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契约精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2014-04-15本刊评论员
本刊评论员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克服当前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面临的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提出指导意见。《意见》提出了指导企业兼并重组的三项原则,一是尊重企业主体地位,二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三是改善政府的管理和服务。
《意见》为企业兼并重组便利化而提出的原则与措施,背后体现的或引以为支撑的主要观念基础,是契约精神。
首先,是否以及如何发起和开展兼并重组,不应以行政的需要来指引,而应立足于契约。企业兼并重组是资源按照价格信号在市场机制下的重新配置,其目的与应有的效果,是让要素流动到更具生产效率的领域。
这种配置至少涉及了两个层面的主体间关系。其一是企业内部作为劳动力要素的主体与企业决策者主体之间的关系。契约精神要求这两大主体之间以平等的姿态开展沟通,达成相对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不能由一方以强制的方式或借信息与资源的优势地位,牺牲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二个层面的主体间关系,是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及相关支持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也需根据契约精神来界定。企业间兼并重组应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议价的结果。
还应当对大型企业借助其已经形成的市场权力来加剧对市场的垄断保持必要的警惕。
此外,以契约精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需要注意企业主体与政府主体之间的关系界定。
政府不宜以“做大做强”本地企业为借口,强行调动金融资源来支持兼并重组构建企业集团。尽管这种组建“企业航母”的做法可能也有政策法规的“依据”,仍然要注意如何与契约精神相符的问题。特别是要防范行政担保的背后可能蕴含的主观愿望和简单强制带来资源配置扭曲的问题。本质上,企业向政府提供税收,政府向包括企业在内的微观主体提供公共产品,这是正常的政企关系的契约基础。
就企业兼并重组而言,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供正常的市场秩序。前面提及的对垄断力量的预防与治理,就是维护有活力的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二是包括为平等主体达成契约过程中的争议提供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仲裁,依法保护职工、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等。
不仅如此,政府还应提供有助于兼并重组便利化的公共服务,例如,提供与兼并重组有关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建设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标准,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鼓励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等等。
李克强总理提出的“权力清单”,本质上也是政府对社会和市场作出的契约式承诺。按照“权力清单”的要求,政府应把自己做什么不做什么宣示出来。对市场主体而言,法律不禁止的皆可作为;对于政府主体而言,法律法规未授权的则不可为。这一契约原则给市场主体活力的激发留下了充足的空间。
目前,我国企业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兼并重组的门槛或成本过高,降低了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用“运动”的方式,为兼并而兼并,或打着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的旗号,为部门或私人侵占公众利益而兼并。
只有本着平等、自由、守信、尚法、包容的契约精神来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便利,为兼并重组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决策主动性,《意见》的众多措施才不会与其激活微观主体活力的意图相背离。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