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现状与思考
2014-04-15何小洋刘晓春
何小洋,刘晓春
(1.江苏省东台市林业中心,江苏 盐城 224200;2.江苏省东台市新街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中心,江苏 盐城 224234)
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现状与思考
何小洋1,刘晓春2
(1.江苏省东台市林业中心,江苏 盐城 224200;2.江苏省东台市新街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中心,江苏 盐城 224234)
探讨了近年来我国林木种苗产业发展取得的成效,分析了产业发展在保障体系、政策落实、供需结构、社会化服务、基地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就林木种苗的持续发展提出了建议。
林业;林木种苗;现状
林木种苗是林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林业建设的根本,种苗质量决定着林木和林分的质量和效益,数量充足、质量优良、品种对路、结构合理的种苗是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的基础保证,是提高营林质量,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物质基础,林木种苗工作是关系到造林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任务的完成,以及造林绿化成效高低的一项带有公益性、全局性的基础性工作[1]。
1 发展成效
1.1 法治建设成效显著,管理职能逐步强化
《种子法》的颁布施行极大地推进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的法治化建设进程,强化了林木种苗行政管理。现已初步形成以《种子法》为主体,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林木种苗法律法规体系,涉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和种质资源保护等,建立了覆盖种苗基因资源收集、繁殖、良种选育、引种、产品质量及质量检验方法、储藏和流通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体系[2]。
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管理职能进一步增强,部分省(区、市)的地方性法规明确授权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权,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率超95%,林木种子样品和苗木样品合格率均在96%以上[2]。林木种苗行政管理逐步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1.2 工程项目迅速推进,产业体系不断完善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林木种苗的投入力度,建设了一批重点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包括国家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林木采种基地、林木良种基地、林木良种繁育中心和国有苗圃等项目,保障了各项重点林业工程的顺利实施,同时带动了社会资本参与林木种苗的生产运营,生产社会化程度显著提升,促进了林木种苗生产能力、生产水平和质量的大幅度提高。
目前,初步形成了以国家林木种子生产基地为骨干,非生产基地为补充的生产体系,建立了以国家宏观调控与省内自主调剂相结合的供应体系,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多种资本投资运作的苗木生产供应体系,推动我国林木种苗事业迈入了多元化、区域化、产业化、市场化的发展道路。江苏、浙江等省把林木种苗作为重要产业,其中江苏省已有“林木种苗生产基地”、“花木之乡”20多个,形成以苗木生产基地和龙头企业为核心,辐射推动全省苗木产业发展的格局[3]。
1.3 科技良种等成果显现,信息化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林木良种基地建设促进了林木种苗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生产水平的提升,加快了林木良种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步伐。林木良种具有巨大的经济、生态增益效应,以福建省为例,使用良种无性系造林的油茶林平均产量是普通油茶林的3~6倍,杉树3代种子园的良种效益水平高达40%,年均生长速度远远超过速生丰产林标准,按照目前福建省林木良种推广总体成效推算,至主伐时全省林木可增产约2 700万m3,增加经济收入超百亿元[4]。
全国已开展主要造林树种和部分珍稀濒危树种良种选育,审(认)定、推广了数千个林木良种,已经建成主要造林树种初级种子园,部分种子园已实施去劣疏伐,或营建1.5代种子园,个别树种准备营建或已建成2,3代种子园。基因工程技术已应用于杨树、落叶松、木麻黄等的育种工作中[2]。另外,新技术、新成果(如组织培养工厂化育苗、全光照自动喷雾育苗、轻型基质容器育苗、激素促进生根等)的推广应用也显著提升了林木种苗生产管理技术水平。
随着林木种苗产业规模和体系发展,急需建立高效的产、供、销交流协作平台,满足社会化生产需求。现已建成国家种苗网及各省(区、市)种苗信息等网站,建立了安徽肥西、山东昌邑、吉林柳河和新疆呼图壁等国家级种苗交易市场,各级种苗协会相继成立,各类种苗博览会和苗木交易会陆续举办,林木种苗信息服务体系初步形成,为社会各界了解政策法规、种苗动态以及市场行情提供了查询和交易的平台,推动了我国种苗产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
2 存在问题
2.1 总量供过于求,结构性矛盾突出
种苗生产的盲目性导致林木种苗市场总量供过于求,但存在突出的结构性供需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是树种、品种结构失衡,一般树种和品种供过于求,生产和市场上需要的名、特、优、稀、新品种不足;二是树龄、规格结构失衡,景观绿化尤其是公共绿化需要较大规格的绿化苗木,而当前苗木供求关系严重失衡,规格上参差不齐,小苗过剩,大苗紧缺[3]。
结构失调不仅体现在林木种苗的市场供需上,部分地区在经济发展与林业生态多样性之间还需平衡。江苏特别是苏北地区杨树产业发展迅猛,截至2011年,区内杨树总面积约40万hm2,总蓄积约3 200万m3,分别占全省有林地面积、活立木蓄积量的50.4%和78.5%,已被列为江苏农村经济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之一,但也增加了区域内林木种苗品种单一化发展趋势的风险,加之适应性较强的乡土树种的减少,生物多样性变差,易致林木病虫害暴发,且难以防治,已是摆在杨树产业化发展道路上亟待解决的问题[5]。
2.2 资源保护利用滞后,良种化率须提高
优良的育种材料是林木良种选育的基础物质条件,目前我国严重缺乏对本土林木种质资源的调查和保护,仅部分省(区、市)开展了部分树种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工作,对优良种质资源掌握不清,无法满足林木良种选育的发展需求,已成为制约林木良种选育、提高林木良种化水平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国林木良种基地较少,良种化程度不高,截至2010年,主要造林树种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分别达63%和51%[2],在国内林木种苗发展优势地区,如浙江省,林木种苗基地供种率90%以上,良种使用率80%以上,基本实现了板栗、火炬杉、湿地杉、杉木等10多个树种造林良种化[5],但与林业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如美国、瑞典、日本等国主要树种的造林用种已全部或大部分由种子园提供,实现种子生产基地化、良种化,主要树种的育苗良种化率达到100%[6]。
2.3 种苗市场管理混乱,保障体系待健全
我国虽已初步建成林木种苗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但法律法规的实际可操作性低,管理机构运转效率不高,行政执法人员技能和素质不高,质量监督和信息管理手段落后,仍需进一步完善。林木种苗交易市场秩序仍然混乱,种苗受检率不足40%,部分产种(用种)区检验设施简陋,甚至缺乏检验设备,“见种就用,用种不检”的现象较严重。据统计,Ⅰ级苗率仅50%左右[7],无证生产经营,随意命名品种和品种炒作,假种苗、劣质种苗、虚假宣传等问题依然存在。另外行业协会组织机制不健全,经营分散,组织化程度低,行业自律严重缺失。
2.4 社会化服务水平低,政策落实需强化
林木种苗社会化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社会化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初步建成的林木种苗社会化服务体系不能满足种苗产业的发展要求,需要在机构组建、人员培训、平台搭建、政策法规制定与落实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以浙江省为例,其绿化苗木的生产能力、生产水平和国内市场占有率均居全国前列,全省共有8 600家以上非公有制单位投资林业,林业示范户约1.25万户,“林保姆”式专业户约3.58万户,紧密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1 700个以上,社员约15万个,涉及约95万农户[8],生产资本相对分散,由于行业协会资源有限,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较低,缺乏有效的产业风险预警机制,难以准确把握和应对市场风险[9]。
《种子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措施未能得到全面落实,林木良种产业的发展受到制约。林木良种生产的长期性和社会公益性决定其经济产出特性,林木良种基地从建设到投产,需要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要持续给予技术和管理投入,即使基地投产后,良种产出收入也难以维持基地的正常运转。
3 对策思考
3.1 完善保障体系,规范市场运营管理
完善的保障体系是林木种苗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现有的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建设,以适应产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增强可操作性,加快相关政策法规的落实,完善行政管理和检测体系,注重人员培训和法制宣传,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执行林木品种审定、种苗质量检测和等级评定制度,建立有效的产业风险预警机制,完善林木种苗保险体系,提高保障体系的运转效能,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鼓励种苗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和协作经营上发挥更大作用,引导种苗生产,规范市场运营秩序。
3.2 改进扶持机制,促进种苗基地发展
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特别是良种基地建设和发展,需要国家制定有利于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种苗生产扶持政策,在政策、资金上给予更多的倾斜和扶持,推进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对不同部门、不同所有制建立的林木种苗基地,在市场准入、投入、信贷等方面实行同等扶持政策,改变投入机制与林木良种建设周期长、公益性特点不相适应的现状,确保种苗基地正常运转,加快种苗基地的建设步伐,提高基地建设质量,实现种苗生产基地化、良种化,适应林木产业快速发展的需求,缩小与种苗产业发达国家在基地建设、资源保护、良种选育、种苗质量、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等方面的差距,实现国家林木种苗发展规划目标,为国家林业三大体系建设提供物质支撑。
3.3 严格市场准入,提升种苗整体质量
通过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制度,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建立和推广标准化生产体系,淘汰一些生产技术水平低的生产经营者,改变经营分散、组织化程度低、苗木生产重量轻质的现状,加强林木种苗生产和交易各环节的质量检测,做到入市必检、用种必测,坚决淘汰品质低劣的苗木,杜绝假劣种苗入市流通,提升林木种苗整体质量。
3.4 加强服务引导,调整种苗供需结构
加强宏观调节,调整种苗供需结构,林木种苗的宏观调控需依赖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一要加强林木种苗生产与造林绿化工程体系衔接,提倡定向育苗,可以避免盲目生产[6]。瑞典、芬兰等国购苗要提前1~2 a与苗圃签订育苗合同,苗圃根据合同要求的品种、数量、规格和质量等安排生产[1];二要继续完善林木种苗信息网,定期发布种苗供求和新品种信息;三要因地制宜,分区域建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举办各类展览、洽谈会,积极培育林木种苗市场;四要建立健全各级林木种苗协会或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等方面的优势[10]。五要完善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在林木产业化道路上,必须注重品种结构,注重乡土树种的开发利用,注重丰富生态多样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生态效益良性互动,协同发展。
3.5 坚持科技兴种,提高集约经营水平
种苗产业是技术密集型的产业,科技含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效益的发挥,因此,必须坚持科技兴种,注重人才培养和储备,坚持“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理念,着力种子园等良种基地建设,加强资源开发和创新,推进种苗科研、教学、生产一体化[1],培育和壮大林业龙头企业,加快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广,推进林木种苗良种选育进程,提高种苗生产经营设施化和集约化水平。
在林业发达国家,设施栽培面积占70%~80%。而截止2010年,我国广东省设施面积占29%,浙江省仅占3.2%[9]。在美国,其苗圃内的整地、灌溉、切根、截顶、起苗、包装和贮藏均有专用机械,种苗生产基地设施完备,人员素质、经营水平和机械化程度达到了标准化生产的要求,集约化水平比较高,能按用户要求提供优良的苗木[11],这些经验值得从业者认真学习,努力借鉴。
[1] 刘 红.国外林木种苗发展概述[J].世界林业研究,2007,20(6):11-16.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11—2020年)[Z].2010-11-07.
[3] 高捍东.我国林木种苗产业化现状与对策[J].林业科技开发,2005,19(1):7-9.
[4] 兰思仁,丘进清,蓝贺胜.林木良种工程是现代林业建设的基础和关键[J].林业经济,2010(4):11-16.
[5] 刘 红.国家林木种苗发展战略研究[D].南京:南京林业大学,2011.
[6] 邢世岩.国外林木种苗生产的理念及关键技术[J].林业科技开发,2011,25(2):1-5.
[7] 刘丽娜.我国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能力必要性研究[J].林业科学,2013(10):61.
[8] 浙江省林业厅.林业概况[EB/OL].浙江林业网,http://www. zjly.gov.cn/lygk/221.htm,2013/2013-11-26.
[9] 骆文坚,孔伟丽.浙江花卉苗木产业发展现状及趋势研究[J].浙江林业科技,2010,30(2):77-81.
[10]徐金玉,姜佰文,玄雪峰,等.试论林木种苗的发展[J].现代园艺,2013(4):195.
[11]张瑞甲.国外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措施概述[J].河北林业科技,2012(4):59-60.
S721
C
10.3969/j.issn.1001-7380.2014.01.014
1001-7380(2014)01-0050-03
2013-11-18;
2013-12-02
何小洋(1979-),女,江苏东台人,工程师,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林木种苗与风景林培育研究。