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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2014-04-15曹淑萍张建军

建设监理 2014年12期
关键词:程序原则方法

曹淑萍,张建军

(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 西安 710068)

如何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曹淑萍,张建军

(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 西安 710068)

摘 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的专业性技术工作,涉及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如何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协助法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造价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技能和执业准则,同时也是从事造价鉴定的基本准则。结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就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方法、程序等内容进行总结,以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则;方法;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企业接受国家、政府等机关或机构的委托,对纠纷项目的工程造价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问题,依据其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结构和技能,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诉讼(仲裁)提供裁决依据。近几年来,因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的专业性技术工作,涉及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同时由于鉴定结论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司法鉴定又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协助法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执业造价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技能和执业准则,同时也是从事造价鉴定的基本准则。笔者结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就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方法、程序和常见问题的处理办法等内容进行总结,以供同行参考。

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原则。鉴于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存在着复杂性、特殊性,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1 从约原则

鉴定工作中最重要的原则是遵守合同,即遵从双方约定。受合同法律关系的制约,工程造价争议首先是一个合同问题,即一项具体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造价,是当事人经过利害权衡、竞争协商等博弈方式所达成的特定交易价格,而不是某一合同交易客体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公允价格。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规定,不管双方的合同约定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都无权自行更改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

1.2 公正原则

所谓公正原则,是指工程造价鉴定应遵重科学、尊重事实,在鉴定工作中组织各方协同工作。鉴定机构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应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经法院质证的证据,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公正判断。鉴定机构和具体的工作人员只有严格、准确地贯彻公正原则,才能使鉴定结论公正、客观,才能经得起法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能顺利地为法庭或仲裁机构处理案件所采信。

1.3 合法原则

所谓合法原则,是指鉴定主体、鉴定方法、使用标准、鉴定材料的采集及鉴定程序等鉴定活动的开展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这一原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造价鉴定人员必须是获得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证据的收集、提供、传递和采纳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是合法的,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结果是合法的,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结果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件格式和内容。

1.4 独立原则

所谓独立原则,是指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应严格保持中立,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员的干扰。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规定为准绳,独立地运用建设工程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行业规定,出具鉴定报告。对当事人的质疑,鉴定人应从多角度认真思考,审核鉴定结论的公正性、正确性。鉴定人只要确保事实清楚,采用的证据真实可靠,鉴定结果公正合理,就可以做出结论,而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能够接受。

1.5 证据原则

由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重视证据,未加强签证和索赔管理,使很多情况在证据形成过程中失真,但作为鉴定人员必须依据行业的规定,独立判定证据的有效性,或组织法院、被告、原告三方进行项目现场勘验,以现场事实形成勘验记录,作为有效证据。当事各方无异议的证据,应直接采用;当事各方有异议的证据,应采用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据,若无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据,应在调查落实的基础上,采用较为可信的证据。若为无法落实的证据,可以根据专业常识和专业惯例提出处理意见供法院参考。

1.6 取舍原则

由于当事人证据不够完善或者因案情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导致工程司法鉴定难以做出确定结论时,鉴定人员应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给出不同的鉴定结果,以供法院根据开庭和评议及当事人进一步举证情况,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

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方法

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一般没有固定的方法。这里仅以鉴定内容形成的方式分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定额计价法、市场比较法和分析法。

2.1 定额计价法

运用定额计价的原理和方法,确定工程造价。这种方法一般通过对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进行分析,依据提供的工程造价鉴定资料,结合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按照列项、计算工程量、套定额、取费和汇总,确定工程造价,形成鉴定结论。

2.2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建设工程投标时,招标人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的要求,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投标人提供实物工程量项目清单和技术措施项目的数量清单,供投标单位逐项填写单价并计算出总价,再通过评标,最后确定合同价。工程量清单是一种市场定价模式,是目前工程造价计算中常用的计价方式。

2.3 比较法

比较法是指在工程造价鉴定中,采用市场调查、典型案例分析和相关鉴定资料比较,估算出鉴定工程造价,其结果一般为工程造价的大致范围,也就是大约数。这种方法多适用于工程造价原始资料缺乏而且计价依据不充分的情况。采用此种方法确定的工程造价仅供委托方参考。

2.4 分析法

分析法是指工程造价鉴定中,对工程造价的某些方面或部分内容,由于缺乏计价依据或很多不确定因素,在工程造价鉴定时,只能采取定性或定量分析,其工程造价是不完整且不明确的。这种方法一般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辅助方法。

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1)接受或终止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则在委托书底联或委托回执上签字盖章,并根据待鉴定的工程选择合适的主鉴定人及其他鉴定人员。主鉴定人应尽快了解案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鉴定所需的有关材料,同时编制鉴定计划。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主动回避终止委托: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的关系;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其他可能影响准确鉴定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节结案的;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由于鉴定时间受规定限制,鉴定人接受委托后,应积极组织专业人员审阅案卷、编制鉴定报告。当发现须补充证据影响鉴定时间的,应当及时向法院书面申请,中止鉴定,延长鉴定期限。

(2)审阅卷宗,确定鉴定的思路。鉴定思路的确定,是做好鉴定工作的前提。当接受委托后,鉴定人员要认真熟悉卷宗,明确鉴定工作开展的思路后方可展开鉴定工作。工程造价鉴定,并不等同于工程审计或工程结算的按照施工图纸进行工程量计算、组价、计价等工作,往往仅需要局部计量计价或仅进行工程变更、签证部分的组价、计价工作。采取何种方式进行鉴定,应根据卷宗中反应的实际状况,区别对待。笔者曾做过某工程鉴定,因被告同原告在进行有形市场交易即招投标工作前,曾签订协议书约定工程造价实施定额计价,并约定合同造价及其结算时造价取费及甲供材等的计价优惠方式。而其后进行的招投标工作,又签订一份备案合同,并按招标、投标程序要求,有完整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资料。通过对该份工程量计价资料的审查发现,存在明显的问题,即总价(备案合同价)基本合理,但其分部分项工程量和对应的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属典型的阴阳合同模式下出现的工程计价案例。按照从约原则和合法原则,首先确定按备案合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同时按照从约原则,合同范围内造价遵从合同约定不变。合同外的工程变更、签证,按照清单计价方式进行计价。但是由于原合同部分的分项清单量、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最终同各方沟通后确定按照投标当时的市场价,由鉴定单位重新计量、组价,最终完成鉴定造价。如果没有前期的计价思路的确定,盲目地按照单一的计价方式计算,都会造成最终无法持续鉴定而返回重新确定鉴定思路,进而导致鉴定期限的延长或鉴定工作的失败。

(3)编制鉴定计划。

①按照工程造价所包含的专业,确定参与鉴定的各专业鉴定人员。

②组织各专业鉴定人员认真阅卷,熟悉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合同、协议。

③组织现场实地勘测,进一步明确证据或通过勘测补充所需证据。各专业鉴定人员应根据卷宗证据,提前列出需了解或勘测的内容,以免遗漏。搜集鉴定资料和现场勘测等过程,必须要求在委托人组织下各方共同参与进行。对无竣工图或与鉴定部位图纸不符的,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实地勘测并应以绘制勘测图、现场拍照、现场录像及有关的文字记录为主。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所需的资料很多,多数不能一次搜集全面。无论一次或多次勘测证据,都需各方共同见证并签字确认,以保证勘验证据的有效性。

④按照确定的思路,计算工程造价。

⑤汇总鉴定造价,编写鉴定报告。

(4)按上述计划分配时间,按期完成鉴定报告。

(5)按期向委托方提交鉴定报告。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和工程造价鉴定准确、公正、公开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在鉴定报告提交后,委托人均向原、被告出示。由原被告按鉴定报告内容提出异议,由鉴定人进行答复或如有遗漏与误差根据实际情况修正鉴定报告。

(6)出庭。《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23号)第二章第四款规定: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有关的提问。鉴定人员应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当庭答复原、被告异议。出庭时鉴定人员应注意:举止要得体,表述要准确,不与当事人争吵。由于在法庭上很多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因而常常语言过激。而诉讼代理人由于其职业习惯,其说话的方式、方法也异于常人。出庭的鉴定人要时刻保持清醒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坚持鉴定原则,维护司法鉴定人的尊严与形象。

4 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常见的几种情况处理

(1)鉴定资料齐全条件较好的情况。这种情况为最理想,一切可按正常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2)鉴定资料不齐全,条件较差的情况。鉴定人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被告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的资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 日)。

(3)鉴定资料几乎没有,条件很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工程造价鉴定中时有发生,具体以两种原因为主。其一由于建筑工程的建设周期较长,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较差,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其二是原建筑物已改变使用用途,为新装修覆盖或正在使用中很难进行现场勘测。

若是设计图纸不全、当事人双方又均无法提供的情况,可根据工程项目名称到设计单位查找底图。若无设计图纸或无设计单位的情况,可采取以下 3 种方法处理。

①可根据同类型、同地点、同时期的工程项目比较(做此类处理,应通过委托人,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②现场勘测:实测建筑物各部位尺寸,钻孔探测内部材料的厚度、标号等。

③对无法探测内部材料的厚度、标号的建筑物,可采用无损检测方法(此种方法费用较高,应慎用,最好通过当事人双方当面会议确认)。

(4)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相互矛盾时的处理。理论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判定。但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基本上还是以鉴定人的判定为主。

①工程设计图有矛盾以设计规范标准(必要时可向专业设计人员咨询)为准。

②计取费用等级有争议,可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取费证或建筑物类别等为标准。

③建筑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应以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为准。

④施工措施有争议时,以正常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104(2014)12-0036-04

收稿日期:2014-08-11

作者简介:曹淑萍,女,高级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张建军,男,高级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通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61号 天金大厦10楼 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E-mail:zhang_yile@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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