区的费率较高、不同险种中存在着诸多不明确条款以及不够及时的赔付能力都使得我国很多体育运动员和保险公司不敢参与。因为竞技类体育本身各种项目具有较大差异性,因此就会发生较大的偶然性和随机性,保险公司不愿意涉足一些具有较高危险性的竞技类项目,因此对于高危险性的竞技类运动保险品种的开发和相应的风险承担都有顾虑,这就造成了对于高危性竞技类运动险种服务的欠缺。
1.3 竞技类体育费率难以界定,险种缺乏
很久以来我国的竞技体育没有被各大保险公司纳入到正常经营项目中,在保险行业中最主要的工作就是精算,但是还没有一个用于竞技类体育的精算模型,这就导致了日常的风险核定中难以对风险进行详细的评估,如果无法对风险进行详细的运算就难以对风险进行评估和定价。除了在精算方面竞技类运动项目对于身体的损伤也没有完全的了解,只凭着保险公司单方面很难做出相应的风险评估和保费定价。根据有关数据表明,在保监会已经上报的保险产品目前只有四种,这几种保险产品分别为水下运动责任保险、滑雪类运动意外伤害险、跆拳道意外伤害和道馆责任保险以及登山户外运动意外人身保险。因此很多运动员虽然想对自己的某项运动项目投保,但是保险险种的单一严重制约了竞技类体育运动的保险发展。
1.4 竞技类体育运动中介主体少,专业性差
保险中介类机构的发展水平体现了该种保险市场的发展程度,根据保险业的惯例,竞技类体育保险通常是由保险经纪公司代为办理的,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保险市场中,差不多有一半的投保人都是通过经纪公司进行投保,在我国的香港地区,这个比率将近百分之六十以上。因为我国内地的竞技类体育项目保险项目起步本来就比较晚,直接导致了保险中介行业发展滞后。直到2004年我国第一家体育竞技类运动保险公司在北京正式挂牌成立。除了保险中介机构较少之外我国竞技类体育保险发展缓慢还因为这个行业本身的专业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我国的人才培养体制造成了在竞技类体育保险行业中缺少保险专业人才。整个竞技类体育保险工作从体育风险的评估到新险种的协助开发,从投保后的售后服务到发生事故后的理赔工作都需要体育复合型保险工作人员的参与。
1.5 与竞技类体育相关的保险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截止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我国体育基金会和保险公司共同制定的《国家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方法》等对于国家运动员伤残开始有了涉及,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保险法和体育法没有涉及体育相关保险,虽然我国的保险法经历了多次的修订,但是为了强化保险法在体育保险理赔过程中的可操作性,还有待于通过更加详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有益的细化和补充。
2 我国体育竞技保险发展对策
2.1 改变有关部门对于我国竞技类体育保险的观念
我国很多的保险界专家认为我国的体育类保险应该属于商业类保险的范畴当中,这一点就决定了我国的竞技类体育保险一定要通过市场化的道路进行发展,但是我国体育运动中的竞技类项目真正实现职业化和市场化的并不是很多,而且我国很多的运动员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角色应该有国家所有转向自我所有,在这个观点转化的过程中,国家有关体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通过加大对竞技类体育项目保险的宣传使得运动员对运动类保险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使得他们能够真正树立一个明确的保险意识。除了要改变运动员的传统观念还要加强运动项目主办单位的保险承购意识,因为人们对于竞技类体育项目中的风险认识不够充分,只有在发生了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之后才想到保险可以作为转移意外风险的重要工具,所以要通过承办赛事机构加强风险宣传教育,提高整体保险意识。
2.2 加快我国竞技类体育项目保险的市场化运作
竞技类体育保险项目和体育事业之间是相互促进的,为了能够促进竞技类体育的发展,除了要解决制约发展的主要瓶颈,还要调整好保险产品和竞技类体育的关系,在双方的发展过程中要尽量融入商业化和市场化的元素,从而促进一种新型的市场关系。目前我国的竞技类体育保险和体育项目之间的合作主要是通过一种赞助的形式进行发展,这种发展模式是在市场化初期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但是随着竞技类体育产业化和市场化的纵深发展,这种赞助类型对于庞大的竞技类体育市场是远远不足的,通过建立新型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来促进我国竞技类体育项目的保险市场发展。
2.3 加快开发新型保险品种,提高市场占有率
我国国内的保险公司要根据我国国内的市场形势和市场需求开发出新的保险品种,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和国外保险公司竞争的实力。在进行根据市场开发产品的过程中最主要的是制定合理的保险费费率,保险公司要在能够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维持公司的良好运行,但是在开发的过程中不能过分重视短期利益,以此避免在日常业务开展中产生道德危机等风险。同时在险种开发的过程中要注意和保险公司以及和保险中介公司之间的合作,在开展业务之前要对竞技类体育市场进行充分地调研,调研后对数据进行整理。然后在借鉴国外成功开发保险的基础上,研发出适合我国竞技类体育市场的保险险种。
2.4 发挥体育保险中介的积极作用
在我国竞技类体育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受到一些相关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竞技类体育中介市场存在着很大的待开发市场,这对于我国人口众多的的现实情况是十分不相匹配的。建设一个良性的竞技类体育保险中介市场,同时在教育过程中也要同时注重对保险和竞技类体育的并重教育,两者教育不可偏废,以此培养同时精通体育和保险领域的人才,通过多方面的培训来加强对竞技类体育保险公司发展环境的建设,为体育保险提供多个方面和多个层次的服务,将市场当中潜在的需求转化成为实际的市场需要。
2.5 建立、健全体育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
西方的体育保险法律法规是比较健全的,很多国家对于所有体育项目和运动员都进行了相关投保。在我国的体育保险法律法规发展过程十分缓慢,而且远落后于现代化的体育保险发展。所以我国要在体育保险上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加和体育保险有关的内容,同时在进行竞技类体育运动时必须要进行商业投保,以此提高对于运动员的保险率。
3 结语
综上所述,竞技类体育保险是社会商业保险的一部分,社会保险体制的不断发展也在推动着竞技类体育本身的发展,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是我国市场发展的重要的根本性转变,而我国的竞技类体育在社会经济和政治文化的运行中不断的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因此竞技类体育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事业,国家要通过投资和合理引导实现保险资源在该行业的合理配置。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要对竞技类体育投资行业做出管理,制定出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通过对竞技类体育行业进行评估,对该种保险进行客观的评价,并且在未来的几年中将竞技类体育保险事业当做保险行业中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来培养,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逐渐强调竞技类体育保险的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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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瑾(1962— ),女,满,河南开封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体育教育与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